WTO规则对我国纺织业立法与实践的影响及对策_wto论文

WTO规则对我国纺织业立法与实践的影响及对策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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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5)06-0014-05

加入WTO是我国法制一次全方位的、系统的变革。WTO规则作为国际法律规则,对我国的立法思想、立法原则以及法律制度产生了全面的影响,对我国纺织业(注:本文所研究的纺织业指广泛意义上的纺织业,它还包括服装业,特别说明。)法制建设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纺织业是中国制造业的排头兵,是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之一。因而研究WTO规则对纺织业立法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WTO规则对我国纺织业立法的影响

(一)对纺织业立法思想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的纺织业一直受到国家关税和非关税的高度保护,并且在纺织业的重大结构调整过程中,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产业和贸易支撑政策,诸如财政补贴、贴息贷款、银行核呆、出口退税、下岗分流、土地置换、借壳重组等,既有直接补贴,又有间接补贴,涉及面广,力度较大。后来,又对棉花和某些纺织品实施了以进口替代为目标的“以产顶进”策略。显然,这些政策与WTO国民待遇原则是相抵触的。此外,在纺织品的国际贸易活动中,还会遇到知识产权等其他方面的冲突。

入世三年来,纺织业立法虽然在不断完善之中,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中计划经济的色彩依然存在,注重事前审批管理,忽略事后监督管理;内外管理有别,缺乏透明度,甚至法规、规章之间以及地方与中央立法冲突,导致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严重,等等。按照WTO规则的要求,纺织业立法必须充分反映WTO规则确立的基本原则,因而,建立一套既有利于保护和支持纺织业发展,又有利于促进纺织品贸易市场化的公平竞争的纺织业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1.贯彻国民待遇等原则。WTO要求共同保证各成员之间的经贸往来建立在非歧视的基础上,确保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这就要求我国纺织业立法要由过去针对不同所有制、不同主体立法、纺织品内外贸分别立法、纺织品贸易利用外资与国内投资不同待遇等,统一到针对某一事件或行为立法。对同意开放的领域,必须保障外方当事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设置贸易壁垒、不合理的技术标准和检验要求或不公平的限制等,侵犯外方当事人的权益。

2.加强纺织品贸易支持与保护立法。我国是一个纺织品贸易大国,纺织品贸易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充分利用WTO纺织品贸易协定中的有关原则以及我国能够享受的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优惠待遇,加快这方面的立法,支持和促进纺织品贸易发展。但同时也要考虑到,促进纺织品贸易对外开放与自由贸易是WTO的根本宗旨。为此,WTO协议建立了一系列促进经济自由开放的措施,比如,就市场准入、国内支持、纺织品贸易补贴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要求,纺织业立法必须充分考虑这方面的规定,兑现我方承诺。

3.重视纺织业立法的统一性。一方面,在立法体例上,纺织业立法基本上受制于现行分割的纺织业行政管理体制,纺织品贸易生产与流通分别立法,国内流通与对外贸易分别立法等,缺乏统筹考虑。另一方面,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之间有些立法规定不一致。WTO要求成员国在其关税领土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我国中央政府负有保证有关WTO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我国立法和国务院已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等只能由中央统一创制,各地必须执行中央制定的法律制度;同时,各地方、各部门还要采取措施,避免发生影响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统一实施的情况。

4.增强法律的透明度。法律的透明度既是法治化的内在要求,也为国际社会对各国法律的期望。WTO规则中对透明度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许多国家都十分关注这一点。而过去,我国的纺织业管理大多靠内部文件实施,法律、政策的透明度不够。即使是公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存在公布不及时、查询不便的问题;同时程序性规定少,多由内部文件规定,管理人员“内部掌握”,自由裁量权大,缺乏公正性。所有对外贸易活动只执行已公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任何未经正式公布的内部文件或规定都不能执行,这是中国入世的承诺。为保证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必须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专门公布所有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任何世贸组织成员、企业及个人都能从该刊物上获得中国立法的最新进展。

(二)对纺织业立法体系的影响

改革开放20年以来,纺织业立法已取得明显的进展。但我国纺织业立法侧重纺织品资源保护与纺织品生产安全方面;有关主体地位、纺织品贸易保护、纺织品贸易与纺织品贸易利用外资等方面的立法还比较薄弱。入世后,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健全有关促进纺织品贸易利用外资方面的法律,同时,要充分利用WTO规则,加快有关纺织品贸易支持方面的立法。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WTO规则要求的纺织业立法体系。

1.完善纺织品贸易与纺织业利用外资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制定纺织品贸易与纺织业利用外资方面的法律法规,纺织品进出口贸易主要执行国家对外贸易法的规定,纺织品贸易与纺织业利用外资则执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方面的法律。而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在优惠与限制两个方面,前者目的在于吸收国外资金和技术,后者在于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保护国内产业。今后立法,一要解决外国投资的国民待遇问题;二要统一税制,取消超国民待遇;三要对外资实施TRIMs所允许的投资措施,促进纺织品对外贸易和扩大纺织品贸易利用外资规模。

2.加强纺织业支持方面的立法。我国纺织业立法关于支持、保护纺织品贸易发展的规定比较少,即使有规定,往往很原则,难以落到实处。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向纺织品贸易提供了大量的投入、补贴,而我国不仅对纺织品贸易投入不足,纺织品贸易的发展后劲不足。因此,要研究如何利用WTO规则,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提高纺织品贸易的竞争力。一要根据纺织品贸易发展的国际形势,调整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立法目标,把纺织品贸易发展与纺织品贸易环境保护联系起来;二要利用WTO规则允许的原则和措施,增加纺织品贸易投入,并与加强纺织品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纺织品生产结构、提高纺织品种技水平、提高竞争力结合起来;三要合理利用WTO协议,采取法律措施扶持纺织品贸易的发展。

3.重视生态纺织品等技术法规和行业性标准的建设。首先,加强环保意识宣传并制定相关环保法规,制定并完善纺织品生态标准,设立专业权威的成员检测机构,积极申请和推广IS014000标准认证,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其次,加强国内国际间的合作,积极研究应对各种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包括积极开发和采用各种“绿色”原料,改进生产工艺,扩大信息渠道和提高信息技术水平,加强检测技术的研究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我国应在有效利用WTO规则和程序方面花大力气,在国内建立法律和机构框架,保证纺织品服装市场的有序开放。在新的贸易环境下,通过整体技术提升改变竞争力下降的局面,争取逐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三)对法律适用理论与实践的影响

WTO协议是各成员机构依宪法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各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在批准这一协定时也应承担使国内立法同世贸规则接轨的义务。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并受到制裁。WTO协议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也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1]。我国在入世后,可以享受一系列权利,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当的义务。而在法律上,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我国法律法规和WTO的系列规定不相抵触,而这实际上是一个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在理论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存在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2],国际法也没有统一规定其与国内法的关系,但确立了两项基本原则:一是约定或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根据习惯法和条约法规则,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来改变国际法。二是不干涉内政原则:各国作为主权实体可以制定任何本国所必需的国内法,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法院可以实施国内法而不顾国际法。显然,这些原则并不完全适用WTO规则,WTO及其规则的适用有其特殊性。

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执行机关的适用,是采取直接并入适用的方式?还是采取转化适用的方式?或是维持现状,等发生争议后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再来修改、补充相关的国内法?即使是法制完善的欧美发达国家,也经常要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裁决来修改国内有关法律、政策或措施。由此看来,采取哪种适用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直接并入方式可以适用于下列情形:(1)WTO协议确立的基本规则。这在我国有关纺织品贸易与投资立法中将会得到充分的体现;(2)我国适用WTO规则不存在难度或难度不大的部门、行业或领域,如直接调整货物贸易及相关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运作程序;(3)正在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规。

转化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形:(1)有关WTO协议本身不完备,还处于框架安排、过渡性安排、原则性安排阶段,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原产地规则等;(2)WTO有关协议本身要求各成员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保障其实施,如倾销与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TRIPs协议等;(3)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制定系统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部门、行业或领域,如反倾销、反补贴等。

根据情况修改、补充方式适用于:(1)现行国内法和措施中被其他WTO成员指控为与WTO规则相悖、并经WTO裁决必须予以修改或补充的规定;(2)被其他WTO成员控为没有适当履行WTO义务,并经WTO裁决必须予以补救的国内法空白领域。

总之,在适用WTO规则的方式上,根据中国的国情、WTO成员的普遍实践,可以考虑采用并入与转化相结合,辅之以今后个案补充的方式。

二、完善纺织业立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灵活运用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WTO规则可作不同的分类。以规则的确定性为标准,可分为刚性规则和弹性规则。刚性规则是指规则具有确定性,缺乏变通的余地,如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约束税率的规定等,国内立法的重点是保证与之相适应;弹性规则是指规则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规则用词比较模糊,如技术性贸易措施壁垒协议等,国内立法可以在统筹考虑发展水平、竞争能力、产业政策目标等的情况下,灵活加以规定。WTO规则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展适应WTO规则的纺织业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灵活运用的原则,结合纺织业的发展现状、潜力和政策目标,深入分析、准确判断,在符合WTO规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规则,以立法为手段,服务于我国纺织业。

1.借鉴他国经验,进一步改革国家纺织业投入体制和流通体制、纺织业税费负担体制、纺织业生产管理与服务体制,建立完善的纺织品知识产权体制,完善其他与纺织业有关的制度。同时,进一步深化纺织业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改善纺织品贸易发展的外部环境,促进纺织品贸易与国际市场更好地衔接,保证纺织业的顺利转型与持续发展。

2.利用规则,保护我国纺织业。WTO规则允许其成员政府合理管理其贸易事务,以实现公平贸易。我们应该搞好纺织业立法工作,必须充分、全面地利用WTO规则,既需要研究、利用刚性规则,也需要研究、利用弹性规则,以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在WTO弹性标准领域,纺织业立法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二)主动适应与被动适应相结合

入世后,我国承担着使国内立法与WTO规则相协调的义务。这需要通过法的立、废、改来实现。因而,我国国内立法面临挑战:既要通过立法来落实WTO规则,也要使国内立法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实现我国政治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WTO规则,借鉴其他WTO成员的经验,综合考察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制建设现状和立法技术能力,决定最佳立法时机。

1.主动适应的国内立法情形。主动适应是我国国内立法适应WTO规则的主要情形。但是,主动适应也应根据现阶段WTO规则对我国是否有利为标准,区别对待:(1)对于对我国有利的规则,应抓紧国内立法的配套。如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已经或者正在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已逐步增加贸易法规的透明度,颁布了《对外贸易法》等。(2)对中性规则,应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具体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尤其是对WTO规则中的一些例外规定。如2004年,我国颁布了修订后的《反倾销条例》,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维护我国的利益。(3)对一些对我国利益影响不显著、立法难度不大的法律法规,也要抓紧制定,以体现我国努力遵守WTO规则,争取解决纠纷和进一步谈判的主动。在纺织品贸易领域,采用主动适应方式制定国内法的情形主要包括: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要抓紧制定纺织品和纺织品贸易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形成合理的贸易壁垒;在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是如何既保护环境又限制外国产品特别是纺织品贸易生产资料进入我国市场;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要抓紧制定与地理标志有关的规定,等。

2.被动适应的国内立法情形。主要适用于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后对我国经济发展不利的领域。运用这种适用方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研究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考虑贸易纠纷及其他成员采取报复手段可能给我国造成的损失。被动适应的国内立法情形包括:在补贴与反补贴领域,可以根据纺织品贸易的具体情况,适当保持现状;在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可以根据需要,保留较高的技术标准;在知识产权领域,可以考虑根据实际承受能力,逐步放开。

三、应对外国反倾销的法律分析

中国的纺织业是一个严重依赖国际市场的行业。而欧美在2005年1月1日配领取消后实施新的贸易壁垒,极大地危害纺织业的发展前景,特别是损害纺织业的就业机会。所以中国的纺织业面对贸易诉讼的攻击,应冷静分析未来的形势,做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准备。

目前,在反倾销诉讼中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反倾销应诉机制不完善,国内一些企业对反倾销应诉不积极,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审视在以往的反倾销诉讼中我们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一)争取市场经济待遇。政府应调整并争取逐渐减少对企业的出口控制及许可证限制等措施,从经营销售到出口定价都应由企业自行决定,自负其责,努力做到欧盟的关于“特殊市场经济国家”享受“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的要求,或达到美国MOI测试的标准。尽管这两项规定有其自身的不完善性,但作为一种法律上的途径未尝不可尝试。另外,对于符合欧盟“自然比较优势”的因素要及时反映伸张,从而使正常价值得到较为合理的确定,避免被适用替代国制度,争取单独税率(注:如2002年6月17日美国诉中国马鞍山钢铁公司H型钢倾销一案中,马钢作了大量工作,包括提交必要文件、认真填写问卷、注意实地核查等,终于争取到了单独税率,在距离被美国五家钢铁厂提出反倾销诉讼的14个月后,畅通无阻地重返美国市场。)。只有争取到了市场经济的待遇,公平贸易才有可能,才能在反倾销诉讼中摆脱被动地位,避免“替代国”制度的不可预见和不公平性。

(二)控制出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反倾销分为数量反倾销和价格反倾销。配额取消后,纺织品出口数额的陡增将是毋庸置疑的,欧美面对来势汹汹的中国纺织品,抵抗是其必然的反应。而“进口倾销产品数额的增加”也将成为今后进口国提起纺织品反倾销调查最易想到的理由。所以我们就要从一开始在根本上打消欧美在此方面的念头。这就要依靠纺织品协会的力量,做好协调生产,调控出口方向,避免出口的多头对外,防止数量上集中于某一国的市场,实现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在瞄准西欧、北美、日本等传统主销市场的同时,加速开辟非洲、大洋洲、中南美洲市场。在应对价格反倾销方面,主要依靠政府及立法机关,依《价格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来实施。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要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使产品的价格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提高企业的应诉意识,促使企业积极应诉。为了防止欧美在反倾销诉讼中运用“现有最佳资料原则”,使我国企业处于被动局面,要积极应对诉讼,不能坐以待毙。积极应诉是大势所趋,也是保护我国纺织业的必要手段。要实现企业的积极应诉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要提高企业的应诉意识,理所当然法制先行。我国外经贸部曾于1994年4月12日发布《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但该规定仅涉及了应诉企业的责任义务,没有规定应诉者的权利和受益,并且抽象,含糊,缺乏可操作性。2001年10月17日外经贸部再次发布《应诉规定》,尽管在1994年应诉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修改,可是对上诉企业应诉的实惠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实际的解决。我们不能使自己国内的企业被国外的企业逼到无路可走的时候才去应诉,《应诉规定》所起的作用,是让全国绝大多数被调查企业都能够自觉且有能力应诉[3]。建议对积极应诉企业在出口许可证和海关审价等方面给予补贴和重奖,对应诉不力,不愿付出代价甚至还利用别人艰苦努力赢得的反倾销“无损害”胜诉成果继续搞低价竞销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甚至取消其生产经营权或是外贸经营权。

(四)建立反倾销的应对基金,以解决在以往的反倾销诉讼中所面临的资金不足的窘迫。具体方式上可以将基金下放给纺织品行业协会,便于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在纺织品的反倾销诉讼中,这样,才能为应诉做好物质上的准备。

(五)国家以行政手段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库,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等,收集各国的反倾销案例,资料及判例,有关查阅程序和方法,从而密切跟踪国际市场行情和反倾销动向。从以往的教训来看,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指控很多情况下是由于对市场行情不了解,信息不灵而导致售价过低。我们的出口产品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中间商在国外或香港进行销售,较少同实际用户直接挂钩。一些中间商为了牟利,往往提供不正确的市场信息,压低价格,使货物易于脱钩(注:如我国输美碳酸钡就是一例,当时我方卖给美国代理商的价格为CIF净价310美元,我代理商在美售价为FOB414美元,而美当地生产者在市场上的售价为FOB506-528美元,比我代理商售价高出92-114美元,即高出18.2%-21.6%。)。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很容易被提起反倾销诉讼。

(六)充分发挥纺织品行业协会的作用。在纺织品贸易的反倾销诉讼中,无论是提起调查还是应对诉讼,协会组织的作用都是不可低估的。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3条的规定,提起反倾销调查可以是产业(国内生产者)或有关组织(如行业协会、出口商会);而按照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4款的规定,提起反倾销的生产商的总产量至少应占全国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否则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不能成立。所以,我国任何企业单独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是不可能成立的,这就需要加大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应诉方面,从动员企业积极应诉,到组织企业协商反倾销事宜,协调出口价格,参与纺织品行业的产业损害调查,都要依据纺织品行业协会才能傲到有组织,按程序从容应对。然而,不容乐观的是我国的行业协会大都由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转变而来,纺织品行业协会也不例外。民间色彩淡薄,行政色彩浓烈是共同的特点,这样很不利于组织企业应对反倾销。因此,也要先重新调整纺织品行业协会的定位,进一步改革协会的职能才能充分发挥纺织品行业协会的作用,从而很好地应对反倾销。在应诉的具体方式上还可以注意这样一个技巧。由行业协会组织成立应诉小组,利用客户出口应诉,将矛盾转化为当地制造厂商与进口商之间的矛盾,从而使有关当局不得不保持谨慎的态度,公平裁决,以防无端伤害其中一方。

(七)纺织企业要实现灵活多变的经营策略。在配额制度取消后,在出口策略上,要调整出口结构,使产品以质取胜,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包装。在出口结构上,要实现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在产品的质量上,尽快通过国际认证,拿到国际市场的通行证。要开发新产品,尤其应重视系列产品的开发,重点是欧洲市场需求大的聚酯纤维,包括功能纤维、绿色纤维。要提高化纤产品的舒适性、卫生性、实用性和经济性;在包装上也要提高档次。在生产策略上,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到国外投资建立生产场地,获得生产国的国民待遇,实行从纺纱织布到成衣制作一条龙式经营,有效占领区域集团内的市场份额。另外,培植中国自己的品牌也是不无必要的,品牌知名度和可信度直接影响到企业产品的市场销售和企业发展潜力。我国虽然是纺织品服装出口生产大国,但没有真正称得上世界品牌的产品,缺乏品牌效应,价格远远低于意大利、法国等以服装品牌而著称的国家。所以,培植自己的国际品牌也是国内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抵挡他国纺织品贸易冲击的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法。

四、关于完善纺织业立法的建议

中国入世已三年之久,三年来,按照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认真履行义务的做法,积极推动了世界纺织业的贸易自由化进程。概括起来主要有九项义务:纺织关税的减让;取消棉花、羊毛、化纤进口数量限制;取消长丝、坯绸出口限制;纺织品外观设计实施法;取消纺织机械进口招标;重新审定棉纺、毛纺、化纤三大能力的审批;开放纺织流通业;扩大企业出口经营权;出口增幅限制等特殊承诺[4]。为认真履行上述承诺,中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已出台不少新政策和新法规,为履行承诺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同时提高了履行承诺的透明度。这说明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新成员,是一个有作为、负责任的重要成员。

中国既全面地在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也正在研究并行使WTO赋予中国的权利。遵照我国的入世承诺,中国正在尽全力使我国的纺织业法律制度与WTO规则保持一致,并在全国统一实施。在这一方面我国政府作了巨大的努力。根据中国加入WTO发生的纺织品贸易新形势,尤其是在全球纺织品配额即将全面取消、我国纺织行业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关键时期,我们认为,中国必须相应地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体现我国纺织品贸易实践的新要求,也应在立法理念上和立法体例上作出相应调整,以使其能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给我们带来的挑战。

(一)继续对纺织业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和我方所作的具体承诺,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当前,纺织业法规规章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民待遇原则,二是服务贸易领域,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四是贸易技术措施的透明度。举例来说,贸易政策透明原则是WTO规则的一个重要原则,要求成员方所采取的可能影响贸易的措施必须充分透明。但我国纺织品贸易法规规章所涉及到的一些技术措施条件或许可程序不够完善,有的条件未公开或比较原则,有的许可程序不够具体,留下了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因此,要按照WTO贸易技术壁垒措施协议要求,进一步明确有关技术措施的条件和许可批准程序。

(二)充分利用WTO规则制定支持纺织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入世后,用足用好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加大对纺织业的支持力度,从根本上提高纺织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在纺织业立法上,要充分利用WTO规则纺织品贸易协议所确定的措施及其他免除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运用好对我有利的立法空间,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比如纺织品贸易补贴、纺织品贸易救济、纺织品贸易基础设施保障、纺织品贸易保险、纺织品贸易环境保护以及纺织品行业协会和组织建设等方面,着手立法。

(三)完善反倾销、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立法,在损害标准、损害调查等方面制定符合纺织业特点的规定,真正建立起纺织品保护机制。

(四)针对纺织品贸易新形势下的新特征,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相应地增加一些新规定。这类规定主要应包括:(1)建立国外贸易技术壁垒的预警应急机制,收集、跟踪对我国纺织品业出口影响较大的国外贸易技术壁垒动态,建立专门的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咨询机构,便于为企业服务;(2)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3)建立统一的对外贸易统计制度;(4)对违法经营及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告以增强透明度及监控力度。

(五)完善与WTO规则一致的生态纺织品认证体系。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加大了使用绿色壁垒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由于受国外纺织品绿色壁垒的限制,我国纺织品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影响。面对绿色壁垒这个拦路虎,出口企业开展生态纺织品认证是目前较为有效的措施。通过生态纺织品认证,可取得出口“绿色通行证”,突破国外绿色瓶颈制约,达到贸易和环保的双赢。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强制性实施的国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纺织品残留有害物质限量控制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项目扩大到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及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五大类,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将严禁生产、销售和进口。因此开展生态纺织品认证工作,也是国内贸易纺织品能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效途径。

(六)建立与WTO规则一致的中国社会责任标准及认证制度。社会责任标准是国际上新兴的企业认证制度。它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范围涉及雇佣童工、健康安全、保险、劳动条件、环境、工作时间和报酬标准等方面。而这些方面,是目前国际上针对中国产品提出倾销诉讼的重要内容。因而,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以尽量减少我国纺织品遭遇外国反倾销的机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收稿日期:200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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