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一般贸易抵免与退税的新政策与实践操作_一般贸易论文

生产企业一般贸易抵免与退税的新政策与实践操作_一般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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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免抵退税的适用范围

一是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即对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3)纳税信用等级A级;(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5)出口的外购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同时,明确规定,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也适用出口退(免)税的范围。

二是调整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退税的办法。取消了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件的规定,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

三是调整“先退税后核销”政策,对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办理退税出口货物的范围与生产企业的条件进行明确。货物范围扩大为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同时对生产企业的条件进行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二、延长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与原政策相比,生产企业每月免抵退税及消费税免税申报期由原来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调整为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相一致,并且将申报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同时,取消以前延期申报审批的规定。如境内生产企业甲2011年1月1日报关出口至境外一笔货物,按原政策规定“出口之日起90天内,但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收齐单证申报退税的最后时限在2011年4月20日(征期顺延)之前,其申报时间最多为110天。而按新政策从出口之日算起至2012年4月18日(征期顺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甲企业最长收齐单证的时限为474天。

三、调整申报免抵退税的其他事项

一是其他情况申报退税的确定。24号公告明确视同出口或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生产企业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

二是取消新办和小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期12个月的规定。新办生产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从2012年7月1日起,不再执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但暂不退税的办法,而是统一执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

三是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发生本年度退税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税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是明确免抵退税申报资料。

四、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一)增值税免抵退税的核算

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实际离岸价(FOB),如果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在扣除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之后,再确认出口货物销售额进行免抵退税核算。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B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报关出口了一批100万美元(FOB)的A产品。假设,当月1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3,A产品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6%,则该公司业务及计算免抵退税如下:

1.发生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销项税额为34万元。

借:应收账款——××公司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2.当月购进原材料4705882.4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上期无留抵税额。(成本核算会计分录略)

借:原材料 470588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银行存款 5505882.4

3.当月收到A产品100万美元的出口货款,其中40万美元未在当期收齐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60万美元在当期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

外销收入=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000000×6.3=6300000(元)

借:银行存款——外汇账款(国外客户) 6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300000

4.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0×6.3×(17%-16%)=63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6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3000

5.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40000-(800000-63000)=-397000(元)

因40万美元的出口货物当期未收齐单证,不列入当期“免、抵、退”税的计算,应当在以后收齐单证的所属期内进行“免、抵、退”税计算,所以: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收齐当期和前期单证且信息齐全)×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0-400000)×6.3×16%=604800(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97000(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604800-397000=207800(元)。同时,在申报期内打印相关退税报表于5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不考虑节假日顺延)。

此处应当注意,假设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的差为结转下期继续留抵税额。再假设,如果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6.5月末,根据税务机关审批的免抵退税汇总表进行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39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07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04800

7.当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397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397000

(二)消费税应退税额的核算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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