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的几个关键问题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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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一直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方针,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原则决定的。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解决好反腐倡廉的几个关键问题,官僚主义现象和腐败现象象幽灵一样一直存在于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大力推进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转轨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强,而腐败现象仍在滋生蔓延。严峻的现实,不禁引起人们深思: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该如何妥善解决?笔者拟就反腐倡廉的几个关键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组织人事制度方面的问题

要保持国家政权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反对腐败,就必须解决好人事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和社会利益分配权设定的科学性及其运行的规范性。这是一个国家反腐倡廉的关键,人事权首当其冲。

早在1980年8月,邓小平就曾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没有其他原因,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7页。)。强调制度是决定性因素,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命运的问题,这就必须引起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高度重视。但是,回过头来看看这十几年我国领导制度、组织人事制度的改革,似乎进展不大,当前的官僚主义现象、腐败现象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出自这一问题。

在领导制度上,仍然没有解决好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邓小平曾讲:“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今天,虽然不再提党的一元化领导了,而代之以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但权力依然过分集中于党委,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仍然是什么事情都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笔者1995年底随课题组到北京市及其附近区县参加“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状况”的调研座谈会,听到与会者大多谈到,“各级党委实际上是集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和人、财、物大权于一体,而党委的决定又需书记拍板”,“如果党政一把手不正,会带坏一班人,因为他们难以监督”。原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等案件都是例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往往变成了党政一把手个人领导。

由于这种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就形成了党委定下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以及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班子人选甚至直接任命的组织人事制度,而且这种人事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是书记说了算。这种权力主要来自于上而不是来自于下的组织人事制度,一方面容易使具有人事决策权的部分党委常委成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安插亲信,编制自己的关系网;另一方面容易产生任人唯亲、任人唯情的问题。有些思想意识有问题的人往往利用这一点,认为“只要捧住一个,不怕得罪一万”,只要抓住一个说话管用的领导,就能保住职位或保证升迁,那些跑官、要官、骗官、买官,“领导出数字,数字出领导”,“说了假话得提拔,说了真话尽挨骂”,造成许多不符合干部标准的党员担任党内外重要职务并且滥用权力的现象,皆都缘于此。这种组织人事制度的权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很可能被商品化。1996年中纪委就查处过两三起县委书记卖官案件。吏治的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当今腐败现象的一大特点。而更为普遍的是:由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由此而形成的组织人事制度所带来的主要对上负责而不是主要对下负责的现象、甚至是对上对下都不负责的现象。邓小平早就指出:“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乏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页。)。这个问题至今也没有解决好。近几年,不断加以整治的有关加重农民负担、浮夸虚报、见脸面办事、吃喝风、公费旅游、开会成灾、财政的灰色消费等等不正之风,都属于不负责的现象。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这是从权力的授受关系上讲的。然而,由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由此而形成的组织人事制度,又往往容易将这种“主”“仆”关系颠倒过来。在实践中,权力多半是从上往下一级级授予的。1995年公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中的“选拔”,也多半被当作“提拔”用,是上对下的提拔重用。既然权力多半是自上而下授予的,权力的被授予者自然视权力的授予者为“主人”,而对被管辖之人视为“仆人”。这就是我们经常可见的现象:“当了干部,就自以为高人一等……官气十足,专横跋扈”的思想根源和组织基础。

这种组织人事制度还很容易滋长官僚主义。邓小平早就明确指出:“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它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页。)。这些官僚主义现象的表现和危害直到今天也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严重,并且随着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而政治体制改革跟不上,还从官僚主义现象延伸出了极端个人主义现象。虽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8月14日颁布,于同年10月1日施行,但由于组织人事制度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革,国家公务员制度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反腐倡廉缺乏反腐的民主基础和权力制约机制,也就失去了有效的前提。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对原有的组织人事制度不进行必要而及时的改革,恐怕是当前反腐倡廉工作最大最关键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如何解决组织人事制度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逐步完成:第一,认真落实党章和党中央、中组部、中纪委近几年公布实施的有关组织人事制度方面的规定、条例、制度,如《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暂行条例》、《党的地方组织工作条例》、《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重申和建立的五项制度》及其实施办法等,加强对权力授予、权力获得、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第二,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与组织人事制度方面的研究,以尽快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策略。1987年1月,中共中央3号文件就曾这样提出过:“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希望……能够认真解决好我们党和国家中央一级的民主集中制的问题,能够有一套制度制约和监督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特别是最高的领导人都能严格遵守宪法,遵守党纪,不至于不受任何限制,自由活动,使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基本上靠制度而不是靠人。”第三,出台《国家公务员法》和与之配套的《国家公职人员道德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职业化,消除行政级别中的官本位成分,一律以自然数来定行政级别,如行政一至十八级之类,不能将行政职务与行政级别混为一谈,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也不能再套用行政级别。第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立法权、任命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真正具有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第五,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实行党政分开,将政务类的政府首长及各部门负责人、人大常委委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与公务、公职人员分开,实现政府首长、人大常委委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政府部门负责人由政府首长提名,人大通过任命,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人大选举产生,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形成相互独立、互相监督、协调统一地行使各自的职能,逐步将政务类干部的人事权、监督权更多地直接交给人民群众。

二、体制转型方面的问题

反腐倡廉必须做到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相一致,而且政治体制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也必须相互制衡、协调一致。这是因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来,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指导下的商品经济、以计划调节为主和市场调节为辅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过程。也就是说,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总目标的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一对矛盾,还是一个整体,一直是我们党和国家不断探索的经济政策,1992年党的十四大才最终确立融计划经济于市场经济一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然而,计划经济毕竟实行多年且体系完整,由此而形成极大的惯性和利益群体,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体制的框架体系初具雏形,运行机制还很不完善,一时还不能消除计划经济的重要作用。于是,这一对本应该融于一体的体制矛盾还会以对立的形态存在相当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肯定会对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营企业的发展带来相当大的影响,并且还会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相当肥沃的土壤。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原则,政府应该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具体经济管理职能为宏观经济调控,除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能源、交通等领域外,社会经济的供需矛盾和效益应该全部由市场来调节,将企业完全推向市场。然而,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具雏形,市场发育不健全,相应的法制建设也还不完备,有关的政策界限乃至是非界限都还未理清,还需要计划经济在诸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以至形成数千亿的双轨价差;另一方面,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计划经济赖于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以党权、行政权为主导的国家权力结构还没有得到应有的调整,法律的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加上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利益关系,政府的经济职能还难以从计划经济下的习惯模式转变到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上来,有时甚至阻挠这一转变,于是政企不分久拖不决,对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干预过多、伸手过多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同时,整个社会又寄厚望于市场经济的主导运行机制,于是就形成政府该管的管得不多、不够,而不该管的又管得过多、过死,造成经济活动中空档、漏洞较多。这也就为腐败分子以诸多可乘之机。

当前既是改革的关键时期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阶段,也是腐败现象最容易发生的时期和开展反腐败斗争最艰难的阶段。在这一时期,由于政府行政机关仍掌握着对下属单位和部门批钱、批物、批项目、批配额等种种审批权,一些利益主体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行贿送礼,以获得所需要的生产要素或种种优惠条件,出现“请吃一桌饭,弄来几十万”的反常现象。由于各级政府既是我国的投资主体,也是商品市场的头号买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企业受自身的利益驱动,出现以回扣、红包、贿赂、送礼等手段竞相争夺政府这一巨大的利差和营销市场。由于政府仍掌握着中学、高校的升学计划下达权,掌握着医院的资产、利益分配权,控制着户口迁移、办理临时户口、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的审批权,还掌握着个人就业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证券交易许可证等诸多权力,由此出现一些个人或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送礼、送红包、贿赂等手段,以获得升学、就医、农转非、就业及各类许可证种种便宜。由于政企不分,企业一件芝麻大的小事也要去找各个衙门“烧香拜佛”,才能把事情办成,导致政府部门用权“捏”企业、“卡”企业,产生“权力经济”。一些权要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尝到了甜头,胆子也越来越大,要价是越来越高,那怕手中只有一点点权力,也要尽量把它扩张,让它产生最大的“效益”,于是办事难、秩序繁、盖章多,送礼、行贿、受贿、索拿卡要、贪污腐化成风。另外,资金短缺,交通、能源、原材料紧张等,都为腐败现象的产生、蔓延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因体制转型的制度导向所引发的腐败现象还将普遍存在。

体制转型方面存在的问题只能通过体制上的转变来解决,首先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建设以及相关的法制建设,完善市场的调配作用,加速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次是加快体制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减少计划经济的原有作用,尽量降低因双轨制形成的价差,消除“寻租”中的“租金”的存在;三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实行政企分开,将国有企业完全推入市场,政府只起宏观调控的作用;四是实现党政机关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原机关完全脱钩,将机关办的企事业单位也推入市场,消除权力与创收的直接联系。

三、监督方面的问题

反腐倡廉必须要有多层次且严格的监督。当前我国被赋予监督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不下十个,有人大的国家权力监督、党的纪检机关、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审计局的财务监督、技术监督局的质量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对腐败现象发挥经常性监督职能的有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局,不可否认这些监督机构和组织在实践中都发挥着不同程度的监督作用,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这些监督机构和组织并没有完全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合力,有的监督机构因本身也沾染上了不正之风和滋生着腐败现象,监督作用就可想而知了。据了解,某些地方的监督部门,其“吃拿卡要”的问题更严重。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监督机关,其监督虽具有权威性、广泛性,但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健全,职能发展还不充分,其监督往往对事不对人,体现在面上的象征意义多,有针对性、实质性的处理意见少。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也是象征意义多、权威性少,在会上提提意见,产生不了多大监督效果。审计局、技术监督局等专业监督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权威性不够,并且其本身具有相当大的行政行业职能,往往容易沾染上行业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现象。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虽具有广泛性,但缺乏相应的强制性,而且由于民主发展不充分,监督的渠道也不畅通,往往要通过权力部门才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局是当前我国既具权威性,又具强制性的对权力进行党纪、政纪、法律监督的专门职能机构,是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这几年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成绩,但对权力仍然缺乏经常性的有效监督,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虚监、漏监、失监、难监、空监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之势还远未能得到遏制。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大致有这样几点:

第一,发扬民主不够,监督自然无力。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在内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虽说是人民赋予的,但缺乏实质性的赋予程序,人民群众意志不能完全左右他们的去留升降。因此,经常发生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有不少劣迹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仅得不到处理,反而被提职重用,或异地做官的现象。人民群众、新闻舆论虽然对腐败现象强烈不满,但对腐败分子难以形成相应的威慑力,贪者自贪,腐败者自腐败。

第二,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从国家权力来讲,西方三权分立制衡的模式自不必照搬,但其权力必须有所制衡、约限的内在精华和机理却是无法绕避排拒的。“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7-328页。)我国的国家权力虽有立法、行政、司法的分工,但缺乏权力制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虽有监督政府、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权威性,但缺乏监督的实质性权力和经常性监督程序,且人民代表大会也缺乏被监督。其实,人民代表大会也不是实质上最高权力机关,实质上权力机关是各级党的委员会,而各级党的委员会的权力更是缺乏监督。即使有监督也是上对下的监督,并且只是对权力运行的结果实施监督,而对权力运行的过程则是少有监督,对权力的授予、权力的获得更是几乎没有监督。

第三,监督体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处于监督主体的有效监督之下为前提,监督客体的所有活动应当是在监督主体的监督和督促之下进行的,并且监督主体的监察和督促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约束,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但是,从现有监督体制看,拥有监督权的各监督机关,同时受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和上级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及制约,监督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领导权掌握在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的手中,形成一种附属型的隶属关系。这样就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作为具有监督同级党委职能的纪委,由于受党委的领导而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二是作为上一级监察机关监督客体的行政首长,由于空间和时间的原因,无法及时而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其活动的情况与问题,也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督。这种高度集权的监督体制造成平级监督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形同虚设,只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才具有实质性,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往往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率。

第四,专门监督机关主动性、积极性发挥不够。主要存在这样三个问题:一是大包大揽,包揽了一些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比如查办大案要案等,而忽略了经常性的事前、事中监督;二是顾忌自身的利益过多,对该监该查的人和事不敢监、不敢查,或监不始终、查不彻底;三是专门监督机关也存在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专门监督机关仍属于党政机关,而不是独立行使监督权的机关,干部人事制度、工资福利制度都与其它党政机关一样,仍然存在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效率不高等官僚主义现象,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率。

第五,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腐败现象的惩处标准低。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用于制约权力的法律,已经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是与非、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法律界限还不是十分清楚,从而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特别是各处最普遍的吃喝玩乐、超标用车、多占私建装修住房、公办私事、私事公办、请客送礼等等不正之风,还没有纳入惩处的范畴,是腐败现象得以滋生蔓延的巨大温床。

解决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首先,要切实落实近几年中纪委公布实施的有关规定、条例、准则、制度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监察法》,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把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重点放在对“不勤”、“违纪”现象的治理上,做好防范工作。其次,加大反腐的惩处力度,一方面确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牵涉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严肃惩处,绝不手软,对干预、阻挠办案的人要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提高贪污贿赂成本,不仅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而且倾家荡产,争取尽快遏制住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第三,成立两个反腐败的全国统一的专门机构,一是全国廉政委员会,其职能集当今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的职能于一体,既有广泛的调查权、审计权、处理权,又有侦查、起诉权;另一个是全国道德委员会,负责接收政务员的财产收入申报和监督廉政委员会的工作,这两个机构可以同时向国家主席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第四,出台《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职人员道德法》、《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等有关行为法律,将监督完全纳入职业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第五,出台《国家新闻法》,规范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权利、义务、行为准则和责任,加强新闻舆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和对腐败现象、腐败分子的揭露,建立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报道保险金”制度和失实报道赔偿制度;第六,出台《国家公民举报法》,建立全国统一的举报中心,对公民举报的权利和责任、方式与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以改变目前举报的隐蔽性和随意性。第七,逐步实行政务类领导干部的直接选举,实现民主监督,将腐败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四、工资福利、财政制度方面的问题

反腐倡廉必须要有倡廉的物质基础。中国有句古语,“衣食足而知廉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的恩格斯也讲:“一个很明显而以前完全被人忽略的事实,即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就是说首先必须劳动,然后才能争取统治,从事政治、宗教和哲学等等……”(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国家公职人员赖以倡廉的物质基础或经济利益,主要是由国家的工资福利制度来体现的。

我国现行的工资福利制度比几年以前已经有很大改革,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幅度更大,但是从整体特别是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来看,仍然没有跳出充分就业、低工资、高福利、低效率的怪圈。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对公社采取的两项正确措施给予了充分肯定:“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的一切职位交给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权限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41页。)后来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实际上都没有照此实行,但是,却都实行充分就业、低工资、高福利的工资福利制度,且福利呈金字塔式的等级特权,所以,虽然防止住了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现象,却未能防止住人们去追求“升官获特权”的现象。

社会主义的利益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而充分就业、低工资、高福利的工资福利制度不仅很难体现社会主义的利益分配原则,而且势必带来低效率。这不仅是已经被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证明的历史教训,而且也是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公社的经验教训。因为这一工资福利制度本身在实施过程中就容易滋生腐败现象,而且由于工资低、福利又呈金字塔式的特权,不仅会挫伤一般公职人员特别是年轻公职人员的积极性,即使享有住房、医疗、用车等特权的各级领导干部,也会因拿到可供自己合法使用的工资不多而感到寒伧。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一工资福利制度尚能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相对较高水平的经济地位,不致发生严重的贪污受贿的腐败现象。然而,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一方面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没有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作相应的改革,收入与某些部门相比偏低,合法收入的不足,就有可能通过非法手段来弥补;另一方面社会转型时期的双轨制和监督的薄弱,又给以权谋私、以各种机会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应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实际物质生活水平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却越发感到贫穷。出现这种反差的主要原因:一是国家公职人员经济地位的相对下降;二是商品日益丰富与国家公职人员购买力不足的矛盾。按照利益的合理分配原则,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应该享受较高的工资收入。因为国家公职人员获得公职需要经过长期的教育和训练,从事的是一项需要较高智力,负有重要社会责任的管理工作,而且一般不能通过兼职谋取其它收入。人的需要既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在改革开放之前,尽管国家公职人员的物质生活条件与现在相比并不好,但他们普遍感到满足。因为当时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其它行业相比,处于比较高的水平上。但是,在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逐渐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实体,它们通过挖掘潜力,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明显改善了经济收入,更不用说个体户、私人企业、集体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各类影视体育明星,收入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的大款,已经形成一个高消费的阶层。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只能从国家财政收入中支出,而我国财政收入在国民经济收入中的比重却在不断下降,调配功能很不够,且国家的财政支出又大肆浪费在公款消费上。面对不断膨胀的国家公职人员队伍,政府尽管也进行过数次工资调整,但始终未能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使其与其它部门相比收入明显偏低。偏低的工资收入水平,必然带来心理的不平衡,而且由于公职的特殊性,国家公职人员几乎没有合法的途径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增加经济收入。如果国家公职人员不甘清贫,不愿降低需求的欲望,那么就会走上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资源,通过非法的途径来满足自己消费之路。利益驱动是任何国家公职人员以贪污受贿为主的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实际上,仅从工资表上的数字已经反映不出当前国家公职人员的真实经济收入水平。这又与我们现行的福利制度、财务制度有很大关系。一方面,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全方位的福利待遇,住房、医疗、用车等都是呈从下到上等级式的特权,如此的福利制度又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机会。由于工资收入偏低,财务制度又为国家公职人员提供种种财务上的便利条件,公款吃喝、公费旅游等公款消费由此而生而盛。党政领导干部的实报实销制度更是漏洞百出。另一方面,以提高待遇为名,中央出政策,允许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创收;又以精简机关人员为名,将国家机关分流一部分人出来兴办企业,成立事业单位。而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又不与原机关脱钩,依靠原机关的权力创收,以增加包括原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不列入工资表的。实际上是国家机关直接与创收挂上了钩,权力与金钱产生了直接交易,做两本账,建立小金库,成为贪污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一大源头。所以,当前国家公职人员的经济收入状况表现出这样几个特点:第一,工资表反映不出国家公职人员的实际经济收入。第二,在职公职人员的工资反比离退休的少。第三,勤职的不比不勤职的多;第四、不同行业、不同机关、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公职人员经济收入是千差万别,可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没门路的就只好甘守清贫。

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基本原则,其宗旨是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和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而绝不是忽视个人的利益追求。但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长期不能正视个人的利益追求,将国家公职人员除家庭生活(甚至在一段时间还包括家庭生活)以外的所有行为都当作政治的、公有的行为,片面强调思想道德觉悟的作用。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对公共权力的制约重视不够,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加上未能建立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合理的利益机制,难以抑制利已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膨胀,以至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在新的经济条件下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思想道德水平下降,形成在公有制下“权力不用过期作废,不用白不用”,“公款吃喝,不吃白不吃”,“公款消费、收受贿赂,不捞白不捞”的腐败现象。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已经到了应该实事求是地正视国家公职人员正当利益要求的时候了。要看到我们国家经济文化水平还相对落后,物质财富还没有达到“各取所需”的地步,多数国家公职人员获取公职首先还是为了谋生,都有自己的利益所在,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28页。)。无视这一点,片面强调思想道德教育与外部监督的作用,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

既要解决国家公职人员利益要求,提高经济收入,以减少国家财政的灰色消费,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又要保证公民的充分就业,保持社会的稳定,是当前解决工资福利方面问题的两难境地。但是,并不因为有这两难境地就不能解决问题。一个国家的工资福利和就业情况是与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目前,要大幅度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是不现实的,只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但对现有的工资福利制度进行改革,减少财政的灰色消费,提高国家公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绝对值,堵绝腐败现象,提高国家机关的效率,是完全可能的。首先,逐步实现医疗、住房、用车的社会化,变暗补为明补,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以工资来体现,提高工资的绝对值,也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风险性和积极性;其次,鼓励一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走出机关,凭着自己的才干和诚实的劳动,依法兴办实业,发展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第三、对政务类领导干部和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年薪制,实行严进严出,严格管理,保证国家机关精简高效;第四、出台《国家工资法》,将工资制度分为政务、公务、法官、检察官、警官、军官、事业、企业等几大类,只规定各类的最高、最低工资待遇,具体的由各类自行规定等次,只有政务类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五、加强政府的财政与利益分配的调控能力,将该收上来的财政和该征收的税金,一定要尽最大的努力收上来,不该花的财政,尽量不要花,以提高与经济发展相应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使国家公职人员珍惜自己所获得的公职,克尽职守,廉洁奉公,守纪守法;第五、加强国家公职人员以职业道德为主的思想教育,将教育与业绩考核、职务升迁革退、利益奖惩结合起来,以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廉洁奉公的敬业精神,使国家公职人员经常保持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给社会以一种良好的精神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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