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挑战现代经济学——政府经济理论的批判与重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理论论文,政府论文,社会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市场失败”与“政府失败”
现代经济学对政府经济作用的研究,基本上是从“市场失败”的角度进行的。人们认为,政府是一种与市场互替的配置资源的制度安排,(注: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经济研究》1992年11期。)因而,如果我们能够设法找出市场的缺陷,就能够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必要性,因为市场的缺陷,似乎只能由政府干预来弥补。相反,如果找不出市场的缺陷或能证明市场是完善的,就能够否定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因为在没有缺陷需要弥补时,政府的干预不仅不必要,反而可能影响市场的完美。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沿着这一方向的研究并未获得真正的成功,有关研究既未令人信服地揭示出市场的缺陷,也未令人信服地排除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主张“市场失败”从而政府干预具有必要性的一次最为辉煌的进展,来自所谓的“凯恩斯革命”。按照对凯恩斯理论的最初认识,人们认为该理论已充分表明自发的市场力量会导致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在就业不足的情况下达到经济均衡。这时,应该通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增加有效需求,以弥补市场的这一失败,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但是,我们今天已经知道,这一理论远不象初看起来那样有价值。一方面,在人们熟悉的"LS—LM"框架内,“庇古效应”的引进,已表明有效需求不足不再是一种稳定的状况,自发市场实际上仍然具有导致充分就业均衡的足够力量,从而凯恩斯理论并不如所声称的那样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体系,而是如H.G.约翰逊所说,不过“是古典学派理论的一个特殊例子”。(注:转引自布赖恩·摩根:《货币学派与凯恩斯学派》,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2页。)这样,作为一种革命性理论,这一理论的形象已被大大削弱。另一方面,理性预期方法的引进,更进一步表明,即使认为凯恩斯革命的意义在于它所提供的政策处方的有效性,而不是理论上的新突破,那么,由于其政策的有效性或者依赖于人们的预期会有怎样的错误,或者依赖于工资合同这样一些不确切的,使预期不起作用的粘性因素,当我们无法保证人们会反复地、按同一方式受同一欺骗时,或者无法固定由工资合同等琐碎因素引起的粘性效果时,凯恩斯理论所建议的政府干预的政策处方至少不再有确切的作用。这样,即使政府的需求管理政策并非如其批评者所指责的那样一无是处,但就为政府干预提供支持理由和行动指导而言,今天的凯恩斯理论无论如何已无力充当国家干预派值得自豪的旗手。
外部经济理论是“市场失败论”在微观领域最强有力的学说。这一理论认为,由于私人与社会之间在成本和收益上的不一致,一个人的活动可能给另外的人带来损害或利益,却不为此承担责任或获得报酬,这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比如,一家排放烟尘的工厂虽能使厂商获利,但却可能污染邻近地区的空气,给邻近住户带来损害,使投入的资源的边际社会纯收益小于边际私人纯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外部经济理论认为,应该由政府出面干预,以消除私人与社会之间在成本或收益上的不一致。比如令排放烟尘的厂商对邻居所受到的污染负责,或者要求厂商作出一定赔偿,或者要求厂商停止烟尘排放,以消除排放烟尘引起的有害效果。虽然外部经济理论对政府干预的这些主张曾得到经济学家的广泛赞同,但科斯等人的研究却使我们知道这一理论本身是极不严谨的。在科斯及其追随者看来,经济的外部性并不构成政府必须干预的理由。就烟尘带来的损害而言,外部经济理论试图消除其有害效果的“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注: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75页。)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注: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04页。)科斯及其追随者认为,只要权利是清晰的,私人之间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的解决办法,通常会比政府干预更能保证资源的最佳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科斯等人并未完全拒绝政府干预的合理性,但却根本改变了问题的性质。并且,政府有必要进行干预的空间不仅已大大缩小,应该在什么时候进行干预也没有一条具体的法则来确定。这样,外部经济理论已无法成为支持政府干预的可靠基础。
尽管对“市场失败”的搜寻屡遭失败,反对政府干预的自由派学说也未因此获得实质性成功。在理论上,自由派似乎因一次次驳倒对方而更胜一筹,但它在实践方面却是明显的输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虽然自由派的政策主张仍有相当影响,但经济政策的大貌却与该派的蓝图相去甚远。在理论上虽然该派一次又一次显示出无坚不摧的力量,政府的实际干预却伴随着这种胜利而有增无减。总之。尽管人们似乎很难发现自由学派学说的理论缺陷,却总难相信有关的政策建议真应付诸实践。
在我们看来,在搜寻“市场失败”方面的失败绝不是偶然的,反对政府干预的主张也是注定无法赢得实质性的成功。或者说:人们既不可能证明市场是有缺陷的,也不可能证明市场是完善的。其原因在于,围绕市场是否失败的考察角度本身是不适当的。这一考察角度源自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但如本文将竭力展示的那样,由于其历史局限性,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根本不适合处理与当代政府经济作用有关的问题,因而沿着这一角度进行的考察注定是没有结果的。
本文认为,对当代政府经济作用的揭示,应抛开现代经济学传统,放弃对市场失败与否的分析,在一个新的基础上进行。一种新近提出的,被称为信息社会的经济学提供了这样一个适当的分析框架。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经济学》(注:该文原载《四川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政治经济学》(总论部分)1993年第8期。)一文中,我们初步介绍了这种经济学的基础与基本分析方法。在本文以下部分,我们将运用该文介绍的分析方法来处理有关政府经济作用的一些基本问题,并试图澄清当代西方经济学在这一领域引起的混乱。本文第二、三部分将分别从信息社会的经济学考察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与政府经济政策的若干基本性质;本文第四、五部分将分别阐明“市场失败论”与“政府失败论”的基本缺陷。
二、政府干预的本质与必要性
在信息社会的经济学中,对政府经济作用的分析,是从社会规范的性质出发的,不涉及市场是否失败的分析。
信息社会的经济学认为,体现政府干预的经济政策本质上只是信息社会条件下的社会规范的一种特有的表现形式,因此,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寓于社会规范的必要性之中。
勿庸置疑,在一个高度社会化的社会中,社会的正常运行,要求存在一定的社会规范,使利益冲突的个体在行为上受到必要的约束和调整,以达到某种性质的社会整合。离开这些规范,将不存在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之间的联系,以及社会本身将不复存在。因此,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一定的社会规范总是必要的。
由于一定的社会规范总是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目标,是为达到这些明确或不明确的目标去约束个体行为的。因此,在不同的条件下,社会目标可能不同,它所要求的社会规范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当我们就此引入信息社会的经济学关于物质社会与信息社会的区分时,(注:信息社会与物质社会分别指科技成果或信息涌现速度迅速或不迅速的社会,其性质差异可进一步参见《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经济学》一文。)从它们的社会规范的差异,就可以很明确地展示政府干预的性质及其在信息社会的必要性。
先看物质社会。由于物质社会是很少出现新的科技成果的社会,此时,社会的经济环境,经济关系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容将长期保持稳定,社会将具有确切而稳定的目标,社会规范因此会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此时的社会规范基本上是稳定的或固定不变的。由于社会经济活动及其状况长期不变,社会有足够长期的经验或试错时间形成一套最佳的社会规范。一旦最佳规范得以形成,在不变的经济环境就再无改进的必要,因而这一社会的规范必然是相当稳定或长期不变的。
其次,此时的社会规范是经过长期锤炼沉淀下来的,其产生带有很大自发性。不仅是以多种方式产生的,也表现为各种存在方式,如乡规民俗、法律、社会道德及社会的价值观等。
再次,由于长期不变,且以各种明确或不明确的最适当方式存在,此时的规范已形同一种自然的而不是人为的规范。它显得神圣不可违逆,深深地融入人们的意识习惯,以致于人们遵守它时不需要太多的注意,表现为一种心理学所称的“自动化过程”。(注:参见J.R.安德森:《认知心理学》,第二章,吉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由于习惯于“自动”遵守它,也无须问理由何在,人们不再感到这些规范是一种约束,一种羁绊,而能够有一种如鱼在水般的自在。
就这样的规范而言,政府的作用仅仅体现为维持某些已有的规范,不可能产生通过经济政策干预经济活动的必然性。因为,一方面,既然规范已是最佳的,通过这些规范,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能最好地满足社会目标,变动这些规范只会偏离社会目标,因而政府的最佳活动仅仅表现为守护或维持这些规范。另一方面,这些规范的多样化存在方式还表明许多规范的维持并不需要政府的努力,因而即使作为固定规范的守护者说来,政府也并不体现为最为引人注目的力量。总之,在物质社会中,政府的活动既不构成一种经济变量,也可以不为经济活动参加者注意,不存在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但在信息社会中,情况就大为不同了。由于科技成果或信息迅速涌现,信息社会的经济环境与活动内容等会不断发生变动,各种社会事物及相互联系不再保持稳定,这从两个方面导致社会规范需要不断变化。一方面,目标本身可能不断变化,这不仅需要规范有相应变化,而且,由于目标现在变得不很确切,需要随时修正,这使得规范的变动更为频繁。比如,在出现经济危机时,经济稳定可能成为目标;在落后于其它国家时,经济发展可能成为新的目标;在生态环境受到经济活动威胁时,解除这些威胁,同样会成为社会追求的目标。这些都会要求新的规范。同时,一旦对经济稳定、经济发展及生态保护等有了新的认识,规范又会被要求有新的变化。另一方面,即使对特定的社会目标,在经济环境变化后,为达到该目标也可能要求不同的规范。比如,就经济发展而言,早期落后国家的经济发展只需要引进机器设备即可,也只需要有助于先进设备和利用的规范即可。但当代的经济发展则取决于多种知识的传播方式,发展的目标自然会要求与这整套知识传播方式相适应的规范。
信息社会规范的不断变化,意味着它已具有崭新的性质:
首先,规范不再是最佳的,随时存在改进的必要。由于没有充分的时间收集信息,目标可能是不确切的,目标与规范间的联系也难以被充分认识。人们或者找不到最佳规范,或者根本不存在最佳规范,因而,随时可以发现改进规范的必要和途径,这样的规范也不再会被认为是最佳的,并将随时被改变。
其次,不断产生的新规范现在主要体现为政府的经济政策,自发色彩大为减少。由于随时需要建立新规范,不再有充分时间等待其自发产生,自发扩散,政府便会因其特殊地位担当起及时建立规范的任务。一旦如此,政府就由已有规范的维持力量之一,转变为新规范的主要制造者。
再次,由于变动中的新规范没有充分的时间溶入人们的习惯或潜意识中,一方面它不像以前那样可以自然获知,而需要花费专门的努力去接收;另一方面,它又使人感到陌生,让人不习惯,人们不再能以一种“自动化过程”凭本能去适应它,顺从它。这样,这类规范给人的约束感增强,具有了更多人为规范的色彩,并使人们更多地怀疑它,质询它。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无疑扮演着一个与物质社会完全不同的角色。从已有规范的不起眼的维护者到显赫的新规范建立者之间的转变,使政府深深地涉入经济活动领域,其种种行为构成经济活动的主要变量。而我们知道,这种角色在信息社会条件下具有不可抗拒的客观必然性。
比较政府在物质社会和信息社会的不同作用,使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些明确的结论:
第一,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必要性来源于新的社会规范不断产生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仅仅存在于信息社会,在物质社会不存在。因此,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不是一种永恒的、无条件的必要性,它是信息社会特有的产物,这意味着现代西方经济学试图一般地肯定或否定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是不可能有结果的。
第二,政府的干预本质上只是变动社会的规范的一部分,它不是用来弥补什么“市场缺陷”的,而是用来保证在变动社会的条件下,使个体的自利行为能随时与社会目标相整合。
三、政府经济政策的若干基本性质
信息社会的经济学将政府干预理解为信息社会特有的社会规范的一部分,而现代经济学则将其理解为与市场互替的制度安排或选择方式。这种差异必然带来对干预方式或经济政策内容的不同认识。尽管本文不是有关干预方式或政府内容的专门研究——这种研究应该与具体历史条件的确认结合起来。我们仍力图在政策的一般性质上展示这两种经济学的差异,以便为政策内容的专门研究奠定必要的基础,并为进一步澄清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局限性作一铺垫。
信息社会的经济学认为,政府经济政策的本质作用,在于转换人们的行为方式与效果,使个人对自身利益的积极追求,能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目标的实现。在起这一作用时,政府经济政策应满足两个基本性质:
首先,政府政策的着眼点应在于引导或转换个人的行为方式,使个人只能以促进社会目标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标。不难看到:一方面,不同的个人通常具有不同的目标,这些目标不一定与社会目标相同。当个人试图达到自己的目标时,会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或方法,其中一些可能同时导致社会目标的实现,另一些则不行,因此,只要政府的政策能促使个人选择那些可同时实现社会目标的方法来达到自己的目标,政府的社会目标就会因个人追求自身目标的努力而实现,无论个人此时的目标是利己的还是利他的。比如,当个人以增加自己的财富为目标时,社会目标可能是使每个个人的财富都能得到保持或增加,此时,个人为达到到自己的目标,可以去偷、去抢、去骗,也可以提供别人之所需去交换。当政府政策使个人只能采用后一种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标时,社会目标可能会与个人目标同时得到实现。因此,政府政策可以通过转换人的行为方式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另一方面,政府政策的作用实际上只能通过人的行为转换来实现。这是因为,政府政策本身不是一种经济活动,只是影响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的因素之一。比如,需求管理政策是诱使个人以增加或减少需求的方式来为自己谋利,以最终达到政府稳定经济的目标;国有化则是使人以完成一定政府计划指标的方式,而不是以生产别人所需商品的方式来谋利。既然如此,政府政策要能很好地促进社会目标,体现自己的作用,就该直接着眼于个人行为方式的转换,使个人追求自身目标的活动,能够准确地转换为社会目标的推动力。
其次,对政府经济政策的另一项基本要求,是在它规范个人行为时,应致力于保持和发挥个人追求自身目标的积极性或可能性而不应损害它。既然社会目标只能是个人追求自身目标的一个结果,社会目标的实现情况或受到的推动力,就不仅取决于政府政策在转换个人行为时的准确性,还取决于在一定的转换关系下,个人追求社会目标的积极性的大小。如果个人热衷于自身目标的追求,社会目标将获得极大的推动;如果个人追求自身目标的积极性受到抑制,推进社会目标的原动力就会被削弱。因而,保持和发挥个人追求自身目标的积极性,而无论这种目标是利它还是利己的,是保持和增加社会目标推动力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个人行为方式的调节可能改变个人行为与其追求的目标的关系,从而影响个人追求自身目标的积极性。比如,在一个无法灵活调节的计划体制下,个人除完成既定计划指标外,别无可争取的东西,个人积极性或因计划指标与自身目标联系不理想或因无从发挥而受到限制,这不能不是这一体制不理想的一大原因。因此,要保持政府政策有理想的效果,不仅应注意转换的方向,还应注意权衡它对个人积极性的影响。
在现代经济学中,政府政策是用于弥补市场缺陷的,不直接考虑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人们把政府当作经济活动的直接从事者,用于在某些领域代替个人的活动。这时,政府政策作为政府行为的体现,将只针对事不针对人,经济学家也只希望找出一条明确的界线,来区分哪些活动应该由政府从事,哪些活动应该交由私人从事。在信息社会的经济学看来,现代经济学的这种观念无疑偏离了政府作用的本质,它把从事某种活动的个人行为的转变当作了这种活动的本身,从而在希望达到一定社会目标时,既无法想到对有关行为转换的准确性的注意,更无法虑及对有关个人的积极性的关心,使政府政策与政府的社会目标之间缺乏确切的联系。
对信息社会的经济学而言,政府的经济政策除了应针对人的行为转换这一基本性质外,信息社会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还赋予它以一些特殊的性质:
首先,政府经济政策不是一种永恒的固定不变的规则,而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与改进之中。现代经济学由于以物质社会的背景来看问题,它们眼中的政府政策便是一些处理不变事物的固定规则。但在信息社会里,作为新条件下的新规范,政府政策是因性质不同的需要而产生的,不仅不同历史条件下的政府政策会有完全不同的内容,即使在特定条件下,由于政策或规范的非最佳性,特定政策也需要随时改进。因而,一般说来,政府政策不形成固定的规则,更不具有永恒的形式。从实际经济生活看,战后短短的几十年里,政府政策并未呈现为固定的规则,甚至当代西方经济学的新建议和安排也还在不断涌现,并未表现出行将终结的迹象。
其次,政府政策的变化性与改进性使政策的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一方面,不断变化的政策的效果本身缺乏充分的时间加以确定,另一方面,其变化与改进过程难以为所规范的对象及时地把握,从而会引起什么约束效果也是不确定的。因此,不同于物质社会条件下,可以因规范具有确切的效果而无需去考虑效果会有怎样实现的问题,信息社会条件下的政策制定应考虑减少效果不确定的问题。
四、“市场失败”的重新考察
“市场失败”是现代经济学中政府干预的出发点。现在我们可以根据对政府干预性质的新认识,来重新考察这一出发点的理论价值。
无疑,在以市场是否失败来判断政府是否应干预时,现代经济学应该说明市场是什么,市场失败的含义以及政府干预与市场的关系。但是,我们发现,现代经济学甚至没有一个确切的市场概念,不仅如此,进一步的考察还会表明,事实上也不可能存在一个有意义的市场概念。
在通常的文献中,“市场”一词或者指一定条件下由自愿交易引起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或者指一种自愿交易的制度安排。尽管可能还有其它的理解,总的说来,这些理解具有这样几个明显的特点:第一,这些理解并不统一,没有一个是权威性的,可以令人完全满意的;第二,它们都是以交易的自由性为中心内容,强调自由交易的机制或后果;第三,尤为关键的是,它们都承认自由交易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但又都对这“一定条件”是什么存而不论。
严格的分析表明,按上述含义理解的市场概念实际上空无一物,并不像初看起来那样有意义。一方面,对任何意义的市场而言,其交易的自由性取决于一定的社会规范。既然自由总是受规范限制的,那么,规范的状况就决定着自由的内容。监狱的规矩决定着囚犯的自由限度,需求管理政策决定着不同于计划体制下的自由。因而,自由不具有统一的内容,也不具有确切的含义,其性质取决于所施加的规范的状况。这样,市场的概念就不是由其自由的状况,而是由其规范的状况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市场因规范不同而有本质的差异,除非我们首先指出规范是什么,以便特指某种特定的市场,市场就只能是所有人类活动领域的泛称。它包括所有的交易活动,不仅有狱规下的,也包括各种经济制度下的活动,从而不具有任何自由的含义,也不能与政府干预相替代。
在信息社会的经济学看来,现代经济学使用市场这一术语,从市场失败的角度考察政府的经济作用,乃是其物质社会思维传统与信息社会现实发生碰撞的矛盾表现。
实际上,市场与政府干预是现代经济学用以指称物质社会与信息社会的规范状况的一对概念,它们不过是同一事物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体现。当信息社会的现实冲击着物质社会的思维传统时,由于不能区分这两种社会,当代经济学便将社会规范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状况混淆在一起。一方面,沉缅于物质社会的背景,由于物质社会那些不变的最佳规范已为人们所习惯,不再被当作行为的约束,也不需要专门的注意,在这种社会的人们便仿佛有一种随心所欲的自由,而未注意到这随心所欲后面仍然潜伏着约束,正如水的界面仍对游鱼存在一样。另一方面,面临信息社会不断变化的现实,不断产生的新规范妨碍了习惯的重复,不仅要花费注意力,还是一种刺眼的约束,而这些约束又来自政府。在此情况下,当代经济学就难免用“市场”这样一种术语表示物质社会那种仿佛自由的状况,而将“政府干预”用来表示信息社会因新规范产生而带来的约束状况,并进而因信息社会产生新规范的必要,将物质社会的规范在信息社会的不适应,理解为市场失败。
如果按上述说法理解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我们就能明白地看到为什么不能从市场失败的角度发现政府干预的理由。
尽管市场失败可以被理解为物质社会规范在信息社会的不适应性,但由于现代经济学的物质社会的思维传统,使之不能很好地把握这一易于感觉到的特点,以作出有关的合理解释。
首先,这种意义的失败是一种因历史条件变化而引起的失败,但现代经济学却试图搜寻一种永恒的或内在的失败,这种搜寻的失败就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物质社会规范在信息社会的不适应,只能以信息社会为背景,通过区分这两种社会的性质来说明。但现代经济学作为物质社会的经济学,既无法描述信息社会的特征,也无法将这两种社会区分开来,当然无法正确地描述这种不适应性,抓住不适应性的本质。
最后,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也是达到正确结论不可逾越的障碍,现代经济学的信奉者即使能正视物质社会的规范在信息社会不适应的种种现实表现,但一旦试图将其纳入当代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从而置于物质社会的背景之中,这种不适应性也将荡然无存。不难看到,市场失败论的许多论据,都出自物质社会规范在信息社会不适应的事实,但这些事实一经现代经济学的“消化”,原有的正确性便不复存在了。凯恩斯革命就是这样一个例子。有理由认为,引发凯恩斯理论的一个基本因素,是由未来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无理性预期,这刚好是信息社会人的行为的一个基本特点。因此,可以说凯恩斯正确地看到了信息社会为现代经济学所不容的事实。但不幸的是,首先是凯恩斯对此还缺乏足够清晰的认识,更由于希克斯与汉森的综合将其置于当代经济学的框架之中,预期无理性这一信息社会的因素便被彻底抛弃了。一经导入物质社会特有的各经济变量间的确切关系,就为庇古效应和理性预期最终从理论上溶解凯恩斯革命奠定了基础,使之不再具有最初的革命性。外部经济理论同样是产生于信息社会必有的产权不清晰。这种不清晰主要是由时间不足从而信息不充分所致。由于科斯等人并不了解信息社会的特点,它被置于不可能产生它的物质社会的环境而受到分析。在物质社会,由于有充分的时间获取充分的信息,并进行充分的协商,人们能准确发现和计量一项经济活动的种种影响包括所谓的外部影响,也能赋予明晰的产权结构,使外部影响不复存在。这样,外部经济理论及其建议的处理方法便因外部影响的消失而显得多余或不适应。总之,一旦依据拥有充分时间和信息的物质社会的经济分析方法,信息社会中由于时间和信息不足所导致的问题“都是无中生有”。
五、“政府失败”的重新考察
有关“政府失败”的一种理由,可以从搜寻市场失败得到,即既然干预派不能真正找到市场的缺陷,就说明市场是完善的,政府的任何干预都只能是失败之举。这一理由的缺陷是明显的,因为干预派的搜寻只是在物质社会的背景下进行的。虽然此时的社会规范的确是最佳的,但这也只能表明政府干预在物质社会的失败,不能证明在信息社会也必然失败。
一般认为,“公共选择”学派的经济学家提供了另一种“政府失败”的理由。人们认为,即使在需要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政府也不会代表公众或社会的利益来制定适当的干预政策。因为,一方面,政府的决策者并不是天使,而是和普通人一样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即使他们有促进公共利益的愿望,这也不过是许多愿望之一,也很容易被其它愿望压倒。因此,存在着决策者有意不选择符合公众利益的经济政策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政府决策者的规范通常不足以使之选择合理的决策。由于特殊利益集团能提供最强的诱因,由于投票人的信息不灵及“经济理性”,也由于公共部门缺乏衡量效率的可靠标准,如此等等,出于自身利益的要求,政府决策者就会倾向于选择迎合特殊利益集团需要的政策。这样,决策者有意不选择合理政策的可能性就转变为必然性了。
然而,在我们看来,“政府失败”的这一观点同样是不成功的,它存在着这样一些根本性的缺陷:
首先,公共选择论的结论极不完善,在断言政府失败时,这一理论宽宏大度地容许市场缺陷的存在,以显示其理论的独特性。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无法弥补的漏洞:如果能在肯定市场缺陷存在的条件下证明政府失败,那么,应该怎样去处理这些市场缺陷呢?尽管“公共选择学说”的主要贡献在于证明,市场的缺陷并不是将问题转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条件,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市场的缺陷应该是我们对其听之任之的充分条件。既然公共选择理论敢于容许市场缺陷的存在,它就有责任提出如何处理这一缺陷的答案。不幸的是,公共选择理论未能提出这一答案,我们至今仍未弄清,由它的独特性所引出的漏洞应如何填堵。更为不幸的是,如果我们天真地认为这只是公共选择学派经济学家的过分疏忽,并试图代其补上一个适当的答案时,则将使之陷入更为难堪的境地。比如,按照布坎南自己极为隐晦的说法,他们所说的市场缺陷“是以理想来衡量的”。换言之,这种市场缺陷或者是无法克服的,或者任何弥补都会使之更为恶化。就缺陷的相对性而言,这种市场缺陷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缺陷。如果由此推论下去,我们自然可以得到一个明确答案:可以因市场并不存在真正的缺陷而听之任之。但这样一来,公共选择学派引以为自豪的独特性就成为多余的了。因为,一旦需要依托市场本身的完善性来支持时,会由于这种完善性直接就可以导出政府失败的结论,根本无需再跟着公共选择学派绕圈子。由此可见,如果我们要保持公共选择理论在政府失败问题上的独特性,它就会存在无法弥补的漏洞,其结论也就注定是不完善的。
其次,公共选择理论关于“政府失败”的概念本身是不明确的,这甚至使其政府失败仅仅表示某些特定政策不恰当,无法成为一般性结论。一般而论,所谓政府失败不应指政府在某些场合未能起到它能够起到的作用,因为这一方面刚好是以政府实际上能起某种作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这也不足以说明政府在任何场合任何时候的行为都会失当。同样,政府失败也不应指在政府职能无可替代时,政府的作用与人们的理想有差距,因为失败与否的标准应是相对的,如果没有其它方式能更好地替代政府作用,政府作用与理想的差距只能说明理想标准本身不合理。由此看来,一般意义的政府失败,应该被理解为有一种能在政府起作用的每一场合胜过政府的东西存在。在有关公共选择理论的文献中,政府失败的概念并未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人们大致倾向于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市场就是那种每每胜过政府的东西,这可以从二者的互替性及将公共选择理论归结为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看法得到印证;二是将政府失败理解为现有干预模式——比如凯恩斯学派推荐的模式——的失败,这可以从公共选择学派理论家对宪法改革的关注得知。但是,本文已经说明,把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互替关系是混淆不同历史时代的结果,公共选择理论涉及的对政府失败的第一种理解因此是不恰当的。同时,上述第二种理解即使有一定道理——因为信息社会规范的非最佳性,以及现有理论的政策模式是基于物质社会经济学因而无可靠基础——这种理解也意味着混淆了一般意义与特定模式的政府干预。总之,尽管公共选择理论以主张政府失败而闻名,但政府失败的明确概念是什么则仍是不清楚的。
最后,与政府失败概念的不明确相应,作为一种一般性分析,公共选择理论的有关依据也是不适当的,如公共选择理论断言政府失败的依据主要是两方面的,一是人们在政治领域与在经济领域一样具有“经济人”的性质,都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二是人们在政治领域里受到的约束却不同于经济领域,在经济领域里所受到的约束会使个人追逐私利的行为可以无意识地产生有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果,在政治领域里则不存在类似的完美约束。但是,这些依据的合理性却令人怀疑。一方面,在该理论中似乎无法如所标榜的那样,将“经济人”模式彻底推广到政治领域。因为,有关市场制度、规则一类经济领域的约束,大都是产生于人们在政治领域的行为,如果我们既要坚持这些约束的完善性,又要断言政治领域没有类似的完美约束,我们就只能假定:政治领域中制造或执行经济领域完美约束的行为,应该来自“天使”而不是“经济人”。这样,公共选择理论仍在政治领域中围起了一块专属“天使”的领地。另一方面,该理论将经济与政治领域约束的差异,归结为政治领域里没有衡量效率的可靠标准及特殊利益集团压力的存在等。但是,公共选择理论显然不知道,在信息社会中,虽然政治领域的效率标准的确很不明确,但经济领域也同样如此,这一点可以从GNP指标已显露的种种缺陷得知。因而,仅仅在物质社会特有的一般均衡模式中,经济领域才有明确的效率标准,但它与专属信息社会的政治领域的效率标准是不可比的。同时,具有特殊利益的压力集团的影响在着重于分配的物质社会可能是较大的,但在着重于发展的信息社会其影响则应另当别论,因而以为压力集团会根本改变政府作用的论点,主要是源自与当代社会关系不大的物质社会的看法。
在信息社会的经济学看来,“政府失败”与“市场失败”的主张一样都是无法证明的,因为政府与市场本质上都是社会运行的必要规范,是社会规范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特定的表现形式,政府在信息社会的成功与市场在物质社会的完善都是有充分保障的。在信息社会,对社会规范的需要会促使社会产生如此有效的约束,使得政治领域里的自利行为能达到不亚于经济领域里的转换效果。这种合理约束的存在性至少不会遭到公共选择理论的怀疑,因为在它看来,对利益集团可能有的任何目标,总会产生如此有效的约束,使政府官员对私利的追求能有助于该目标实现。
当然,在信息社会条件下一般地否认“政府失败”,并不意味着政府的行为总是合理的。在实践中,官员的确可能滥用权力来谋取私利、损害社会利益。但是,政府的这些缺陷只说明信息社会规范特有的非最佳性,绝不构成不需要政府干预的理由,正如偷盗、杀人越货等犯罪行为的久禁不绝,并不成为废除治安机构的理由。
实际上,公共选择理论对“政府失败”的一般性推断,仅仅反映了它们混淆物质社会与信息社会的事物。将信息社会的政府在物质社会的无用性,或物质社会无法理解的信息社会规范的非最佳性,视为“政府失败”,这样的“政府失败”自然不具有逻辑上的正确性。WW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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