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刊编辑与作者的法律责任关系_法律论文

论期刊编辑与作者的法律责任关系_法律论文

论期刊编辑与作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责任论文,期刊论文,编辑论文,关系论文,作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有关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纠纷日益成为相关人士讨论的热点,著作权人作者或编辑部、出版单位被推上被告席的案件时有发生。期刊编辑作为期刊的执行人,在期刊与作者之间起着沟通与桥梁的作用,这就要求期刊编辑加强著作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期刊版权、著作权意识,明确编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理顺并要处理好自身与作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通过编辑的职务行为,作到既要维护本刊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好作者的著作权。

1 明确《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权利,维护《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赋予作者的权利即是编辑的义务和责任。作为期刊编辑,要处理好与作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首先必须明确法律赋予作者哪些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其他则属于财产权。尊重作者的著作权,既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作者的财产权利,防止在编辑加工中,由于编辑自身的疏忽而产生的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树立优良的编辑作风,以赢得作者对编辑部的信任,提高期刊的声望,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国内期刊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1 依法尊重作者的人身权

1.1.1 维护,尊重著作权人作者的发表权

《著作权法》赋予作者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由著作权人所有,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作品发表与否,作品的发表时间,发表于何期刊,发表的形式等。任何他人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都无权决定发表该作品,否则就是侵权。对于不予刊用的稿件,编辑应及时告知并退还作者,以尊重作者的劳动,绝不能将稿件中的部分内容用在自己的论文中,否则就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1.1.2 维护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作者的精神权利之一。作者有权利决定以何种方式在作品上署名,是否署名,署真名或假名。署名权的确定往往与权利人联系在一起,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前提下,该项权利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编辑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作品中加署自己的姓名,也不得随意更改增删作者或更改作者署名方式或顺序,若对作品署名的真实性有怀疑,则应向作者询问,并告知署名权的法律意义,在征得作者的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后,方可改动作品的署名。

1.3 尊重作者的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1]作者享有修改权,这似乎与编辑工作有些冲突,编辑加工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作品的修改。根据《著作权法》第33条,在尊重原稿的基础上,编辑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删改、技术性的规范,对于作品内容及观点的修改则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此时编辑的修改权应当只是建议性修改。同时编辑在对文稿进行文字性加工时一定要谨慎,以免由于文字性的删节而改变文章的内容。

1.1.4 尊重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4]没有著作权人授权,那怕文稿观点有不当之处甚至是错误观点,编辑有权不采用稿件,但是编辑不得随意修改稿件,否则就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1.2 尊重作者的财产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稿酬是编辑部付给著作权人的报酬,是对著作权人付出劳动代价的补偿。给作者付酬也是对作者的一种尊重和对作者经济权利的维护。作者的稿件一经录用,编辑就应及时通知作者领取稿酬,且不应拖延。合作论文的每一位作者都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因此他们都应该获得稿酬。对此编辑部应拟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发放稿酬,在作者投稿时告知作者。另外,关于电子版中的论文作者同样享有获取稿酬权。我国许多期刊都加入了清华同方光盘版、万方数据库、维普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等电子出版系统,为此,电子出版者在向印刷版期刊支付稿酬的同时,也不能忘了还应向作者支付电子版的稿酬,否则就侵犯了作者的获取稿酬权。

2.维护《著作权法》赋予期刊社的权利

期刊编辑在正确处理与作者的法律责任关系,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保护自身及编辑部、出版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期刊编辑合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明确并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编辑、编辑部及期刊社的权利,以抵御对来自外界的侵权行为。

2.1 期刊社依法享有的部分作品著作权及期刊整体版权

《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版社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所以,一般期刊编辑部在收到作者来稿时,都没有采取与作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做法。因此当作者向编辑部投稿后,就可以说作者已同意将自己作品的部分著作权转移给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也就享有了作者转移的这部分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变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作品著作权并不是著作权人所独有的,在著作权人向期刊投稿后,期刊编辑部就享有了部分转移过来的著作权,但是,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编辑部还是应进一步与作者签订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以明确取得的权利、使用形式及使用期限等,这有助于期刊部更好地使用作品。只是期刊社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并按规定支付作者稿酬。同时第十四条又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期刊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学术期刊属于汇编作品,因此,期刊社享有对其创造性汇编出版的期刊的整体版权,即依法享有期刊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变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当然,期刊的整体版权是针对整本期刊的,并非针对期刊内的单篇作品。期刊社可以将期刊数字化,只要保证单篇作品作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以电子、网络再现同一刊物,可以不经作品作者的授权。除非作者事先声明“不得复制光盘和上网”。

2.2 选题策划权

选题策划的全过程,就是编辑围绕期刊选题和作者进行运筹的工作过程。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编辑工作既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又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八个方面的内容是禁止出版传播的,因此在编辑工作中,编辑要起到政治把关的作用。虽然许多期刊都声明“文责自负”,即作者要对自己作品的政治性、科学性、正确性和产生的社会效果负责,但是期刊是作者与期刊编辑部共同合作的成果,期刊一旦出版,就须风险共担,如果产生了负幅面效应,期刊编辑部责任编辑无疑负有相应的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因此,编辑在策划选题时,一定要保证稿件内容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涉及违禁内容,不侵犯他人著作权政治思想的正确性、合法性。

2.3 转载、摘编权

根据《著作权法》,期刊社享有转载、摘编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着作权人支付稿酬。”因此,只要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并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了稿酬,著作权人也未发表不许使用的声明,编辑可以将其转载、摘编。

2.4 编辑加工权

编辑加工的任务是改正作品中缺点、错误,删除原稿在细节上存在的缺陷和差错。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期刊编辑部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删改、删节。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同意。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限制,主要指期刊编辑部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作品完整权。也就是说,在作者向期刊编辑部投稿,期刊编辑部收到稿件的同时,在不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条件下,编辑可以对稿件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和技术性的规范,使稿件符合期刊的出版要求。事实上,期刊编辑的编辑工作,对作品也融入了创造性的劳动。实际上,期刊作品的完成往往是编辑与作者共同、修改探讨后完成的,其中融入了编辑们许多创造性的劳动,尤其是经过严格的审稿后,原作品无论从质量上还是从形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尊重编辑的劳动,尊重编辑部的著作权。

2.5 期刊的版式设计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期刊社作为期刊出版者有权许可和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期刊的版式设计,且该项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著作权的邻接权是指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与著作权相关、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2]。期刊社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

3 正确处理好作者的失范问题

明确编辑与作者之间的责权关系,有助于编辑正确处理好一些作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重视不够,或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了他人或编辑部的著作权的问题。在对待作者的著作权失范问题时,编辑们一定要注意正确的处理方式,处理得好,不仅使侵权者心服口服地改正错误,还会赢得作者的尊重,提高编辑部的声誉,从而吸引更多、更优秀的稿件,有利于提高期刊学术水平。若处理不好,侵权者不仅不明白自己错在哪里,而且今后还可能会犯同类的错误,同时还可能引起著作权人的误会,给编辑部带来不好的影响。

3.1 对待署名不当的问题

我们期刊编辑在编辑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署名不当的问题,诸如一些不严肃的作者,为了一己之利,随意增删作品的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更有甚者,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已有,署上自己的姓名,也有一些作者为了某些关系或经济利益,转送或转卖自己的作品,等等。这些现象都是由于作者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严肃、正确地对待署名权问题。对此,编辑应向作者进行《著作权法》的宣传,增强作者的法律责任意识,劝导其改正错误行为,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3.2 严肃对待抄袭行为

实施抄袭和剽窃行为的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且还构成了对出版者的欺诈,也造成了出版资源的浪费。为杜绝该种侵权、欺诈行为的发生,编辑在收到作者投稿后,应认真查实,或向有关专家请教,以确保作者的真实性。如果发现剽窃或抄袭的文章,则坚决不予刊用,并对抄袭剽窃者要严肃批评,在一定期限内拒发他们的文章,有可能的话还要通知其所在单位以示严厉警告。对于那些骗得发表的抄袭剽窃文章,如给编辑部带来严重损失,编辑部3有权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3]。

3.3 对待“一稿多投”问题

“一稿多投”是一种作者滥用发表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出版者专有使用权和名声,而且也是对出版资源的浪费。在分析作者的“一稿多投”行为中,我们不难发现,除了少数作者是为了多赚取稿费外,更多的作者可能是出于无奈。因为当作品投出去之后,往往要等上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半年之久才可能收到录用与否的通知,为能及时发表作品,许多作者只好“一稿多投”。这样造成的“一稿多投”现象的责任在于编辑。为此,编辑应尊重作者的劳动,除了在稿约中有必要呼吁作者不要“一稿多投”外,还应为作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缩短稿件处理的时限,及时告知作者稿件处理结果,以免作者再投他刊,这样也会赢得作者的尊重,大多数作者也会遵照规则“专投”本刊。另外,编辑也应主动出击,加强学习,扩大知识面,掌握期刊动态,与相关学科专家及时沟通,了解他刊发表作品的情况,及时发现文稿是否已在他刊发表过,以避免“一稿多投”现象的发生。

3.4 关于引文不规范问题

《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为说明问题、引证论据、介绍评论作品等直接或间接引用参考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引文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必须标明引文作者姓名、引文标题等信息,并且不能得侵犯引文作者的其他著作权。许多作者不能正确对待引文问题,在引用他人文献时,既未在正文中进行标注,也未在参考文献中列出,以为引文标注与否并不重要,以至于出现侵权现象。对此,编辑有必要告知作者标注引文的重要性,使其树立尊重他人劳动的意识,严格按照科学性、准确性的规范化要求,协同作者共同校核,纠错补漏,这样不仅规范了引文的标注,也提高了作品的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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