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士兰州港口规划与建设_港口论文

昆士兰州港口规划与建设_港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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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至10月, 交通部港口主枢纽总体规划培训团赴澳大利亚进行了为期六周的学习考察,并与昆士兰州交通部进行座谈、研讨。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港口概况

昆士兰州位于澳大利亚东北部,是澳大利亚第二大州,人口310 万,面积17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7400公里;有岛屿1000多个, 岛屿岸线长2400公里。现有贸易港口14个,1994年完成吞吐量1.22亿吨,出口9831万吨,占总吞吐量的80.6%;进口2363万吨,占总吞吐量的19.4%。 其中煤炭出口港4个,1994年出口煤炭7157万吨,占全州吞吐量的59%;主要集装箱港口为布里斯班港,1994年完成集装箱23.28万TEU 。 1989至1994年昆士兰州港口吞吐量年均增长2.46%,其中集装箱年均增长率为6%,煤炭年均增长率为3%。 另外还有社区港(即陆岛码头)3个,非贸易港(近期未使用)港口5个。

二、港口总体布局规划

昆士兰州港口隶属于州政府,港口规划由州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港口基础设施主要由州政府投资。昆士兰州政府第一个港口总体布局规划于1993年编制,规划年限至2005年。

1.全州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编制方法

昆士兰州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程序,首先由州交通部制定一个编制大纲,列出编制规划所考虑的主要因素,交给各港务局编制各港规划和发展计划,然后由州交通部综合协调,编制港口总体规划。

编制港口规划的主要依据为:贸易的预测及回顾;符合环保要求;考虑未来科技发展;土地及岸线利用的可能性。

州交通部不进行运量预测,编制总体规划时的运量预测是以各港的总体规划运量预测为依据进行汇总的。

昆士兰州港口腹地原则上主要按现有铁路、公路运输状况划分,靠竞争、服务来吸引顾客,政府不予干涉。

昆士兰州港口性质和功能确定主要是以现有情况由各港务局自己论证提出,州交通部通过项目审批予以适当调整。

总体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首先经财政部、环保部同意后报经州交通部长批准。

2.单个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

港口规划由州政府和港务局共同研究制定,涉及环境保护和水上安全方面的问题,要经联邦交通部所属有关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经交通部长批准方有效。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对港口发展建设具有指导意义,为短期规划提供了标准,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港口长远规划期限一般为20~25年,短期规划即近期建设发展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比较详细,且为滚动式, 视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发展、贸易发展变化大体上五年调整一次。

港口规划遵循原则:要符合腹地内经济发展和贸易量增长的需要;要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必须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编制总体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贸易量的增长;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土地和岸线利用的可能性;水、陆域自然条件的优劣;船舶排队时间的长短;环境保护要求;外部协作条件和港口集疏运设施。并考虑与已有港区和未来开发港区相协调,与城市规划、有关部门(如铁路、公路、港口安全等)发展规划相统一。

港口规划对贸易量的预测期限一般为20年;预测贸易量的方法:一是向进出口商发送预测调查表,由进出口商自己对各自货种进行预测;二是回顾历史发展,统计、分析运量增长速度;三是根据过去发展情况、现在经济状况和将来的经济发展趋势,预测港口吞吐量;四是利用收集到的大量资料,采用数学方法归纳分析推算预测运量。

港口的土地利用规划是根据港口预测贸易量的需要,按最大贸易额进行规划。凡经批准的港口规划土地和岸线由港口自由利用,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侵占;港务当局要使用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及岸线需经州政府批准。

联邦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港口规划和建设必须满足环保需求,必须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和伦敦法(即防止倾倒海上废料法令),从某种意义上讲,环境部门对港口规划和建设具有“一票否决权”。港务局在港口规划、建设和港口的一切活动中,都必须细致认真地调查、论证港口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三、港口建设和投融资体制

1.港口建设

昆士兰州对港口建设前期工作较为重视,港口建设前期工作报告由建设者编制(私人公司也不例外),报告要包括详细建设规模、用途、使用期限、外部条件、环境保护等内容,报经港务局同意,由港务局与州规划、环保部门协商同意后,报州交通部门批准。港务局对港口开发要与所在地市政府协商,但市政府无权干涉港口经营活动和基本建设,仅起到联系人作用,决策权在州政府。

港口建设一定要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环保法令;经批准的港口规划和建设规划的泊位性质一般不得改变,港口的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同基本建设一样严格,不得任意改变。

昆士兰州的港口建设比较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自然条件的优势,不贪大求洋;现在仍有一些码头结构是木制桩,上部梁板结构也相当轻型,非常简易实用;1980年以后码头大部分采用高桩梁板式钢筋砼结构,陆域各种设施包括机械设备、仓库以及管理、操作等系统都比较先进,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装卸和集疏运效率不断提高。他们一般不随便兴建新港口,而是对老港进行技术改造,更新各种设施,采用先进和严格的管理办法,尽一切可能提高装卸和运输效率。

2.港口建设的投资

昆士兰州港口基础设施,如航道、防波堤、港池挖泥、码头泊位、港口集疏运设施一般由州政府投资,委托港务局经营;上部装卸设备及其他设施由租赁公司投资。

大宗散货码头如矿石、煤炭码头等,一般由货主(出口商)建设码头。配套相应设施,并由货主修建矿山到港口的运输系统,但也有的货主码头由港务局投资。昆士兰州对海外公司投资建设港口设施没有限制规定,只要符合招标条件,均可租赁港口和建设港口。

昆士兰州财政部作为港口投资的股东参与红利分配,州政府收取航道费、港口规费、泊位使用费、导航费、租赁费等。港务局每年还要向政府交税,付建设投资利息。

四、港口管理及体制

港务局(或港务公司)代表州政府对港口实行管理,是港口的拥有者和管理者,而不是港口的经营者,拥有港口泊位、土地和部分装卸设备,租赁港口设施给私人公司;港口的生产经营和陆域设施、设备的配备一般由私人公司负责(可以是国内公司,也可以是跨国公司),港务局不直接过问生产经营,与私人公司为合同关系,按港务局投资额参股分红。

港务局基本职能是:执行政府有关法令,制定港口发展规划,管理、建设、维护港口基础设施,负责港口航运安全监督,兼管船只靠离泊作业和锚泊作业,对港口各类技术经济指标进行统计、监督,租赁港口设施,管理有关私人公司在港口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服务,收取港口规费。

港务局除执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外,也制定适合本港的一些规定。私人公司必须无条件遵守和执行政府和港务局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如有违反,可按合同轻者处罚,重者取消租借权。

为有利于贸易增长,使港口商业化,1994年州政府对港口进行改革,其原则一是使港口经营目标明确;二是使港口独立经营,给予港口较大权利,使港务局具有权威性,加强了宏观调控能力;三是对港口实行责任制;四是对港务局和私人公司经营采用同样政策,以鼓励港口在经营主要业务时进行竞争。改革后,昆州由原来的16个港口改为7 个港务局和一个港务公司(昆士兰港务公司),该港务公司由9 个小港口和专业化港口合开而成,但各港仍具有自主经营权。港口改革后,拟成立一个港口委员会,直接对州交通部长负责;各州交通部长把权力下放给港口委员会,负责收费、管理,制订收费标准,报交通部长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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