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贸易领域的所有制结构调整_所有制论文

论我国贸易领域的所有制结构调整_所有制论文

论中国商贸领域的所有制结构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结构调整论文,中国论文,领域论文,商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十五大以后,商贸领域的形势发展很快,许多问题需要重新思考、重新看。就是说,要根据十五大精神,不仅进一步解放思想,还要拓宽思路,深入研究一些曾争论不休的老问题和出现不久的新问题。由于情况的复杂性,有些问题不必急于下结论,但也不应回避,因此提出来讨论,提供一些思路,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和有益的。其中,中国商贸领域的所有制结构调整问题最值得进一步认真探讨。

一、一般分析:结构调整即结构优化,结构优化的途径在于市场竞争

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在各个领域的所有制结构调整始终没有停止过。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核心,是在国有经济改革的同时,逐步降低其在各个经济领域所占有的比重;所有制结构调整的缘由,是纠正以往片面强调“一大二公”的国有化政策,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便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其间,始终包含着一种艰苦的努力和探索,即实事求是,以生产力水平为最终标准(或简称作“三个有利于”),使各个经济领域的所有制结构在调整中达到优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结构调整只是手段,所有制结构得到优化才是目的。

困难在于,要像数学一样精确地计算出各个经济领域所有制结构的最优指标,几乎是办不到的。因为所有制结构是人们自身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包含无数个人的意志和行为,是他们共同作用的结果,属于复杂的社会现象,要由“社会的机制”来解决。因此,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经济领域的所有制结构,通常由市场竞争和与之相适应的竞争政策来调节。于是,才有了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竞争政策分析,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市场竞争力分析,外部经济或不经济分析。国有化和非国有化分析以及“政策工具”分析,等等。而种种分析,都不约而同地归结为这样一个潜在的假定,即所有制直接反映的是对经济资源拥有、占有、支配的经济关系和表现形式;在以竞争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一种所有制形式是否具有某种优越性(是否有其存在的理由),或经济资源是否应归属于某种所有制,关键是看这种所有制之下的经济资源,能否通过足够的竞争能力向社会提供足够多的回报。换句话说,无论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私人经济或混合所有制经济,谁能够依据自己所拥有的稀缺资源,在最适合自己特点的领域,显示自己的竞争优势,为经济的繁荣、社会的进步提供足够的、高效率的支持,谁就有充分的理由发展壮大。

从这个潜在假定可以引伸出一个有关某种所有制在某经济领域竞争力的分析方法或分析工具,即贡献系数和资源占用系数之比。一般表现为该所有制经济在某领域所占有的市场份额、销售收入份额(业绩贡献,例如30%),与其在该领域的资产份额(稀缺资源的占用量比例,例如25%或35%)之间的对比关系。这个系数大于1, 则说明这种所有制经济在该领域有足够的竞争力;系数等于1或略小于1(例如0.96),说明比较有竞争力;系数明显小于1(例如0.8或0.71甚至更低),则说明这种所有制经济在该领域所作出的业绩贡献和它所占用的稀缺资源是远不成比例的(例如严重亏损),是经济效率极低的。国家统计局《工业结构调整研究》课题组根据这个竞争力分析方法(被称作“竞争力系数”),对中国国有工业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认为,国有工业可以从200多个小行业中撤出,因为竞争力系数都在0.8以下,最低的只有0.101(参见《中国信息报》1997年12月11日)。

按照上述简要分析,通过市场竞争和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竞争政策,所有制结构及其稀缺资源的占用结构有希望得到动态化、合理化的调整,并通过所有制结构的优化带动整个经济结构的优化。

二、现实分析:商贸领域已走在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前列

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最近5年, 中国商品市场和商贸领域取得了众所周知的长足进展,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巨大变化。这首先同中国的大环境有关,其次也同商业的自身特点有关。商业领域历来具有竞争相对充分、投资门坎低、固定资本比重低、回报率高、投资周期短、就业容量大、资本转移灵活等特点,因此马克思称商业资本是“最活跃的资本”。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领域和商品市场多元化格局形成最早、发展最快,如今的竞争局面也最为充分。中国的商业机会不仅吸引着国内资本,而且更令精明的外国商人眼热,开放中国服务贸易领域已成为发达国家追求的新目标。

从商贸领域的所有制来看,变化是相当明显的。其中,零售商业领域最具有代表性。改革前的1977—1978年,国有商业(含“一大二公”式的集体经济)几乎覆盖了商贸领域的所有方面,非国有商业萎缩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微小比例。而截止到1996年底,非国有商业包括集体、个体、私营及外资商业等,商业网点、从业人员、消费品销售额所占有的比重,分别达到了98.2%、88.6%和72.4%。与此相对应,国有零售业的三项指标分别降至1.8%、11.4%和27.6 %(资料来源:《中国商报》1997年8月22日)。 这些都再次显示了商业领域的发展规律和发展特点。

此外,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粮食流通依然是国有粮食部门占有3000多亿斤商品粮中的60—70%的购销比重,棉花依然由国家授权供销社系统独家经营、“三不放开”(市场、价格和经营),除此之外,国有经济成份的市场份额都已降至微小比重,尤其是在肉、蛋、菜、果等品种方面。

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领域,情况比较奇特,至少是所有制结构变化尚不十分明显。据1997年12月18日《中国物资报》提供的资料,截止到1997年底,国有物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为26%(含国内贸易部物资系统所占的9%和国有工业系统经销机构所占的17%),生产企业占68%,而集体和个体经济的生产资料市场占有率只有6%。 如果这里所说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国有工业企业的话,那么国有经济成份可能依然包揽了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的90%以上。如果说该领域有什么大的变化,最明显的是国内贸易部物资系统所占份额的急剧下降,从以往的30%降至目前的9%。但这只是国有经济内部比重消长的问题, 并没有改变国有经济的总份额。这种格局显然是由国有工业经济领域所有制结构调整严重滞后所造成的,因此,如果工业方面没有较大动作,指望物资流通领域的非国有成份得到较快发展是不现实的。

总体而言,中国商贸领域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国有经济比重的降低,依然领先于工业领域,并且这种结构调整的途径基本上依靠的是市场竞争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竞争政策。因而结构调整是渐进、平稳的过程,在促进商业、市场繁荣和经济活跃的同时,没有发生大的波动。

三、政策分析:要避免主观随意性,可将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优化以及国有商业企业的发展前景交由市场过程来解决

中共十五大以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的逐步实行,以及外商即将更多地进入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商贸领域的所有制结构不仅将得到进一步调整,而且将进一步实现优化,特别是由不同所有制作多种组合而成的混合经济,将得到较快的发展。在这种形势下,需要就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国有商业企业(含国有物资企业和国有粮食企业,下同)的地位等问题,提出一些新的政策思路。前提自然是要使国有商业企业加快自身的改革,特别是要根据十五大精神,根据自身的固有特点和优势,理应在公司制、股份合作制等改革中比国有工业企业的步子更大、更快一些,积极发展一批以资本为纽带、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商业集团;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放开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十五大提出了“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具体形式)。尽管形式可以有很多,但根本目的都是为使国有商业资本像活水一样流动起来,并逐渐朝着效益更高、竞争力更强的企业聚集。与此同时,某些与所有制结构调整有关的政策思路问题,依然值得认真研究。

第一,尽快放弃依靠政企不分来维系的所谓“主渠道”幻觉。在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下,作为计划经济范畴延续至今的所谓“主渠道”的政策思路,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继续恪守这一政策定将阻碍新时期的商业发展。“主渠道”的政策思路违背商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是最典型的排斥公平竞争的行政性垄断,对国有企业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来说,也是一种“作茧自缚”,很不明智也很不经济。国有商业企业只有丢掉幻想、甩掉包袱、挣脱束缚,真正加入竞争的行列,才可能创造辉煌,充分显示自己的优势。果真要在新时期继续讲“主渠道”,则必须赋予其新的含义,即究竟谁是“主渠道”,由市场竞争来裁决,由实践检验,不能靠歧视和偏见来先入为主地“自封”。在各种经济成份的商业企业中,不分远近亲疏,谁对社会的贡献大,有能力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谁周转快、效率高、成本—价格低而服务周到,受消费者、用户的信赖和欢迎,并且在此基础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可靠的经济优势,谁就是当之无愧的“主渠道”。在流通领域,宏观调控面对的是全社会,宏观调控所依赖的也是全社会。其中,通过非国有经济成份的经济运行来实现宏观目标,是需要政府机构认真研究和掌握的一大学问。宏观调控也好,安排市场也罢,主管机关要学会管理“全社会”、“全行业”,而不再是整天围绕着直属于自己的国有企业团团转。因此,目前需要给予更多关注的,不仅是国有企业如何改革、改制,同时还包括如何促进非国有商业改变小、散、乱的局面,在“二次创业”中尽快长大。这应是中国流通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基本着眼点。

第二,解决国有商业企业的“政策工具”问题同样重要。就商业的上述特点而言,经过改革以后的国有商业,在商业领域所占有的比重,有可能继续减少,究竟要减少到什么程度,需要具体分析。但一般而论,商业领域应当比工业领域更容易实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目标。与“所有制结构、比重”相关联的,还有一个更切近实际的政策思路问题。这就是在已经形成比较充分竞争的领域,例如工业消费品市场,国有商业企业是否要全部退出?有一种意见倾向于全部退出,至少要“退够”,但什么叫“退够”,至今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如前所述,商贸领域所有制结构优化十分重要,但途径应当是市场化的,要由今后一个时期顺其自然的市场竞争过程来决定(前面提到的“竞争力评价”可作为分析工具),国有商业企业占有多大比重同样要避免行政命令、避免“刮风”,避免主观随意性,人为造成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反歧视”,否则同样是一种不公平。其实,所谓是否“全部退出”的问题可能同另一个问题混淆了,即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商业领域,国有商业企业是否还有必要、有可能继续充当政府的“政策工具”?比如代行政府调控职能,承担“反周期、保稳定”义务,安排节日市场,保障商品供应,平抑市场物价,定点收购、销售指定产品,消化内部冗员,承担政策性就业安置和行政干部任免、调动等等。从改革的方向和实际情况看,继续作为这样的政策工具,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了。因此,该“全部清退”的,并不是国有经济成份,而是企业代行的政府职能,该改变的是国有商业企业的“政策工具”形象。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和政策工具是重叠的,被看作一回事;在新时期,则必须明确分开,只要不再是“政策工具”,只要不再是背靠行政垄断和财政补贴,只要经得住市场竞争力评价并充满活力,国有商业企业就会自然拥有相应的市场地位,就不必担心所谓“比重”问题,也没有必要刻意去制定“清退指标和比例”。为了防止经济周期中的剧烈波动,市场化的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主要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等,在竞争性领域,不可以将某类企业像政策一样当作政府“反周期、保稳定”的工具。

第三,现有竞争性领域的所有制结构调整,关键还要看机构改革的决心和力度。这是由上述分析中必然引出的另一个政策思路,即纠正政府行为,深化机构改革,克服长官意志,防止行业主管机关继续“情不自禁”地、习惯性地插手企业事务。鉴于政企不分的实际状况,国有商业企业改革能否顺利进行,所有制结构能否得到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能否建立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可靠基础上,关键一条是政府机构改革要有实质性进展。例如,改革企业制度、调整所有制结构,发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商业企业集团,必将要求彻底改变现行条条块块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取消种类繁多的隶属关系。而20年的实践显示,改革政府机构的难度决不亚于改革国有企业。就商贸领域来说,许多维护“主渠道”和条块分割状况的政策意图,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为显示各个主管机关的存在,是为维护政企不分条件下主管机关的权力,包括炙手可热、名目繁多的干预权、审批权。因此,为彻底改变这种状况,目前交叉重复的各级各类主管机关一要精简裁并,二要转变职能,进一步规范审批制度,清理、精简名目繁多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关于“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要求,各类主管部门不应再习惯于寻找“政策工具”,以任何理由像料理“自家后院”一样,继续划分“部属”、“市属”、“地属”、“县属”、“你属”、“我属”的商业企业,也不能再借加强宏观调控、安排市场供应等名义,搞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自乱其制的各种“暂行办法”,号令企业代行名目繁多的政府职能,利用手中权力限制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在新时期,反垄断、规范市场秩序要以十五大提出的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为基础,主管部门要做的,首先是带头维护各种经济成份的公平竞争秩序,规范自身行为,改变过去政府部门只热衷于关照国有商业企业(含直接干预、行政性垄断),而对其它经济成份漠不关心的歧视政策。因为这种有意无意的歧视,是对市场秩序的最大破坏。而中共十五大提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重大意义,不仅在于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方向和具体途径,还在于从企业改革和机构改革紧密结合的基础上,为从深层次排除行政垄断、规范市场秩序、培育全国统一市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保证,必将有利于从根本上克服不公平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弊端。

第四,目前依然由国家垄断的粮食流通体制应作市场化改革,然后才谈得上其所有制结构交由市场竞争裁决。如果说前面主要讨论的是在已经形成竞争性的领域里,国有商业企业的前途问题,那么这里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某些至今由国家垄断的领域,有没有必要和可能改变为竞争性领域?按照十五大精神,答案是肯定的,中央也一再重申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这项改革的政策含义自然少不了粮食流通从国家垄断到市场竞争的重大转变。同这一转变相联系,粮食流通领域的所有制结构和国有粮食企业的前途自然会由市场给出答案。否则,有关该领域的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所有问题都无从谈起。体制转变的要点是:(1 )割断各级粮食行政主管机关与所属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的联系,把国有粮食企业真正推向市场。(2 )目前国有粮食企业同一主体既要承担政策性调控职能,又要参与粮食经营业务的“双线运行”、“双重标准”体制,必须转变为职能不同的两类主体各自分别“单线运行”的新体制。一类明确为政策工具,不以盈利为目的,由政府财政和政策性银行信贷支持,全封闭管理,定位于政府机关性质:另一类是不承担政策意图、完全的经营实体,盈亏自负,与政府机关脱钩。各级粮食行政部门只负责粮食的购、销、调、存、进出口管理和调控粮食市场,但其具体运作,要通过符合市场经济惯例的委托代理制、投标招标制来实现,委托对象不受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局限。只有这样,才可能逐步实现粮食流通领域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才可能降低粮食交易成本,既确保粮食安全,又协调好方方面面复杂而敏感的经济利益关系。

本文只限于所有制结构调整的简要分析。实际上,商贸领域的结构问题远不止于此,例如商业企业大、中、小规模结构,业态结构,物流结构,市场结构,产销合一、产销分离结构等等。但是,所有制结构最重要,这一结构得到优化,无疑会带动其它结构的合理化、市场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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