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对经济增长贡献与成果分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增长论文,农民工论文,成果论文,贡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中国以农民工形式发生的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加快了农村城镇化进程和城镇自身发展,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贡献。如何衡量农民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和成果分享,对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在农民工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测算方面,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于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和新经济增长理论中的生产函数模型,引入新的自变量来代表农民工(或农村转移劳动力),进而测算农民工(或农村转移劳动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丁霄泉,2001;严于龙、李小云,2007;沈汉溪、林坚,2007);二是基于新经济地理学框架下的两区域经济增长模型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对经济的贡献(许召元、李善同,2008);三是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和投入产出表数据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贾伟、辛贤,2010;贾伟,2012);四是基于劳动力配置效应模型分析劳动力转移对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增长的贡献(潘文卿,1999;张广婷等,2010)。在农民工对经济成果分享的测算方面,现有文献中定量分析较少,主要反映在农民工群体总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上(严于龙、李小云,2007)。上述研究侧重于从总体分析农民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没有从农民工数量变动和自身劳动生产率提高方面来分别分析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没有对现有农民工数量进行严格界定和测算,而且使用的数据年限较短,没有考虑劳动力的异质性,不能很好地反映农民工对经济增长的长期贡献和成果分享。为了克服上述研究的不足,本文在借鉴现有劳动力配置效应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城乡三部门经济下新的劳动力配置效应模型,以区分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就业特点,研究1985~2009年农民工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和成果分享。
二、理论模型
本文在考虑劳动力在城乡不同部门间劳动生产率差异及农民工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特点的前提下,借鉴钱纳里模型(Chenery等,1986),测算农民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民工的固定统计制度,无法获取农民工数量的精确时间序列数据。现有农民工数量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农业部等单位组织的较大规模的调查,这些调查数据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难以满足计量分析的要求。《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和《中国农业年鉴(2010)》中公布了改革开放以来历年中国乡村人口、乡村从业人员及主要行业分布状况(该统计口径中仍包括在外居住半年以上,但收入与家庭经济连为一体的人员),据此
农民工非农收入为农民工在城镇非正规部门从事非农产业生产获得的总收入。根据《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10)》中有关于“农村居民总收入”的历年统计数据,计算农民工非农收入=(工资性收入+第二产业家庭经营收入+第三产业家庭经营收入)×(乡村人口数/农民工数量)×农民工数量。
农民农业收入为假定农民工只在农业部门从事农业生产所获得的收入。本文利用《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10)》中的“农村居民总收入”减去农民工非农收入后的其他收入份额作为农民的人均农业收入。由于这部分收入是按照全部农村人口数量进行的平均,并非农民的农业收入,因此需要进行一定的数据处理,得到农民农业收入=(第一产业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乡村人口数/(乡村人口数-农民工数量)×农民工数量。收入数据均以1978年为不变价格。本研究模型中所用的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四、实证结果分析
根据理论模型和相关数据测算出1985~2009年农民工对经济增长贡献与成果分享如表2所示。总体来看,农民工对经济增长的总体贡献度较大,而对经济成果分享度偏低,二者均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从经济增长贡献来看,农民工数量和劳动生产率对经济增长贡献存在差异,且农民工数量对经济增长的总体贡献度高于劳动生产率的贡献度;从经济成果分享来看,农民工对经济成果分享相对比较稳定,但总体呈现出下降的态势。
(一)农民工对经济增长的总体贡献与成果分享分析
1.农民工数量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对农村劳动力形成巨大的就业空间和岗位需求,形成了大规模劳动力城乡流动和就业结构转移的局面。从表1可以看出,1985年以来农民工数量总体上几乎呈直线上升的趋势,1985年农民工数量为6713.6万人,1993年突破1亿人,2000年突破1.5亿人,2005年突破2亿人,2009年为2.45亿人,年均增长率为5.55%,远高于同期城镇化增长速度2.86%(国家统计局,2010)。农民工数量的增加使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农业部门转移到城镇非正规就业部门,使各种社会资源在城乡部门间重新配置,不仅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总体劳动生产率,也促进了经济增长。结果表明,农民工数量增加对总劳动生产率增长平均贡献率为19.96%,对总产出增长的平均贡献率为13.41%。
2.农民工劳动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从图1可以看出,劳动生产率在城乡三部门之间很不平衡,存在较大差异,城镇正规部门劳动生产率远高于其他两部门,而城镇非正规部门劳动生产率也高于农业部门。因此,农民工从农业部门进入城镇非正规部门,有助于提高自身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也使农业部门从业人员减少,进而提高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缩小城乡之间的劳动生产率差异,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从农业部门转入城镇非正规产业部门所引起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其主要是部门生产率差异所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农民工由于不断在城镇非正规就业部门从事非农就业工作,其自身劳动生产率也在不断提高。结果显示,农民工劳动生产率对总劳动生产率增长平均贡献率为17.60%,对总产出增长平均贡献率为16.58%。
3.农民工对经济成果的分享。农民工在对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同时,理应对经济成果进行同比例分享。但是,研究结果显示,农民工对经济成果的平均分享率为9.65%,对经济成果的平均额外分享率为5.81%,远低于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农民工对经济成果分享程度偏低的现实带来了诸多不利于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后果,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从1985年的1.86增加至2009年的3.33(国家统计局,2010);直接减少农民工的生活消费,拉低了居民总体消费水平;直接阻碍农民工进行教育和培训等人力资本投资及积累等。
(二)农民工对经济增长贡献和成果分享的4个阶段
1.农民工贡献下降、分享稳定阶段(1985~1989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农业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就地寻找非农产业发展和非农就业的机会。国家也开始对原有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制定了一些有条件放宽进入城镇的户口政策和法律法规,以适应人口流动和动态管理的需要。如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9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这些政策的出台放宽了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的限制,使农村劳动力迅速向城镇和非农就业产业转移。同时,国营企业改革的相对滞后,生活消费品和部分生产资料供应短缺,难以满足社会总需求,为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机遇。在此背景下,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掀起了“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高潮,乡镇企业成为当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渠道。这一时期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对总劳动生产率的贡献从62.29%下降至-6.63%,进而对总产出增长的贡献从39.75%下降至-5.12%,总体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农民工自身劳动生产率对总劳动生产率和总产出增长的贡献呈现出明显的波动趋势;农民工对总劳动生产率的贡献从89.41%下降至10.24%,对总产出增长的贡献从57.06%下降至7.9%。然而,农民工对经济成果的分享始终处于较高的水平,总体分享保持在11%左右,额外分享保持在7.3%左右。
2.农民工贡献轻微波动、分享缓慢下降阶段(1990~1995年)。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镇,给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国家开始实施“治理整顿”的宏观调控政策,采取压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等一系列经济措施,使乡镇企业发展受到限制,开始进入低潮,一部分乡镇企业关、停、并、转,其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下降,从业人员呈现负增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工的城镇就业转移,使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空间大幅减少。为了配合治理整顿工作的开展,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农民工流动的政策。如1990年4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1994年11月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的速度放缓。与此同时,随着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高速发展和本地乡镇企业吸纳能力的下降,沿海地区对劳动力需求增加,造成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异地就业已成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出现了劳动力大量、集中流动的“民工潮”现象。对此,国家出台一系列引导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如1993年11月劳动部印发《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1993.10~1996.12)》、1995年5月劳动部下发《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上述政策的出台推进了农村劳动力跨区域的有序流动,带动了流入地区经济发展。该时期内农民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出现轻微波动,农民工对总劳动生产率和总产出增长的贡献基本保持在20%左右。其中农民工数量对总劳动生产率和总产出增长的贡献小于自身劳动生产率提高对总劳动生产率和总产出增长的贡献,可见这一时期农民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主要取决于其自身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农民工对经济成果的分享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总体分享从10.51%下降至8.73%,额外分享从6.54%下降至4.46%。
3.农民工贡献剧烈波动、分享轻微波动阶段(1996~2003年)。由于国家对一大批国有企业进行重组和改制,产生了大量城镇下岗职工,使城镇就业形势严峻,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下降。同时,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企业自身发展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乡镇企业纷纷倒闭,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也被削弱。这一时期,国家的工作重心是解决城镇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在农村劳动力流动方面,以有效引导、合理规划为主。如1997年11月国务院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以后,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对外经济的发展,东南沿海地区对劳动力需求旺盛,开始吸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此时,国家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政策也发生了变化,开始逐步取消农民工城镇就业的各种限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市场,赋予城乡统筹就业新的内涵,积极推进就业、劳动保障、户籍、教育、住房和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凡在县级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在城镇落户的限制;2003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农民有序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转移,以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实现统筹城乡发展。农民工城镇就业转移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农民工对总劳动生产率和总产出增长的贡献均呈现剧烈波动的趋势,其中农民工数量对总劳动生产率和总产出增长的贡献基本上均高于其自身劳动生产率的贡献。同时,农民工对经济成果的分享也呈现出轻微波动的态势,总体分享保持在10%左右,额外分享保持在6%左右。
4.农民工贡献增长稳定、分享下降阶段(2004~2009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对外贸易和第三产业的强劲发展态势,东部沿海地区如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对廉价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就业转移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国家又进一步放松农民工城镇就业的限制,深化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和管理服务的政策。如2004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2006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合理有序地转移。然而,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沿海地区以外贸加工为主的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产业造成了不利影响,大量农民工被迫返乡,影响了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稳定性,使农民工城镇就业数量的增速减缓。这一时期农民工对总劳动生产率和总产出增长的贡献均比较稳定,基本保持在30%左右(2009年除外),其中农民工数量对总劳动生产率和总产出增长的贡献均高于其自身劳动生产率的贡献。同时,农民工对经济成果的分享呈现稳定下降态势,总体分享从8.66%下降至8.02%,额外分享从4.81%下降至3.89%。
五、结语
本研究显示,农民工对经济增长贡献主要依赖于农民工数量增加。农民工进入城镇非正规部门就业后,其自身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也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贡献。与农民工对经济增长贡献相比,农民工对经济成果分享程度较低,且总体呈现出下降的态势。农民工作为中国特殊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下的产物,游离于农村与城镇之间,在职业层次、工资报酬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与市民存在明显差距,无法真正享受市民待遇,只能选择在城镇从事非正规就业,使农民工在城镇就业能力低、就业流动频繁,与经济社会转型和城镇化发展的要求不适应。随着2010年初国内外经济开始复苏,沿海地区企业短期用工需求增加,沿海城市普遍出现“用工荒”现象。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角度分析,“用工荒”不是劳动力总量供应出现短缺而是低工资的廉价劳动力短缺,是由经济扩张引起的劳动力诱致性需求增加导致的区域性和结构性劳动力短缺。“用工荒”表面上是由于经济回暖、订单回升后导致农民工群体“用脚投票”的结果,实际上更多地反映出农民工群体不愿接受与劳动强度不成正比的低廉工资,迫于生活无奈下的“次优选择”。因此,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应注重提高农民工工资待遇和福利水平,让农民工充分享受经济增长成果,进而推动中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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