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公民身份概念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当代论文,概念论文,身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公民身份是“西方政治话语中的核心要素之一”(Hindess,1993:19)。在当代政治学研究中,公民身份曾一度为主流学界所忽视①,然而,至20世纪90年代,公民身份却一跃成为政治学界中“最喧嚣”的研究领域之一,且逐渐超越了传统的政治哲学与政治理论的研究范畴,而开始与经验研究相结合。实际上,公民身份的最新发展便是学界对诸如全球化、区域化以及西方社会中新社会运动潮的理论回应与反思。公民身份概念在政治学研究中的基础性,使得其对经验世界中的诸多新现象均具有普遍的解释价值;传统话语体系的滞后与局限又进一步催生了新理论的发展。有关公民身份的全新概念群的涌现便是这一理论再造过程的显著表征:诸如“超国家公民身份”、“环境公民身份”、“文化公民身份”、“多元公民身份”等新概念逐渐搭建起公民身份研究的全新话语体系。公民身份再次成为政治学领域的“支配性概念”(Lister,2003:2)。
然而,公民身份看似热闹的研究现状却隐藏着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首先,对于公民身份概念的过多解读使得这一概念面临“概念延伸”②的危险。几乎每一位学者都对公民身份进行不同于他者的界定,公民身份逐渐成为一个内涵模糊而外延过宽的“万能”概念。面对各种繁杂的界定,很多学者都无奈地承认,要给公民身份下一个确定以及完整的定义几乎是个不可能实现的美好愿望③。其次,正是由于公民身份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公民身份理论似乎成为一个无所不包、没有边界的理论:任何有关公民与政治共同体间关系以及公民个体间关系的研究均可被放置于公民身份的研究框架中进行讨论。而公民身份本身的概念内核与理论内核为何,这一问题却变得越来越难以回答。
二、何谓公民身份——三种概念与“最简定义”
如何界定“公民身份”这一核心概念在学界却依然存在诸多争议。在马歇尔看来,公民身份是“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所拥有的成员资格;拥有这种成员资格的人都平等地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Marshall,1950:28-29)。特纳将公民身份定义为“各种实践的集合,通过这些实践,人们获得了成为社会成员的能力,并相应形塑了资源在个人与社会群体之间的流动”(Turner,1993:2)。他认为,公民身份概念“本质上指的是社会成员身份在现代政治共同体中的性质”(Turner,1993:3)。延续马歇尔的公民身份权利说,倡导公民身份权利文化面向的澳洲学者帕卡斯基亦将公民身份理解为一种维系着整个政治共同体内成员所普遍享受的各种权利的成员资格(Pakulski,1997:73)。艾辛则将公民身份理解为公民为了争取和实践各种权利而展开的各种具体的行动(Isin,2008:15-43)。不难看出,公民身份概念至今依然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概念,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公民身份是一个“永恒变动着的概念”(Hoffman,2004:138),它需要人们持续的研究,并从概念、哲学以及价值等各个方面不断地展开及深化其内涵(Janowitz,1980:1)。
在公民身份的各种定义中,我们大致可以区分以下几种主要的界定思路。
其一,“资格”公民身份,即将公民身份理解为一种由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由政治共同体赋予其成员的正式资格④。这种界定方式通常伴随着公民身份的另外两个要素。首先,公民身份的权利要素——公民身份作为政治共同体中法定的、正式的成员资格,是公民向国家要求提供并保障其各项基本权利的最有力武器;其次,公民身份的平等原则——国家对公民所赋予的权利是由所有拥有成员资格的公民所平等地普遍地享有的。
其二,“权利”公民身份,它更明确、更直接地认为公民身份最重要的内涵在于其所维系的各种权利。将公民身份理解为公民权在公民身份的当代研究中可谓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界定方式⑤。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是公民身份权利这一话语体系的开辟者(Lister,1997:29)。他描述了英国公民身份权利由公民权向政治权和社会权渐进扩展的历史演变轨迹。马歇尔的权利理论为后来的学者所发展或批判,并最终产出了不少更加全面深入的理论学说与分析框架(Turner,1986,1990,1995;Pakulski,1997)。这些新发展大致从两个方面展开,一部分研究从纵向历史的角度探究公民身份权利的来源——公民身份权利究竟是统治阶层自上而下的统治策略,还是公民社会自下而上抗争的结果(Mann,1987:189-214);另一部分则从横向层面剖析公民身份权利在马歇尔所提出的“公民—政治—社会”三要素之外还可能存在的其他要素,如公民身份的文化要素(Pakulski,1997:73-86)。
其三,“行动”公民身份,即认为公民身份不应仅被理解为一种静态的法定身份或国家提供给公民的一系列公民权利,而应被理解为公民通过具体的行动来实践其所拥有的法定权利,并由此推动公民身份扩展深化的动态过程。“行动”公民身份在批判性地反思“资格”公民身份与“权利”公民身份的基础上,倡导应将研究视角由国家转向公民;它批评“资格”公民身份与“权利”公民身份的隐含假设:首先,个体一旦被赋予“公民”这一成员身份便自然地且实质性地成为一位合格的公民;其次,资格一旦被赋予,权利一旦被提供,所有公民都具备普遍的、同等的能力认识、理解以及实践公民资格与权利。再次,“公民”是一个“两分”概念,而非延续性概念;也就是说仅存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而不存在“好”公民与“坏”公民之分。
类似的分类在现有研究中还有很多,如凯文将公民身份概念分为道德的、法律的、以身份为基础的、参与的以及世界主义的公民身份(Kiwan,2005:38);沃尔兹首次区分了公民身份的“稀疏”概念与“深厚”概念,大致而言,其“稀疏”概念即凯文所谓的“道德”与“法律”公民身份概念,而“深厚”概念即指凯文所列的后三种概念。从这些庞杂的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出公民身份概念的多样及混乱。
西姆对公民身份的概念做过一个非常公允精确的评价,他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情境性”概念,所谓“情境性”,即公民身份所蕴含的内容以及它们的涵义随时都可能依社会、政治和文化的情境而变化(Siim,2000:1)。正是公民身份的这一特质使其陷入了“概念延伸”的陷阱。关注不同经验现象的学者都试图将其所关注的话题纳入公民身份的概念和理论体系中,尽可能地对公民身份作深厚解读。然而,这种研究状况造成的直接后果即是公民身份这一概念变成了一个无所不包的“全能”概念,它不再具备明晰的概念边界或确定的概念内涵,而随时可能随着情境的变化而随意地扩大或缩小其概念内涵与外延。
概念内涵的模糊性和概念外延的随意延展性使得公民身份变成了一个解释力极弱的理论概念。试图使用公民身份概念作经验分析的研究者很难以充足的理由说服他人使用公民身份而非其他概念。这一方面是由于公民身份这一概念的模糊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下公民身份研究的理论体系呈现出百家争鸣而缺乏系统整合的状态。研究者们尚处于乐此不疲地反馈经验世界、丰富公民身份内涵与类型的阶段——只需简单翻阅有关公民身份的最新研究,我们便不难发现诸多以某一形容词或名词作为前缀的公民身份新概念,如“民主公民身份”、“亲密公民身份”、“文化公民身份”、“多元文化公民身份”、“性别公民身份”、“跨性别公民身份”、“消费者公民身份”、“全球公民身份”、“世界主义公民身份”、“环境公民身份”等等。以上所提及的这些新概念并非存在于同一个理论分析平台,它们之间亦甚少对话。
为了避免公民身份研究中所存在的这种愈发展愈模糊的陷阱,本研究试图在解读公民身份各种概念类型的基础上厘清各概念中的“情境因素”与各个概念之间所共有的概念内核。本研究主张,要更好地理解公民身份,在对公民身份作出界定的时候,就应将公民身份本身的基本涵义与其紧密相关的各种情境因素明确地区分开来。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明确看到公民身份的稳定内核,而不至于迷失于各种复杂的定义中。受启发于熊彼特对政治学中另外一个含义极具丰富的概念——“民主”的经典界定,在本文中,笔者将公民身份的“最基本涵义”或其概念内核表述为对于公民身份的“最简定义”。公民身份的“最简定义”,即,公民身份是体现公民个体在政治共同体中的政治成员身份⑥。
这一“最简”定义包含两组固有关系和五个衍生要素。两组固有关系,即公民身份概念必然地反映公民个体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五个衍生要素,则分别指公民身份概念所体现的“实质要素”、“程序要素”、“规范要素”、“情感要素”以及概念本身所体现的“悖论性要素”。所谓“实质要素”,即与公民身份这一政治成员身份直接相联系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所谓“程序要素”,即指作为公民身份“实质要素”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规范曾经过怎样的历史过程被确定下来,以怎样的政治程序被保障,又是以怎样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过程被具体实施的。所谓“规范要素”,即在道德的、规范的层面上,公民应仅仅作为独立于其他个体且防卫于政治共同体侵犯的消极权利拥有者而存在,还是应作为一个其个体命运与他人以及共同体福祉紧密维系,且为了构建美好共同体而不断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行动者。公民身份的“规范要素”体现人们对公民身份中“公民”与“政治共同体”这两大主体以及它们之间的应然关系的理解。所谓“情感要素”,即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归属感及认同感,无论这些情感因素来自于公民对共同体所赋予的权利的功利性反馈,抑或是公民在参与建构美好共同体的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对于共同体以及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真挚情感。
最后,所谓公民身份概念的“内在悖论性要素”,是指在这概念中同时存在着的“包容”以及“排斥”这两个相矛盾的因素所带来的张力。公民身份的这一固有概念悖论存在于两个方面。其一,由政治共同体的边界带来的存在于边界内的“包容”和对于边界外的“排斥”。公民身份中的政治共同体总是隐晦地或是明确地被界定为存在一定的边界(最主流的理解将这一边界等同于民族国家的地理疆界),而公民身份所体现的所有为人类所追求的价值,如平等与正义,均仅在这一范围内才有效;超越这一范围,对某一人群的包容便可能意味着对非这类人群的排斥,平等原则也可能走向其反面,肯定甚至强化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实际的不平等。公民身份概念的“包容性”显而易见,在最理想的状态下,它所表示的政治成员身份以及从这一身份上衍生而来的各种权利都平等地为政治共同体内的所有个体所享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是对现状的描述或是对理想状态的规范性号召,公民身份意味着将共同体内的所有成员,无论其性别、种族、语言、信仰或阶层,都普遍地、平等地被纳入共同体所能惠泽的范围,分享共同的身份并享有共同的权利。虽然很多研究并未言明,然而公民身份的这一“包容性”却总是实际地存在一定的边界,这一边界划定了公民身份可作用的范围,存在于边界内部的个体或人群都可无差别地被纳入“公民”这一范畴,享有权利且被广泛认可。然而,这同时也意味着那些尚未进入该边界的人群不可避免地被排斥于公民身份的“包容性”所带来的各种权利、认可与广泛的好处。其二,即使在确定的政治共同体的边界内,“包容”与“排斥”带来的悖论也同样存在。如果前面所论及的第一种悖论表现形式所反映的是公民身份这一法定资格或身份赋予谁的问题,那么这里即将要讨论的第二种悖论表现形式则主要关乎这一资格由谁实践、如何实践以及实践到何种程度这些问题。“资格”公民身份或者“权利”公民身份总是隐晦地假设公民一旦被赋予公民身份的这一法律资格并取得相应权利之后都将无差别地、无障碍地充分运用这些权利来实现自我利益。然而,实际的情况是,共同享有成员资格的公民在使用权利的能力和资源等方面总是存在着差异与不平等。社会上总是存在一定的边缘群体或弱势群体,他们或为了争取更多权利,或为了争取主流社会价值的认同,或为了争取更多实际的社会公义与平等而不断抗争,以试图改造原有的社会等级体系与权力分配规则,从原来的边缘位置跻身于被广泛接纳及惠及的社会核心。霍夫曼因此称公民身份为“动量概念”(Hoffman,2004:138),对于这样的概念,我们必须要不断发展它,以实现这些概念中所表达的平等价值及对社会等级体系的反抗。公民身份概念因此为弱势群体争取社会正义提供理据(Lister,2007:49)。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民身份彰显“包容”与平等,却又无可避免地、持续地制造着“排斥”与差异。而试图扩大公民身份的“包容性”,限制及弱化其“排斥性”则成为了被边缘化的人们以及关注他们的学者们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
公民身份这一概念被学者们用来服务于各种理论发展的需求,其外延不断扩展,而内涵却变得模糊且有争议。公民身份概念的过度发展使其面临“概念延伸”的危险,而导致这一危险的根源在于学者们误将“情境因素”解读为公民身份的概念内涵,由于一定的“情境因素”总是与具体的理论论辩为依托,致力于不同理论背景下的学者们会有选择性地将不同的情境因素纳入到对公民身份的解读过程中,因此很多情况下,学者们虽共同使用“公民身份”这一概念,然而其具体所指却完全不同。这种现象使得公民身份的各种概念化及理论讨论缺乏有效的对话平台,又或者导致在完全不同的理论讨论背景下发展而来的公民身份概念被研究者混淆着使用,从而导致不必要的争论。
总之,为了避免或修正公民身份概念所面临的“概念延伸”问题,我们需要严格地将公民身份概念中的“情境因素”与其固有的概念内核区分开来。概念内核,即公民身份概念的内涵应明确且稳定,不因被置于不同的理论讨论环境而有所修正。本文将此概念内核称为公民身份的“最简定义”,它表示的是公民在政治共同体中的政治成员身份。此最简定义存在两组固有关系,即公民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现有的许多公民身份概念实际上已经是对这两组关系的再解读,因解读的角度不同从而导致各种概念之间的差异,如就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权利”公民身份以公民个体为分析单位,它倾向于认为公民是一个完全独立存在的个体,而“过程”公民身份则将公民个体置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个体非完全独立的存在,而是“社会人”,生而与其他个体有着无法割断的紧密联系;而就公民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资格”公民身份采取自上而下的视角,认为“公民”这一成员资格是政治共同体单方面的对公民的赋予甚至恩赐,相对而言,“过程”公民身份则更注重公民自下而上对资格或权利的争取与实践。在两组固有关系之外,公民身份的“最简定义”还包含五种衍生要素,这五种衍生要素可被视为理解公民身份概念或构建公民身份理论的五个不同维度,当代西方公民身份研究中的主要理论流派正是在公民身份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维度上的理论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公民身份的这五种衍生要素并不必然同时存在,而视理论分析的具体需求作不同程度的发展。可见,上文所提及的关于公民身份的各种定义,无论是“资格”说、“权利”说还是“行动”说,实际上,均是对“最简定义”下两组固有关系的进一步解读。而公民身份概念的衍生要素则实际上构成公民身份理论的不同研究主题。
①荷兰政治学者凡·根斯坦就曾断言“公民身份概念在政治思想家那里早已过时”(Van Gunsteren,1978:9)。
②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曾指出概念形成过程中研究者常犯的两种基本错误,即所谓的概念转移(concept traveling)和概念延伸(concept stretching)。所谓概念延伸,即某个概念的内涵被缩小或刻意模糊化,而外延或范畴却被不断扩大。概念延伸常表现为该概念被完全不同甚至相矛盾的理论视角所滥用。
③如,拉力(Riley,1992)在其对公民身份与福利国家的讨论中将公民身份视为一个“让人捉摸不定的概念”(slippery concept),见Denise Riley."Citizenship and the Welfare State",in John Allen,Peter Braham & Paul Lewis(eds.)Political and Economic Forms of Modernity.Cambridge:Polity Press,1992,p.180; Ruth Lister."Citizenship:Towards a Feminist Synthesis",Feminist Review 1997,57,p.28.
④在中文文献中,一些研究者直接将citizenship译为“公民资格”,正是采取了将公民身份作“最简定义”的界定方式。有关公民身份的“最简”定义,见下文的分析。
⑤在国内学界,公民身份(citizenship)在不少场合被直接翻译为“公民权”,除了实际分析的需要,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受到马歇尔理论传统的影响。
⑥类似的观点同见于,Ruth Lister."Citizenship:Towards a Feminist Synthesis",Feminist Review 1997,57,pp.28~48; Ruth Lister.Citizenship:Feminist Perspective.Macmillan:Basingstoke,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