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与运作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与运作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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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个数已占全国注册企业的99%,其生产总值约占全国企业生产总值的60%,但长期以来金融支持的相对滞后。为了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支持中小企业这一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健康快速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如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6月20日发出了银发(1998)278号文《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建立,各地顺应市场需求,逐步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增强银行信贷投入的信心,2000年6月15日,《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国办转发形式)正式公布,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缕东风。据统计,我国现有担保机构200多家,到位资金逾70亿元,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有关文件中规定,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供选择的机构形式主要有三类:一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企业法人);二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事业法人);三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社团法人)。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又要顺应市场的需求,管理上的多头化或放任自流,导致在机构的设置上有一哄而起的现象,如某市所辖各县(市)及一些乡(镇)已成立了“担保基金”、“担保服务所”、“担保公司”、“担保中心”、“担保互助会”等各种名称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的来源有政府预算资金;有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划拨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社会募集的资金;股东认缴资金及会员单位会费;其他来源等。在具体筹建及运作上基本为三种形式:一是政府组建、政府运作;二是政府组建、市场运作;三是市场组建、市场运作。三种形式各有利弊,第一种形式组建速度快,能较快地投入运作,但较容易产生严重的行政干预,必然导致低效率,产生高风险,最终导致生存危机。如成立于1998年8月的舟山市担保公司,是典型的政府出资组成的行政性公司,建立不到一年就套牢1亿多。第二种形式,由政府出面,组建运作速度快,但在某种程度上还摆脱不了“国有”的一些弊端,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发展速度缓慢;如某市的“担保中心”组建不到二年时间,已发展中小企业会员90家,并为其中44家企业贷款担保8381万元,至今无一笔风险产生,但业务发展的速度与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来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存在着做多做少一个样。多做多风险,等客上门,求稳的观念。第三种形式产权清晰、职责分明,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效率高,但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怎么搞没把握,很多企业、机构及个人不敢贸然参股,因此,采用这种形式组建慢、启动慢。目前第二种方式较为合适。这种形式既能体现政府财力为支撑的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又能发挥市场灵活运行的优势,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不失为现实经济环境中能被普遍接受的一种好形式,但随着市场的成熟及担保业务的规范和发展,今后必将更多地采用第三种形式。

担保机构的作用是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替银行承担贷款风险,所以要选择好协作银行。初期,协作银行不宜过多,一般以一家为好,并要互担风险,以防银行风险的转嫁。某市担保中心首选市商业银行为协作银行,实行会员制,申请入会企业必须首先经市商业银行同意,由银行把好第一关,市商业银行在风险承担及经担保中心担保的企业的贷款利率上,给子较大的优惠,从近二年时间的运作情况看至今未发生一笔风险,较好地保证了市担保中心的健康发展,体现了地方银行协助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对风险承担能力的大小最终要看担保机构自身资金实力的大小。目前,各地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一般在几百万元至一千万左右,从运作方式看它所提拱的信贷担保总额一般可达到其自身资产的5倍或更多,这事实上存在着信用扩张的问题,许多还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方往往对此比较感兴趣而对风险性认识不足。已建立担保机构的地方,虽然对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有了普遍的认识,但缺少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措施,同时也普遍缺少懂金融业务的高素质的管理工作人员。一旦发生逾期或呆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如某县级市一担保服务所注册资金300万,已发生风险担保两笔计130万元,占其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强。另外,因为其信用扩张的因素,如不实施有效监控防范风险,一旦风险额超过自身资本,则不仅会扼杀这一对中小企业发展极具现实意义的新生事物,而且还会影响到金融秩序,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补偿和风险化解机制。如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与协作银行建立风险按一定比例分担的机制,以防止风险的转嫁;合理界定担保总额和单户担保限额;建立并落实反担保制度和措施以分散担保风险,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可参照银行信贷工作的“三查”制度,对申请担保企业及法人进行认真的调(审)查。建立和健全审、保分离制度等一整套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以有效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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