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控制论视角下的虚拟社会治理机制_社会管理论文

社会控制论视角下的虚拟社会治理机制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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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各种组成部分的功能(而非物理性质)在网络上的组合。①与我们的传统社会一样,虚拟社会中有各种参与者,涉及社会运作、人际交往的各个层面,也汇聚着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当前虚拟社会凸显出的问题和矛盾,已经影响到了现实社会的正常运行。但是,网络虚拟社会有特殊的运作机制,已经超越了传统社会管理的控制能力。隐忧之下的互联网治理,是关涉实现美丽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议题。

控制论是信息社会三大理论之一,社会控制论是社会学的分支。社会控制理论的奠基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Edward Ross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论述了社会控制的必需条件,提出了法律、道德、舆论、风俗等十几种控制工具,并详细阐述了它们在发挥社会控制作用中的运行机制。社会控制“是一种社会行为,即社会通过各种手段,运用各种方式,使个人和团体的行为能有效地遵从社会规范,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整体协调、促进社会正常发展之目的”。②而虚拟社会治理,就是清理网络上出现的种种乱象,以实现网络社会的有序化。由此,社会控制的思想满足虚拟社会治理的内在需求。从社会控制论的视角出发,可探索出虚拟社会治理的必要条件和实施机制。

一、控制主体:虚拟社会治理的参与者

虚拟社会管理应该是以政府监督为主导,行业自律与网民有序参与相结合的过程。政府是虚拟社会治理的上层主体,而互联网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普通网民都是下层主体。共同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发挥不同作用。

政府应该扮演虚拟社会管理监督者的角色,监督并促使法律规范的尽快出台和有效实施。在监管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机关首先应明确虚拟社会管理的具体职责,且监督落实到位。目前,我国的网络监管有多个政府部门协同,工信部主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技术规范,公安部主管与网络相关的公共安全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管理网络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网络的经营行为。各管一隅的方式虽然利于对口管理,但也容易导致在管理的盲区下相互推诿,而在利益丰厚的领域又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如此,一旦发现紧急网络舆情,难以找到应急处理的部门,就会耽误事件的处理进程。

互联网企业和从业人员是虚拟社会平台的提供者和维护者,其作为治理主体的职责就是要在行业道德规范达成共识,以行业准则来规范自律,在传播设计和技术维护环节,保证自我的角色行为遵从法律要求和行业规范,形成良好的业界道德行为生态。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但企业不能因追逐利润而进行恶意炒作和恶意竞争,绑架用户利益来攻击竞争对手。互联网企业在追逐利润的同时,也应该承担在网络世界的社会责任,通过技术机制以抵制低俗信息和不实信息的传播。从更小的层面说,无论是从事技术、内容、销售还是管理岗位的互联网从业人员,都应遵守职业操守,提高服务意识。从事内容生产和编辑的工作人员应本着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处理网络信息,切不可盲目媚俗。能接触到用户信息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要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不可利用工作之便侵犯他人隐私甚至从中获利。

网民是网络社会的最小节点,是和谐有序虚拟社会的最终受益者。至2012年12月,我国的网民总数已达5.64亿,网民的平均周上网时间为20.4小时。③网民创造内容、分享互动,构成网络消费链的重要一端,是虚拟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民若从自身做起,遵守网络参与规则和道德规范,才会有助虚拟社会的健康运行,反之则会出现种种问题。技术本身无对错之分,虚拟社会中出现的问题乃网络参与者使然。作为虚拟世界中数量最多、最活跃的主体,网民应该具有基本的网络使用素养,形成有序参与的公民意识。

二、控制对象:虚拟社会治理的重点

我们所讨论的虚拟社会控制的对象,就是网络世界中的种种乱象。一般来说,网络世界愈发成熟,其“双刃剑”的性质也愈显突出。由于缺乏充分合理的监管,近年来负面问题不断,比较突出的是网络暴力、网络隐私侵害、网络侵权和道德失范。虚拟社会管理的对象虽说有大小轻重之别,但治理的重点就在上述4个问题。

(一)网络暴力

所谓网络暴力,分为网络言语暴力和行动暴力。言语暴力表现为在网络散布的各种污蔑、诽谤和谣言。而行动暴力则是从虚拟到现实社会的升级,往往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网络暴力的横行,表面上是由于现在言论环境的相对宽松,导致网民在发表言论时缺乏语言的节制。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人们在现实社会的矛盾和压力下,通过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而形成的网络狂欢。网络暴力的辐射面广,负面影响巨大,严重损害虚拟空间的社会秩序,也威胁到现实社会的和谐安全。网络暴力形成的土壤一部分是网络固有的特性,另一部分是社会心理的弱点。集体无意识促使了网络暴力的产生,而从众心理催化了暴力行为的扩散。网民喜欢用道德的准绳约束他人,并且容易受到从众心理的驱使,盲目加入对他人的暴力批判中。面对不同派别不同立场的言论,网民在激烈讨论中经常缺乏理性思考、客观分析,在论战中会从就事论事发展为纯粹的相互攻击。

(二)网络隐私侵害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虚拟社会的延伸。所谓网络隐私权,指“公众在网络上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④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应用方式的多样化,泄露用户信息的几率较以往大大提高。大量网站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送cookies搜集用户信息,记录用户在网络上的一举一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甚至转卖。

网络的开放性为数据的传播和搜集提供了便利,让个人或组织更容易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为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难题。网络的匿名性,也使很多人肆无忌惮地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利,而在现实中这些人虽然想侵犯他人隐私但却难于实施。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和行业规范,很多网站对用户注册时提供的信息没有妥善保护,一旦出现因技术或人为原因造成个人数据使用和保管出现纰漏,就会导致隐私权的侵害。

(三)网络侵权

自由地传播和分享信息是网络社会的基本理念之一。网络旨在推崇知识共享,以尽可能少的保留版权利益来促进知识和文化的传播交流。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为人们带来便捷的分享功能,但是无节制的复制却损害了版权所有人的利益。一些个人和组织滥用网络赋予的开放和分享的权利,肆意侵害知识创造者的利益。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的发展速度跟不上盗版技术的更新速度,因此破解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并非难事。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为复制信息提供了最大的便捷,只要轻点鼠标就能瞬间完成复制过程。数字信息经过无限次复制,内容品质也不会下降。许多组织和个人在转引的时候只关注内容的转载,却有意无意忽略了注明原文的出处,大量版权内容被非法复制或抄袭。智力资源是互联网产业的基石,也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无视知识产权损害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侵害了知识生产的动力,无疑是虚拟社会中的毒瘤。而遗憾的是,网络世界中的知识产权比传统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困难,无论从技术和操作层面都存在着难度。

(四)道德失范

网络社会打破了传统社会观念,但新的网络道德行为规范尚待建立。网络使每个人都成为传播者和信息传递的节点,无形中消解了传统社会的传播中心,达到了去中心化的效果。网络的去中心化推动了草根的崛起,而草根精神的核心内涵是“打倒权威,破坏传统”。草根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社会权力运作中的沉疴,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步。但问题在于,破坏传统后却少有建树,导致网络社会成为一个无序的世界,既没有道德的约束,也缺乏法律的制裁,以致当前网络社会可谓是乱象丛生。网络催生的多元价值观念,无疑加剧了管理的难度。传统社会经过数千年的演变,有一整套固化的价值体系难以改变。社会中的小众观点和理念,难以在公开场合觅得一席之地。而网络的开放性和包容力为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和碰撞提供了平台。各式各样的亚文化就是这一平台的产物。网络社会中的活跃群体为年轻人,他们更容易接受多元价值观念。一些年轻人为追求标新立异,故意挑战传统价值观,以出位的言行吸引人们的眼球,以达到心理上的满足。更有甚者,为获取经济利益,博取社会影响,肆意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传统道德观念。

三、控制方式:虚拟社会治理的机制

面对互联网世界中出现的各种负面问题,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已不能满足虚拟社会治理的需要。传统社会结构为金字塔形,其管理也相应地适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而网络是一个去中心化、扁平化、多节点的社会结构,需要更加多元的管理机制。我们对虚拟社会的管理,可以参考管理传统社会的模式,但不能完全照搬。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根据网络的技术特征、传播特征和应用特征,寻求虚拟社会管理的独特机制。

美国管理学家卡斯特(Fremont E.Kast)参照控制理论的多种定义,认为其含义至少包括三大方面:一是抑制或限制,二是指导或命令,三是核对或验证。⑤这三个方面对应了实施管理的三种主要方式。

(一)“抑制或限制”

“抑制或限制”发生在负面问题未显露之时,是一种预防式和常态化的控制手段,以教化、预防为主要手段。教化指通过教育感化、环境影响等手段实施控制。教化主要通过宣传、教育和涵化等方式,用文化培养网络世界参与者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在树立虚拟社会规范时,也需要通过文化传播让网络参与者经历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化过程。虚拟社会的规范教育首先应让参与者提高新媒体素养,懂得网络传播的规律,知晓简单的技术概念,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能从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海洋中提取有效信息,自觉抵御网络有害信息的侵扰,不信谣,更不传谣。在此基础上要遵守虚拟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伦理规范,避免侵犯他人权利、侵害他人利益。总之,要利用网络开阔视野、拓展思维,更加智能便捷地处理工作,提升生活品质,而非沉溺于虚拟世界的幻彩迷光,被其负面影响所俘虏。

预防网络社会危机事件的重要方式是及时处理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紧密联系,相互影响。虚拟社会中的问题来源于现实,正是现实社会中的一些现象得不到妥善处理,才有人在网络这个“减压阀”中缓解压力。处理好现实社会中的问题,无疑会推动虚拟社会中类似问题的解决。解决虚拟社会中的问题只是治标,若要治本则需从现实社会入手。处理好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矛盾,许多虚拟社会中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相反,如果不能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问题,治理好虚拟社会只是南柯一梦。

再则,建立完善的预警制度亦是事前管理的有效办法。任何舆论事件都经历了从萌芽,到发展、冲突、高潮、平息的过程。谣言、矛盾一般都出现在发展、冲突和高潮阶段。如果我们能及时监测到舆论的萌芽和动向,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澄清事实、解决问题,防止因信息处理不及时和沟通不畅带来的损失。预警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全方位的舆情监测体系,包括纵向和横向两部分,纵向即从中央到地方的监测体系,横向即同级别不同部门的综合监测体系。整个监测体系内部要各有侧重、分工协作。在中央层面,舆情监测要从大处着眼,关注在全国范围内有普遍影响力的议题,如官民问题、医患问题、环境问题、物价问题等等。地方层面则应各有侧重,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部署监测方案。另一方面是配备专人应对突发事件,要依据网络社会特点和网民的行为特征制定快速反应、联动出击的应对方案。设立网络舆情的有效监测机制,针对网络突发事件成立专门的应急工作小组。对监测到的舆情苗头做出快速反应,尽早处理。这些专门人员应该是具备基本的政府行政能力并经过培训,懂得信息传播规律,懂得危机公关的专门人才。

(二)“指导和命令”

“指导和命令”是在解决问题当时使用的方法,是虚拟社会治理的上层主体政府部门在处理问题时的行动反应。网络的扁平化和多节点特性,决定了虚拟社会的管理不能采取“封、捂、堵、压、瞒”等手段。无数网络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已经证明拦堵不是处理问题的好办法。如果沿袭传统社会依靠行政权力阻碍信息传播,从而阻止事态升级的做法,只能使事件向着更加恶化的方向发展。虚拟社会管理中的具体处理问题的方法需创新,确保控制到位,管理有效。面对问题快速反应,及时处理,透明公开才是有效的管理方式。

首先,面对媒体网民的质疑,负责处理事件的政府部门应持积极合作的态度,如实公开相关信息。真诚沟通是处理问题的应有态度,与网民互动时切忌以权压人、敷衍塞责。

其次,在处理舆情事件时,快速的反应能力是关键。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现有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处理现实社会问题必须要经过一套行政程序,而这样的处理方法和效率,无法对瞬息变幻的时事动态作出及时反应。监管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的4小时内做出应对,即新媒体时代的“黄金四小时法则”。应有的状态是,一旦发生网络舆情事件,相关政府部门首先应通过网络第一时间发布信息,澄清事件的来龙去脉,让真相自动杜绝谣言的传播。接着立刻着手处理事件,启动调查程序,尽快公布调查结果,追究责任,让公众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并知晓处理结果。

再者,要利用第三方“意见领袖”的影响力帮助澄清事实,传递真相。网络世界中意见领袖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依然非常强大。在众说纷纭、流言四起的舆情事件发生时刻,拥有良好口碑的意见领袖适时发声对事件的解决大有裨益。

(三)“核对或验证”

“核对和验证”是事后审视和惩罚的机制,依靠法律和舆论二者相互补充来完成。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到网络社会和网络参与者安全的行为要通过法律方式予以惩戒。目前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还没有全面纳入国家的法律管理体系中。现有的法律法规又不能完全适应虚拟社会管理的需要,遇到涉及互联网的法律问题,只能从规范现实社会的法律中寻找类似条款作为判定依据。由于虚拟社会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无法通过法律对网络中的违法行为实施惩戒,这就加大了虚拟社会治理的难度。这种现状不仅不利于保障公民在网络自由言论的权利,更不利于政府部门在管理新媒体舆论时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依靠行政法规和条例来管理,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约束力不强。我们认为只有尽快制定针对网络社会各方面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才能为虚拟社会的治理提供基本依据。

虚拟社会管理的相关法律要具备操作性,从新媒体内容和违规行为的界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给出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要明确所涉及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虚拟社会中的各种参与主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成体系。虚拟社会的法制化涉及社会多方面问题,需从各个角度进行规范和明确。仅仅一部法律无法满足治理的需求,虚拟社会中最亟须治理的4个对象都需要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因此,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指导下,建立一部虚拟社会治理的总括性法律,再以此为核心,延伸出多层次、多领域、更为细化的法律法规,使虚拟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律可依。由于网络世界的更新变化速度远快于传统社会,所以虚拟社会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的制定和修订也必须跟上形势的变化,不让不断涌现的虚拟社会新现象、新问题成为治理的盲点。

此外,舆论可作为法律的补充,执行一部分社会惩戒功能。“法律太笨拙,它不能满足社会的所有要求”。⑥而舆论恰好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人是社会动物,必须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极少有人能完全不受人际关系和社会评价的影响。赞扬和支持驱使人们按照规则和道德行事,而谴责和反对让人们在违背道德和规则前三思而后行。舆论执行惩戒主要表现为在言语上对不良行为予以谴责,在人际关系上疏远不良行为者,在行动上给予不良行为者肉体惩罚。与法律相比,舆论的适用范围广,执行速度更快,执行成本更低,更适用于对不道德行为的惩戒。例如,情节较轻的网络暴力行为,无法动用法律手段制裁,但却可以通过舆论谴责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和约束,这种惩罚可以立即用虚拟社会的公众执行,不必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也不必动用律师、法院等法律工具,执行成本低。

一个和谐有序的网络虚拟社会,必将对现实社会的管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我们的管理者要明白,虚拟社会不同于现实,现实社会的管理经验不能完全照搬到虚拟社会治理中,且虚拟社会治理的经验并非一成不变。治理虚拟社会不光治标还得治本,因为管理者处理的不仅是网络中的问题,也是现实社会矛盾在虚拟社会中的反应。本文提出的虚拟社会管理机制在执行的时候还应考虑具体问题的具体情况,并在不断的应用过程中总结提升。

①Magid Igbariat,"The driving forces in the virtual society",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vol.42,issue 12,Dec.1999,64~70.

②吴刚,张敏杰:《转型时期的社会控制论纲》,《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③CNNIC:《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调查》,2013年1月,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301/t20130115_38508.htm.

④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

⑤[美]弗莱蒙特·卡斯特,詹姆斯·罗森茨韦克:《组织与管理:系统方法与权变方法》,傅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520页。

⑥[德]鲁道夫·冯·耶林:《法律的目的》第2卷,1905年,转引自[美]E.A.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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