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经济模式的比较与演变趋势_金融论文

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经济模式的比较与演变趋势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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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7326(2001)05—0029—04

西方发达国家中,由于各国历史渊源、文化传统、法律习惯和道德规范的不同,公司经济型态即公司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的基本形式,存在着很大差别。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盎格鲁——萨克森模式和欧洲大陆模式。盎格鲁——萨克森模式主要盛行于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又称美英模式,欧洲大陆模式则盛行于以德国为代表的欧元区国家,由于日本公司经济型态的特征与这些国家的极为相似,所以又称德日模式。

一、两类公司经济型态的主要区别

盎格鲁——萨克森模式和欧洲大陆模式这两种类型的公司经济型态在所有权结构、融资方式、治理结构及雇员的地位等方面存在有很大的区别:

1.所有权结构。在以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盎格鲁——萨克森模式中,所有权以高度分散的社会公众为基础,所有权集中程度极低,大部分的公司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上市,通过股票市场完成资本供给和风险分配的功能。而在欧洲大陆模式中,所有权高度集中,公众化的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并不突出,金融机构大量持股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是所有权结构的基本特征。据普劳斯(Prowse)统计,1984年,日本754家大型非金融企业中,最大五个股东的持股百分比最小为11%、 最大为85%,平均为33%。所有权平均集中度比美国(1980年从457 家非金融企业抽样)高出30%。(注:Prowse,S.D.,“The Stucture ofCorporate Ownership in Japan”, The Journal of Finance,1992(47).)德国大型非金融企业与美国、英国的相比, 所有权集中程度更是高得惊人。在德国,最大五个股东拥有公众股的百分比最小为15%、最大为89.6%,平均为41.5%。 所有权集中程度平均比美国的(25.4%)高出60%多,几乎是英国的(20.9%)两倍。 (注: Edited byGavin Boyd,“The Struggle for World Markets”, Edward ElgarCheltenham,UK.Northampton,MA,USA,1998,PP8.)欧洲大陆股票所有权的集中程度也比英国的高出许多。在对德国171 家大型非金融企业的抽样中,弗兰克斯和梅耶(Franks and Mayer)证实其中85%的企业的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1/4,57%的企业的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1/2,22%的企业的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3/4。而与此相对应的英国企业单一股东持股的百分比(1992年)分别为13%、6 %及1%。

表1 美英和德日公司的所有权普通股(占总股本的百分比)结构比较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

(1990) (1989) (1988) (1990)

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 0.5 8.125.2

人寿保险公司2.9 13.2

20.0 2.7

其它保险公司2.6 4.1

养老基金

26.5 32.0 0.9

相互持股6.6 8.0 3.4 3.6

家庭持股

54.4 20.019.423.1

非金融企业 n.a.8.039.325.2

政府 3.0 7.1 0.6

国外6.4 9.020.0 4.2

总计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 Pieter W. Moerland,“Corprate Ownership andControl Structure”,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1995(10).

表2 欧盟主要国家的市场资本化(1988)

国内股票市场 GDP 市场资本化占

资本化(10亿国内公司数 (10亿欧洲 GDP的百分比

欧洲货币单位) 货币单位)

比利时51186125 41

法国 192459795 24

德国 207402

1028 20

意大利

115211695 17

瑞典 89232193 46

西班牙75369285 26

英国 594

1993685 87

总计1369

4500

4002 34

资料来源:Booz—Allen Acquisition Services (1989).

表1 给出了两种公司经济型态的代表国家的普通股所有权的总体水平。显然,在美国,家庭持股(即个人股东)占主导地位,而日本的金融机构是最大股东之一。盎格鲁——萨克森国家之外的国家,非金融企业是其它企业的重要股东。而在盎格鲁——萨克森国家,养老基金拥有相当多的股票。

2.融资方式。在盎格鲁——萨克森模式中,股票市场和金融市场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公开资本市场十分活跃,而银行持股则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因而,公司主要是通过股票市场和金融市场融资,债务资金供给者和股票资金供给者相互分离。而在欧洲大陆模式中,银行部门十分强大,公开资本市场并不发达,加之国家对银行持有其它企业股票的比例没有什么限制,所以,银行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盎格鲁——萨克森模式中的股票市场和金融市场的作用。美国、英国股票市场和金融市场高度发达,为企业通过公开市场融资创造了条件;而绝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的股票市场规模较小,也不活跃。这种金融环境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市场资本化程度。表2列出了1988年主要欧盟国家的市场资本化情况。 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英国股票交易比欧洲其它国家的股票交易重要得多。英国市场资本化占GDP的百分比相对较高(87%),而德国(20 %)则相对较低。尽管英国的GDP少于德国的GDP,但其国内市场资本化和国内上市公司的数量却超过欧洲几个主要大国的总和。1993年,美国国内企业在纽约股票市场、芝加哥股票市场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数目分别为 1788家、2940家、4310家,市场资本化分别为4220、3876 、791(10亿美元)。同年,东京股票市场仅有1667家国内企业上市, 市场资本化为2906(10亿美元)。(注: Pieter W. Moerland, “Corprate Ownership and Control Structure ” , 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1995 (10).)另据OECD1995年统计,1994年,英国、美国、德国股票市场资本化程度(占GNP 的百分比)分别为95%、70%、11%。

在欧洲大陆国家和日本,国人有倾向于银行储蓄而不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传统,储蓄率大大高于盎格鲁——萨克森国家,从而使银行有雄厚的实力为企业提供绝大部分的资金。1980—1990年,日本、德国和美国的储蓄比例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日本的储蓄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1%提高到35%,德国从22%提高到26%,而同期美国的储蓄比例则从19%降到13%。(注:Pieter W.Moerland,“ Corprate Ownership and Control Structure” ,

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1995 (10).)1993年, 德国家庭储蓄占可支配收入的12.4%,美国仅占4.1%。 (注:[法]米歇尔·阿尔贝尔《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中译本,第122页。 )欧洲大陆的企业一般不到股市上去筹措资金,它们向银行寻求所需要的资金,从而形成了独特的银企关系。

3.治理结构。治理结构是指关系到公司控制权的权利和责任的结构,其职责是处理经理与资金供给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实质上是对公司经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制衡机制。现实中,两类模式的公司在解决治理结构问题的方式上各不相同。

在盎格鲁——萨克森模式中,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经理)手中,股东所有权和经理控制权的分离以及股权资本供给者和债权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离使股东和经理之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双重代理问题。由于大公司的股份为众多股东分散持有,单个股东实际上是没有控制经营者的能力的,他们不得不依赖于外部的控制机制。因此,股票市场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异常活跃并发挥着主要的惩罚作用。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来,大量的敌意重组发生在盎格鲁——萨克森国家,掀起了一股通过敌意接管、代理人竞争等进行公司重组的高潮。

在欧洲大陆模式公司,由于所有权高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手里,他们可以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直接对经理行为施加影响。尤其是银行具有的双重身份(主要的贷款者和股东)使它们有动机和能力直接监督经理。而且,企业之间交叉持股所形成的犬牙交错的所有权结构也成为公司控制权市场事实上的障碍。此外,在这些国家的企业文化中,敌意接管通常与“不名誉”联系在一起,会遇到猛烈的抵抗,敌意接管难以获得成功。所以,直接监督有助于企业维持下去,董事会(或监事会)成为了有决定性意义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4.雇员(劳动者)的地位。在盎格鲁——萨克森模式中,公司被视为代表股东利益的工具,公司关注的唯一目标是尽可能最大赢利,而对雇员则关注不够。雇员在公司的经营中基本没有发言权,他们只是被视为为了得到最大短期效益的一种普通生产要素,是可以随意聘用、解雇的劳动工具。雇员的工资水平随公司的不同景气阶段随时发生变化,公司和雇员之间完全是一种金钱关系,双方奉行契约主义原则。这种自由雇佣制对劳动者形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使劳资关系较为紧张。

盎格鲁——萨克森模式反映了劳动者无足轻重的情况,而欧洲大陆模式则或多或少呈现相反的特征。欧洲大陆国家的社会民主主义影响广泛,并日益深入人心,在这种背景下,公司比较重视社会性和互助性,力求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劳资冲突较为温和。就与雇员的关系而言,公司对雇员承担的不仅仅是劳动报酬的支付,而且要承担劳动者对社会的责任,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职业教育、职务提升等问题,又要关心劳动者个人以及家庭的生活问题。因此,劳动者不仅仅只是被雇佣的一种简单的生产要素,他们还分享社会和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雇员在监事会中也有代表,尤其是在大公司,法律赋予雇员直接介入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权力。例如,在荷兰,关闭工厂、企业清算或兼并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德国公司中有一个双层的管理结构即经理委员会,对公司的管理负责,由监事会指派并向监事会报告,雇员在监事会中有代表,1976年通过的《共同决定法》明确规定,所有雇员超过2000人的大公司必须实行共同管理制,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雇员代表共同组成,雇员代表的人数与股东代表的人数是对等的。(注:Martin G.Schnitzer,“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 (7th edition), South- Western College Publishing 1997,pp170.)德国公司的雇员参与管理是欧洲国家的一个典型。日本绝大多数的大公司则实行终生雇佣制,强调整体关系,重视团队协调,在鼓励雇员参与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

两类公司经济型态中劳动者迥然不同的地位也反映在公司的收入分配方面。总的说来,盎格鲁——萨克森模式公司分配给资金供给者的比例大大高于分配给劳动者的比例,而欧洲大陆模式公司的分配重心则倾向于劳动者。迪琼恩(H.W.De Jong)曾对1991年欧洲最大100家公司净增加值的分配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盎格鲁——萨克森模式公司分配给劳动者的比例(低于70%)显著低于欧洲大陆模式公司分配给劳动者的比例(高于80%),而分配给资金供给者的比例(20%)以及分配给政府的比例(10%)却较高。(注:[荷]约里斯·范·鲁塞弗尔达特等主编《欧洲劳资关系》,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中译本,第178 —179页。)可见,盎格鲁——萨克森模式对资金供给者较为有利, 而欧洲大陆模式则对雇员有着强大的吸引力。

二、两类公司经济型态的演进趋势

两类公司经济型态的发展途径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盎格鲁——萨克森模式与欧洲大陆模式的差异是巨大的。那么,不同公司经济型态的进一步发展将会是差距越来越大还是逐渐趋同呢?当然,对这一问题很难有明确的答案。因为两类公司经济型态各有自己的优势和长处,答案只能依靠实证经验来证明。尽管如此,从理论和一些可观察到的迹象上看,两类公司经济型态有进一步趋同的征兆。

由于股市融资(盎格鲁——萨克森模式的特征)比银行融资(欧洲大陆模式的特征)更有成效,欧洲大陆国家现在向这方面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目前,股东对管理者的力量对比在上升,这自然会推动股市的发展。由于金融、股东慢慢地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银行的融资地位有所下降。在德国,观察家们注意到,“管家银行”的传统观念开始淡化,公司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忠于它们的老银行客户,为数众多的监事会席位被银行官员占据也日益遭到了公众的批评。日本的调整变化也已经引起了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刺激了股市的发展。此外,由于防银行呆帐、坏帐以及公司内部融资能力的增强,对主银行制具有较大的稀释和冲淡作用,出现了公司脱离银行的情况,银行在公司方面的作用日益弱化。

与此同时,盎格鲁——萨克森模式中也出现导入欧洲大陆模式的一些内在特性的动向。首先是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在改变。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英等国逐渐重视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放松银行对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制,出现了银行向公司的投资渗透,银行对公司的影响正变得越来越显著。其它的金融机构,如共同基金、保险公司也正成为盎格鲁——萨克森型公司的重要股东。其次,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作用受到挑战。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极端功能已逐渐失去了重要性。一些经常运用的策略如对企业进行突然袭击、财产剥夺、敌意接管、垃圾债券、绿色邮件以及各种防御措施已经引起了严重的问题。无节制的市场重组可能会对特定的持股者以及整个经济有害的观念已被普遍认可。另外,90年代以来,持股主体高度分散的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单个家庭直接投资的比例显著下降,机构股东持股的比例大幅度提高,而且机构股东的持股态度有了明显的改变,从简单被动的持股者变为积极主动的监督者。美国虽然没有正式统计,但估计在90年代,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机构股东持有的股票为上市股票的50%以上。(注:H· W · De Jong,“European Capitalism: Between Freedom and

Social Justice”,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1995(10).)机构股东的份量如此之大,很可能会成为公司控制权市场发挥作用的障碍。再者,盎格鲁——萨克森模式正逐渐借鉴欧洲大陆模式的经验、传统和价值取向,开始关注劳动者的地位,着手促进劳动者的参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各州先后对以往的公司法进行修改。从指导思想看,现行的美国公司法没有放弃公司的经营者必须为股东赚钱并受他们治理的观念,却增添了新的内容,如公司的经理除了对股东负责外,还应该对非股东的利益关系人承担责任并受到他们的治理。此外,员工持股计划的普遍推行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雇员的地位,有助于缓和紧张的劳资关系。《商业周刊》早在1981年就指出:“……一种新的企业关系体系和根本不同的管理办法正在美国形成。它的目的在于结束已经在管理部门和劳工之间发展起来并且威胁着许多企业的竞争力的敌对关系。”(注: [日]青木昌彦《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 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中译本,第178页。)

当然,上述迹象还远远不足以对两类公司经济型态的进一步发展做出预测,还存在着朝相反方向发展的趋势。然而,比较而言,我认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全球竞争的加剧,两类公司经济型态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加深必定会为它们的优化组合开辟新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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