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20年的政治发展——为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年而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而作论文,政治论文,为纪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是我国跨世纪的行动纲领。政治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纪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之际,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20年来中国政治发展进行全面的回顾和总结,对于推动政治发展,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纲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政治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20年来,中国社会的政治如同其他社会领域一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出现了崭新的局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政治发展目标
政治发展目标从总体上规制政治发展的方向,给政治发展提供动力。在政治发展进程中,衡量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程度,需要在价值理念上设立若干标准,其目标可谓其中之一。现实的政治发展,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制定出各种各样的具体目标。国外研究政治发展理论的学者,对政治发展的目标提出过各自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诸如民主政治、大众参与、政治平等、政治合法、政治制度化、政治理念化、政府能力提高、政治稳定或秩序化等。我们认为,政治发展作为一个不断的历史过程,每个国家、每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政治发展目标。中国从近代以来的政治发展大体经历了一个半世纪,这一历程从其所要实现的目标而言,曾先后设计并实现了反对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推翻封建主义统治,争取人民民主;在人民民主专政前提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科学地分析了国内外形势的特点,把握时代脉搏,更加具体地明确了新时期政治发展的目标,并为此作出了努力。
民主。按照当代各国政治学者赋予政治发展的涵义,民主是政治发展最本质的要求(当然不是政治发展的全部)。当今世界,民主化已经成为世界潮流,西方世界在不时地调整民主政治的形式,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将民主化作为政治发展的目标,不断地推进其民主建设的进程。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开始组织和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争取民主的伟大革命斗争,经过浴血奋战,终于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民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邓小平在1979年召开的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议上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并认为“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6页。)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强调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中共十二大把建设高度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并要求把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把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一个重要方面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共十三大则把建设民主作为总体目标之一纳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中共十四大进一步强调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中共十五大又再一次强调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再次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提出要健全各项民主制度。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领导之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经历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开启了社会主义经济现代化、政治民主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历史进程。
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研究,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历史经济进行了初步总结,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形成了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问题的一系列科学理论。诸如: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重要特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战略任务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形式与内容的统一、目的和手段的统一,政治民主、经济民主与社会民主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从国情出发;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制化;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要与经济、文化建设协调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一个渐进和发展过程;等等。这些理论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理,又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建设的具体特点,为顺利地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理论服务。
与此同时,在实践上恢复了建国以来建立和形成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探索和创造了一些新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则、形式和方法、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党内民主得到恢复和发展,不仅恢复和健全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而且以各种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发展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了保障人民民主,使民主制度和法律化,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企事业民主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取得了重大进展;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和形式日趋畅通,各种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渐完善。
统一。统一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行使主权的前提条件。尽管本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超国家机构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全球性的问题不断增多,然而,民族国家仍然是国际关系中的主要行为主体和基本单位。因而维护主权和领土的统一,是主权国家的神圣职责。实现统一是存在统一问题的国家政治发展的首要目标。近代中国由于遭受许多列强的侵略,它们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造成中国长期四分五裂的局面。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中国大陆实现了空前的统一。然而十分遗憾的是,当时台湾、香港、澳门尚在祖国统一的大门之外。尽快结束分裂局面,实现国家统一,日益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同时也给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的政治发展增加了所必须解决的任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和香港、澳门、台湾的现实,提出用“一国两制”的构想,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和平统一祖国的基本思想,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并从1979年元旦起停止对大金门、小金门等岛屿的炮击。1979年初邓小平访美,第一次公开表述了“一国两制”的最初设想。1981年国庆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向新华社发表谈话,提出了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九条方针,进一步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和平统一祖国的基本立场,使“一国两制”更加具体化。1982年9月,当时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邓小平在会见她时明确提出用“一国两制”的构想收回香港的主张,并声明这同样适用于解决台湾问题。1984年12月中英两国政府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并于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一国两制”的构想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为香港问题的最终解决确立了法律依据。此后,对“一国两制”的构想又作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1995年前夕江泽民发表重要讲话,就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提出了八点主张。1997年7月1日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香港顺利回归祖国。现澳门回归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有序地进行。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海内外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中国共产党人把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为自己的历史责任,并为此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并表示“我们完全有决心有能力最终解决台湾问题,不管在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道路上有多少艰难险阻,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和所有中华儿女,从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携手并进,祖国的完全统一和民族的全面振兴,一定能够实现。”
政治稳定。政治稳定主要是指政治系统在总体上长期保持有秩序、有规则和合法的协调、良性运行,是一种变与不变相互制约下的动态平衡和有效系统控制下的积极运动。政治稳定要求其运行机制,能容纳、疏导社会的利益矛盾,具有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诸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发展变化的控制和调适能力。政治稳定一般情况下是各国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理想选择。它既是政治发展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前提、保障,又是民主建设的基本社会政治条件。然而,各国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表明,现代化进程往往是政治上最不稳定的时期,各种利益矛盾、冲突、撞击急剧增加,往往容易诱发社会动乱。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能否保持政治稳定,是现代化事业能否顺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在政局动荡的情况下,任何事业均会失去稳固的支撑点,阻碍、破坏政治发展进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始终把政治稳定作为长期追求的目标。邓小平几乎在所有的重要讲话、重要谈话都对政治稳定的极端重要性予以强调。1979年3月他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中国将重新陷于混乱、分裂、倒退和黑暗,中国人民将失去一切希望。”(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6页。)他认为“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4页。)。他多次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必须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没有政治稳定,社会动荡不安,什么改革开放,什么经济建设,统统搞不成。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排除一切导致中国混乱甚至动荡的因素。”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所作的《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的重要讲话中,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摆在重要位置。中共十五大报告多次提到维护安定团结。根据我们的理解,政治稳定可分为几个层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此均有明确的原则性要求,并取得了显著成就。
其一,政权的稳定,政治制度的稳定。政治制度作为社会政治关系的规范体系,是对社会政治结构基本性质的规定,是不同政治力量相互作用的产物。政治制度发生根本改变,便意味着统治阶级地位的根本变化,从而带来整个社会性质的根本性转变。所以任何一个统治阶级总是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以维护和巩固其政治制度。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这些制度,充分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表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政治上的特点和优点。正是依靠这样的政治制度,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保障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因而保持政治稳定,首先表现为保持这些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这是我国实现政治稳定的最根本的政治基础,如果离开这个政治基础,政治稳定也就无从谈起。为此,1979年邓小平就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后来又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写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并构成党的基本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20年来无论国际国内形势如何变幻,始终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的政治制度,并利用其政治优势,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不动摇。
其二,政治路线和政策的稳定。政治路线是国家政治活动和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政策是指党和国家为了有效行使权力和完成一定时期的重要任务对有关全局性行动确定目标,制定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措施和政治手段。二者均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政策、政治路线会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调整,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但一般而言,根据实际情况、反映大多数人利益制定的政治路线、政策,在其目标实现之前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整个政局的稳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渐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一系列政策,并反复强调它们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邓小平曾这样指出:“我们现在的路子走对了,人民高兴,我们也有信心,我们的政策不会变的。要变的话,只会变得更好。”(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9页。)1989年后,他又指出:“以后我们怎么办,我说,我们原来制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照样干下去,坚定不移地干下去。”(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7页。)在1992年南方讲话中又突出地讲到这个问题:“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只有坚持这条路线,人民才会相信你,拥护你。”他还特别强调“城乡改革的基本政策,一定要长期保持稳定”,“我们说党的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要长治久安,就要靠这一条。真正关系到大局的是这个事。”(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7和371页。)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国际国内发生了不少重大事件,中国丝毫没有动摇过大政方针,这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能够经受风浪考验,开创目前这种局面的可靠保证。
其三,政局稳定。政局稳定也就是国家的政治局面稳定有序。政局稳定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状况以至整个民族精神风貌和社会治理水平的一个标志。政局稳定也是政治稳定的一个表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十分关注政局的稳定,为此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并将其始终置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首先,利用法律这个有力武器,同各种严重犯罪分子作斗争,几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都强调这一问题,并曾提出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犯罪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几次开展“严打”斗争,对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团伙犯罪、“黄”“赌”“毒”等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维护了社会秩序,创造了稳定的政治环境。其次,适时调整利益分配机制,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利益格局的变动,新旧体制转变在给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注入活力和生机的同时,也加剧了原有利益结构的分化、转换和新的利益结构的重组,引起新的利益撞击、矛盾和冲突。其中绝大多数矛盾大量地和主要地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虽然是一种非对抗性的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好也会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为此,党和国家在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方面,总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各种手段予以处理。特别是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为标准,适时出台各种改革措施,诸如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知识分子政策、统一战线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各种利益分配机制的适时调整,减少了各种利益的磨擦、矛盾。江泽民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论述,关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若干重大关系等重要论述,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法。再次,拓宽公民参与渠道,在共产党领导下循序渐进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支持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共产党领导的本质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民主建设,公民行使权利必须依法进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国家而言,还必须不断地开辟公民参政议政的途径,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通过完善各种民主制度,,不断地创造各种条件和各种形式,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同时,特别强调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强调民主建设必须有步骤有领导地
进行。邓小平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与法制。”(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7页。)他积极主张取消“四大”,认为“四大”不是一种好办法,它既不利于安定,也不利于民主。根据党中央的建议和人民群众的要求,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未再规定“四大”,强调要把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制、民主与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正因为如此,20年来既逐步地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拓宽了公民参与的渠道,又保证了社会的有序、稳定。
法治。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国家的方略。西方一学者曾这样认为,“由一种法律体系代替个人专断行政是现代化在政治领域的一块界碑,承担着诸多任务的现代行政机关若不依靠法制而依靠其他基础,便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注:费·伊·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第21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法治作为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是伴随着工业文明兴起而出现的。它作为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参数。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曲折历史已经表明,如果没有法治,社会的现代化是难以想象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决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与专制独裁是根本对立的,在本质上应该实行法治。人民民主制度的任何一个层面,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依赖于法制来实现。邓小平曾经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从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高度,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确认和明确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和战略任务。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邓小平及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有关法制方面的论述逐渐增多,内容也日趋丰富,到1986年初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著名论断,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相提并论,对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到了理论指导的作用。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大报告中指出:“没有民主与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对我们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上的精辟总结,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发展。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跨世纪纲领提了出来。这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历史上新的
里程碑,引导我国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根据邓小平的论述和法制建设的实践,实现法治,应努力做到:
其一,根据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形成以权利为基础的新格局。法治应该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要求法律建立在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等的基础之上,构筑法律体系。正如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一切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只能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国家管理的某些权力。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就提出,应当把立法工作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日程上来。为了适应新时期立法工作的需要,1979年之后全国人大通过立法和修改法律,不断完善我国立法体制,从而建立起一套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和修改法规,省级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体制。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得到进一步完善,20年间共制定328项法律和有关规定,国务院颁发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省制定了5000多项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国家生活的一些主要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久的将来将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其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机制和运行秩序是法治的基本要求。20年来在这一方面,我们作出了极大的努力,邓小平曾反复强调在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他曾指出:“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他强调指出,“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违法乱纪,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办”,“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2页。)新宪法明确规定,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从战略的高度把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一项制度,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中共十二大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写入党章,并明确指出,“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自此,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成为全党活动的准则,从而保证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其三,从制度上保证一切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这些都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邓小平曾多次号召“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0页。),要尽快制定各种必要的行政法规,使各级政府部门做到依法行政,在全局上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强有力的政府工作系统。他还特别强调要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希望政法工作者除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社会知识以外,还特别要大公无私,作风正派。
同时要改善党对政治工作的领导。中共十四大通过的部分修改的党章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邓小平曾反复强调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来管理。
最后,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法律不仅是人们行为的准则,而且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因而邓小平主张进行法制教育,他要求“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60页。)“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4页。)他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我们的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3页。)为此,1985年召开的全国第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作出决定,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对象,一是干部,二是青少年。从此全国范围陆续开展了几次普法教育,各级各类学校都开设了法制课。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较20年前普遍增强,正在逐渐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
二、协调政治关系,实现社会整合,最大限度地调动政治发展的主体性力量
政治发展既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更是一个自觉的过程。政治发展过程的展开,其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政治主体的作用。而政治主体的作用发挥得如何,取决于对政治主体力量的认识、把握和利用程度,说到底,取决于各种政治关系的协调程度和社会的整合状况。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自出现政治现象以来,也就出现了各种政治主体。各政治主体在进行各种活动的过程中,便形成了彼此之间的复杂关系,这是社会政治的本质内容。这种关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各政治主体能动性的发挥,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政治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尽管有其自己的逻辑,然而它并不是独立于社会的现象,它是物质利益关系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理解、把握政治关系的锁匙在于经济关系、物质关系。政治关系同时又是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关系,在特定的条件下超越社会具体问题之上的带普遍性和实质性的矛盾,都有可能通过政治主体演变为政治关系。能否有效地协调政治关系,不仅关系到能否调动政治主体的积极性,而且影响到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果断地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实事求是地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主要任务和阶级结构,以及各种政治关系的新特点。邓小平曾十分明确地指出:“在这三十年中,我国的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国工人阶级的地位已经大大加强,我国的农民已经是有二十多年历史的集体农民。工农联盟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基础上更加巩固和发展。我国广大的知识分子,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老知识分子的绝大部分,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我国的资本家阶级原来占有的生产资料早已转到国家手中,定息也已停止了十三年之久。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作为劳动者,正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力量。”(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5-186页。)正是基于这种分析,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的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科学的表述;同时也指出,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既要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观点,又要反对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观点。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必须用新的思路、新的方法加以解决。也正是因为正确认识和处理阶级关系,对少数敌对分子、敌对势力依法实行有效的专政,同时严格区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调整人民内部的关系,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适时出台有关政策,调适社会各阶层的关系,从而使处于同一政治联盟的阶级关系协调发展,保证了政治发展主性力量的不断巩固和壮大。
民族关系在多民族国家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关系,这种关系处理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因而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民族问题的理论在恢复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深化和发展,认为我国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和民族关系,在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就已经形成了。这种民族关系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劳动人民之间的问题,其表现是平等、团结、互助。这样便澄清了“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与此同时。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医治了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遭受的创伤,民族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明确提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总方针就是,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国民族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那就是要结合各民族和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特别是要贯彻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和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各民族地区的法律地位和权限,规定了民族自治地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自治地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使少数民族实现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有了更加切实可靠的保障。同时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帮助民族自治地区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人才。民族区域自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真正做到了民族团结、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共十五大再次重申,“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加强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这就为进一步合理地处理民族关系指明了方向。
当今世界上政党政治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日益扮演更为活跃的角色,在政治舞台上成为最基本和最为重要的力量。世界各国在政党活动的历史上,在处理政党关系问题上形成了多种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由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优点。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在野党之间的关系,而是亲密友党相互合作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多党合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关于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理论和实践有了很大发展。首先对民主党派性质的认识产生了飞跃,认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和人民团体,成为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中共十二大确定在原来与各民主党派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成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中共十三大又明确提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主张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并把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89年12月,在邓小平建议下,中共中央和民主党派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在总结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共同拟定了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能的方案,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之后在中央与地方普遍重视下,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中不断完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渠道逐步拓宽,民主党派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和人民政府中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1992年之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新阶段。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民主党派也确立了以共产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总任务作为自己的纲领,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贡献力量。民主党派不仅成为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成为我国维护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的重要力量。
此外,20年对党政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进行了合理的调整。正是通过协调各种政治关系,实现了社会最大限度的整合,巩固和壮大了最为广泛的政治联盟,增强了全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中国政治发展提供了力量源泉。
三、探索出中国政治发展的独特道路和方法
政治发展的目标确定之后,究竟选择什么样的道路和方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人类历史上,政治发展的具体道路可谓千姿百态,不一而足。这是由于成功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适合各国的具体国情,而且必须根据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政治状况、中心任务和具体目标而确定。在各国政治发展进程中,从来没有一成不变的、适合于所有国家的模式,任何将一种形式作为唯一的标准的做法和想法都是不现实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为科学的思想武器,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近代以来革命的基本经验,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努力,终于创造性地提出了武装夺取政权,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新中国建立之后,又成功地找出了一种独特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模式。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后,我党为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了艰苦曲折的探索。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我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伴随着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全党思想获得了解放,在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进行科学总结和对国际环境、时代特征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找到了适合中国政治发展的道路和方法。
首先,在中国的政治发展道路上,必须走自己的路。当代世界,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和联系已更为密切,在这个时代,国际环境作为外部因素,对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当中国开始现代化政治发展的过程时,世界上已有许多成功或比较成功的范例。毫无疑问,这些经验对我国的政治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但是,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走自己的路。邓小平强调指出:“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更不能丢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6页。)要把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方式统一起来,形成自己的发展模式,必须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邓小平为当代中国的发展道路和历史走向作了明确的规划,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转折点,开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1981年6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历史经验和改革开放起步阶段初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逐步确立的适合我国情况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道路的主要方面进行了总结,初步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中共十二大标志着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开始。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大开幕词中郑重宣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页。),“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3页。)同时,他正式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纲领性命题。此后,中国的政治发展始终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在健全和完善基本政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根据新时期的阶级结构和社会主要矛盾,扩大和巩固了广泛的政治联盟,形成了以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联盟为基础的爱国统一战线,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和发展了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独特优势,在坚*
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不断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自主权,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基层社会发展民主管理和群众自治制度,在实现祖国统一的问题上,实行“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并已顺利地实现了香港主权的回归。综观20年中国的政治发展,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显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既牢牢把握住了时代的特征和脉搏,又始终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紧紧围绕中国政治发展的主要任务,从而顺利地推进了中国政治的发展,实现了政治发展新的飞跃。
其次,以改革的方式推进中国的政治发展。政治发展和现代化理论告诉我们,在政治发展过程中,具体方式、具体方法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认为,暴力是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但是,与崇尚流血、恐怖的暴力主义不同,马克思主义仅仅把暴力视为争取民主,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他们历来不反对革命的和平发展。况且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用什么样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未曾详尽论及。我们党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的政治发展过程的转折关头,曾经准确地把握政治发展的新变化,提出过“革命时期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然而在随之而来的实践中,由于我们党的历史特点,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在观察和处理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新矛盾、新问题时,容易把已经不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仍然看做阶级斗争,并且面对新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又习惯于沿用过去熟悉而这时已不能照搬的进行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群众性斗争的旧方法和旧经验,导致阶级斗争的严重扩大化,从而违背了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发展的规律,采取了不正确的政治发展方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在提出完善政治制度、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战略目标的同时,选择确定了推进政治发展的方式——改革。中国共产党人认为,我们的政治制度优于其他制度,但其自身依然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在某些环节和具体形式上,还有不够完善和成熟的地方。但是,由于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因而不需要通过暴力手段加以解决,不需要采取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只能采取改革的方式。改革是对某些体制的革故鼎新,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不是抛弃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邓小平看来,社会主义制度可分为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体制),我国原有的政治体制的弊端就在于这种体制的结构和功能容易导致政治生活的不正常状态,难以抵制“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例如,“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7页。)因而邓小平多次强调制度因素所具有的重要意义。20年来,根据实际需要,党和国家科学地规划了改革的实际进程,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①在巩固执政党地位,改善党的领导的同时,实现党的职能与政府职能分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机构分设
、权力交叉、职能重叠、体制不顺、责任不清、权力过分集中等问题,促进了政府行政能量和效率的提高。②加强和改善了中共党组织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努力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逐步形成了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的决策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完善了民主监督制度。③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逐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变政府对经济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主要抓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工作。与此相适应,20年内进行了四次机构改革,目的在于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④在加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中央权威的同时,通过下放权力,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央与地方的新型关系模式。⑤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不同特点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选拔领导干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离休、退休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大力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等等。
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在改革过程中,20年来严格地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生活的基本特征,从初级阶段的政治环境和客观情况出发,设计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方法和手段,把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作为评价一国政治体制的标准之一,并把有利于推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政治体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和根本任务。在批判地学习、借鉴外国一切对我国有用的东西的同时,绝对不丢掉我们的优势,“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并且总是十分明确地强调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在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
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发展的长期性和渐进性所决定,政治体制改革又必须排除各种干扰,始终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我们党尤其清楚地认识到,政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影响政治发展的因素也是一个积累的过程,因而“不是一次能完成的”,用搞运动的方式是不可取的,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从事,时刻注意处理好政治改革与政治稳定的关系,以政治改革促进政治发展,以政治发展维护政治稳定,以政治稳定保障政治改革。20年来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由于坚持了这些原则,使其真正起到了推动政治发展的作用。
综上所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政治发展,既明确了目标,并为此孜孜以求,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就,也最大限度地调动了政治主体参与政治发展进程的积极性,并终于找到了推进中国政治发展的独特道路和方法。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协调发展,中国的政治发展将会创造出新的奇迹和辉煌。
标签:政治论文; 邓小平文选论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论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邓小平理论论文; 邓小平南方谈话论文; 人民民主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经济建设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宪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历史政治论文; 法治国家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法律制定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宪法修改论文; 宪法监督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