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业管理状况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状况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价格评估业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项全新的行业。近十年来,它以其迅猛的发展速度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在中介服务领域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在评估业管理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也逐步暴露出来,尤其是部门垄断、诸侯纷争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要求规范评估市场、加强对评估业统一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面对这样一种现状,作为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物价部门应该做些什么?如何在价格评估领域中找准自己的位置?这是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在当前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能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以及新的服务“热点”不断涌现的形势下,具有特别重要的研究意义。
一、我国价格评估业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价格评估业管理现状
有关数据表明,到1995年底,全国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各类价格事务所和评估公司约两万家以上,从业人员估计在10万人以上。由于评估领域不断拓展,介入评估业管理的行政部门也由最初的物价局、国资局、国土局和建设部,发展到金融、保险、财政、税务、工商、交通等十几个部门。从整个范围看,价格评估业的管理目前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国家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二是估价协会的行业自律性管理。
1、行政管理。为了使评估事业的发展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国家对评估工作进行行政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较为完整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和完善价格评估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各项方针政策;对拟从事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审批评估立项,确认评估结果等。在行政管理上,起步早、工作面大、工作力度大的几个部门要属国资局、国土局和建设部,这三个部门不仅管理着占评估市场80%以上的国有资产、土地和房地产的评估业务,而且分别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和评估管理办法,建立了注册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行使着比较全面的行政职能。相比而言,物价部门除了在涉案物品的估价上明确了管理权限外,在国有资产、土地和房地产等主要价格领域都无法进一步深入,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系统的管理办法,更没有在全国建立起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2、行业自律性管理。行政管理不能取代一切,特别是对于作为社会公正性中介服务行业的评估行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社会公正性行业应通过建立独立的社团组织对行业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即以社团成员共同确认的专业准则和行为规范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由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的管理过程。它通过向会员推行评估职业技术准则、职业道德规范,拟订评估师资格标准,组织评估师的教育、培训、考试和考核,实行注册评估师制度,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等手段,实现对评估行业的管理。我国正式成立的评估协会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协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和评估标准。此外,国家计委也正在筹建中国价格评估咨询协会。
目前,我国对评估业的管理主要是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以行业协会为辅;管理手段以行政手段为主,以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为辅。
(二)评估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评估业的绝大多数管理部门是所评估对象的专业主管部门,与其管理的评估业务存在不可分离的利益关系,这就使它们无法保证自己在管理中独立的公正地位,从而不能确保价格评估的“公正、公平、公开”。一方面,专业管理部门经济利益的存在,使得其对评估业的行政干预无法避免;另一方面,政企不分所造就的尚未真正“脱钩”的评估机构在评估中也难以摆脱部门利益的束缚,做到公正和公开,以上双重因素的作用严重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2、由于缺乏对评估业的统一领导,从而导致了政出多门、法度不一、评估机构设置不规范、价格评估标准和规程不一致、价格评估业无序发展的局面。此外,多家管理部门插手价格评估业,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领域由多家部门来管理的状况,突出表现在土地与房地产市场上,使得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现象严重,委托评估方对此意见不少。
3、政府部门与协会组织在管理职能上分工不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我国现有的几个专业协会,表面看组织机构是健全的,但专职人员不过1—2人,主要人员由行政主管人员来兼任,这就造成许多属于协会的工作职能实际上由行政主管部门来行使,如组织评估师资格考试、制定评估标准和技术准则等;同时协会的一些日常工作也因此不能全面开展,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等作用发挥不够。
4、管理手段不当。目前对评估行业的管理主要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应逐步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伴以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的综合管理模式。
二、物价部门的两种选择
物价部门在价格评估业蓬勃发展的十年间,由于种种原因而没能抓住机会,确立起对价格评估业的领导地位,这不能不说是物价工作的一个失误。面对评估市场亟待规范、对评估业的管理亟需完善的状况,物价部门应做何选择?对此有两种思路:一是物价部门应尽快承担起对全国评估业统一领导的重担;二是物价部门首先要抓住时机,尽快抢占评估“阵地”。下面就此作比较分析。
(一)由物价部门对全国评估业进行统一管理
要改变目前评估机构过多、过滥,评估中行业垄断、行为不规范等混乱状况,从根本上打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格局,必须对价格评估业实行统一管理。这在很多部门及有关人士中间都已达成共识。
1、对评估业进行统一管理的必要性。(1)国内评估市场发展的要求。尽管评估市场方兴未艾,但行业垄断、诸侯割据的现象已严重干扰了评估市场的秩序,加剧了评估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了评估的质量和评估机构的权威性。要从根本上解决评估行业中现存的这些问题,只有改变这种有悖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原则的管理体制,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才能在我国最终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评估市场。(2)从国际上看,在市场发育比较成熟的国家,对评估业实行统一管理已成为惯例。例如美国,其对评估业的管理也分为行政管理和自律性组织。
2、为什么要由物价部门统一管理。对评估业进行统一管理,是评估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那么,由哪一个部门来行使这一管理职能呢?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将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作为价格评估业的管理部门,是比较容易接受的提法,但具体到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也有两个部门可供选择。一个是财政部,一个是价格主管部门。由财政部出面对评估行业实行统一管理,是国外通行做法。例如在美国,由财政部一次性拨款500万美元设立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接受财政部的直接领导。因此,一些人士坚持:如果在我国设立评估委员会,应仿效国外的机构设置,将委员会设在财政部下面。但从我国国情来看,将领导权授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更符合我国当前机构设置上的职能分工,理由更为充分:(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包括对各种价格行为进行调控、管理和监督。价格评估作为价格服务的一项内容,同时要接受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因此,国务院和各级政府价格部门对全社会的价格评估业务负有指导的责任。(2)自价格评估业开展以来,物价部门一直发挥着较好的组织协调作用,与多个专业部门(如国土局、建设部)一起,共同制定了许多相关政策和法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对价格评估业行使综合管理职能上,没有哪一个部门可与之相比。(3)要杜绝行政干预,保证价格评估的“公正、公平、公开”,就要遵循“回避”原则,做到价格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与评估业务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在这点上,物价部门可以保证处于一个客观公正的位置上。(4)国家和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长期从事价格调控和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拥有较强的价格管理队伍,所属的价格事务所在价格评估领域有较好的基础。因此,由价格主管部门出面来行使对价格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名正言顺。
3、如何对评估业进行统一管理。对价格评估业实施统一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逐步推进。首先要成立全国价格评估委员会。考虑到我国价格评估业管理上的复杂性,为了协调与各专业评估机构的关系,在政策上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发挥原有的管理优势,更好地实施统一管理,可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资局、建设部、国土局等几个主要部门联合组成全国价格评估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健全各级组织机构,在各省市相应成立地方价格评估委员会,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通过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制定有关评估行业的全国统一性法律、法规,形成以法律手段为主的管理模式;对专业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资质审查,完善备案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技术、行政多种手段对评估业进行管理和监督;鼓励发展行业自律组织,在各专业协会的基础上,成立一个综合的估价协会,并统一评估标准,规范评估的方法、程序,加强教育和培训体系。
(二)物价部门先抓住时机,尽快抢占评估“阵地”,巩固对本系统优势项目的管理地位
对全国评估业进行统一管理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但统一管理的时机尚未到来。当前,物价部门的首要任务并不是为“统一”而战,而是抓住评估业务迅速开展的时机,开阔视野,找“空档”,尽快抢占评估“阵地”。
1、主要依据。(1)部门利益之争使得统一管理的步伐受阻,近期内统一无望。目前,参与评估业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十几家,其中,国资局、建设部、国土局都已有近10年的管理史,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具有一大批经资格考试认定的注册评估师。单从每个部门来看,所管理的评估业正处于一个蓬勃发展时期,在这个阶段提出统一管理,来自各方的阻力会很大。除了部门利益这个根本性问题之外,关于各部门所制定的政策法规如何调整、估价师资格如何统一等一系列现实问题也极其复杂,因此,统一管理之路势必艰难而漫长。(2)物价部门在价格评估领域有自己的管理优势。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价品估价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至此,国家计委和各级物价部门对价格评估的管理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权威部门的认可,并进入司法程序。以此为开端,物价部门应进一步发展自己的优势项目,在自己的“专项”上多想些办法。(3)价格评估市场出现的新领域是物价部门的新机遇。随着市场中产权交易的扩大,资产评估已不仅仅局限于国有资产部分,还涉及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等非国有资产的评估,此外,对保险理赔价格、公物拍卖的认定也是评估市场的新阵地。对此,一些地方的价格事务所已积累了很多经验。如:到1995年底,江苏省价格事务所已从事公物拍卖150余次;1996年初,广东省价格事务所进行首例商标价值公证,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提供了经验;新疆自治区价格事务所把估价业务范围扩大到对保险理赔价格的认定、对非货币资产纳税进行价值认定以及开展金融系统财产抵押贷款评估业务方面,同时开展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由此看来,物价部门从事价格评估并不缺少市场机遇,关键是如何去发现,如何去争取。
2、实施策略。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发挥自身整体功能作用,采取重点突破、稳中推进的策略,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方面巩固既有成果,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价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时机,向全国各地物价系统宣传贯彻这一办法,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开拓评估市场新领域,创造条件,找“空档”。抓住保险理赔价格、公物拍卖认定、商标价值认定、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等项目,并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对这些领域中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责任。同时加强对国有资产、土地、房地产等评估工作的管理,深入下去,提高工作力度。
客观地说,物价部门的这两种选择在现阶段都有其实现的合理因素和制约因素。实现统一管理是大势所趋,但会遇到很多问题。物价部门除了面对各部门争夺管理权和许多因统一而带来的现实问题外,也存在缺乏制约手段、参与评估市场的深度和力度不够等不利因素。采取第二种思路,可保住自己的管理区,并开拓新的服务领域,是一种现实选择,但从长远看,随着市场机制的健全,以统一管理的格局来取代诸侯割据的局面是历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