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历代中央政府与达赖喇嘛的关系_驻藏大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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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以前,中国西藏地区一直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这是由中央政府批准的地方区域性的政治管理制度。其特征是:神权、宗教与地方政权三权集中于宗教领袖达赖喇嘛(包括班禅喇嘛)之手。其实施表现为由中央玫府批准达赖喇嘛(包括班禅喇嘛)管理西藏地方政教事务。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关系就体现为中央政府与达赖喇嘛(包括班禅喇嘛)的关系。本文以历史史实为根据,拟对中央政府与达赖喇嘛的关系作一阐述,以昭示中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统属关系本质。

历史上“达赖喇嘛”的称号是对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救)中地位最高的两大活佛之一的一种尊称(另一活佛为班禅喇嘛)。“达赖喇嘛”这一称呼是在三世达赖索南嘉措(1543-1588)时期开始称呼的。早在一世达赖根敦珠巴(1391-1474)和二世达赖根敦嘉措(1391-1474)时期,还没有“达赖喇嘛”称号。所称“一世达赖”、“二世达赖”的称谓是后来的追封。明万历六年(1578)土默特蒙古俺答汗尊格鲁派领袖人物索南嘉措为达赖喇嘛(即达赖三世)。当时俺答汗赠给的“圣识一切瓦齐尔达喇达赖喇嘛”这一尊号。所谓“圣识一切”之“识一切”意为一切智慧,是藏传佛教在显宗修行方面对有最高成就的僧人的称号;“瓦齐尔达喇”,梵文音译,意为“金刚持”,是在密宗修行方面对有最高成就的僧人的称号;“达赖喇嘛”是蒙古语和藏语的合称:“达赖”蒙古语意为“海”,“喇嘛”,藏文音译为“上师”,达赖喇嘛由此得名。

自13世纪西藏正式归入中国元朝版图以来,历朝中央政府都十分重视对西藏地方的治理,在中央专设机构或直接由中央管理西藏地区军政要务。中央政府还依例管理藏传佛教,规定其主要教派首领地位之确立须经中央政府的册封、任命方能有效。自明朝起中央政府对藏传佛教及其教派采取大力扶植的政策。当时,西藏地方盛传的是藏传佛教,其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个是玛尔巴创立的噶举派(白教);另一个是宗喀巴创立的格鲁派(黄教),即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所信奉的教派。当时统治西藏地方的是噶举派的第司政权。因此西藏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不是通过达赖喇嘛来维系的,而是通过中央政府支持和扶植西藏的噶举派来管辖西藏的。但是,在明朝时期格鲁派迅速发展并与中央政府开始接触,1557年,三世达赖喇嘛前往内蒙传法,路过甘肃时他接受了俺达汗的建议,致信明代宰相张居正,“释迦牟尼比丘所南坚措贤吉祥,合掌顶礼朝廷,钦封干大国事阁下张:闻名显如日月,普天皆知,我保佑皇帝,昼夜念经,祝赞天下太平。压书礼物:四臂观世音一尊,阁下吩咐顺义王(俺达汗)早日回家,我当劝其遵命返回。”(注:《张文忠公全集》,奏疏八,转引自牙含章:《达赖喇嘛传》,华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这封信是一件反映达赖喇嘛与中央政府关系的重要历史文献。它说明:第一,索南嘉措根据明朝皇帝的意图,办成了一件皇帝办不到的好事,即由其劝顺义王由青海返回西藏;第二,这是达赖喇嘛与明政府正式发生关系的见证。尽管明政府还没有给他赏赐封号,但按明朝制度规定,只有法王国师才有资格向皇上进贡,这说明明政府已经承认了索南嘉措在西藏的崇高地位。明神宗也曾派人迎接索南嘉措前往北京。不幸的是,索甫嘉措于1588年在内蒙古逝世,北京之行没有实现。

四世达赖喇嘛名为云丹嘉措,他只活了14岁。当时西藏政局动荡,中央政府与他的联系很少。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后对西藏的治理更加严密,中央政府在西藏行使主权管辖的施政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中国在清朝时期基本形成了管辖西藏的一套办法。即:中央政府通过支持达赖喇嘛在西藏建立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再通过达赖喇嘛领导西藏来实现中央有效管辖西藏的意图。此间,也由于清中央政府对达赖喇嘛、班禅喇嘛的大力扶持和格外优祟,格鲁派有了空前的发展和繁荣,才敢于挤压其他教派,迫使许多小教派改宗,使格鲁派在西藏宗教界取得独尊地位。也正因为如此,清中央在治藏政策中明文规定,西藏各大活佛包括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圆寂后转世灵童的确定权在中央。当举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坐床和亲政大典时,需要报请中央,由中央派大员亲临主持。清顺治皇帝数次邀请五世达赖进京,1652年,五世达赖罗桑嘉措(1617-1682)进京入见,献土仪。为了确立达赖喇嘛在西藏的统治地位,1653年顺治皇帝颁赐金册、金印,敕封五世达赖,正式确定了达赖喇嘛的封号。“四月丁巳遣礼部尚书觉罗郎球,理藩院即席达礼等,送封达赖喇嘛金册金印于代噶地方,文用满汉图白忒字。”金册上书曰:“朕闻亲善独善”,“开宗之义不同,朕荷皇天眷命,抚有天下,果如期而至,仪范可亲”,兹以金册印,封尔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达赖喇嘛。”[1](卷十四)自此,奠定了达赖喇嘛在西藏拉萨的大部分地区(又称“前藏”)的统治地位,达赖喇嘛的封号逐成定制,沿用至今。

六世达赖仓央嘉措(1683-1706)时期,1701年(清康熙四十年),蒙古部落固始汗与桑结交恶,爆发战争,桑结被俘处死,固始汗的后人拉萨汗另委隆素为藏王代替桑结的职权。他派人赴北京并诬告六世达赖,耽于酒色,不守清规,请予废立。康熙受了拉萨汗和西藏大农奴主的蒙蔽,于1706年将仓央嘉措“解送北京”,据说仓央嘉措行至青海海滨逝世,年仅24岁。一年后,拉萨汗与第巴隆素商议另立伊喜嘉措为六世达赖,但藏民认为其是假达赖,始终不予承认。此间,准噶尔蒙古人占领西藏之后,不但不服从清朝的统治,并威胁四川、云南、青海地区的安全。1718年,康熙帝首次对西藏用兵,命令“西安将军额沦特以军数千赴援”,双方相持数月,清军因粮尽食绝,第一次用兵以失败告终。

七世达赖噶桑嘉措(1708-1757)时期,1719年(清康熙五十八年)清第二次对西藏用兵。击败准噶尔后,康熙加封七世达赖为“宏法觉众”封号。清政府为了加强对西藏上层的控制,1727年,在西藏设立驻藏大臣正副二人,代表中央监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与四川、云南、青海的区界,就是此时由驻藏大臣正式勘定的。另外,驻藏大臣还指挥驻川陕兵2000人“以资震慑”,又在昌都驻滇军1000人,做声援。1750年,驻藏大臣保清拉布敦将勾结准噶尔、阴谋叛国、危害喇嘛的藏王珠尔墨特那木扎勒诛戮,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和达赖喇嘛的安全和地位。

鉴于藏王专横跋扈,不服驻藏大臣的管辖,为了西藏的“长治久安”,清政府决定废除藏王,设立西藏地方政府——噶厦(注:噶厦(Kashag),旧西藏最高行政机关,由噶伦四人主持。四人为一僧三俗,噶厦的首脑是达赖喇嘛,1959年3月西藏平叛后噶厦解散。)。其权限是处理日常事务,但是“至具指奏事”、兵备驿站等重要事务,则命钦差驻藏大臣会同噶伦二人办理[2](卷三七七)。驻藏大臣作为中央政府派驻西藏的最高官员,全面管理西藏,“西藏诸处事务均隶驻藏大臣核办”(注:《理藩院则例》,卷六一,转引自马汝珩,马大王:《清代的边疆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0页。)。清政府还设置理藩院作为统治边疆少数民族的中央机关。理藩院的组织设尚书一人,为院长,下设旗籍贯、王会、典属、柔远、徕远及理刑六个清吏司,分掌少数民族事务。其中典属清吏司,登记造册喇嘛呼毕勒罕(注:《钦定大清会典》,卷六七“凡喇嘛有行者能以神识转生于世,曰呼毕勒罕”,转引自马汝珩,马大王:《清代的边疆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掌管西藏的喇嘛转世名号及西藏的政治、军事、经济、司法;柔远清吏司掌管噶伦年俸及喇嘛年班进贡等。

为了提高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的地位,1751年(乾隆十年),清朝大臣策楞、班第等人提出“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这是清政府第一个系统整顿西藏事务的重要文献。该文献颁布有两个明显的目的:一是提高和巩固达赖喇嘛的地位和职权,“禁止私动达赖喇嘛仓库存贮物件”;全藏人民“均屑达赖喇嘛所属”,官员革除治罪,加派差役,派选坐床,堪布喇嘛均由达赖喇癖酌行(注:(光绪)《清会典》卷六七,转引自牙含章:《达赖喇嘛传》,华文出版社,2000年版。)。二是强调驻藏大臣的地位与达赖喇嘛的地位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如:驻藏大臣通管全藏事务,紧要事情请“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酌定办理”;“一切革除补放,俱由驻藏大臣商明达赖喇嘛施行”;“遇有重要事务,禀知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而行”[2](卷三八五,卷三八六)。此举不仅明确了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有选派噶伦的权力,并且规定了噶伦的工作是在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领导下进行。

八世达赖喇嘛强白嘉措(1758-1804)时期,西藏与廓尔喀(今尼泊尔)发生严重边界纠纷,清廷派大将福康安战胜廓尔喀后,乾隆指示福康安“将来撤兵后,必当妥立章程,以期永久遵循”[3](P75)。1793年,福康安和八世达赖喇嘛及七世班禅共同制定了“二十九条章程”(《钦定藏内善后章程》)。清朝政府就驻藏大臣的职权、达赖与班禅及其他大活佛转世、边界军事防务、对外交涉、财政税收、货币铸造与管理,以及寺院的供养和管理等做了明文规定。此后一百余年,二十九条章程确定的基本原则一直是西藏地方行政体制和法规的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与达赖喇嘛的关系:

第一,关于达赖、班禅与驻藏大臣的相互关系和职权的规定: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共同处理政事,所有噶伦以下的首脑及办事人员以至活佛,皆是隶属关系,无论大小都得服从驻藏大臣。札什伦布寺的一切事务,在班禅额尔德尼年幼时由索本堪布负责处理,事先呈报驻藏大臣,以便驻藏大臣出巡到地方时加以处理。

第二,关于西藏地方政府(噶厦)官员的任免、升迁的规定:噶伦中发生缺额需要补任时,从全体代本孜本强佐中考察各人的技能及工作成绩,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共同提出两个人的名单,呈报皇帝任命。

第三,关于达赖喇嘛对外关系的规定:西藏和尼泊尔、不丹、锡金等疆界相连,今后尼泊尔派人如再来见达赖喇嘛及尼泊尔驻藏大臣,其回文必须按照驻藏大臣之指示缮写,关于边界的重大事务也要根据驻藏大臣的指示处理。达赖喇嘛等来行文时,驻藏大臣得写回信,交来人带回。所有噶伦都是替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办事的人员,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属等通信。

第四,关于加强对达赖喇嘛的管理:达赖喇嘛所辖从活佛及喇嘛一律详造名册,并由噶伦负责将全藏各呼图克图所属人民详造名册,分存详造名册于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处各一份,以便检查。如有不颁护照而私自到外方者,一经查出,即惩办该管堪布及札藩寺主脑人员。

第五,关于达赖喇嘛转世的规定:清朝皇帝在拉萨大昭寺内设一“金本巴瓶”,达赖班禅转世均由驻藏大臣主持,用金本巴瓶掣签决定。新达赖喇嘛的“灵童”找到和决定后,还必须经过清朝皇帝正式批准,才能取得合法。

八世达赖喇嘛强白嘉措对“二十九条章程”表示衷心拥护,他对福康安说:“卫藏诸事,上烦大皇帝天心,定立法制,垂之久远。我及僧俗番众,感切难名,何敢稍有逮拗。将来立定章程,惟有同驻藏大人督率噶布伦及藩众等,敬谨遵照,事事实力奉引。自必与藏地有大裨益,我亦收益之无穷。”(注:佚名:《卫藏通志》,卷十三(下),转引自魏国:《关于达赖喇嘛的封号、地位、职权等的考证》,《民族研究》,1959年第五期。)“二十九条章程”的颁布,稳定了西藏社会秩序,巩固了驻藏大臣在西藏的政治地位,使其真正与达赖完全平等,能够约束噶伦等人的行为,起到代表清朝中央政府监督西藏地方政权的作用。该章程颁布后的一个时期,为清朝统治西藏的全盛时期,表面由达赖执政,实际上完全听命于驻藏大臣。

九世达赖朵隆嘉措(1805-1815)与十世达赖楚臣嘉措(1816-1831)时期。他们分别只活了11岁、21岁,都没有亲政。十世达赖时期西藏没有大事,为防止西藏周边的国家对西藏的觊觎,1822年(道光二年),藏边小国哲孟雄部长要求破格来藏参加十世达赖坐床典礼,道光帝批示到:暂准来藏一次,过时即令回巢。就是不让哲孟雄和西藏多有来往。

中国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统治的削弱,是从清朝嘉庆年间开始的。这时,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阶级矛盾日益尖锐,清朝政权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自嘉庆以后,已趋衰败的清政府,对西藏的统治也只能应付现状,维持局面。

十一世达赖凯珠嘉措(1838-1855)是由驻藏大臣金瓶掣签抽定的,他于18岁接管政教全权,接管还不到一年,在布达拉宫被毒死。1856年,清驻藏大臣满庆在大昭寺抽签,抽定成烈嘉措为十二世达赖(1856-1875)。1873年,清帝命十二世达赖亲政,次年在布达拉宫被毒死。至此,清朝对西藏的统治每况愈下,一方面是英帝国主义步步逼近,另一方面是西藏内部人心背向,事变层出。此时由于清廷在西藏统治的动摇,引起西藏内部的不稳定状态。例如,拉萨色拉寺喇嘛聚众抢劫,清驻藏大臣满庆派兵平之。1871年,总堪布班垫顿柱等作乱,清驻藏大臣恩麟派兵进剿,平息动乱。需要提及的是,九世、十世、十一世、十二世四代达赖喇嘛,都是在年轻时被西藏大农奴主毒死的。这已是尽人皆知的公开秘密。历代驻藏大臣虽然极力防范,甚至规定了这样一个制度:在历代达赖喇嘛圆寂后,须将左右侍从全部关起来,经驻藏大臣查验过达赖喇嘛的尸体以后,如发现不了罪证,才予以释放。然而,这些规定并未能阻止那些大农奴主的谋杀阴谋。

1877年十三世达赖土登嘉措(1876-1933)被确认为转世灵童后,1879年经清帝批准为十三世达赖喇嘛。1894年清帝下令由十三世达赖亲政,达赖在布达拉宫举行亲政大典,开始亲政。1906年(清光绪帝三十二年)4月,清政府派张荫棠“领副都统”衔,以清驻藏大臣的身份,进藏“查办藏事”,“实行新政”。其主要内容为:优待达赖班禅,设置西藏行部大臣,另设会办大臣统治全藏”[3](P209)。“拟达赖、班禅优加封号,厚给岁奉”,照旧制复立藏王体制,代达赖专管商上事,而以汉官监之[4](P125)。针对英国等外国侵略势力乘清末政权日趋衰落的局面,积极插手西藏事务,十三世达赖喇嘛极为痛恨,号召藏民奋起回击英国的入侵。1879年,英帝国主义派人由青海入藏,西藏僧俗一致反对,由达赖、班禅喇嘛领衔给驻藏大臣上了公禀:“惟查洋人之性,实非善良,侮灭佛教,欺哄愚人,断难相处。兹据全藏僧俗共立誓词,不准入藏,出具切结,如有来者,各路派兵阻挡,拼命相敌。”[5]这个公禀就是西藏人民反对英帝国主义侵略的宣言书,是有历史意义的重要文献。

1911年,中国爆发了辛亥革命,孙中山以大总统名义建立了合汉、满、蒙、回、藏等民族为一体的共和国——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一如元、明、清三朝,实行对西藏地方的治理。孙中山首次发布五族共和宣言书。同年十月,民国政府先恢复了十三世达赖喇嘛的封号,他的封号为“诚顺赞化西天大善自在佛”,以期望他能支持黄教,帮助中华民国,同时电告将另派专员商办西藏善后事宜[4](P323)。1912年中央政府设蒙藏事务局(1914年改称蒙藏院),主管西藏地方事务,并任命了中央驻藏办事长官。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其在西藏的中央机构是“蒙藏院”(最初称蒙藏事务部)。十三世达赖与这一机构一直保持联系[4](P331)。1919年民国政府国务院派李仲莲、朱绣入藏,会晤达赖喇嘛和班禅,阐明了民国政府对西藏的政策,解嫌释疑,疏通意见。通过工作,使西藏中上层人士了解了真相,消除了疑虑,使达赖喇嘛坚定了服从中央政府管辖的立场。当李仲莲、朱绣离开拉萨时,达赖设筵相饯,并声明“余亲英非出本心,因钦差逼迫过甚,不得已而为之,此次贵代表等来藏,余甚感激,惟望大总统从速派全权代表解决悬案,余誓倾心内向,同谋五族幸福。至西姆拉会议草案,亦可修改”(注:朱绣:《西藏六十年大事记》,转引自黄奋生:《藏族史略》,北京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335页。)。在朱绣等人入藏前不久,达赖喇嘛亦派三大寺堪布驻京,受到中央政府的欢迎。1924年,达赖又派贡觉仲尼赴京充任西藏驻京总代表,该代表在沟通西藏地方与中央关系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达赖选派代表参加了中央参众两院会议。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29年设立蒙藏委员会,主管藏蒙地区行政事宜。此后,达赖派堪布罗桑巴桑到南京谒见蒋介石,面陈藏事,受到蒋介石的欢迎,并通过他致函达赖喇嘛,函称:“执事适派代表罗桑巴桑到京备述一切,藉悉法座高瞻远瞩,倾心党国之决心,遥望西陲,至为佩慰。”“藏卫接壤强邻,帝国主义者所压迫久矣,幸赖法座深明大义,内向情殷。”随后又派贡觉仲尼等人拜见蒙藏委员会委员长阎锡山,转呈达赖函,声明三事:“(一)达赖无联英之事,其与英国发生关系,不过是因英(实为英属印度)藏壤地毗连,不能不与之略事敷衍耳;(二)达赖仇华亦属误传,民六、民九、民十三达赖均有派员来华;(三)达赖班禅感情素惬,其始之发生误会,并非达赖所逼等语。”[6](P350)1929年9月3日,贡觉仲尼等人赴蒙藏委员会面陈藏事,重复了达赖喇嘛的声明。10日,蒋介石接见贡觉仲尼一行,他向蒋介石转达了达赖喇嘛“不亲英人,不背中央,愿迎班禅回藏”的声明。此后西藏地方一再表示达赖愿意拥护中央,西藏的行政、军事、外交等事务归中央管理,由中央派出驻藏长官,西姆拉草约将来达赖可声明由中央解决,等等。1930年,达赖喇嘛同意在京、平、康等地设立办事处。同年,达赖喇嘛在拉萨罗布林卡会见了中央特使刘曼卿,向她表示了自己的心愿:“吾所最希求者即中国之真正和平统一,至于西康事件,请转告政府,勿遣暴力军人,重昔吾民,可派一清廉文官接收,吾随时可以撤回防军,都是中国领土,何分尔我,倘武力相持,藏军素彪悍,吾决无法制止其冲突,兄弟阋墙,甚为不值。”又云:“英国人对吾确有诱惑之念,但吾知主权不可失,性质习惯两不容,故彼来均虚与周旋,未尝与以分厘权利。中国只须内部巩固,康藏问题,不难定于樽俎。”[6](P323)并叮嘱刘曼卿一定把他给蒋介石的书信送到,将他讲话的内容回寓所后记录下来,以免遗忘。至此,中央政府进一步巩固了对西藏地方的管理。

十四世达赖丹增嘉措(1935-)于1938年被确认为转世灵童。1940年2月22日在布达拉宫举行坐床典礼,国民党政府派“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到拉萨去主持。国民政府主席颁令批准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任职。1940年,国民政府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设机构。西藏地方政府多次选派官员参加国民代表大会。中华民国期间,外患不已,内乱频仍,中央政府孱弱,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继续接受中央政府册封,获得在西藏地方的政治、宗教上的合法地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采取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1951年春,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亲政。他亲政后的第一个表现就是派代表来北京。这表明他有决心要挣脱帝国主义的控制,回到祖国的怀抱。他派噶伦阿沛·阿旺晋美等五人来北京举行谈判。同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在北京勤政殿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十七条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一)中央政府要求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巩固国防,坚决驱逐帝国主义势力;西藏地区一切涉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藏军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二)中央人民政府对西藏现行制度及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注: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见《十七条协议》之第六条。)不予变更;尊重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保护藏人宗教信仰自由,有关西藏的社会改革事宜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解决,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分别致电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表示拥护“十七条协议”,决心维护祖国主权的统一;西藏各阶层僧俗人士和各地藏族领袖也表示坚决支持。1954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联袂赴北京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达赖喇嘛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达赖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

1956年以后,西藏的民主改革和土地改革触犯了当地农奴主和上层统治集团的利益。西藏地方政府多数噶伦和上层反动集团在美国中央情报局的策动与支持下[7],1959年3月10日发动了旨在分裂祖国、维护封建农奴制、反对民主改革的武装叛乱。中央人民政府坚决平息了叛乱。叛乱平定后,叛乱头目于3月18日夜挟持达赖喇嘛逃往印度。

达赖集团逃到国外后,中央政府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大局出发,对他采取了耐心等待的态度。他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一直保留到1964年。但是,达赖喇嘛在国外反华势力和西藏分裂主义分子的包围下,从事了大量分裂祖国的活动。

四、结论

为了统辖西藏,中国历代中央政府皆制定了不同的管理西藏的办法。清朝时期,中国形成了统辖西藏的基本政策,即:支持达赖喇嘛(包括班禅喇嘛),利用达赖喇嘛(包括班禅喇嘛)的宗教领袖地位和政治影响,号令全藏,以巩固和加强西藏与封建政权国家的统一。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历任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以及西藏地方政府中广大僧俗官员,根本立场都是拥护祖国统一,倾心内向的。其间虽然英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西藏培植了上层分裂势力,策划了一个又一个阴谋,试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割裂出去,并由此出现了诸多波折,但是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联系始终未断,西藏并没有脱离中央政府的管辖而成为“独立国家”。

新中国的成立和西藏的和平解放,中央政府与达赖喇嘛的关系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一个时期,达赖喇嘛所领导的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真正团结起来,西藏达赖喇嘛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为维护祖国的统一而努力工作。但是,在冷战的国际背景下,西藏上层分裂势力得到了美国的支持,从事了大量分裂祖国的活动。在他们的影响与挟持下,十四世达赖喇嘛与中央政府相背离,成为一个从事分裂祖国活动的政治流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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