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大股东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股东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大股东治理中的“监督效应”与“侵占效应”
1.监督效应。监督效应是指由于大股东掌握了公司绝大部分的股权,为了自身的利益,大股东具有监督的积极性,并且这种监督带来的收益大于监督成本。大股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公司绩效,减少股东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解决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有利于大股东之间的权力制衡,进一步加大对大股东的监督力度。对大股东来说,实施干预进行监督不仅可以得到投资收益和交易收益,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取得额外的控制权收益。大股东的存在有利于监督管理者,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提高公司持有现金的价值(张照南,2009)。大股东有能力对管理者进行监督,迫使管理者按照股东利益行事,使管理者的行为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从而缓解了股权分散情况下的“搭便车”行为所带来的所有者缺位问题。这种大股东对自身利益的主观追求所导致的代理成本减少的结果就是“监督效应”。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也表现出股权相对集中的特征。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来看,股权非常集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比重占绝对优势,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在董事会中的代表席位也占绝对优势。资料显示,国家控股公司中,国家股代表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占70%以上,法人控股公司中,法人股代表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占65%以上。由于股权集中度高,大股东为了保护其在公司中的权益,非常积极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监督管理者的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代理成本。
2.侵占效应。大股东治理虽然一定程度上减小了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但是在我国的特殊形式下,大股东的治理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形成的“内部人”控制,引发许多的问题。同时由于大股东谋取自身利益的目的,可能存在通过多种途径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比如通过现金股利政策来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出现“超能力派现”及“派现不足”的双重矛盾现象。
所谓“侵占效应”是指当大股东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且控制收益较大时,会激励其采取“隧道行为”(如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关联交易、虚假的财务报表、不良资产的虚估套现、超能力派现、派现不足等),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虽然大股东可以解决在监督管理层上的“搭便车”问题,起到监督效应,但由于大股东为了个人利益,又会导致其利用所掌握的公司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的应得收益,于是产生了控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最主要的根源在于二者在投资获利方式上所存在的显著差异,即对控股股东来说,还可以凭借其控制权获取控制权私下收益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目标。可见,股权集中的结构下,股东之间产生了性质的分化,大股东与小股东不再是利益一致的了,这就产生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治理冲突,即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占。
因此要使大股东治理能够得到发展,必须要促进其“监督效应”的实现,而努力减少“侵占效应”的发生。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我们发现“监督效应”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其原因在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与环境: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集中度高。在“侵占效应”方面,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也出现了各种“隧道”行为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如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提供担保等方式。目前很多上市公司通过现金股利政策行为进行利益侵占,出现了“超能力派现”及“派现不足”两类异常的状况。本文主要是结合两大效应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治理问题,并根据相应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使“监督效应”的良好发挥,并制定合理的现金股利政策,从而减少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现象。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效应”与我国上市公司的产权主体“虚位”问题。由于监督效应减少了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使管理者按照大股东的利益行动,因此公司治理的效率和有效性更主要的依赖于大股东治理,大股东的治理对公司价值的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大股东治理和监督不到位,将导致实际上的内部人控制,从而极大地损害公司治理效率,这容易在两种情况下出现:一是大股东为政府,我国国有企业为其典型代表;二是共同基金。两种情况的共同特点是大股东均存在自身的代理问题。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很大一部分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并且股权非常集中,国有股及国有法人股占了绝对的优势。国有股是国有资产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国有资产为全民所有,但是作为全民所有的资产必须由国家某个机关管理,代为行使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产权主体姿态代理行使所有权。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又多了一层代理关系,即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国有资产,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因此虽然大股东治理的“监督效应”可以减少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这种效应并没有发挥其作用,其原因就是在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又多了一层代理关系。国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国家,但是国家不可以亲自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为行使权力,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大股东治理效应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股东具有明确的人格化主体或代表。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为行使大股东的权力,但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需派出部分人员行使公司中大股东的权力,如监督管理者、参与董事会、提交议案等等。由于国有股股权的具体行使者并非真正的“股东”,所以他们不可能像股东一样真正关心企业资源的使用状况,关心企业的发展及公司价值的提升,因为监督产生的收益并非由他们所有。由于国有股股权存在多重的代理关系,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理国家,到部分公职人员代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一个复杂的代理关系,使得代理者的利益与真正股东的利益存在较大的冲突,并不能真正代表股东的利益。在国有大股东产权主体虚位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大股东治理所带来的“监督效应”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2.“侵占效应”与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问题。大股东参与公司的治理,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各种途径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非公平的关联交易,即通过不合理的内部转让价格、违法的大额担保或者直接侵占公司的资金等;操控股利分配政策,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股利政策;违规进行信息披露即为操纵股价,将应该披露的事项不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人为操作披露虚假信息;追求利润的过度投资多元化行为;市场操控,市场操纵者通过选择不同的操纵行为,实现转嫁风险或自身获利的目的,最终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损害。本文主要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利用现金股利政策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而大股东通过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利益侵占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异常低派现”和“超能力派现”,本文将研究大股东利用“异常低派现”以及“超能力派现”的股利政策为大股东谋取利益的内在动机。
“异常低派现”的股利分配政策。一般认为股利支付率小于50%且每股现金股利的绝对值小于0.1元的,可将其视为“异常低派现”。我国上市公司近几年的“异常低派现”行为还比较严重,许多上市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还不到每股收益的一半。在现实情况中,由于现金分红需缴纳20%的所得税,大股东由于在公司中具有控制地位,他们并不希望通过现金分红这一方式引起资金的损失,而是通过各种名目直接侵占公司的资金。并且现金分红需要把一部分分给中小股东,减少了大股东可以直接占用的资金量。因此,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很少有动力通过分配现金股利来回报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没有得到相应的投资回报。
“超能力派现”的股利分配政策。“超能力派现”是指公司派现比例高于公司盈利或远远高于长期债券利率水平。而在我国,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超能力派现”是指每股现金股利大于每股收益,或者大于每股经营现金流量,这表明“超能力派现”的上市公司不仅将本年的净利润全部用于发放现金股利,而且还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进行了派现。由于大股东对公司有对财务决策的控制权,因此他们可以利用现金股利政策作为转移资金的工具,进行变相的“圈钱”。大股东会考虑通过大比例分红来取得巨额的现金收益,由于大股东为国有股,属于非流通股权,非流通股的取得成本远远低于流通股的取得成本,因此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的收益率要远高于中小投资的收益率。同时“超能力派现”分掉了上市公司中的资金,影响公司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出现了“超能力派现”及“派现不足”并存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大股东治理的情况下,通过制定符合他们自身利益的现金股利政策进行利益侵占。而且由于我国控股股东的性质的不同,也会影响我国股利政策的制定,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按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两类,由于不同的产权性质具有不同的利益动机,所采用的股利政策会存有差异。在现有金融体制下,国有上市公司面临的外部融资约束较小而且对未来融资制度变化有更强的影响力,融资约束制度预期基本确定,他们能够较容易的从国有商业银行借款;相比之下,非国有上市公司则较难从银行贷得所需款项。根据外部融资约束假说,当外部融资约束很低时,会提高股利发放程度。此时,企业可能较少地利用内部融资,从而很可能会提高股利的发放水平。另一方面,企业的目标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国有企业除了追求这一目标外,还可能被其最终控制人利用手中的控制权去追求各种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而非国有上市公司则更追求股东财富当期最大化。合理的股利政策就是能够平衡好投资者和公司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股利政策,这需要决策者根据公司面临的制度环境和公司本身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适时抉择,而不是决策者出于自己的私利考虑,不顾公司本身情况制定“派现不足”或“超能力派现”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政策建议
1.改善股权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要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首先我们需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行相应的股权结构改善,适度地坚持国有股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上市公司产权主体缺位,不仅影响大股东治理的“监督效应”的实现,而且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对于国有股权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公司,存在多重的代理关系,其本身是由我国的社会制度以及相关政策决定的。对于并非关系我国重要经济命脉的行业,可以适度地降低其国有股的比例,相对地增加具有“人格化”主体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当然,对于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对于国有股的比例应该掌握,做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培养管理人的意识,完善相应的制度与法规,防止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对于被分配到公司中代表国家的人员,可以适当给予股权激励措施,使其利益出发点与全体股东一致,努力提升公司价值。
2.优化董事会结构。通过优化董事会结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治理的“侵占效应”的发生。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内部董事所占比重仍较大,影响了董事会为全体股东服务的宗旨。大股东的“隧道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董事会的控制而完成的,因此,应该首先在董事会中增加中小股东的代表,让中小股东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中。同时引进独立董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大股东,其管理行为不受大股东意志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大股东的决策、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如果独立董事积极完成其职责,可以相应地抑制大股东的“侵占效应”的发生。因此,应强化独立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得以有效地实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不透明,大股东掌握了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取得控制地位,参与公司的经营,因而处于公司信息获取的强势地位,可以把许多不利于中小股东的信息不披露或者人为操作虚假信息,影响中小股东的决策。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程度,意味着需要向公众披露更多有关公司表现的信息,这不仅包括公司重大的财务信息,还要详细披露大股东的交易行为,披露股利分配政策等关乎中小股东利益的信息,并且确保这些信息的及时性、客观性、充分性、完整性、准确性。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显得十分重要。
4.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限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法律保护的加强能够使得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掠夺行为的成本提高,从而使得其侵害行为后果严重,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能够限制大股东的掠夺行为。从国内外的相关案例发现,不同国家由于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程度不一致,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程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大量研究表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损害是受到其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影响的,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制度越是完善,就越是能够抑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占行为。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