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梁河水库灌区工程管护机制及经费落实措施的探讨论文_邹跃,李家密

关于石梁河水库灌区工程管护机制及经费落实措施的探讨论文_邹跃,李家密

邹跃 李家密

连云港市赣榆区水利局 连云港市赣榆区 222100

摘要:石梁河水库灌区是以一座大型水库为主要水源,运行以来社会、经济效益巨大,但项目区改造建设后的工程管护及经费落实等问题。在此提出了赣榆区石梁河灌区的做法,分析了工程管护机制及经费落实措施。

关键词:石梁河;水库灌区;管护机制;经费;措施

石梁河水库灌区是根据原徐州专署水利局1957年3月编制的《新沭河灌区技术设计》,由江苏省水利厅1957年5月25日以苏水(57)字第329号文批准兴建的,1968年建成并投入运行。

石梁河水库灌区位于赣榆县南部,地处石梁河水库下游,东经119°16′,北纬34°50′,北以青口河为界,与小塔山水库灌区毗邻,南至新沭河,东临黄海,总面积495平方公里。地面高程3.0—36.0米,西部多丘陵,地面高程10.0—36.0米,中、东部属平原,地面高程3.0—10.0米,在地形上形成一个良好的自流灌溉区域。

灌区管理单位为赣榆区石梁河水库灌区管理处,隶属赣榆区水利局领导。各灌溉渠首由灌区管理处统一管理。管理运行费、工程维修费等均由水利局差额拨付。

1 运行管护的机制

1.1工程运行管护的主要形式

石梁河灌区的资产,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根据资产的性质、管理的重点和目标,采取不同的运行管护形式。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重点和目标是提高资产经营效益,保证资产的增效增值;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重点和目标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正常运行,提高使用效益。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专业部门管护。工程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灌区管理处统一管理工程和设备。水利骨干工程,由灌区管理处管护;灌区骨干以下水利工程等由辖区镇水利站统一管护。

村集体统一管护。项目竣工完成移交后,由村统一管理泵站工程设备和田间工程。项目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机耕路和农田林网,由受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指派专人或成立专业队管护。

水利专业户管护。在坚持工程产权归村集体或乡镇所有的前提下,由乡镇村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将工程使用权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的形式落实到专业户,与专业户签订运行管护合同。

1.2管护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规范灌区运行管护工作,保证项目工程效益的长期发挥,根据《大型灌区项目管理办法》和省水利厅、财政厅有关规定制度,结合赣榆实际情况,对于田间工程出台了《赣榆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运行管护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管护措施的落实。

一是明晰产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进行界定,对产权进行登记移交,将中沟以上建筑物、防渗渠、电灌站、输变电线路等明确为国有资产,产权属区级水利部门所有,将机耕路、小沟级建筑物、农田防护林等明确为村集体资产,归村级所有。通过明晰产权,一方面为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对防渗渠进行租赁,租赁所得用于项目工程维护。这样,产权主体和使用主体实现了有效分离,保证了管护责任的落实。另一方面,通过明晰产权,有利于所有权同使用权、管理权的分离。明晰产权后,产权所有者在确保资产性质的前提下,拥有资产的处分权,可以将资产交付使用者有偿或无偿使用,在交付使用权的同时,将管护责任、保值增值责任也同时交付了使用者,使用者必须按所有者的处置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有利于明确管护主体,实现管护主体多样化。在我们的探索中,有将支渠以下小渠道国有资产移交给镇水利站进行使用和管理的,如沙河镇大部分项目就移交给乡镇水利站;有将工程使用权移交给用村集体的的,如墩尚镇,把项目中的泵站移交给各村。实行了责、权、利的统一和管护责任的一并落实。

二是明确管护主体。在管护主体落实方面,我们区分不同的工程内容,分别落实管护主体。将国有资产分成公益性、半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类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如桥、涵等由项目镇的有关部门作为管护主体,如水利站或项目所在村作为管护主体,半公益性基础设施,如电灌站、防渗渠,由使用者作为管护主体,包括承包人、拍卖后的资产拥有人等;对经营性设施,由使用单位作为管护主体。通过明确管护主体,实现了管护主体的多元化,探索了多种有效管护途径。

三是落实管护经费。明晰了产权,明确了管护主体,为管护经费的落实奠定了基础。在经费筹集上,我区采取多条腿走路的办法进行落实。对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管护经费由镇从水利基金中安排;对村级集体资产,项目所在村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立管护队,安排1~3人进行道路、绿化和清洁维护,每人每月从村级经营收入中支付300~400元工资,使管护经费得到了有效落实。对经济比较薄弱的乡镇,管护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进行筹集。对电灌站、防渗渠等的维护经费,从水费成本中进行核算和提取;对公益性基础设施,由受益地群众按“一事一议”进行筹集;对骨干以上的项目,争取上级经费,有管理处负责落实管护使用。总之,不管通过何种途径,必须保证管护经费得到落实。

四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管护责任。管护到位,必须明确管护责任,明确管护责任,一般都是采取契约形式,即通过签订管护合同、协议来落实,合同中明确管护人的责、权、利,形成互相制约机制。在落实管护责任时,建立了管护台账,镇与委托管护的单位签订管护协议,将对工程的管护成效与经济效益和年终考核相挂钩,增强了管护人的责任。对管护到位的,年终考评后,可对管户人按管护经费的10%—20%进行奖励;对不尽职,造成管护不到位的,主要管护人考核奖扣除10%—20%。村再与具体管护人签订管护责任,有效地激发了管护责任人的管护责任心。

2、管护经费的来源

管护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实行多渠道承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来源:

2.1对有经济收益的基础设施如电灌站、防渗渠道等,按照保本微利、规范服务的原则,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运行管护主体。谁服务好、收费低就选择谁。管护经费通过服务收费解决,可以由水费返还,在正常的水价范围内适当让利于管护责任人,作为管护经费。

2.2对于大型灌区的水利工程,由灌区管理处、所在镇水利部门负责管理,通过按成本收取水费和财政补助两条渠道筹集管护经费。

2.3鼓励有条件的镇、村,安排专项管护资金。

3 运行管护的实际效果

通过强化工程管护,彻底扭转了重建轻管的现象,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保证了灌区改造和高效节水目效益的长期发挥,取得了以下几点成效:

随意毁占工程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以前由于产权不清,主体不明,对水利工程不管不问现象比较普遍,毁占工程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如在防渗渠中泡石灰、堆杂物,将绿化随意掰损或挖毁等现象屡有发生。强化了管护后,由于明晰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清了管护责任,管护主体就能认真履行职责,减少了随意毁坏项目的现象出现。

提高了项目使用效益。由于实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效分开,项目使用者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了项目管理责任和资产的保值增效职能,使项目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实行项目管护后,资产的使用权移交给了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该工程的管护,承包人将此资产当作自家资产进行管理。使用损坏后,及时购买更换,不用时,及时卸下保管,有效地发挥了项目效益。

论文作者:邹跃,李家密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2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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