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的关系及其中介——再论“远正近负效应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负效应论文,经济发展论文,中介论文,关系论文,再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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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是个事实,中国的犯罪增长很快也是个事实。由此,人们便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我国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级始于80年代中期。当时许多学者、专家对经济与犯罪二者的关系提出过各种见解,例如:(1)“正比论”。认为犯罪率与经济发展成正比,即:经济落后,犯罪率低,而经济发展,犯罪率就会高。(2)“同步论”。这是和“正比论”近似的观点,认为犯罪率上升趋势与经济发展的趋势呈同步状态,经济发展,犯罪率上升。(3)“代价论”。认为社会要现代化,就难免付出代价;犯罪率上升就是必然要付出的代价之一。(4)“反比论”。其结论和“正比论”完全相反,认为犯罪率与经济发展成反比,即:经济落后,犯罪率就会上升;而经济发展,犯罪率就会下降。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经济落后,人民贫穷,就会“饥寒起盗心”;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就会稳定,犯罪率自然会下降。
从这几种观点中我们可看出这样两个特点:一是除“反比论”外,前三种观点都在肯定我国经济形势大好的同时,承认犯罪上升的事实,毫不讳言地指出了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一面,这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二是这一阶段的理论观点略显浮浅,尽管上述观点各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但都不够科学和全面。“反比论”只是对犯罪规律的理想描述,但不能解释为何目前经济状况比50年代和60年代好得多而犯罪率却高得多的事实。“正比论”和“同步论”承认当今犯罪现象相对严重的事实,却陷入这样一个窘境:经济发展是无限的,犯罪率也将会无止境地上升。照此观点看,人类社会的前途岂不暗淡无光?因此这两种看法也是站不住脚的。而“代价论”只看到现代化进程中经济发展对社会稳定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或副作用,要付出代价,而忽视了经济发展对社会稳定的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
第二阶段始于80年代末,是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的阶段。笔者也曾发表过这样的见解──“远正近负效应论”(见拙著《警惕过高的代价》,中国妇女出版社1989年版),其主要论点是:现代化进程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既有正效应,又有负效应,远期以正效应为主,近期以负效应为主,故概括为“远正近负效应论”。本人愿在此提出“双重效应论”,以对“远正近负效应论”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发展。双重效应论是社会转型双重效应论和市场经济双重效应论这两个理论的合称。这两个理论分别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指出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影响的一面,又有消极影响的一面;既有正效应,又有负效应,即“双重效应”。
社会转型双重效应理论
正效应──社会转型对于社会稳定的正效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二者目的一致。社会转型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发展,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稳定不是固步自封和墨守成规的代名词。稳定有两种,一种是僵化型稳定,这种稳定以维持现状为目的,以保守为手段,排斥改革开放,死守过时的教条,窒息社会活力,这显然不是我们需要的稳定。另一种是发展型的稳定,这是在逐步量变过程中求质变的稳定,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稳定。这种稳定不仅不排斥社会转轨变型,而且必须靠社会转型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二者关系相辅相成。社会转型、社会发展既需要以社会稳定为前提条件;又要为社会在更高程度上的稳定打下基础。也就是说,不能安于现状、求稳怕乱,消极地维持稳定。只有锐意改革,推动社会转型的步伐,才能在高水平上维护稳定。(3)社会转型可以促进社会各种不安定因素和社会矛盾的暴露,而尽早尽快地暴露矛盾正是解决矛盾所必需的,也正是实现稳定所必需的。
负效应──根据社会控制的理论,社会的转轨变型会造成社会控制出现过渡性的失调、失控,正是这种社会控制力的减弱造成犯罪率的上升。社会控制既指整个社会或社会各组织和群体对其成员的指导、约束和制裁(强制性外在控制);同时也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监督、相互批评(非强制性外在控制);还包括社会成员的自律和自我约制(内在控制)。
我国在社会转轨变型的强烈冲击下,传统的社会控制受到了新的挑战,但新的社会控制体系和机制尚未建立,因而出现了过渡性的失调和失控。
首先,五种社会转型引起外在社会控制的失调。(1)社会由产品经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一期间,社会的旧体制有所破除但尚未完全破除,新体制开始建立但尚未完全建立,两种都是不完全的体制,而又同时并存,这就不能不发生摩擦和冲突。旧体制的弊端,新体制的不足,往往同时作用于社会。此外,新旧体制在转轨交替中,又很容易出现某种空隙,旧体制已经不管,而新体制尚管不着、管不了,因此社会的宏观调控能力相对减弱。(2)社会由同质所有制社会向异质所有制社会的转型。改革之前中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同质、单一的,即只存在公有制一种形式。改革开放之后,城乡经济所有制格局发生很大变化,新的经济体制包括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外资经济以及各种形式的合营经济。即使在公有制内部也出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变化。所有制的异质性和多样化给社会控制加大了难度。(3)社会由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向“效率第一”的分配方式转型。社会分配关系实行的效率原则打破了“大锅饭”,冲击了平均主义,这无疑调动了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各个企业、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不同,竞争机会等方面也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必然出现一些人收入畸高,甚至出现两极分化,从而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4)社会由农业经济、乡村社会向工业经济、城镇社会的转型。由于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农业劳动方式和田园牧歌、守望相助的农村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给社会管理增加了很大的压力。目前我国农村大约有两亿剩余劳动力需要向第二和第三产业转移,既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又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一定威胁。(5)社会由封闭半封闭向开放社会的转型。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对外开放格局,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但随着经济、文化交流的扩大,西方文化也大量涌入。其中也有一些不适合中国国情的、不健康的,甚至腐朽的内容对中国社会的稳定产生着消极作用。以上社会转型五个方面的作用为外在社会控制带来了明显的消极影响。
其次,社会转型的这五个方面对内在社会控制也带来一定影响。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1)在政治观念方面,人们抛弃了极左的政治空谈,认识到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必须保持清醒头脑,脚踏实地地干社会主义;但另一方面,也有些人产生理想信念的动摇,干出许多危害社会的勾当。(2)在生活观念方面,人们打破了苦行僧式的禁欲观念,不再讳言对物质生活的追求,但也有些人私欲膨胀,追求高消费,以致触犯刑律。(3)在道德观念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把个人与集体对立起来、不谈个人合法权益的思想和做法,但又有人把个人利益绝对化,只要个人,不顾他人,不顾集体和社会,甚至丧失理智和良心,走上犯罪道路。(4)性与婚姻观念。在新旧文化、东西文化的碰撞中,人们在性与婚姻方面的封建观念进一步被打破,但随之而来的性放纵和家庭解体的现象却较过去严重。性犯罪,家庭、婚姻纠纷激化而引发的各种恶性案件上升。(5)社会心理。人们的社会心态比过去更为复杂。在新的分配方式面前,许多人产生相对剥夺感,尽管个人绝对收入已经增长,但对收入的差别愤愤不平,甚至形成反社会心理,产生反社会行为。
市场经济双重效应理论
正效应──发展市场经济对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是首先应该肯定的。这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将从根本上改变旧体制下的僵化机制,使国民经济充满活力,使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这就为社会稳定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2)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快提高,安居乐业,那些起因于生活贫困的犯罪就会大为减少。(3)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改革,这将一方面增强广大职工对本企业的主人翁责任感,将个人利益与企业挂钩,减少内部各种不利于治安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将促使企业管理人员正确使用职权、减少滥用权力等腐败行为的发生。(4)市场经济不仅推动第一、第二产业的发展,第三产业也必将得到飞速发展,这就可以安排大量剩余劳动力就业,稳定社会秩序。(5)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促进法制的完善,提高法的严肃性,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将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负效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对于社会稳定同时又具有消极作用,承认并研究这种负效应是十分必要的。市场经济对于社会稳定的负效应,是由市场经济自身的属性和基本特征引起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都必须通过交换来实现,这就强化了作为交换中介的货币的作用。市场主体的行为无不以获得最大利润为目的,由此很容易导致拜金主义的产生,在金钱的驱使下,一些人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违法犯罪。(2)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实行竞争机制是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提高效率的有效方法。但是竞争与利己密不可分,竞争愈激烈,利己动机就愈强化,当超过一定限度时,便会在竞争中采取非法手段。(3)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市场经济中每个商品生产单位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大大减少了政府行政干预,这对发展生产无疑是必要的,但是企业自主权加大了,一些人乘机谋取私利,不惜违法犯罪。(4)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市场经济打破了条条块块等各种形式的封闭体系,也打破了国与国的界限。商品的大流通,人、才、物的大流动,是繁荣经济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对社会稳定也有着不利的影响。这种大流动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着诱发因素和条件,提供了犯罪的可乘之机和侵害目标,同时也给管理控制和侦察破案加大了难度,导致了犯罪的增长。(5)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市场经济是靠“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调节,基本上是一种事后调节。市场经济尽管不排斥国家的宏观调控,但在微观上其盲目性和自发性是不可避免的,难免发生经济形势的波动,这必然会伤害一些人的经济利益,打破一些人的心理平衡,从而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以上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市场经济对于社会稳定的正负效应,由此可见,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目前仍处于不完善状态,它对社会稳定的负效应还强于其正效应。这样,我们对当前社会犯罪率上升也就不难理解了。
结论
至此,经济与犯罪二者关系的难解之谜可以解开了,我们的结论可归纳为三点:
(1)经济与犯罪二者之间确有必然联系。但这种联系不意味着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增长之间有必然联系。对于一个理论问题,无论是进行争论还是澄清,最主要的莫过于对这一理论所包含的概念有确切的理解。“经济与犯罪存在必然联系”,这是一个犯罪学的科学命题。在这里,“经济”的概念不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经济状况”一类的含义;而指的是社会经济结构,即经济基础,亦即在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这一命题中的“犯罪”一词,也不是日常提及犯罪时所包含的“个人犯罪行为”一类的含义,而是指“产生于一定社会的犯罪现象”。因此这一命题的确切表述是:“一定社会的犯罪现象与这一社会的经济结构(经济基础)有着内在联系”。这一命题揭示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发展和变化必然与社会的经济结构(经济基础)相联系;犯罪是人类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并且随其变化而变化,这就是“经济与犯罪”关系的深层含义。
我们承认经济与犯罪的内在联系,并不意味着应该承认“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有必然联系”,后一个命题中的“经济”指的是“经济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而不是经济结构,因此如果以这一概念去置换前一命题中的“经济”概念,认为经济状况改善了,发展水平提高了,就会导致犯罪增长,那就谬之千里了。退一步说,如果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二者之间确有必然联系的话,那么这种联系应该不是正相关关系就是负相关关系。而所谓“正比论”、“同步论”、“反比论”,都是想证实经济与犯罪二者之间存在着“此长彼长”或“此消彼长”的一种直线相关关系,这是违反事实的。
我们说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相关关系,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关系。我们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一种不确定的间接关系,在这种间接关系中,存在一个我们尚未认识的,处于经济发展与犯罪现象之间的中间体、中介物。那么,这个中介物是什么呢?
(2)经济发展与犯罪现象之间的中介物就是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对于社会稳定的双重效应。目前我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归根结底是因为实行了改革开放,正在实现社会转型;是因为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我们只能从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的有关活动和理论去寻找作用于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之间的中介物。当前社会确实存在经济发展和犯罪增长两个事实,唯一能够解释这两个事实并存的理论就是本文前述的“社会转型双重效应理论”和“市场经济双重效应理论”。这两种理论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侧面。无论是社会转型,还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反映的都是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结构,即经济基础方面的深刻变化,不同的是社会转型双重效应理论着重从社会学意义上进行阐述,而市场经济双重效应理论则侧重于经济学的角度。同一个问题从两个不同角度研究,可以使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刻。事实正是如此,无论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探讨,还是经济学角度的研究,二者殊途同归,都证明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一方面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绝不可少的,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稳定产生了正、负两种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转型双重效应理论和市场经济双重效应理论可以合并为一种理论──“双重效应论”。它揭示的正负效应机制就是存在于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二者关系之间的中介物,如果忽视这个中介,就会误认为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二者之间存在简单直线相关的关系,就会得出犯罪与经济发展存在必然联系的错误观点。
还应指出的是,社会转轨变型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对社会稳定产生的正、负效应是同时并存的,因此经济发展对犯罪的作用是二元的、不确定的,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相伴随的既可能是犯罪增多,也可能是犯罪减少。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正、负效应交互作用的结果,是两种作用力的合力。如果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对社会稳定的正效应超过负效应,那么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将是犯罪减少,而不是犯罪增多。
(3)树立正负效应辩证观,积极促进矛盾转化。首先,我们认为尽管在现代化过程的初期正效应低于负效应,但正效应却是双重效应的本质和主流。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只有改革开放,才能解放生产力,才能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才能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而这些正是解决包括犯罪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其次,正是这种负效应暴露了社会对犯罪控制方面的弊端和不足,而这是解决矛盾的前提。产生负效应的根源在于旧体制固有的矛盾,而矛盾的解决还要靠深化改革。最后,我们必须克服消极悲观情绪,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积极促进负效应向正效应的转化。根据对立统一规律,矛盾双方既互相依存,又依一定条件而互相转化。远正近负效应论或称双重效应论没有剥夺人们在认识这一规律基础上利用这一规律积极行动的权利。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减弱负效应的程度,扩大正效应的作用;可以缩短转型过渡的时期,争取正效应占主导地位的时期早日到来。我们虽不同意“代价论”,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负效应也就是代价。犯罪学史表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它们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都几乎无例外地曾经付出和正在付出程度不同的代价。因此,那种认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可以避免这种代价”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我们应该研究如何减少这种代价,创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安工作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