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腐倡廉论文,学习贯彻论文,制度建设论文,精神论文,法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精辟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党的反腐倡廉建设问题,明确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任务、新措施,对加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思路、新举措。特别是强调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我们要在全面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基础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部署,着力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着力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成绩显著、硕果累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面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快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步伐既十分重要又相当紧迫。
着力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施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道,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对党执政方式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依法执政要求将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反腐倡廉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必须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实现法治化。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质量和系统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十七大报告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反腐倡廉工作还只是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要建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十七大报告还指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也存在“不完全适应”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抓住这个重要战略机遇期,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切实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廉政立法进程,力争使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着力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十六大报告把制度建设列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七大报告又把反腐倡廉建设列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党对“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标志着经过86年的探索,党的建设已经成为一个内容更丰富、关系更紧密、结构更完备、时代特征更鲜明的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建设水平和进展程度直接影响着党的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水平和进展程度,从而影响党的建设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同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所特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对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起着重要保障作用,如引导党员干部抵制消极腐败思想和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意识,坚定理想信念;维护党的组织原则、组织制度和组织纪律;促进党员干部重品行、讲正气、树新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排除阻碍和干扰,形成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适应这种新地位、新任务和新要求,促进党的各项建设和党内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着力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坚持反腐败战略方针、构建惩防体系的迫切要求。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并首次提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持反腐败战略方针,就是要做到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就要求我们,在及时为治标、为惩治腐败提供强有力法规武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有关治本和预防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通过建章立制,堵塞体制机制上的漏洞。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就是要通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坚持惩处,建立健全思想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其中,制度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具有规范和导向作用,是惩治和预防有机统一的载体,教育机制、监督机制、改革措施,归根到底要通过制度予以固定、保障和促进。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惩防体系的过程,就是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建设的过程。惩防体系《实施纲要》提出要建立健全118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其中包括39项基本制度和79项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目前完成了14项基本制度、出台20部法律法规,余下的任务还非常艰巨。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惩防体系2008年至2012年的工作规划,按照中央的部署进一步落实。
着力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提高纪检监察能力的现实需要。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努力提高纪律检查工作的能力”。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依纪依法已经成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成为提高纪检监察能力的基本方式。拓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域,必须以法规制度为先导;提出廉政要求、明确是非界限,应该用法规制度予以明示;增加监督手段、强化检查措施,应当有法规制度授权;加大惩戒力度,必须有法规制度作依据;健全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需要用法规制度进行规范;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工作格局,也需要通过法规制度保障落实。因此,把党在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针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引入的新方式新方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并逐步完善,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全社会法律意识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着力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惩防体系,落实反腐败战略方针,根据十七大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着眼于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实际问题,结合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争取在2012年基本建立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推进国家廉政立法的问题。目前,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主要载体是党内法规和政策性规定,以及散见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缺少专门规范反腐倡廉工作的国家法律。比如,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近500件文件中,没有一件是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反腐倡廉工作涉及各种社会主体,而一般社会主体在反腐倡廉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只能通过国家法律规范和调整,党内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对他们不具有约束力。同时,绝大多数廉政要求的落实、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制裁,也需要国家法律的授权、认可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仅靠党政机关内部的纪律和组织措施难以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因此,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廉政规范如不上升为国家法律,就会形成廉政要求与国家法律相脱节现象,影响惩防体系建设进程。在这方面,要抓紧推动对构建制度体系起骨干和支架作用的基础性法律的立项起草工作,适时将党和政府关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监督和制约权力、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宗旨要求、重大政策、基本制度,以及各类主体的基本职责等,上升为国家法律,以尽快搭建制度体系框架,为推进国家廉政立法奠定基础。
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问题。近年来,在《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我们相继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等问题,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领导干部通过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制定了惩戒规定,目前正抓紧修订《廉政准则(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这在体现领导干部廉政行为规范越来越充实的同时,也说明随着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化,这方面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一些腐败分子也常常采用边缘、间接和隐蔽的方式规避法规,使有些规定顾此失彼,挂一漏万,约束作用比较局限。这就要求我们逐步从过去出现什么问题就规范什么问题,转变为从防止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的角度出发进行规范,以增强廉洁从政规范的前瞻性和包容性。同时,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部门工作性质、职权范围有很大差别,也不能寄希望用一两部适用于全党的法规来规范所有党员干部的行为。可以考虑,待修订《廉政准则(试行)》后,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廉政准则》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细化或具体化,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问题。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是实现反腐倡廉法治化的基础和重要标志。纪检监察法规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做好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通过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这方面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进一步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现行办案方面的法规绝大多数都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前制定的,出台时间比较长,其中许多内容已落后于形势和任务,有些内容甚至被之后的文件所替代,需要及时予以调整。比如,《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是1994年发布的,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同时,针对违纪行为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复杂等特点,也有必要进一步健全信访举报、证据规则、证人保护等制度,补充新的调查措施和手段,完善审理、申诉复查等制度。二是进一步规范预防腐败、廉洁自律、纠风、案件管理等专项工作。目前这些工作还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需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要实现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首先,要落实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十项监督制度。这十项制度中,除“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外,其他九项都有了相应的配套规定,需要尽早启动“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的试点工作,为出台实施办法积累经验。同时,要按照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的部署,从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角度,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其次,要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再次,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制度创新,不断丰富监督方法、拓宽监督渠道,如建立健全全民信用认证体系、个人银行信用档案、个人企业行贿黑名单等制度,利用好电子金融结算体系、银行实名账户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不动产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形成预测、预警、预防、控制、核实一体化的监督体制。
关于抓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问题。目前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并不少,但是,实践中存在着法规制度没有真正或全面贯彻实施,规避、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和惩处等情况,影响了法规制度的执行效果。究其原因,除有的制度本身不够科学、不够合理外,主要是一些同志的法制意识比较薄弱,没有建立起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等。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既要重视制定和完善制度,更要严格执行制度”。因此,需要通过加强法规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制意识;通过巡视、责任制考核、述职述廉等方式,加强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纠正和追究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法规的行为,维护法规的权威性,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效果。
着力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这些年来,法规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对于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法规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起到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预见性。加强调查研究,是法规工作贯彻党的思想路线的必然要求,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作为实践的产物,只有以实际情况为基础,才能做到符合规律、反映实践、准确管用;作为民主的产物,只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才能做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民力。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阶段,反腐倡廉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种情况下,只有不断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切实改进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才能准确把握腐败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及时了解基层和群众对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发现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做到积极应对,未雨绸缪,增强法规制度建设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加强制度创新,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活力。当前滋生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是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同时,依靠法制反腐败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走制度创新之路。其中,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是制度创新的方向和目标;反腐倡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成熟的经验以及对法规的需求,是制度创新的动力和源泉;堵塞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提高反腐败工作的能力和效率,是制度创新的价值取向和标准;保障党员权利和维护公民权益,是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和基本考虑。同时,加强制度创新,必须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坚持从国情出发与借鉴外国有益做法的关系;必须加强理论创新,为制度创新提供先导;必须不断创新法规工作的思路和方式方法。
充分发挥纪委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的组织协调作用。惩防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的制度体系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许多法规制度的立法权限不在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加强协作和配合,才能完成好制度体系建设任务。根据中央的部署,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协调工作由各级纪委负责。在协调工作中,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适时提出法规制度建设的建议;积极探索与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协同搞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借助各方面力量,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全党动手、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
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地方和部门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惩防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而本地区本部门又急需规范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但不能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抵触。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对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很大推动作用。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驻在部门建章立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贯穿到驻在部门的业务规则和业务工作之中。实践证明,上级法规工作部门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法规工作的指导,下级法规工作部门及时向上级反映基层和人民群众对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实现法规工作上下结合、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力量互相调剂,对于发挥地方和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今后五年,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任务将更加繁重,这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我们要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持解放思想、树立创新意识,深入研究反腐倡廉规律和法规工作规律,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立法水平。通过扎实努力的工作,为构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