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阐释论与存在论阐释学的分歧和互补

公共阐释论与存在论阐释学的分歧和互补

摘 要:公共阐释论是在西方及中国古代阐释学基础上建立的一个复合型概念,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存在论阐释学从正反两方面为其理论建构提供了支撑。不同于存在论阐释学以现象学原则和存在论层面的生成性真理为根基、以个体的当下感受和经验为阐释内容、以理解的开放性和无定解为阐释效果,公共阐释论以公共理性和共识真理为前提、以共通性的公共理解为内容、以阐释确定性和最大范围的公约性为阐释有效性的标志,其目的在于以公共理性检视和规范个体阐释,弥补个体阐释在阐释效果公约性和有效性上的缺陷,彰显文本阐释的公共性认知功能,履行文艺回应社会的责任。

关键词:公共阐释论;存在论阐释学;公共理性;真理

西方阐释学在20世纪90年代左右开始受到国内学界的重视,其中西方现代阐释学的影响力尤其广泛和深入。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存在论阐释学是西方现代阐释学的源头,海德格尔从存在论现象学视角出发,把阐释学由方法论和认识论引入本体论层面进行讨论,伽达默尔沿着海德格尔的道路继续前进,并为阐释加入了历史性维度,建构了他的哲学阐释学。总体来说,存在论阐释学以存在论现象学为理论基础,不追求阐释结果的确定性,强调文学作品的意义在阅读或审美过程中的显现,以及读者在这一过程中的个体化的审美体验。它引领了西方现代阐释学强调“读者权威”的潮流,在我国学界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这种强调个体经验、追求开放性和非确定性的阐释倾向给我国文学批评界带来了丰富的声音和繁荣的景象,为文本阐释提供了多元视角;另一方面,它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理论先行、前置立场、预设结论的批评模式大肆其道,文本被任意肢解,经典本身的意义和价值反而被“遮蔽”了。面对如此现状,国内学者提出建构中国自己的阐释学理论的主张。张江教授的“公共阐释论”即是这一理论倡议下的一种实践。它试图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试图为以文学作品为主的艺术批评和阐释中普遍存在的“强制阐释”现象提供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二是反思西方当代“反理性、反基础、反逻各斯中心主义”①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第1页。的阐释学主流倾向的局限性,建设具有公共理性的中国本土阐释学理论。

张江教授在《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中将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存在论阐释学作为公共阐释理论建设的文献参考与准备之一。他认为,海德格尔对此在之共同在世及言说的共享本质的阐述,以及伽达默尔对语言共同体与阐释之关系的论述说明了存在论阐释学内在的公共性。但与此同时,他又指出伽达默尔对无定解阐释的坚持和倡导是一种“自我反省与批判”,②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第4页。存在论阐释学对个体经验优先性的强调是造成这种结果的根源所在。这意味着:一方面,存在论阐释学与公共阐释论之间一定程度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从侧面反映了两种阐释学理论在其理论根基、有效阐释的生成及阐释学的效用等问题上存在分歧。那么,公共阐释论与存在论阐释学之间究竟有何异同?两种阐释学理论是否存在对话和互补的可能性?本文试图在美学及文艺理论视域中对以上论题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存在论阐释学的存在论基础和公共阐释论的公共理性根基

伽达默尔明确指出:“海德格尔对人类此在(Dasein)的时间性分析已经令人信服地表明:理解不属于主体的行为方式,而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③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第4页。海德格尔对此在的生存论分析在于追问此在如何“在”,对此在的理解和阐释即为此在存在本身。相应地,就对文艺作品的阐释而言,存在论阐释学遵循海德格尔存在论现象学的原则和方法,致力于探讨和回答对文学作品的“理解和阐释如何存在”的问题。在此理论基础上,存在论阐释学以对作品的个体性感受和经验为理解与阐释的出发点,将作品外在性的东西如作者的原意、作品产生的时代背景进行悬置。在这里,阐释的目的不再是重现文本的创作原意,而是追问作为“此在”的人在对文本的理解经验中如何实现自我理解,以及作品意义在这一过程中是如何不断生成和显现的。也就是说,读者的阅读和理解过程本身就是阐释的目的,也是作品意义的发生机制。读者个体的审美意向性经验的重要性在此得到凸显。读者的审美经验是在与文学作品相遇相交的过程中逐渐获得的,它是个体性的、不可重复的,是理性的,也可以是非理性的。存在论阐释学对个体审美经验优先性的强调是一种反理性的阐释倾向,具有消解绝对理性和绝对认识真理的意图。这种反理性的阐释倾向是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对施莱尔马赫与狄尔泰的认识论意义上的阐释学的批判和反拨。它扬弃了复现和还原作者意图的传统阐释学宗旨,使阐释和理解行为本身的审美意义与审美价值得以彰显。

在存在论阐释学视域中,读者个体的阅读活动和由此生成的审美经验才属于对文学作品的有效阐释,任何以社会学、历史学和心理学视角对作品的拆解性分析与批评都不属于原发性阐释行为本身,它或者发生在原发性阐释行为之前,或者是在原发性阐释行为之后对作品的进一步探讨,其作用在于拓展读者对文学作品产生背景的了解和认识,这种认识有可能使读者在审美和阅读过程中产生更多的审美愉悦,从而打开作品更为丰富的意义世界。以对《红楼梦》的阐释为例,根据存在论阐释学的原则,那些将《红楼梦》解读为批判封建社会腐朽性或者解读成作者人生经历的传记式描述的做法都不是真正的原发性阐释行为,而只有当读者以审美的态度面对作品及其整个意义世界,并在阅读过程中不断生发出流畅的愉悦感,对《红楼梦》的理解和阐释才真正发生。因此,在存在论现象学基础上,存在论阐释学追求的不是以一种逻辑的或者推论的方式复现文本的原初意图,而是以跨越历史时空的文本与阐释者之间的互文性相遇来打开和扩展文本潜在的意义维度。

相对于存在论阐释学对个体经验优先性的强调,公共阐释论则主张,当某个语言共同体中的人们阅读同一部文学作品时,应当以达成共同理解为阐释有效性的标准。这种对作品的理解共识是在理性原则指导下的公共性理解;作为指导原则和规范标准的理性是个体理性的共识叠加与集合而形成的“公共理性”。①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第2页。公共阐释建立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之上,公共阐释中的理性主义体现为公共理性。那么,何为公共理性呢?公共理性指导下的对文学作品的公共阐释行为与奠基于存在论阐释学的文学阐释活动有何异同?这是理解公共阐释论与存在论阐释学视阈下的文学阐释行为之差异性的核心所在。总的来说,公共理性包含了公共性和理性两大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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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公共理性”是对公共空间中的文学阐释行为的基本规范,因此,“公共性”是公共阐释和公共理性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公共阐释论中的理性是超越了个体理性的具有普遍公约性的公共理性,它为公共性的阐释活动奠定了基本的原则和规范。《公共阐释论纲》指出:“阐释的公共性决定于人类理性的公共性,公共理性的目标是认知的真理性与阐释的确定性。”③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第1页。更确切地说,阐释的公共性与理性的公共性是相互规定、相互依存的:一方面,当文学阐释活动进入公共领域时,阐释者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共同认知的达成必定是在公共理性的规范下实现的,理性的公共性确保了文学阐释的普遍可理解性;另一方面,公共理性是针对读者或批评家在公共领域的文学阐释活动而言的,公共理性满足了人们在公共领域交流和相互理解的需求。由此可见,“公共性”不仅是公共理性的基本内涵,更是公共阐释论的基本前提。相较而言,就存在论阐释学来说,对作品的原发性的理解和阐释首先发生在读者个体与艺术作品“之间”。存在论阐释学的理论适用场域在于读者与文学作品之间的独特的意向性审美世界,它可以发生在私人空间,也可以发生在公共场所。例如,当多个读者在同一空间同时阅读和欣赏一首诗时,从存在论阐释学角度来说,有效的原发性阐释发生在读者个体和诗之间,它是读者个体对诗的审美体验和意义理解。同样地,当多个欣赏者面对博物馆中的同一幅绘画作品时,当观众在音乐厅中同时聆听同一首交响乐时,他们与艺术作品之间的最初关联也是存在论意义上的。个体的审美经验揭示了艺术作品的意义世界,作品的审美价值首先实现于为欣赏者个体所带去的审美愉悦中。因此,在个体的阅读和欣赏活动结束之前,在进入到审美个体之间的对话和交流之前,阐释更显著地体现为存在论意义上的理解行为。

综上可知,即使是在公共场域中对艺术作品的理解和阐释行为,也存在着不同的维度。读者个体与作品之间的理解和阐释属于存在论阐释学范畴,阅读和审美体验同时包含着感性和理性经验;而读者彼此之间就某个文学作品的审美体验进行的交流和对话则属于公共阐释论的探讨范围,交流和对话以相互理解为目的,因此建立在公共理性的指导原则之上。

首先,这里的理性是不同于个体理性的公共性理性。西方哲学史上的理性概念一般指的是个体层面的理性认知,理性代表一种反思、判断和推理的“我思”的能力,是认识论的基础。而理性的公共性不曾受到重视。近代以来的阐释学理论也未曾明确地将公共理性作为其理论基础。直到公共阐释论中,作为公共视域下人类普遍认知范式的“公共理性”才被正式提到阐释学的理论核心位置。具体来说,张江教授“公共阐释论”中的“公共理性”指的是“个体理性的共识重叠与规范集合”,②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第2页。这意味着理性是公共阐释的基本内涵,“公共理性”规范下的文学阐释活动应符合普遍的理性规则,对作者创作心理、创作意图的推理和判断应该是理性指导下的合乎人类基本认知规范的行为,其作用在于为读者提供关于作品背景及内涵的共通性认识。但是,公共阐释论的公共理性根基与存在论阐释学的存在论现象学基础并不是两个相互对立的因素,或者说两者的差异不构成两种阐释学理论之间的对立,因为它们不是针对同一维度的文学阐释行为而言的。前者强调公共领域中文学阐释和批评活动的理性特质,后者则主张读者个体与作品之间意向性审美经验的兴发性和丰富性。在这两种阐释方案中,文学作品被视为不同的“对象”,在公共阐释论中文学作品是认识对象,而在存在论阐释学中文学作品属于审美对象。因此,公共阐释更倾向于认识行为而非审美行为;相对而言,存在论阐释学则更突出审美个体阅读经验的整体性和流畅性,理性和感性在其中相互融合、相互渗透。而由于存在论阐释学是对近代以来的认识论阐释学的反拨与批判,因此它更为强调感性经验在整个阅读经验中的重要性。

二、阐释结果的多元性及公共阐释的确定性

易言之,在公共阐释论和存在论阐释学看来,在理解和阐释文本时,文本本体才是阐释的核心意义来源,一切理解和阐释都应以努力使文本本身的意义显现为任务,任何扭曲或遮蔽文本自身意义的理解与阐释都是不合理的。忽视文本意义的解释会使阐释者陷入自说自话的个人独白中,这不仅是公共阐释极力反对的,也是被存在论阐释学所摒弃的。事实上,相较于德里达的建立在解构主义基础上的以揭示文本不确定性为核心的激进阐释学,存在论阐释学的开放性仍然是一种“有限度”的开放。可以说,伽达默尔的存在论阐释学其实内蕴了辩证法特征。例如,在与赫施、佩尔的论争中,伽达默尔强调了文本阐释的不确定性,而在与德里达的论争中,他又反过来批判德里达过于激进的不确定性理解观点。这种看似矛盾的态度实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辨证特性,即追求意义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辨证统一的特性”。④张震:《理解的真理及其限度:西方现代诠释学的艺术哲学向度的考察与批判》,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76页。然而,伽达默尔并没有为解决确定性阐释与无定解阐释之间的矛盾找到一个切实可行的理论路径或者理论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共阐释论的提出恰恰为存在论阐释学的这一难题找到了一个适当的论域空间,解答了存在论阐释学中文本的无定解阐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实现确定性,而且应当实现确定性,巧妙地以文本阐释的社会责任和教化意义化解了文本意义的开放性与阐释效果的确定性需求之间的矛盾。

步话机里传来前方断断续续的声音:“报告师长,抓住五连一个逃兵,其余弟兄全部阵亡。全部阵亡。逃兵怎么处置,请师长指示。”

存在论阐释学对阐释效果的开放性和无定解性的肯定源于其对时间距离的积极的阐释学意义的运用。伽达默尔认为,海德格尔对阐释学的存在论转向把时间性带入了理解视域中。时间视域对阐释的积极意义体现在:对文本或艺术作品的意义的理解是永无止境的,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有新的有价值的理解涌现出来,而且也会出现错误的混杂的理解,正是凭借时间距离,才能够将这些新的错误进行过滤,从而促使真正的意义得以浮现。因而,存在论阐释是在时间视域中不断生成多样性的阐释经验,并淘汰极端的、无法理解的私人化阐释经验。

公共阐释论则认为,对文本理解和阐释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呈现阐释结果的多样性和歧异性,而是追求公共视域中对文学作品理解和解释的确定性。在公共阐释论中,“阐释的确定性”是一个核心论题。公共阐释论建立在公共理性的根基之上,理性的本来目的就在于在混乱或歧义中找到有规律的、合目的的确定性认知,公共理性作为公共领域中的实践理性,更需要凸显确定性认知的核心地位。由此,确当的阐释就成为公共阐释论的预设要求和必然效果。更进一步来说,公共领域的文本阐释要想获得有效性和合法性,就必须实现阐释者之间的共同理解和公共认知。因而,在关于文本意义的交流和论辩的过程中无论发生怎样的冲突和对抗,最终都要以寻求一个公共性的阐释结果为目标,这是阐释作为一种权力或力量在公共领域的特有属性。①张江、约翰·汤普森:《公共阐释还是社会阐释——张江与约翰·汤普森的对话》,《学术研究》2017年第11期,第10、11页。而且张江还指出,那些不被公共理性所接受的阐释往往是脱离了文本的强制阐释,是理论家站在自己的既有立场上将自身的观点强加于文本的私人阐释,这样的私人性阐释不利于阐释发挥应有的社会影响力,属于无效阐释,②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第5页。故而应当被公共阐释所淘汰。

在后续管护方面,在立项申报时项目实施主体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后续管护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管护措施,区县农发办提供技术支持,管护不力的应追究责任。

公共阐释论追求的则是认知真理。在公共阐释论中,真理的实现是由阐释各方相互交流所达成的共识,真理在这里具有认识论的意义和价值。这种真理观既不同于存在论的真理观,也与传统哲学中的符合论真理观存在根本性的差异。确切地说,它是一种通过阐释主体之间的回环往复的沟通和交流而获得的具有公共效能的一致性真理,与阿佩尔所说的阐释的真理观相似。在阿佩尔看来,这种真理的“一致性起着一种规整性原则的作用,它作为交往共同体的理想,首先必然在实在共同体中并且通过实在共同体才得到实现”。③卡尔-莫托·阿佩尔:《哲学的改造》,孙周兴、陆兴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第124页。也就是说,根据公共阐释论的原则,对文学作品的阐释所获得的共识真理必须是在语言共同体或民族共同体中才能实现,是共同体成员针对作品的创作意图、文本内涵及形式结构进行交流、对话而得到的一致性认识。它甚至可以形成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普遍性知识,用以教育进而影响其他共同体成员对该作品的阅读理解。例如,中学语文课本上对文章的阅读理解设定参考答案就属于公共阐释论意义上的文学阐释行为,通过设定关于段落大意的“标准答案”来促进学生对“文本原意”的掌握。但是,“公共理性判断不保证真理”,④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第2页。对作品的公共阐释主要是通过公共理性规范下的对话来修正和推进关于作品本身认知的确定性。严格来讲,公共阐释论中生成的关于文学作品的确当认知是具有“真理效力”的知识。因此,面对同一部文学作品,公共阐释论强调的是如何使关于文学作品的理解成为确定性的、普遍性的知识,被更多的读者所接受和认识;存在论阐释学关注的则是作品意义,即真理如何由被理解前的遮蔽状态走向解蔽,实现自身的澄明性存在。

案例1中教师的操作有两个问题:第一,实验的目的是验证水的热胀冷缩。试管里应该装满水,但教师用于实验的试管却有约20%空气,而空气的热胀冷缩现象比水更加明显。实验观测到的结果究竟是“水的热胀冷缩”,还是“空气的热胀冷缩”导致的呢?这影响了实验的准确性。第二,违反操作规程。在实验过程中教师擅自取开气球皮,人为改变实验进程。这不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实验观和实验操作方法。

由于理论基础和运行范式相异,两种阐释学理论所得出的阐释效果是不同的。总的来说,存在论阐释学肯定对文学文本阐释歧义的合理性,认为对文本意义的阐释是无定解的;而公共阐释论追求的是“认知的真理性和阐释的确定性”,①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第1页。认为文本阐释的多元性是有限度的,读者个体的阐释必须受到公共阐释的检验和评判。

三、两种阐释学理论中的真理问题

“真理”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且一直处于哲学认识论的核心位置。哲学史上常见的几种真理观有符合论、实用论、融贯论等,其中,符合论真理观曾作为海德格尔存在论真理观的主要批判对象。海德格尔对符合论真理观的批判是为了恢复“真理”一词的原初含义,即古希腊的aletheia,本义为解蔽、显现、揭示。存在论意义上的真理就是“真”的揭蔽,也就是真理本身的自我显现、自我存在。海德格尔将这一真理观带到了对阐释学的存在论转向的批判中,把此在的自我理解和存在视为阐释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真理就在此在的自我理解中彰显自身。就对艺术作品的理解和阐释而言,真理的显现实现于审美个体与作品之间互逆的意向性指向过程,伴随着个体审美经验的生成以及作品意义世界的敞开。伽达默尔吸收了海德格尔对艺术真理的认识,并在对席勒和康德的“审美区分”思想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审美无区分”概念,认为对艺术作品的理解和欣赏不仅包含了对“审美质”的体验,同时也蕴含着对“非审美质”如作品产生的世界及其意义的理解。因此欣赏者对艺术作品的理解经验不只具有感性的审美经验,也具有理性的审美经验,这种艺术经验正是作品意义的展现,也是真理的显现。在此,“理解不再是抵达真理的一种方式或途径,理解本身就是目的,真理即意义的生成”。①曾军、辛明尚:《文学阐释的公共性及其问题域》,《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80页。故而在存在论阐释学中,真理的获得途径是对艺术作品的理解和阐释,“真理问题不再是方法问题;它是显现存在为一个其存在在于理解存在的存在的问题”。②利科尔:《存在与诠释学》,载《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253页。真理在这里是理解真理、经验真理、意义真理、存在真理。在《真理与方法》中,伽达默尔还引入游戏概念对艺术作品的理解经验和存在方式进行了说明。在他看来,游戏是一个意义整体,在反复的游戏过程中其意义被表现并被理解。对艺术作品意义的理解和阐释也是如此,荷尔德林诗作的意义正是在读者一次次的阅读中得到理解和显现,《活着》对人生和生活的种种理解与表达读者也只有在亲身的阅读过程中才能够切身体会。

表面看来,就公共阐释论而言,理解与阐释似乎具有“真”与“假”之分,被检阅的符合所谓公共权威的阐释为“真”阐释,可被记载和传播,而不被公共权威所接纳的为“假”阐释,需被否定和淘汰。然而究其根本,公共阐释对阐释确定性的追求是为了防止理解上的任意践踏而造成的对文本本意的“误解”,最终目的则是为了使阐释学更好地履行它的公共性的社会责任。假使放任阐释的无限开放性而不加以有限度的约束和规范,则难以避免对文本的任意和强制性解读,从而误导不具有充分的合理前见的读者,造成理解混乱、认知失范。因此,理解的开放性并不是公共阐释论抵制的核心,对文本的任意拆解和肆意解读才是其反对的根本。反之,对存在论阐释学来说,虽然它肯定文本的历史开放性和意义内涵的丰富性,但是却反对理解的任意性,它也认为理解和阐释应尽可能避免自我误解,因为理解是自我存在的理解,对文本的理解就是人自我的一次存在的实现,倘若发生误解,则说明理解是不恰当的、不可靠的,人的自我存在因而也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存在论阐释学也是在开放性的理解中努力达到恰当、有力和可靠的理解。③让·格朗丹:《哲学解释学导论》,何卫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57页。

由上所述可知,无论是公共阐释论,还是存在论阐释学,都是以文本作为理解和阐释的本体依据。从“文本意图”出发,公共阐释论得出对文学作品意义的阐释必须具有边界性,理解始终围绕着文本本体而进行,且阐释的结果具有可公约性;存在论阐释学认为文本的意义世界具有无限的开放性,因为文本是历史性的文本,每一个时代对文本的理解和阐释都是重新生成的,带有这个时代的烙印。但是,问题在于理解和阐释的开放性是否就意味着公共阐释所追求的阐释的确定性与存在论阐释的个体经验是全然对立的?答案并不绝对。

这是两种不同维度的真理观。公共阐释论中关于作品的共识性真理的获得是一种社会交往行为的结果,阐释者之间的彼此理解是一种审美主体之间的认同行为;而存在论阐释学的存在论意义上的真理是一种持续发生和不断涌现的文本理解的意义事件,真理的显现是由阐释者与文本在经验活动中共同参与并开启的意义生成行为。简言之,两种真理是就艺术鉴赏的不同维度和不同阶段而言的,存在论阐释学的真理是在理解行为过程中生成和显现的,公共阐释论的真理(共识)是在个体理解行为结束之后,经过多方批判、争论、商讨而得出的。

同在阐释效果上的互补关系一样,两种阐释理论在真理维度上也并非对立,而是可以互补和相互影响的。一方面,存在论真理为共识性真理的获得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生机与活力,只有在存在论真理的敞开和基础上才有共识论真理的达成;另一方面,共识性真理为阐释者之间的对话交流提供了一个使共识得以达成的合理性论证平台。因为“仅仅把真理视作世界的开启与意义的发生,并不能解决实际经验中的真理断言的有效性的问题”,①张震:《理解的真理及其限度:西方现代诠释学的艺术哲学向度的考察与批判》,第155页。面对现实层面的文本意义确定性尤其是文学教育的需求,存在论阐释学的显现真理无法为此提供一个有效可行的实践标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公共阐释的共识性知识或共识性真理为具体的文本理解和阐释划定可行的范围与标准。而且,公共阐释论和存在论阐释学拥有共同的“真理尺度”,即文本本身,任何超出文学作品自身场域,从阐释者私人角度做出的强制阐释都不属于有效的文学阐释。

伽达默尔指出,对于理解而言,本质性的问题就是敞开和开放的可能性。他肯定了读者对文本的创造性解读:“文本的意义超越它的作者,这并非只是暂时的,而是永远如此的。因此,理解就不是一种复制的行为,而是始终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②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洪汉鼎译,第383页。也就是说,存在论阐释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获得符合创作者本意的文本的确定性意义,而是让读者参与到文本意义的展开过程中。阐释的开放性是由文学作品与阐释者之间的历史距离造成的,对于历史文本的阐释尤其如此。当读者在阅读一个历史文本时,他对文本的理解不完全依据本文自身的真实意义,而是同时受到读者所处历史环境的影响,因为每一个时代往往是按照它自身的方式来理解历史文本的。因而,阐释在这里是一个开放性的无确定答案的经验行为,正如伽达默尔所言:“经验的辩证运动的真正完成并不在于某种封闭的知识,而是在于那种通过经验本身促成的对于经验的开放性。”③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洪汉鼎译,第457页。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对文本的理解和阐释就不是一种复制作者意图的行为,而是一个“意义发生事件”——文本所流溢出的情感打动了读者,将读者卷进它所营造的氛围整体和意义世界。例如,在完成《红楼梦》的创作后,作者的写作意图已经不存在了,它内蕴于作品本身,成为人物的对话、行动、心理,以及事件的发生、冲突和结局,等待读者在具体的阅读活动中进行领会和阐释。作品的意义从历时性维度来说是开放的,只要是围绕着文本进行的理解与阐释都属于关于《红楼梦》的“意义发生事件”,文本的意义和价值在一次次的“意义发生事件”中得到丰富和拓展。

四、两种阐释学的比较对公共阐释论建构的意义

对两种阐释学理论进行比较的最终目的在于为公共阐释论的建构提供理论参考。由上述比较可知,在对文学等艺术作品的解读中,存在论阐释学和公共阐释论在理论基础、运行机制、阐释效果和目的上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理清这些差异对于建构公共阐释论具有积极的意义。

式中:X′ij表示i种类j指标的耐盐隶属值,Xij表示i种类j指标的测定值,Xjmax、Xjmin分别表示指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2.对接AP-BEPS成果的国内税法法律阶位偏低。中国现行对接转化包括“最低标准”的BEPS各类行动计划成果的几项国内税收单行法规,基本属于部门单行规章,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范畴,法律约束力不强,影响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国内执行力。

首先,公共阐释论的建构需要明确理性规范在文本阐释中的适用论域,肯定感性表达在公共阐释中的重要性。《公共阐释论纲》中明确阐述了理性与感性在阐释中的不同作用:“非理性精神行为可以参与阐释过程,精神性体验与情感意志是阐释生成的必要因素,但必须经由理性逻辑的选择、提纯、建构、表达而进入阐释。这是一切阐释之所以可能的必备前提和实现要件。”②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第3页。也就是说,在公共阐释论中,读者个体对于阅读经验的表述必须是经由理性组织和建构的,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疑问,理性对感性经验的表达是以何种方式展开的?依据文学阐释文本的基本情况,它可以是对作品各部分的细致分析,也可以是就读者对作品整体流畅的阅读经验进行的描述,前者是“肢解式”的阐释和文本批评,后者则是“兴发式”的文本鉴赏。本文认为,公共阐释论应该以“兴发式”的文本阐释为合理有效且有益于文学批评健康发展的阐释的具体展开方式。这种阐释方式建立在审美个体愉悦、流畅的阅读和审美经验之上,而这种经验的生成正是由存在论阐释学所提供的。因此,确切来说,个体经验在公共领域中的表达亦包含着感性成分,而非全然是理性话语,我们常常用来描述阅读体验的“生动”“形象”“鲜活”“感性”等词就是对愉悦且流畅的审美体验的感性表达。③刘彦顺:《“公共阐释论”与审美活动作为时间意识的空间性、同时性——论“强制阐释论”与“公共阐释论”的内在关联》,《求是学刊》2018年第1期,第128页。

其次,公共阐释论应在共时和历时角度对文本阐释结果的开放性和有限性之间的张力关系进行阐述。公共阐释论主张的认知的确定性只是在某一时间段内的阐释效果,从长久的历史进程来看,即使是已被确定的文本阐释结果,也仍然具有开放的特质。我国古代文论也强调文学创作要有“言外之意”“味外之旨”,说明文学作品的文本意义没有完全的确定性,对文本的理解和阐释因而也是开放的。因此,公共性是变动不居的、时机化、相对的,是针对特定语境而言的。公共阐释所得出的文本的确定性意义只是某一时间段的一些批判家或读者基于自身的前理解对于文本做出的有限的解读,这些解读在当时的语境中经过公共性的检验得到了肯定,成为“权威”的、“正确”的文本阐释结果,对于其他读者理解文本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这是公共阐释论对文本阐释在共时性维度上的主要贡献。与此同时,存在论阐释学则在历时性维度上为文本阐释提供了阐释机制,它构成了公共阐释论中文本意义来源的基础。存在论阐释学的历史视域为文本阐释的开放性提供了支持,个体关于文本的理解和阐释经验因为时代的发展和相关知识的丰富而发生变化,它可能会偏离先前的“权威”阐释对某一文本的解读,得出关于文本的新的阅读经验,这些新经验不仅对已有的权威阐释构成了威胁,同时也为新的公共阐释提供了资源。《公共阐释论纲》中只就存在论阐释学的“公共性”内涵对公共阐释论的建构意义进行了说明,从公共性的角度指出了存在论阐释学的此在之共同在世和言说的共享本质对于公共阐释论的理论支持价值,而忽视了存在论阐释学最为根本的理论意义,即它为文本提供的原发性的阅读经验。文本的阐释是时间和空间双重维度共同作用下的结果,缺少任何一维都会对文本理解和阐释的有效性造成损害。因此,公共阐释论的建构需要肯定存在论阐释学的积极价值。

总之,公共阐释论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理论意义上来说,公共阐释是对西方现代阐释学反理性、反逻各斯主流倾向的一种反思和批判,同时也是一种理论的交流和对话,希望通过碰撞产生新的理论视野,进而推动整个阐释学理论在当代的发展和完善。从现实意义上来说,对艺术作品的阐释不可能仅仅停留在私人性的审美愉悦中,一件艺术作品一旦被放置在博物馆或者美术馆中进行展览,它就具有了公共性的审美价值和意义。个体在完成其审美活动后,往往会期待和他人之间的体验交流,并期待获得感性或理性上的共识与认同。而且,专业人士针对作品的一些公开性的阐释和批评也会对他人的理解和审美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的阐释行为不可能只停留在本体论的意义上,个体审美活动之后的交流与批评就是在公共场域进行的公共阐释行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以追求确当性的认知为目的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公共阐释对认知真理性和阐释确定性的追求是必不可少的,它所包含的一定程度上的认识论意义和反思性与实践性是对存在论阐释学的必要补充。

Differences and Complementarities between Public Hermeneutics and Ontological Hermeneutics

CUI Xin-xin,LIU Yan-shun

Abstract:Public hermeneutics is a complex concept based on Hermeneutics in the West and ancient China.Heidegger and Gadamer’s ontological hermeneutics provide support for its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from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aspects.Unlike ontological hermeneutics,which is based on phenomenological principles and generative truth at the ontological level,with individual’s current feelings and experience as its interpretation content,and with the openness and indeterminacy of understanding as its interpretation effect,public hermeneutics takes public reason and consensus truth as its premise,common public understanding as its content,and certainty of interpretation and conventionality of the largest scope as the symbol of validity of interpretation.Its purpose is to inspect and standardize individual interpretation with public rationality,to make up for the defects of individual interpretation in the convention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interpretation effect,to highlight the public cognitive function of text interpretation,and to fulfill the responsibility of literature and art to respond to society.

Key words:public hermeneutics,ontological hermeneutics,public rationality,truth

作者简介:崔欣欣,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2488);刘彦顺,暨南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51063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象学美学中的时间性思想及其效应研究”(16BZW024)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4.016

[责任编辑 马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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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阐释论与存在论阐释学的分歧和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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