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社会排斥:农村离异丧偶妇女无法承受的重担--豫北某县农村离异丧偶妇女调查_社会网络论文

多重社会排斥:农村离异丧偶妇女无法承受的重担--豫北某县农村离异丧偶妇女调查_社会网络论文

多重社会排斥:农村离异和丧偶妇女的不堪承受之重——对豫北某县农村离异和丧偶妇女的调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妇女论文,农村论文,调查研究论文,之重论文,某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458(2006)04—0438—03

学术界运用社会排斥理论对社会现象所进行的研究,多以社会分化加剧时期某个弱势群体为研究对象。同其他弱势群体一样,农村中的离异和丧偶妇女遭受种种社会排斥是不争的事实,而其特殊性在于,她们所遭受的,既不同于乡村社区成员受到的社会排斥,也不同于普通农村女性群体受到的社会排斥,而是基于二者之上的一种多重社会排斥。本文即试图立足于对个案县农村离异和丧偶妇女的调查,运用社会排斥理论,对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做一简要剖析。

一、社会排斥理论

社会排斥这一概念起源于对贫困和社会不平等问题的研究,是对已有的社会剥夺感、边缘化、歧视等概念的丰富和发展。一般认为,其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法国,原意是指大民族完全或部分排斥少数民族的各种歧视和偏见,这种歧视和偏见建立在一个社会有意达成的政策基础上,当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力,不愿和别人分享时,社会排斥便发生了。到20世纪80、90年代,社会排斥概念从最初指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诸纽带削弱或断裂的一系列过程,发展到认为社会排斥是对公民地位与身份赋予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否定,是对民主社会的严重破坏,这意味着社会排斥理论正式形成。

然而,对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学者们的看法不尽相同,大体说来有以下几种:(1)社会排斥意味着这样一个过程:个人或群体被全部或部分地被排除在充分的社会参与之外。[1](2)英国“社会排斥办公室”将其定义为:某些人们或地区受到的诸如失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难、罪案高发的环境、丧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时所发生的现象。[2](3)国内学者唐均指出,社会排斥常常是游戏规则的缺陷造成的,而社会政策研究的目标就是要修订游戏规则,使之尽可能地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3](4)李斌博士认为,社会排斥主要指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斥,而日益成为孤独、无援的群体,且这种状况如何通过社会的“再造”而累积和传递;[4](5)石彤认为,社会排斥是一个多元概念,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因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的系统性过程,这个过程是多维度的,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心理等诸方面的长期匮乏。[5]

实际上,因社会排斥成因复杂,表现多样,加上当前社会急剧变化,社会排斥现象及排斥方式的层出不穷,故而社会排斥这一概念也处于不断发展之中。

二、农村离异和丧偶妇女面临的多重社会排斥

农村离异和丧偶妇女受到的社会排斥是多重的,即有作为农村社区的一员受到的城市对乡村的社会排斥,又有普通农村女性受到的性别排斥,还有作为农村特殊的弱势女性群体所承受的特殊的社会排斥。本文中,笔者侧重于她们受到的第三种社会排斥,且把研究视野仅限于她们生活在其中的社区。调查发现,在这一层面,她们遭受的社会排斥主要表现为政治排斥、经济排斥、心理排斥和社会网络排斥。种种的排斥使她们处于一种边缘人的处境,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和挫败感,觉得自己是被社会遗忘的群体。

1.政治排斥

政治排斥指的是个人和团体被排斥出政治决策过程,这些个人和团体缺乏权力,没有代表他们利益的声音。政治排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个人和团体因为没有政治权利而遭受排斥,二是法律上拥有政治权利的人们不能在现实中合法地运用和实现它们。我国农村离异或丧偶妇女面临的主要是第二类政治排斥,表现为政治参与进程被阻碍或中断,合法权益遭到践踏。

长期以来,农村妇女一直被认为对村庄公共事务参与缺乏自信,不积极,或者认为这种事情与她们无关。除了少数妇女干部是理所当然的积极分子之外,其余的大多数妇女,即使是最有兴趣参与村庄公共事务者,充其量也只能是在家里与丈夫讨论或者出谋划策,抛头露面在外活动则通常是村落的社区情理所不赞成的。[6] 离异和丧偶妇女连这最后的底线也失去了,逐渐地被村庄忘却。她们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参与权无端被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成了一纸空文,更别提当选为村民代表或参加村务管理了。

个案1:F女士,34岁,初中文化程度,离婚后在娘家居住。她们家在村内是小姓,家族势力相对较小,家族的人认为她精明能干,想让她竞选村委会干部,不想,其他家族的冷嘲热讽旋即迎面而来,“不知道自己是谁了,丈夫都管不了,还想管村务”、“被别人休了,都不知道丢人是咋回事,还参加竞选咧,难怪不要她”、“打哪儿冒出来的葱,精出风头”、“有本事去那个谁(她离异的丈夫)的村管事去,(逞)能的不行了”等。最后正式选举时,一张选票都没有给她,“我也懒得理了,一切都与我无关”。

更有甚者,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有的户口虽仍在本村,却被剥夺了村民待遇。譬如,目前我国农村家庭仍以“从夫居”为主要居住形式,有些村委会不管离异或丧偶妇女是否能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就把她们的土地承包权以村集体的名义收回,致使其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

2.经济排斥

经济排斥常表现为个人、家庭未能有效地参与生产、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

与男子相比,农村妇女更多地依附于土地,对她们中大部分人来讲,土地仍是其唯一的就业空间,仍具有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离异和丧偶妇女土地权益遭到剥夺或侵害,直接威胁到其生存权利,使她们比已是弱势群体的农民更为弱势,生存状态倍加恶化。

个案2:W女士,27岁,丧偶,儿子4岁。因公婆早亡,婆家兄弟们以她家无劳动力“照顾嫂子”为由,强行霸占她们家近4亩地,仅剩一亩给她娘俩留作口粮。村委会碍于种种考虑,默许此事。此后,其家本已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过节时回娘家,带了一箱方便面和少许点心为礼物,到娘家后,私下里告诉母亲说“不能留那箱方便面,一定要让我带回去,那是我从村中小卖铺里赊的,好再还给人家,千万不能告诉哥嫂,他们会瞧不起我的”。

农村社区是一个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熟人互惠型社会,家境贫穷事实上是会受到歧视和排斥的。在日常生活中,农村离异和丧偶妇女因家中男劳动力的丧失及经济困难,往往会失去与左邻右舍合作共事的机会,使她们对外的交往逐渐减少,久而久之,就处在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收入水平决定着消费层次,这个特殊女性群体的消费品多是农贸市场的廉价商品或者次品,衣服不再讲究款式和质地,生活必需品也无力顾及舒适度和耐用性,结果往往是,基本生活费用没有保障,衣食住行水平下降,医疗困难,身体健康状况受到影响,以及社会排斥的代际传递成了这一特殊群体的真实写照。

3.心理排斥

心理排斥即包括个人和团体在心理上对外界的排斥,也包括外界对个人和团体的排斥。

很多农村离异和丧偶妇女心中,总是存有婚姻的失败或中断给她们留下的阴影,认为自己是不幸之人,甚至有些离异妇女认为自己被别人抛弃很丢人,产生自卑心理而羞于见人,就更别说与人主动交往了。而经济上的困境,往往又加重了其在社交方面的心理障碍,说话做事觉得矮人一等,总伴有一种逆来顺受、凡事皆无所谓的心态。她们往往疏于与邻居、朋友和亲戚的互惠往来,有的甚至像过年过节走访亲友这样古老传统也被抛弃了。如此一来,她们越发被抛出正常的社交圈子。

另一方面,她们游离于正常社会交往之外常常也是无奈的。由于封建迷信思想和根深蒂固的风俗习惯的影响,乡村社区成员会把离异和丧偶妇女视为不祥之躯,把她们排斥在一些婚嫁和丧葬仪式之外。

个案3:X女士,42岁,丧偶。去年春节,娘家侄子结婚,她作为姑姑很高兴地前去帮忙,结果等待她的是嫂子的冷遇,只允许她洗盘刷碗,而婚礼上的种种事宜,则坚决不许她插手。她意识到嫂子是嫌弃她,怕她给儿子的婚事和未来的幸福染上晦气,心中自然不悦,就提前回家了。

事实上,比起左邻右舍与朋友们的排斥,亲人们的排斥和心理上的漠视更是离异和丧偶妇女的不能承受之重。大多数的被访者都认为婚姻的失败或中断根本不代表她们自身价值的终结,但丧偶妇女“命中克夫”乃“不祥之兆”,很多时候仍是传统思想浓重的乡土社会的主流观点,这也同样影响着她们对自己社会地位、社会价值及社会尊重的评价。

4.社会网络排斥

调查中发现,农村离异和丧偶妇女受到的社会网络排斥主要有两种:一种表现为非正式社会网络排斥;另一种则表现为其社会网络的同质性乃至贫困文化的形成。

在我国,社会网络可以划分为正式社会网络和非正式社会网络。正式社会网络包括政府、企业、社区组织和市场(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和广告等);非正式的社会网络中包括了五种关系:血缘关系(自己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亲缘关系(自己及配偶的亲戚)、业缘关系(同事及同学)、地缘关系(邻里)和私人关系(朋友)。[7] 农村离异和丧偶妇女借助的往往只是非正式网络,而最让她们不能承受的排斥也是来自非正式网络,因为这种排斥更直接,伤害性也更强。婚姻失败后,由于知识结构和思想认识的局限性,她们拓宽社会关系纽带的机会减少,沟通各种网络并使资源重新组合的功能性降低,在社会网络中的影响力消退,故而成为社会网络中的独舞者,在层层夹缝中踯躅前行。

个案4:Y女士,36岁,丧偶。丈夫在世时,她和丈夫在村头靠公路的地方经营了一家废品收购厂,生意日益红火,规模也不断增大,惹得邻村几家做废品生意的甚为眼红,结果在他们故意找茬时出现了几次争吵,其中有两次还动手打了架。去年11月的一个夜晚,在她们夫妻熟睡之际,三四个人蒙面持刀闯进屋里,没等她们醒过神,其丈夫就已被捅了四五刀当场死去,她则因恐吓过度,住院治疗很长一段时间。此事花光了她所有积蓄,还借了债。一段时间后,她打算从亲戚那借钱把厂子再开起来,但婆家的亲戚都觉得她还年轻,肯定会再嫁人的,把钱借给她,赔了没得还,赚了她一拍屁股走人,找都找不到,况且她丈夫死了,也就没“亲气”了,所以都推说手头紧,无能为力。更有甚者,还有私下议论“出现这事(丈夫被捅之事)是因她平时不检点”。和大部分农村妇女一样,她无从考虑到通过正式网络进行小额贷款,厂子事宜就此搁浅了。

从交换理论来讲,拥有更多机会和条件的行为主体,从心理上都是倾向于与自己资源相当、背景相近、地位相似的人进行交往,他们在与自己同质的人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与主流文化所不同的文化。贫困文化这一概念是美国人类学家刘易斯在1959年出版的《五个家庭:关于贫困文化的墨西哥人实例研究》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贫困文化是指一套穷人共同享有的规范和价值观,正是这种规范和价值观,使贫困者个体或群体具有一种耻于向社会关系网络中资源占有量较多者求助,而信奉一种不求进取的心态,满足于生活现状。农村离异和丧偶妇女的社会关系网络往往具有较高程度的同质性,这就使得她们获得的经济与文化资源呈现出一种低水平重复的特征,甚至形成了一种贫困文化,这种贫困文化反过来又使她们主动放弃接近与己相异的社会网络的机会,进而形成贫困文化的代际传递。

三、解决社会排斥的若干建议

社会排斥不仅会使弱势群体权益受损,同时也会损害社会公正,最终危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目前我国农业呈现出“女性化”特点,农村妇女成为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而离异和丧偶妇女作为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团体,其比重还有逐年加大的趋势(在个案县2002—2004年总的离婚案件中,农村离婚案件比重分别为49.72%、63.04%、67.36%[8]),她们的生存状态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为此,消除其面临的社会排斥,彰显社会主义本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公正,势在必行。

1.强化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救助责任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代表,必须树立消除社会排斥、支持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观,承担起对弱势群体应有的责任,不是歧视和排斥,也不是出于怜悯,而是把它视为一种责任,并将之作为制定和执行社会政策的价值基础。具体而言,政府相关机构应强化对农村离异和丧偶妇女的关心和服务,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以及其他各种基本权利的保护政策,通过教育和宣传引导社会对这一群体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关注,切实有效地改善该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

2.开展多途径、多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农村妇女素质

据统计,农村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1%,初中文化程度占48.0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11.62%,大专以上只有0.5%,加上女性过多操持繁重的家务劳动,不少小学文化的妇女退化到了半文盲的状态。[9] 因此,基层妇女组织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培训工作,如举办农村学校(夜校)的妇女培训班、聘请专家进行现场培训、组织农村妇女到技校参加培训等,提高农村妇女的整体素质,增加其从业技能,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避免成为家庭的附属品和婚姻的牺牲品。

3.以人为本,建设农村和谐社区

农村社区是农村离异和丧偶妇女主要的生活空间,其社会和人际关系也大多集中于此,和谐的农村社区是消弭其所受社会排斥的最深厚的土壤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对和谐社会进行过充分完整的描绘,“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农村和谐社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社会和谐的根基,人与人之间相互友爱、相互帮助,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是其中应有之义。农村和谐社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对离异和丧偶妇女的社会排斥,为她们营造一个公平竞争、机会均等、适当倾斜的社区环境,提供一个参政议政、维护权利的坚实平台,使她们融入农村社区,走出弱势群体,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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