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伦理责任:一种实践视域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域论文,伦理论文,生态保护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试图从实践视域切入,并从本体论、认识论、伦理政治三个层面展开,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伦理责任提供一种理论辩护。本文的“生态”指自然生态环境,本文的“伦理责任”表明是在客观关系的而非主观美德的维度认识生态保护的责任问题;本文的“实践”在康德的意义上使用,指称人的有目的的自由意志活动。
一、自然生态:生活世界的有机构成
人类在何种意义上具有保护生态的伦理责任?这是生态保护伦理的第一问题。对此,我们固然可以从人的悲悯情怀、从自然生态环境自身的独特价值等方面做出某种证成,但是这种证成并不充分、深刻,缺少足够的说服力。不上升到人的本体高度,无法对此彻底澄明。
生态问题固然包含着物种多样性、生态平衡等内容,但生态问题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是人自身的生活世界问题。根据马克思的分析,人是能动的、实践的社会性存在物。人的社会性本质与人的实践性本质,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达。社会并不孤离于自然界,“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如果我们能够认肯“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产生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同上,第128页)这一思想,并且认肯“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同上,第176页)这一思想,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得出结论:根据实践本体的思想,那种“被固定为”与自然界相分离的抽象、孤立理解的人也是不存在的。如果我们能够说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且能够说社会是“人和自然界的本质上的统一”(参见俞吾金,第419-421页),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进一步说:自然界不在社会外,自然界即在社会中。
对于自然界,我们习惯于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它独立存在于人以外,二是认为它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对象。其实,这两种习惯性看法仅在认识论这一特定领域内才有效;一旦进入到本体论领域就会出现谬误。如果将自然界抽离出社会(人),那么,社会(人)就成为抽象的。如果我们此处借用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并用以指称一切构成人的日常生活的现实环境、要素、关系、活动,如果我们不是在抽象的而是在现实的意义上谈论人及其规定性,那么,人就是人的生活世界。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环境本身就内在于人的生活世界,就是人的一部分:它既是具体人的具体生活世界背景,亦是具体人的生活舞台;人在背景与舞台中,背景与舞台使得人成为具体、现实的存在;有什么样的生活世界背景及其生活舞台,就有什么样的人与人性。
在人本体的意义上,自然并不在人之外,而在人之中。这样,人对于自然环境的责任(关切与保护),原本是对于人自身存在的责任(关切与保护)。只有在这一本体论基础之上,我们才有可能从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思维中彻底摆脱出来,才有可能为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系列具体认识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生态并不是纯粹自然的,它是构成人自身现实生活世界、人成为其所是的一部分。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然生态也不是纯粹自然的,它是人的活动的创造物;它既是我们活动的背景,又是我们活动的结果。①对于“自然生态”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两个层面的理解,最终都指向“成人”或“成人的活动”。即,我们是在关心“人成为人”或“人成为人的活动”的意义上关心生态环境,并从而使自然生态获得伦理价值。
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哲学伦理学理论辩护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人类中心主义”合理地揭示了人类自身在自然环境中的价值主体性地位,但是却易陷于视自然为纯粹行动对象的主客二分对立境地。“非人类中心主义”合理地揭示了人与自然环境的统一性,但是却忽视了人类自身主体性这一基本价值特质。
近代以来,伴随着人类主体性意识的确立,尤其是伴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兴起,人类自觉地以主体、主人的身份出现在这个世界上。这种主体、主人意识,是人类进入现代性历史进程后所达到的自我认识的一个新的历史高度。这种自我认识表达了人类的自信及其对于自然世界超越性的一面,但是,这种自我认识本身却又在将人诱入孤独与狂妄:一个离开了自身生活世界的存在者,既无法被规定与认识,又难免不对其所面对的一切自以为是。孤独与狂妄正是人类现代性过程中出现的两种病症。
根据康德的分析,纯粹的自然世界只服从自然律,无所谓自由律,道德只存在于自由世界。自然生态如果不在与人相联系的意义上,原本是“自然的”,无所谓伦理价值。只有进入人的世界,自然生态本身才有可能获得伦理的属性;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责任,是人对自由世界或对人自身世界的责任。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伦理责任的解释立场,既克服了主客二分绝对对立、将人抽象化的缺陷,又克服了将人去主体化的缺陷,在主体本质的意义上寻求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统一。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这种伦理责任,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表达方式,是为了人自身的幸福生活或好的生活。在人对人自身生活世界负有责任的意义上,人对自然生态环境负有伦理责任。
二、现代技术:自然的终结及其风险
现代技术进步极大地推动了现代文明,现代技术是现代文明的基石之一。然而,必须重视作为工具理性的现代技术的消极方面,生态自然环境问题即是其中之一。资本与现代技术是导致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生态自然环境问题的两个基本因素。一方面,资本的无限扩张性极为充分地暴露与适应了人的贪婪性;另一方面,现代技术在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需要的同时,既刺激了人的贪婪欲望,又成为资本无限扩张的助推器。资本扩张冲动的无限性与自然生态再生的有限性,②现代技术的反自然性与自然生态自身的自然性,由资本与现代技术所带来的上述两大矛盾,成为现代社会生态问题的深层原因。资本因素所体现的是人的利益关系,在本文的考察范围内,它属于政治及其正义性问题;现代技术因素所体现的是人的现实活动能力,在本文的考察范围内,它属于认识论问题。③
现代人类对于自然生态环境负有空前的责任,这是因为现代工业文明的兴起开启了自然终结的时代。凭借着现代技术、尤其是现代高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终结了自然进程。所谓“自然的终结”是指自然生态不再依其自然的逻辑、节律运行,相反,它在现代技术的作用下开始了一种“人工化”的“反自然”进程。“我们生活在后自然的世界。”现代技术的反自然特质使自然终结。(参见辛格,第268-269页)现代技术的反自然特质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现代技术创造出了自然界在自然状态下原本不存在的物质,新物质乃至新物种的出现迅速改变了既有的自然生态以及物种平衡;其二,现代技术的创造物进入自然界,使自然界不再能够自然循环再生,自然界的自我平衡能力及其过程被打破。这样,现代技术就通过打破自然界的既有物种平衡与既有生命过程的双重途径,使人类面临严重的自然生态问题。
严格地讲,生态问题是现代性问题。尽管前现代社会也存在着人与自然界的矛盾及其统一问题,但是,由于前现代社会文明类型是农耕文明,而农耕文明以及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手工作坊的实践能力相对而言极其有限,所以人类在前现代社会的活动,在总体上还只是在自然过程之中的“顺其自然”的活动。在那里,自然并没有被“终结”。到了现代社会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现代工业文明,不仅打破了自然的既有进程,给人类带来梦幻般的财富,而且使人的“自由意志”创造力得到空前发挥,一切梦想都有可能通过技术变为现实。现代技术改变了既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向自然索取能力的空前扩大同时就意味着对自然的某种肆无忌惮的掠夺;一系列人造新物质以空前的速度扩散,自然循环被打破,自然界既有的再生、平衡机能面临被摧毁的边缘。这种改变意味着自然的某种灾难可能:农耕文明下的自然生态的确定性被打破,由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生态不确定性自身成了确定的。伴随着技术进步的技术风险被直接转化为生态风险与社会风险。
迄今为止,现代技术的这种反自然性非但看不到被有效扼制的迹象,相反,现代技术自身在不断被附魅化的同时已经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与“权力”存在。由于现代技术带来社会生产力的空前解放、社会物质财富的空前增加、人们日常生活条件的空前便捷,以至于现代技术自身已成为一种价值标准与价值符号,并在社会生活中起宰制性作用。不仅如此,在商业力量的裹挟下,原本就迎合了人的享乐与贪婪性的作为意识形态与权力存在的现代技术,甚至使得追求反自然本身已成为一种社会时尚。
由于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存在着“理性不及”的认识局限性(参见哈耶克,第24页),由于技术进步本身存在着试错性,新技术往往在其局限性、风险性并未被充分认识的情况下被广泛应用,因而,新技术应用中的反自然的风险性——包括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风险性——会急速放大。人类现在所面临的自然生态环境风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现代技术应用的伴生物。
不过,现代人类似乎正陷入一种近乎“悖论性存在”的状态:一方面,具有反自然性的现代技术使人类面临严重的生态问题;另一方面,人类离不开现代技术,既有的生态问题亦须通过一系列新技术的发现与应用来解决。自然本身已不再能够依其自然本性有效地循环再生平衡。人类只有通过自身的努力,或者控制既有的恶化生态自然的活动,或者发明新的技术改善既有的生态自然状态。这就要求人类在抑制自身贪婪性的同时,使现代技术进步回归自然性:在自然生态有效循环再生平衡的自然性节律中存在。现代技术发展应当从反自然性回归自然性。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应当再有人工创造物的出现,而是说这些人工创造物本身的出现,应当不至于伤害既有的自然生态再生平衡的自然性节律。
黑格尔在谈到道德行为选择时曾揭示:道德行为应当将自然性纳入自身。(参见黑格尔,第119页以下)尽管黑格尔是在自由意志与自然必然性关系的意义上讲到这一问题的,但是其所强调的应当将自然必然性纳入道德行为、自由意志不能违反自然律的思想,对于我们思考人的创造性活动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同样具有深刻的启迪。现代技术的选择与应用,不仅应当考量其自身的科学性问题(即应是合乎现代科学知识的现代技术),而且还应当考量其对于整个生态自然系统再生平衡的影响这一科学性问题。任一单一技术的单一自身科学性(或有效性),并不能成为其被选择使用的充分理由,它须置于自然生态系统这一大的背景中获得科学性证成。
即使如此,现代技术也只是为人类解决自然生态危机问题提供了一种工具性手段。技术、生态环境的发展方向取决于人的意志。人使自身的生活方式回归自然,④控制自身的贪婪性,增强保护自然生态的道德责任感,担当起保护自然生态的伦理责任,这是解决自然生态危机问题的根本之道。
三、政治正义:生态保护责任的日常生活实践
自然生态保护责任只有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有效实践,才是真实的。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生态责任及其实践问题可有多个不同的考察维度,但是,政治正义的维度是其首要的维度。这是因为:
其一,尽管实践离不开具体个体的担当,但是,实践首先是一个类的概念而不是个体的概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固然是每一个个体的责任,但是它首先是一个类的、集体的责任。所谓类的、集体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责任,不仅是指向类、集体具有保护自然生态的道义责任,更是指向社会及其制度自身的正义性:只有在一个如同罗尔斯所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社会制度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才是真实的、可理解与可实践的责任。
其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道德责任有美德与职责两个层面。美德层面的责任是主体基于某种信念、良知而自觉担当的责任义务。职责层面的责任是基于社会结构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责任性要求。现代性社会不否定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中的道德崇高,但是,现代性社会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美德,首先应当建立在公平正义的日常生活经验基础之上。我们当然希望每一个个体(个人或组织)都能确立起保护生态自然的崇高美德,然而,一个有生命力的道德责任要求,必定是与主体的日常生活经验一致的。在一般的意义上,不能将自然生态保护的责任奠基于人们的道德崇高之上。
其三,自然生态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现实的人际利益关系问题。不能离开人际利益关系及其政治正义来认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离开了政治正义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很可能或者成为一种抽象空洞的善良(但软弱)的道义说教,或者是道德崇高名义之下的道德虚假。只有在政治正义的视野中,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才是真实的、可理解的。
从主体的角度辨析,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日常生活实践,可有民族—国家之间与民族—国家内部两个不同方面。自然生态保护责任的现实性,直接依赖于国际政治正义与国内政治正义两个方面。
作为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每一个民族—国家都有责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然而,对于每一个具体民族—国家而言,这种保护自然生态的一般伦理责任的特殊内容却是具体的。不能离开具体民族—国家之间的具体伦理关系空泛地谈论生态责任问题。在当下,国际领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关键之一,就是发达民族—国家与发展中民族—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关系问题。就具体而言,发达民族—国家与发展中民族—国家所应当担当的具体责任是不同的。保护生态环境,发展中民族—国家当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不仅是因为一般的道义要求,更是因为这个自然生态环境本就是自身的家园。然而,必须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与理解发展中民族—国家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一方面,人类所面临的既有严峻的自然生态问题中,有相当一部分包含了发达民族—国家殖民掠夺的历史性因素;另一方面,发展中民族—国家自身有其独特的伦理要求,它们必须面对生存与发展、长远利益与当下利益的矛盾。发展中民族—国家既不能以生存否定发展,以当下否定长远,也不能以发展否定生存,以长远否定当下。这就意味着:发展中民族—国家在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能被发达民族—国家在公平形式之下所提出的不公平责任要求所迷惑,不能采取只有抽象形式没有实质内容的考量。⑤否则,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道义责任就会成为发达民族—国家的道义高地,成为发达民族—国家用来控制发展中民族—国家的一种意识形态工具。
在政治正义的立场思考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问题,必须将现代科学技术生产与使用过程中的殖民化倾向纳入考量中。如前所述,自然生态问题在根本上是一个现代性社会问题,现代技术应用的不确定性带来了现代社会的自然生态风险与危机。然而,这种认识还只是在一般的意义上揭示了现代技术与自然生态环境问题的内在联系。如果在更为具体的民族—国家间政治关系中进一步深入认识这种具体联系,那么,科学技术知识权力的殖民化倾向(参见费耶阿本德,第125页)更加剧了这种生态危机。科学技术知识权力的殖民化倾向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建立在对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垄断基础上的技术输出控制。输出的技术往往或者是那些已不再居于前沿、即将失却充分竞争力的技术,或者是已被发现存在相当局限(诸如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技术。其二,建立在广泛专利基础之上的高收费的技术使用或转让。这使发展中民族—国家在作为世界加工厂付出自然生态环境代价的同时,缺少足够的避免与治理自然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能力。而这反过来又使垄断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民族—国家居于道义的高地,拥有道义上的优越性,可以随心所欲地谴责发展中民族—国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发达民族—国家的现代化,不同程度的是通过殖民地掠夺与产业结构梯度转移的方式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它们一方面在全球范围内空前地破坏既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又将本民族—国家中的自然生态问题转嫁给不发达的民族—国家(迄今为止的现代化过程中的经济发展梯度转移过程,同时就是一种自然生态破坏扩散的过程)。这样,发展中民族—国家就不仅被迫在自然生态环境与道义的双重意义上承担了自然生态环境问题的代价,而且被迫不公平地承担了发达民族—国家现代化的代价。在政治正义与自然生态的双重意义上,发展中民族—国家无法重复发达民族—国家的现代化道路。它们应当选择走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这不简单的是一个经济发展道路选择的问题,而是一个民族生活世界及其责任的问题。对自身自然生态环境的伦理责任,正是对民族自身的责任。换言之,如果不能在世界范围内确立起一个比较公平正义的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不能解决发展中民族—国家现代化及其现实道路问题,那么,自然生态环境及其保护充其量还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就一个民族—国家自身内部而言,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问题,首先是一个社会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及其正义性的问题。社会的道德教育、舆论氛围固然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十分重要,但是,自然生态保护责任首先不是一个纯粹的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文化、文明的问题,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一个能够有效被践行的道德价值精神,必定是在日常生活中具有现实利益机制、具有深厚现实基础的社会精神。一个社会成员普遍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的社会,必定有一个社会权利—义务关系分配基本正义的制度性安排。只有在这种制度性安排中,自然生态保护责任才能成为一种可普遍实践的责任: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被健康滋养;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实践,不仅能获得道义上的满足,而且亦成为获取世俗物质利益的有效方式。
应当警惕世界经济现代化过程中的发展梯度转移现象在发展中民族—国家内部重演。当代中国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令人担忧的“先发展后治污”的实践取向。这种实际存在着的实践取向,就是在简单地重复现代化过程中的经济发展梯度转移及其自然生态破坏过程。克服这种经济发展中的“先发展后治污”现象,确立起自然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在知识论的维度有赖于两个基础性的工作:其一,在社会生活多元性、经济生活多样性的生活世界背景中,重新认识自身的特殊性(特长),选择适合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路径;其二,在权利—义务关系中重新理解经济发展中的自然生态环境问题,并通过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制度性安排,使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本身作为一种日常生活中的职责行为。
在现代多元社会,作为一种被组织起来的日常生活,自然生态保护责任首先有赖于国家这一社会公器。作为公器的国家在法治之下确立合理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制订严格的自然生态保护制度规范,并严格维护这些制度规范的权威性,在使其成为人们日常活动基本行为规范的同时,使人们在这种规范性实践中进一步养成保护自然生态的美德。
根据法国学者吉尔·利波维茨基的看法,当代社会进入了“后责任伦理”时代。“后责任伦理”主张一种“合理有限的、有分寸的责任”,而不是五条件的绝对责任。它将大写的责任小写化,“绝对责任”有条件化。在“后责任时代”仍然有道德责任,但这种道德责任是以内在“责任感”取代外在“责任命令”的道德责任。“后责任时代”的“后道德主义伦理”是理性伦理,它“主张在价值观和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平衡,以及在个人权利原则与社会、经济和科学的制约之间达到一种和谐”。在这里,既有的“忘我的英雄主义文化根本没有遭到削弱”,这种忘我的英雄主义精神在有我的英雄主义文化中获得新生。“后道德社会”并不意味着一切道德规范荡然无存,相反,道德规范以更加牢固的方式存在:它深存于个体情感深处。(参见利波维茨基,第5-14、34、233-234、157页)“后道德社会”的行为主体不仅具有权利意识,而且还具有道德责任感。利波维茨基的这个思想与罗尔斯有关社会正义与公民能力的思想不谋而合。尽管我们可以对利波维茨基的“后道德社会”、“后责任时代”的一些具体思想及其论述提出诸多批评意见,但是,其思想对于我们思考生态保护伦理责任问题,不失深刻启迪:在普遍意义上,公民个人应当具有保护自然生态的伦理责任感,但是这种责任感不能离开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分配,不能离开政治正义性而言;道德责任感与政治正义二者不可或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伦理责任,只有当其不再仅仅作为一种知识,而是作为一种实践理性时,才是现实的。
注释:
①吉登斯在论述“社会结构”时曾揭示了社会结构的二重性特质:“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社会结构的这种二重性“始终是社会再生产跨越时空连续性的主要根据”。(吉登斯,第89-91页)吉登斯对于社会结构的这种思想认识方法,对于我们认识“自然生态”具有同样的方法论意义。
②奥康纳曾以简洁的方式从生态的角度对此做了揭示。(参见奥康纳,第13-20页)
③这样的理解丝毫不否认现代技术的意识形态与政治权力的意义。现代技术的意识形态与政治权力理解层面,应在政治及其正义性论题中加以考察。
④所谓使“人的生活方式回归自然”,并不是在严格的老子“自然无为”的意义上而言,而是指一种物有所用、物质循环、保持既有生态自然新陈代谢节律的较为宽泛意义上的生活(或消费)方式。
⑤多哈会谈以及美国政府在多哈会谈中所坚持的立场,就鲜明地昭示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国际政治伦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