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陆续出台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政策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策规定论文,国有企业论文,下岗职工论文,劳动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大龄下岗职工的保障政策
(一)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政策。多数省份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有4 种发放标准:一是按本人工资或企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二是按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最后一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三是按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由企业自主决定;四是参照退休时的养老金标准发放,但对不能正常发工资的企业,按不低于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发放。
(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对年龄较大但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下岗职工,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缴费关系(以下简称“协保”),同时解除劳动关系。“协保”的期限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协保”至法定退休年龄;另一类是只“协保”一定年限。
“协保”缴费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企业与职工协商按比例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协保”人员原企业一般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多渠道筹集“协保”缴费资金。天津市规定,“协保”前五年的社会保险费用由财政、失业保险、企业各承担1/3,后五年由企业和个人协商解决。三是“协保”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企业与“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处理经济补偿问题的政策
各地普遍规定,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和在中心协议期满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支付生活补助费。
(一)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政策。北京等19个省份规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按照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给付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河北、黑龙江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下岗职工解除合同前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计发。在计发年限上,大多数省份规定有一年算一年,不封顶;天津市等8个省份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终止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政策。大多数省份规定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计发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在给付标准上,河北、黑龙江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规定,按终止劳动合同前的下岗职工月基本生活费计发;福建省规定,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支付。
(三)筹集经济补偿资金的方式。各地普遍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是企业的责任,应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但对筹集资金困难的企业,重庆等8个省市制定了相应的扶助政策:一是可以由再就业基金承担; 二是可以向财政借支;三是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帮助;四是可以通过资产变现、出售闲置资产等办法筹集;五是可以由企业产权管理(或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
(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江苏等7 个省份规定企业可以灵活处理:一是可以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协议;二是可以作为债务处理;三是可折抵职工的购房款;四是可折算为改制企业的个人股份。
三、关于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的政策
各地普遍规定,债务清偿完全是企业的责任,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对困难企业给予帮助。
(一)还债资金的筹集方式。湖北等5 个省规定:一是可通过资产变现方式筹集;二是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帮助;三是用提前出中心的生活费余额抵还。
(二)债务的支付方式。除一次性现金支付外,天津等8 个省市还规定:一是可以签订分期支付协议;二是可折抵购房款;三是可折算为改制企业的个人股份;四是可以物抵债、代缴社会保险费等。
四、关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福利政策
绝大多数省份明确规定,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关系可以接续或保留。对于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新的用人单位负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职工可以继续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山西、福建等9个省份规定, 下岗职工过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的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的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住房、子女入学等问题,山东、福建和广东等省明确规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在原企业合法租住的住房,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其在原企业自办学校、幼儿园入学、入托的子女,可以继续就学、入托,学杂费标准与在岗职工子女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