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卓睿[1]2000年在《输电业务的理论及其分析》文中认为电力市场是电力系统顺应经济改革的必然发展方向,这是电力工业发展的一次历史性的改革,它将为电力工业带来勃勃生机,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而开放输电电网、提供输电业务作为电力市场重要的贸易形式,将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开展,也会成为电力市场的标志之一。同时,输电业务的“三公”原则主要体现在输电定价的方法上,科学、合理的输电费用会促进电网的发展和发挥其效益,对形成健康的电力市场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输电定价作为电力市场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成为影响输电业务开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进行了输电业务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对输电定价方法进行了深刻的分析。由于输电定价主要是基于回收成本之上确定的,本文研究了输电业务的成本问题,全面分析了输电成本的组成和目前几种主要的边际成本计算方法和分摊方法,讨论了如何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并筛选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法。 在电力市场中,实时电价能够随时反映系统的边际供电成本,并获得最优社会效益。本文分析了实时电价的组成,详细论述了实时电价的计算原理,为输电定价的计算打下了基础。 在已有方法的基础上,根据输电定价和实时电价理论,本文提出一种成本分解的输电定价新方法。该方法构造了以发电运行费用最小为目标函数的线性规划模型,通过求解各约束条件的影子值,获得各线路的输电运行费率,然后根据各用户的变电装见容量来分配电网的线路容量费;采用跟踪潮流法分析用户对电网的使用情况用来分配电网的线路运行费。本方法将线路的容量费和运厅费分别分摊,明确了电网容量和运行成本与用户接入和使用的对应关系,避免了在用户间的不合理分摊,也有利于输电资源的充分利用。 本文应用该方法进行了实例计算和分析,显示计算结果是合理的,从而验证了成本分解的输电定价方法的可行性;同时通过分析,还揭示输电定价的一些规律。
唐敏[2]2010年在《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力行业是以生产、传输、销售电力为主的产业,是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处于基础地位。基于经济、政治和技术等原因,各国及地区的传统电力行业大多实行垂直一体化的垄断经营模式,并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然而,这种经营模式也带来“投资高度政治化;技术、建设和维护效率低下;以及难于监管和定价”等弊端。因此,为了提高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改善消费者福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智利、英国等国开始在电力行业进行引入竞争机制的市场化改革,目前这场改革在全球范围内方兴未艾。我国电力行业顺应世界改革的潮流,从2002年开始,也实行引入竞争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本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围绕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和竞争机制运行过程中的重大和特殊法律问题展开论述。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两部分共六章,总论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论述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的正当性,以及对引入竞争机制的法律回应性;分论部分包括第三、四、五、六章,主要对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进行具体构造。其中,第三章依据相关理论型构出既能促进竞争又能提高效率的新型电力行业竞争性主体和垄断性主体;第四章主要探讨电力行业多元竞争性主体公平交易法律机制;第五章主要探讨输配电网垄断性主体公平开放法律机制;第六章主要论述上述主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机制。具体言之:第一章从垄断经营到引入竞争机制:电力行业发展趋势。本章首先对传统电力行业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模式形成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传统电力行业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模式是基于经济、技术、政治和社会等多方原因合力形成的结果,但这种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模式也带来效率低下、阻碍技术进步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等弊端。为克服这些弊端,世界各国及地区纷纷放弃电力行业传统经营模式,转而引入竞争机制。其次,本章对智利、英国、美国、日本和中国等较为典型的国家如何在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实证考察。最后,以上述实证考察为基础,对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进行分析,其中理论背景主要包括自然垄断理论的新发展、规制失败理论和可竞争市场理论;现实背景主要包括电力技术进步和信息技术革命、电力需求扩大、政府的政治需要以及相关领域和地区的示范效应。第二章从竞争机制到竞争法律机制:电力行业改革发展的保障。本章首先分析竞争机制和竞争法律机制的关系,指出竞争机制具有淘汰、引导和创新功能,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盲目性、容易产生垄断和诱发不公平的竞争。通过发挥创制和抑制功能,法律能使竞争机制发挥应有的效应。其次,对竞争法律机制所追求的效率公平、安全和秩序四种价值目标进行论述,为进一步构建具体的竞争法律机制提供价值指引。最后,对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内在的逻辑体系进行初步构建。本文认为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是由市场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法律控制、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等内容形成的有机整体。第三章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塑造。本章着力解决传统电力行业国家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企业向市场主体转型的问题,以该问题为分析切入点,借此型构出适应竞争机制需要的新型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具体言之,首先以贝尔理论和有效竞争理论作为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结构塑造的理论基础,提出我国电力行业的主体结构应当是在发电环节和售电环节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性主体,在输配电网环节形成垄断性主体。其次,以产权理论为基础,对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的产权进行重塑,在对我国传统电力企业国有产权主导模式形成的原因和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产权塑造路径和方法。最后,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权责配置角度出发,对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塑造中的特殊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包括搁浅成本回收法律制度、普遍服务主体制度和交叉经营限制制度。第四章电力行业多元竞争性主体公平交易法律机制。本章在提出制约电力公平交易的主要因素是价格和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电力行业多元竞争性主体市场力法律控制、价格歧视法律控制和电力交易信息法律控制进行分析,并针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第五章输配电网垄断性主体公平开放法律机制。本章首先提出输配电网垄断性主体公平开放的理论基础为核心设施理论和基础设施理论,并以此理论为据,具体分析世界各国及地区输配电网公平开放的两条法律路径,即反垄断法路径和电力法路径,提出我国应当选择以电力法为主,反垄断法为辅的法律路径。本章还对输配电网垄断性主体公平开放行为控制的两个基本法律制度:强制缔约制度和电价制度进行重构。第六章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本文第四章和第五章针对竞争性主体和垄断性主体的不同行为特征,从正面入手,对两类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进行控制,而本章则侧重于从反面入手,探讨对两类主体的竞争违法行为实施控制的问题。首先对两类主体的竞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概述;然后,对这些竞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建议;最后,本文在分析世界各国及地区电力行业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的两种模式即司法主导模式和行政主导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应当采用行政主导模式,并对该模式主导下的行政权力配置进行初步探讨。
丁伟斌[3]2008年在《中国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以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电力交易制度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电力交易制度,因此研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力交易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研究试图从内涵、动力与机制设计三个递进的视角对中国电力交易制度构建进行系统分析,具体研究层次及内容如下:首先,是一个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状况的概述,作为后继研究的一个基础,对本研究所涉及的相关研究对象、主体、关键概念进行科学和规范化的界定,尤其是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交易制度的概念与内容的阐述。尝试对电力体制改革进程下的我国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内涵进行经济学范式分析。其次,在初步解决了我国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内涵问题后,再从解除管制和电力竞争两个方面对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动力进行分析,针对我国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效率进行系统的论述。最后,在上述基础上对电力体制改革进程下的我国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制度设计进行规范性(Normative)分析,借助类似于路线图(Road Map)的分析范式,提出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力交易制度的原则与构想。最后针对若干我国电力交易制度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关键问题进行进一步阐述。全文共有九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1、2、3章,主要是研究的概述性部分;第二部分包括第4、5、6、7、8章:第4章主要对我国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内涵进行分析,第5、6章是对我国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动力进行分析,第7、8章是对我国电力交易制度进行制度设计;第三部分为第9章,主要是研究的总结、政策建议和展望。本文主要创新点和研究结论可归纳为内涵、动力与机制设计三个方面:关于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内涵方面:(1)本研究从系统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出发,结合对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理解,创新性地提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四个发展元:社会元(S)、经济元(E)、环境元(H)、政治元(P),并指出电力交易制度构建在发展内涵上的双重兼容性,建立了对我国电力交易制度构建内涵的认识框架。基于电力发展目标的多元性,本研究建立一个考虑CO2排放约束的整合资源规划模型,来分析环保要求会对电力供给规划产生的影响。将电力交易制度构建与电力体制改革制度化关联的历时结构的演进机制理解为一种重叠嵌入,并分为过渡性嵌入和移植性嵌入两种方式分别进行解释,极为形象地揭示了本研究所要讨论的电力体制改革进程下我国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内涵;同时论证了我国电力交易制度构建会形成一个新的决策集。新的决策集形成的决策或者某种变异性决策,单独看并不合算,但如果一种具体制度以外已经有了一种互补性制度,或者参数发生了变化,那么两个制度之间的相互支持会使得新决策获得强大的推力。关于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动力方面:(2)将改革红利的共同诉求的理论引入对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动力分析当中,论证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动力可以归结为:各主体获得改革红利仍然是电力改革的主要动力;各主体对改革的激励构成电力改革的推动力;日益对外开放的中国对于电力改革产生外部压力;改革的法制化成为电力改革的内在张力。将电力交易制度改革理解为一种“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指出电力交易制度不是凝固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电力市场的发展和消费者要求的提高,进行创新性的适应和构建。因此多样性的电力交易制度均衡也提供了相互学习、不断试验的机会和机遇等,从而保证了电力交易制度的构建保持创新能力。(3)利用价值链理论、小生境理论进行产业层面的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动力分析,丰富了论证的理论深度和完整性。利用Panzar-Rosse模型对我国电力行业的竞争态势进行实证分析,Panzar-Rosse模型作为一种非结构性方法,无需事先知道每个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就可以定量评价市场结构与竞争程度的高低。利用Translog生产函数,结合浙江样本数据,对我国配售电业的最小有效规模进行了分析。(4)由于中国实际上并不存在真正的电力交易价格,因此从定价效率的角度论述我国电力制度构建的动力存在一定的难度,传统的文献分析中,大多是一种定性的概括论述。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避开具体价格数据的束缚,利用峰谷定价模型,通过构建四种市场竞争结构模型进行电力定价效率的博弈均衡分析,结论是:如果我国电力行业的售电侧市场不开放,仅仅开放发电侧市场,并不会有定价效率的提升和社会福利的提高,所以发电侧的开放能带来的改革红利甚少,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如果逐步开放售电侧市场,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不断增加,那么定价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都会有明显的改善,从而在理论上阐明了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动力源泉。关于电力交易制度的机制方面:(5)我国电力交易制度的构建一定是一个渐进的、分阶段推进的进程。我国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阶段性方案可以是:着力进行区域性与全国性电力市场体系的初步构建,全面开放发、输、配电业,允许电力代输以及直供电力等交易模式。在由原有国家电力公司继续承担电力最后供应义务和调度义务的前提下,开放民营公司进入各类电力业务经营。在阶段性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和自由竞争的程度,最终将区域性和全国性的电力市场垂直分割为发电、输电、配电以及售电业四种电力企业,并采取类似电力池的交易模式或双向合约交易模式,成立集中交易的电力交易所PX及配以电力的场外交易,成立独立系统调度制度(ISO)。(6)输电体制改革(假定已经将售电环节分离),应在已经基本完成的我国输电网络的功能性分割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结构性分割,可以要求电网公司在成立控股公司的安排下,将其业务作结构性的分割,分别成立输电与配电公司,其中输电公司负责电力调度与输电网络的规划、运转与维护,并且仍需建立公平的调度机制,而其它部门则回归市场竞争。(7)国家三级电力市场是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的重要目标之一,但是一直以来,没有文献系统地阐述电力市场的分层机理以及需要区域性电力市场作为一个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基石的理论问题。本研究利用古诺二期博弈模型的推理来分析形成不同层次电力市场的内涵,这就从理论上阐明了电力市场的分层机理以及需要区域性电力市场作为一个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基石的理论问题。
韦玉珍[4]2003年在《基于电力市场的过网费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主要讨论了电力市场中转运费用的定价问题,结合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通过描述转运业务对线路的使用程度来对线路固定成本及网络损耗进行分摊,并提出相应的转运费定价模型。该模型以边际成本法为基础,不仅包含充分的经济信息使之能有效地引导电力系统的经济运行,而且能做到年收支的基本平衡,以保证输电系统本身的正常营运和发展。 本文通过对IEEE—30节点系统进行跟踪潮流与过网费用的模拟计算,分析了在不同负荷水平下,不同时段过网费用的变化规律,验证了本文所提方法的合理性。 最后,本文对基于功率跟踪潮流法的网损分摊作了进一步研究,提出了一种新的输电系统网损分摊方法。这种方法以网络稀疏导纳矩阵为基础,将网损合理分摊给功率交换者。该方法以潮流解为基础,容易理解和实现。文中通过与其它方法的结果相比较,表明了本文所提方法的合理性。 论文最后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工作,并指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龙生平[5]2011年在《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对电力的监管,不仅事关电力自身发展,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对电力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是我国政府加强电力治理、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资委等多个政府部门,都具有电力监管职能。由于政府各相关部门、机构之间缺少沟通,且整体上权责脱节,造成我国电力监管的“碎片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并引发了电力短缺、发电煤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对于此类问题,需要以“跨部门”的方式加以解决。整体性治理作为一种政府治理理论,擅长于解决转嫁问题、互相冲突的项目、重复、缺乏沟通、各自为战等“碎片化”问题,通过功能整合及使用信息系统,增加组织成员之间的互信和责任感,通过协调和协作,消除政府部门之间的隔阂,实现“跨部门”管理,提升整体服务水平。本文借鉴英国佩里·希克斯、帕却克·登力维等学者所倡导的整体性治理理论思想,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及其变革进行了“回眸”,并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明确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目标定位,提出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功能性举措,并从整合监管职能及监管机构、协调内外部关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实现路径。全文共分三大部分,即绪论部分、主体部分和结尾部分。绪论部分阐明了选题的缘起、研究的意义,并对本文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对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及整体性治理的有关文献进行梳理、介绍、比较,为论文主体部分论述二者之间的联系,做好了铺垫。论文主体部分由四个分部分构成。第一个分部分,探讨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工具,并对其适用性进行了探析。整体性治理起源于英国二战后增加国家福利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协同工作模式,要求以整合的思路、加强沟通和协作的方式来消除政府组织机构职能化而造成的“碎片化”问题。我国电力监管体制受传统行政管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客观上存在许多“部门边界”问题及“碎片化”问题,需要整体性治理这种宏大而具有系统性特点的理论来整体性地分析和解决。通过深入研究和深刻总结,提出了整体性治理的问题指向、判定标准、功能要素和制度化条件,并将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与之对应,进一步明确了以整体性治理为理论工具研究我国电力监管体制问题的适用性。第二个分部分,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历史进行了“回眸”,并对其不同历史阶段的机构设置、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进行了分析和评述。通过对我国“政企合一”时期(1949-1985年)的电力管理体制的分析,探索了在“电力行业的国有化”、“中央计划下的电力行业政府管理”两个不同时间段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的目的、措施及意义;通过对发电市场逐步放开及监管职能萌芽时期(1985-2002年)有关政策、方针的分析,探索了我国政府在“集资办电阶段”(1985-1996年),“省为实体阶段”(1997-2002年)两个不同时间段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情况,并对其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了评述。第三个分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电力监管组织框架、国家及地方层面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能配置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电力监管职能配置方面尚存在三类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电力监管法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在我国电力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尚存在四类问题。在此基础上,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的问题进行了审视,探索性地提出需要从建立信任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建立责任感三个方面予以完善。第四个分部分,探讨了整体性治理取向下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策略。在界定、确认整体性电力监管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整体性电力监管的目标,之后探讨了在这一目标之下电力监管机构应作出的转变。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功能性举措,并详细探讨了信息整合的框架、整合的原则、信息汇集的路径、需要的关键设备及必要的技术支持体系,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信息整合的实现方法及工作程序。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操作性路径:第一条路径是通过对电力监管职能的横向、纵向整合,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将“部门边界”问题、“碎片化”问题尽可能地划入某一确定机构的职责范围:第二条路径是通过协调内部及外部关系,搭起沟通的桥梁,以充分发挥电监会、发改委等中间力量的协调作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实现协调监管的方法并对“协调”这一实现整体性电力监管的“助力器”进行了评述。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制度化安排。通过分析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电力监管的法律体系及其形成过程,探索了完善我国电力监管法律体系的路径及所需要的政策支持。论文结尾部分的主要内容为: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借鉴英国、美国等电力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我国的国家体制特点,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思想基础,以现实国情为根据,以立法先行为主导,边“立”边“改”;改革的目标定位是“整体性监管”,改革的功能性举措是“整合监管信息资源”,改革的操作性路径是“整合监管职能及机构、协调监管内部及外部关系”,改革实践的制度化安排是“建立健全电力监管法律体系”。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1)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深入分析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的问题,明确了问题指向、解决的要素、实施策略及制度化要求;(2)通过研究我国电力监管的历史,提出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根本目标:(3)通过审视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现状,提出了建设“一体化”信息平台的举措;(4)提出了电力监管职能整合的要求及协调工作的基本思路;(5)提出了依据我国体制特点和现实情况逐步实现制度化的建议。
何佳[6]2006年在《大用户直供中的输电价格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用户直供电模式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趋势,价格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如何确定大用户直供中的输电价格,已经成为大用户直供改革的关键。由于发展中国家输电网一般都比较薄弱,电网结构大多不合理,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更严重的电网容量资源限制问题。因此在输电价格制定时更倾向于要求反映充分的经济学信息,以利于网络资源利用的公平合理。目前由于我国技术条件限制,边际成本定价方法暂不适合采用,因此本文提出对大用户直供输电价格的计算采取两部制方法,即分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用博弈论中的夏普利值公式分别分摊大用户直供输电价格中的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算例证明,此方法能克服其他方法的缺点,计算出的输电价格是合理可行的。
王鑫[7]2007年在《国外电力财务监管研究》文中认为电力财务监管是一个全新的题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是以自然垄断理论、规制经济学、利益相关者财务理论及会计监管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界定了电力财务监管的内涵并提出了电力财务监管的理论研究思路;在此基础上,全面了解了在电力规制改革过程中有代表性国家的电力财务监管经验,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分析了我国电力财务监管的现状,结合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国外实践经验的了解,得出了有益于我国电力财务监管实践的启示。本文的创新意义在于:尝试界定了电力财务监管的内涵,分析了电力财务监管的目标、主体、内容、监管手段、方式和程序等监管要素;对国外电力财务监管的实践经验做了相对全面的介绍,运用归纳比较的方法,总结出了各国电力财务监管实践的共性和特点;针对我国电力财务监管现状,提出了要将电力财务监管职权集中于独立的电力监管机构的建议,并分析了将财务监管职权集中于电监会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必须明确电力财务监管的具体监管职责,制定并实施输配电成本核算规则、建立财务能力分析指标体系、开展电力监管会计制度研究等建议。
杨华春[8]2001年在《电力市场转运费问题的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许多国家的电力工业实行电力市场以达到在发电、输电和配电领域引入竞争。输电系统的开放性是一个重要课题,它已受到广泛关注。原来集中体制下的输电服务方式需要重新调整以适应电力市场的需要,我国的电力商业化运营改革已进入关键性的阶段。本文针对电力市场中的转运费的实际问题,充分研究了转运费的组成。通过对目前转运费的各种计算方法的比较,选择了边际成本分析计算方法。详细讨论了转运中的边际分析,以电网的潮流计算为基础,建立了转运费定价的数学模型。把博弈论引入电力市场中的转运费问题分析,讨论了转运中的合作对策模型,并介绍了电力市场中的几个博弈模型。证明了多业务转运的合作趋势的可能性,当多业务转运合作时,能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和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但随着联合的发展和深化,必然会产生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如何在联合体内的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本文提出四种分配方式,分别为按比例分配、按核心分配、按核仁分配和按夏普利分配,并对其进行了比较。通过对转运费用与路径选择问题的研究,在各种转运方案中找到了一种使转运费用最小的方案。利用Delphi 5.0对该系统进行了初步开发。本论文开发的转运费软件具有三大功能:潮流计算、转运费计算和转运合作分配解。
林国庆[9]2006年在《大用户直购电转运定价机制与区域电力市场输电定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力市场化改革是世界电力改革的必然趋势。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和南方六大区域电力市场。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合理的输电定价机制。 大用户直购电作为单一购买者模式的补充,是在发电侧开放的基础上开展售电侧竞争的有益尝试。本文以我国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现行的转运定价机制为基础,结合区域电力市场的运营现状,建立发电商、大用户和电网公司在直购电模式下的收益模型,并分析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行为,推导出购售双方达成直购电交易的必要条件,从而对我国现行转运定价机制的优缺点展开讨论,并结合算例探讨我国大用户直购电转运定价机制的改革与过渡问题。 比较分析目前常用的输电定价方法,借鉴国外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先进经验,本文着重对我国区域电力市场下公用输电网的输电定价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输电定价设计方案。该方案不但可以给发电厂和电力用户提供有效的经济信号,引导短期市场效率,而且可以保证电网公司的年收支平衡,并为电网扩建积累专项资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张华祥[10]2014年在《中国电力行业价格形成机制与改革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全球性电力改革已经走过了三十余年,尽管Hunt归纳总结了四种模式,并给出了大致的改革推进顺序,Joskow甚至归纳了“标准的电力自由化”的11个要素,但不同国家或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如美国)所采用的模式并不相同,而多数国家或地区都采用渐进的改革方式,在改革进程中其模式发生着变化,所取得的绩效也存在很大差异,且不乏失败的案例。电力改革模式的研究文献已数量巨大,但一方面,对于何为理想模式仍存在不同看法;另一方面,对于电力改革模式的有效性所依赖的各种体制机制法律制度环境条件和厂商行为的研究仍嫌不足,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尚无答案。我国的电力改革在2002年开始实质性推进,但近年来进展迟缓,甚至在某些方面有所倒退。鉴于电力行业改革的复杂性,这种现状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电力价格市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同时,就改革对电力行业的绩效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能够达成其行业绩效的目标,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就形成了一种电力行业改革推进的障碍。然而,要对这些问题给出答案,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因为电价是反应电力市场供求关系的经济信号,是发电企业、输配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关注的焦点。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电价结构将由单一的终端用户销售电价逐步发展成为多环节的价格组合。电力价格形成机制需要与电力市场的目标模式相适应,既要反应合理的电力成本构成,又要反映市场竞争机制,同时还要有利于促进电力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有利于降低电力运行成本和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本文主要围绕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和电力行业改革所展开讨论的,以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和电力行业改革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了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对于电力行业改革的重要性,在电力改革模式与价格形成机制的理论框架下,以价格形成机制为核心,从产业链绩效的比较研究分析入手,分析电力产业链绩效水平,讨论中国电力改革目标模式和路径选择。本文首先对文中可能出现的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基于电力产业链特性分析了纵向分拆改革的各种模式。从电力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研究,分别对发电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输配电环节价格形成机制、终端电价规制等不同环节进行了理论研究总结。在到整体产业链的综合分析,考虑了经济结构转型的大环境下,电力产业链绩效的影响因素和需求侧冲击传导对于电力产业的影响,在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就中国电力改革目标模式和路径选择提出了相关建议。理论分析遵循的是单个市场分析到具有纵向关系的上下游市场分析、从静态到动态的分析过程,根据我国电力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的划分,重点讨论了发电市场和输配电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效率。文章首先对发电市场的上下游结构进行分析,其属于上游寡头,下游垄断的市场结构;同时,构建了买方垄断下寡头厂商之间的价格行为和策略竞争的博弈论模型,具体分析在供给过剩和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的厂商行为。经过分析发现,输电网的容量约束对于上游发电厂商行为具有重要影响,输配电环节在整个电力产业链中具有重要作用。当存在输电网容量约束时,厂商之间是否合谋,供给和需求是否平衡,均不影响最终结果。在电力供给过剩的情况下,电网企业作为单一买方较为强势,本文也对这个情况进行了分析。基于厂商行为的分析,对电力上网市场进行绩效评估,分别就上游合作和非合作的情况展开福利分析。结果显示,在上游厂商非合作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对上游进行买方垄断,对下游进行卖方垄断的情况下,其效率最低的,福利损失最大。在上游合作的情形下,具体分析了其与电网企业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其福利损失多少主要取决于其与电网企业之间是否有合作关系。就输配电市场而言,本文重点讨论了输配一体化模式下各种价格规制方式,并对输配一体化和输配分离情况下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分析,同时对上述两种情况进行福利比较分析。在本文的模型假定下,输配分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福利的提高。简单来看,输配分离模式相对于输配一体化模式而言,增加了竞争性的环节而导致福利提升。实证分析以中国电力改革产业链绩效为实证对象,利用省级面板数据对产业链绩效进行分析。文章首先对电力需求和经济波动的短期和长期关系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从长期来看,经济波动与电力需求波动呈现一定的同步性,电力需求波动主要受到高耗能行业需求波动的影响,重工业和高耗能行业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使得我们国家的电力产业具有很强的周期性。而这种动态的周期性传导,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形成相应的机制进行动态调整。就电力改革的产业链绩效分析,本文总结了已有的文献对于产业链绩效的衡量,通过电力供需平衡对电力产业链绩效进行衡量。并将电力供需平衡通过电力投资水平、电力供给水平和电力需求水平三个维度进行考察,分别从这三个维度去考察电力产业绩效水平。在变量的选取方面,主要结合已经有的文献,分别从供给侧指标、需求侧指标和技术类指标等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包括经济发展因素、市场结构因素、政府管制因素、资源禀赋因素等等。实证结果显示,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工业化水平、资源的禀赋充足程度从产业链各个环节(包括电力投资、电力供给和电力需求)均有利于提高产业链的绩效水平,这个结果也和现有文献一致。电源的丰富性和低成本结构主要从电力投资水平和电力供给水平对电力产业链绩效产生影响。发电电源结构越丰富,成本结构越低,电力投资和电力供给侧的产业链绩效就越高。在本文的实证分析中,讨论了区域市场化程度对于电力产业绩效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区域的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对于电力投资、供给和需求均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我国电力产业依旧保持了很高的垄断性,真正的价格竞争没有实现。然而从发电市场的结构来看,竞争性的区域发电市场结构则显示会促进电力产业链各个环节的绩效水平。本文分析了改革制度因素对于电力产业绩效的影响,结果显示,电力市场监管办法施行、电监会成立对于电力产业绩效的影响不显著:而1998年,2002年的放松规制等一些改革,则认为显著的提升了电力供给水平从而提升了产业链绩效。本文还分析各个地区电力产业TFP数据与电力价格波动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上网电价水平对于电力产业链绩效水平影响显著,存在正向关系。基于价格机制和绩效的分析,对电力产业链纵向关系进行梳理,使得电价形成机制合理化,这对于电力改革的具体目标模式与路径选择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视角。电力改革模式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在纵向分拆结构下实现发电厂商之间的有效竞争,以及在批发竞争或零售竞争模式下如何实现电力市场不同环节之间交易的顺利运作,并能够形成有效的价格信号。中国未来电力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从单一买方模式、批发竞争模式到零售竞争模式。本文总结和比较了输配电体制改革可能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输配分离改革推进过程中的过渡模式。要推进输配电的改革,首先要对输配电环节进行结构重组,以实现无歧视接入。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区域电网的特点进行结构重组是一种可能的模式,把国家区域主干网和区域电网资产重组为输电公司,省级电网和地方电网重组为配电公司。在电力改革过程中,理顺价格是核心,而价格监管则是关键。本文认为需要构建一个强大的独立规制机构统一对电力价格进行制定和临管。综合规划电力行业发展,考虑环境约束,在促进电力行业合理发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经济与环境成本。从电力改革的路径选择来说,本文分别就发电侧市场,输配电市场,电力交易改革和电力产业链绩效提升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并给出相应的措施建议。研究结果对于我国未来电力行业改革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输电业务的理论及其分析[D]. 金卓睿. 四川大学. 2000
[2]. 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研究[D]. 唐敏.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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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D]. 龙生平.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6]. 大用户直供中的输电价格问题研究[D]. 何佳.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06
[7]. 国外电力财务监管研究[D]. 王鑫. 长沙理工大学. 2007
[8]. 电力市场转运费问题的研究[D]. 杨华春. 华北电力(北京)大学. 2001
[9]. 大用户直购电转运定价机制与区域电力市场输电定价研究[D]. 林国庆. 浙江大学. 2006
[10]. 中国电力行业价格形成机制与改革模式研究[D]. 张华祥. 复旦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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