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教育的整体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业学校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一种新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在我国尚处于开拓阶段,其学历层次及其类型体系尚有不甚明确、不够完善、不尽规范之处,并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而这些矛盾和问题大都集中在职业学校教育领域。学校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中最主要、最基本的部分,它不仅承担着传授知识和技能的主要责任,而且承担着培养人成长的主要责任,并规范、指导和制约着教育体系的其他部分,是教育体系的“大本营”,也是矛盾和问题的交汇处;对于职业教育来说也是如此。所以,分析上述矛盾和问题,进而探讨职业学校教育的整体结构,对于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促进职业教育沿着正确道路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职业学校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它的学历层次必须服从于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规范,否则将会导致国民教育体系规范的混乱,或者造成职业学校教育的不规范性、非正规性,进而影响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影响教育结构的调整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职业教育法》依照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规范,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其间学历层次的对应关系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具体的阐释中,却出现了不少值得商榷的说法,这些说法集中在关于“初等职业教育”的解释上,其要点是:把“初等职业教育”解释为小学后“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如《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曾辟有一个“初等职业技术教育”专栏,所收载的文章皆是关于“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劳动技术教育”之类的文章。该杂志1997年第8 期所载“职教法释义”栏目《关于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一文还说:“小学后分流是指那些完成小学教育的毕业生或肄业生,一部分流向普通初级中学,一部分流向初等职业中学、职业培训机构等。”这种说法还影响到政府行为,如原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三部委于1998年3月16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在谈到“要逐步规范和理顺职业学校教育的学制”问题时就说道:“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招收小学毕业生,学习期限为三至四年……”。这些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一、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只是类型的不同,而不是层次的不同,在层次上是必须相对应的。这种对应性在高等教育阶段得到了完整的体现,“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规定,也是不争的事实;中等职业教育是中等教育的组成部分,这也是没有什么疑义的;同理,初等职业教育应该是,也只能是初等教育的组成部分。破坏了这种对应性,不仅必然会破坏国民教育体系的规范,而且也势必造成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高低贵贱、正规非正规之争,引发社会文化观念上的无谓纷争,制约人们教育观念的更新,进而影响教育的改革和现代化进程。二、这种说法本身包含着逻辑矛盾,是不能成立的。如前引《职教法释义》中关于小学毕业生或肄业生,“一部分流向普通初级中学,一部分流向初等职业中学”的表述中,等级概念就是混乱的:前句所说的“初级中学”,“初”是级别,“中”是等别,“初级中学”即“初级中等学校”之意,明明白白,准确无误。但到了后句,“等”别未变,“级”别则又变成了等别;“初等职业中学”,将其缩略的文字补充完整,就成了“初等职业中等学校”,那么它到底属于“初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呢,还是属于“中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无法解释清楚。这岂不是语义重复、概念混乱的奇怪说法?以这种理解为基础的关于“初等职业教育”的理论和政策,其欠妥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正确的解释只能是:相等于初中文化层次的职业教育,应该称为“初级中等”职业教育;实施这种教育的学校,应该称为“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至于“初等职业教育”,只能从其他范围去探求和创建。
当然,这种探索和创建也有相当的难度,而难度集中体现在法律依据上。按照《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职业教育的学生来源主要是“以初中后为重点的教育分流”,而分流的根据是“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质言之,分流的层次以初中后为主,兼及小学后和高中后;分流的根据限于经济因素和教育因素(这里的“教育”应解释为“普通教育”),而未考虑职业特性。但是,不同职业对其相应教育的职业化期的要求是显然有所不同的;而且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经济建设人才,也需要文化建设及其他方面的人才;不仅需要具有普通素质结构(知识、技能等)的人才,也需要具有特殊素质结构的人才。不考虑这些因素,同样也是不全面的。而考虑这些因素,就不能把“职业特性”作为“不同阶段教育分流”的根据中的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张宽政先生关于“职业教育三个层次划分的主要依据在于职业的特殊性”的说法是富有建设性的。但是,他在阐发和印证自己观点的时候,却忽视了国民教育体系的规范性,以致出现了“初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均可招收初中毕业生,也可招收高中毕业生或肄业生,就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来说,还可以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招生对象”,“有的职业只需接受初等职业教育就可具有从业资格,如理发、宾馆服务、打字、汽车驾驶等;有的职业则要求从业者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才能取得从业资格,如护士、出纳、银行初级职员等;有的职业则要求从业者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才能取得从业资格,如民航客机驾驶、教师、医生、工业生产中的车间、工段技术员、管理人员等”这些混淆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历层次与职业岗位类型界限的说法。
所以,要正确理解职业学校教育的层次,必须兼顾国民教育体系的规范性和各类职业人才培养的特殊性。推而言之,在制度设定上,必须从国民教育体系的规范性和各类职业人才培养的特殊性相统一的角度来建立和健全职业学校教育的学历层次。基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一、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在学历层次上是完全对应的,即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相当于高等普通学校教育(即专科、本科等层次的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相当于中等普通学校教育(即初中、高中层次的教育),初等职业学校教育相当于初等普通学校教育(即小学层次的教育)。二、“职业的特殊性”不应作为“职业教育层次划分的主要依据”,但应作为“不同阶段教育分流”的重要根据,即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学生分流,在“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不同职业及其所需人才类型的特点来决定分流的层次。具体地说,就是普通职业人才的培养实行初中后分流(重点分流层次);其他职业人才的培养分别实行高中后、小学后等层次的分流;个别特殊职业人才的培养可实行学龄前分流。三、职业学校教育和义务教育具有相容性。在我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中,“独立设置的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列为义务教育的一种学校形式”。当然,根据不同职业和人才类型的具体特点,个别特殊职业人才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习时间可适当缩短。
根据以上理解,笔者认为,初等职业学校教育只适宜于特殊技能人才(即D型人才,以体育竞赛、 杂技表演人才为典型)(注:参阅张振元《职业教育体系的纠弊作用及自身特点》,《职业技术教育》1998年第19期24~25页。),因为这些特殊职业人才所需的特殊技能,必须选准苗子,从小系统、强化训练才能培养出来,如果采用普通小学那样的教育模式、教学内容和课时分配方案,按照普通小学的标准对其知识传授求全责备,是根本无法满足其技能训练的特殊需要的;弃之不管,放任自流,又势必造成义务教育的“盲点”或“空白”,所以必须从初等教育阶段就采取与其职业特性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体制(当然,其相应的知识传授时间、效率和内容必须切实保证,要有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而且,由于其职业生命相对短暂,故其学龄可稍提前,其学制也可相对短些,并可与其后续的相应职业教育层次构成一个培养特殊技能人才的完整系统。这里,笔者试提出关于其学制的大致构想如下:一、学龄以5岁为起点,5岁至10岁为其初等职业教育阶段,10岁至13岁为其初级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这两个阶段合起来为其基础教育阶段,列为义务教育阶段的一种特殊的学校形式,并作为其以后各层次专业教育的共同基础。二、“十年一贯制”——中专层次。以前8 年的基础教育为起点,再进行两年的专业和文化教育,学生在校总年龄为5岁至15岁, 共计10年。三、“十二年一贯制”——大专层次。以前10年的教育为基础,再进行两年更高层次的专业和文化教育,学生总在校年龄为5岁至 17岁,共计12年。四、“十四年一贯制”——本科层次。以前12年的教育为基础,再进行两年更高层次的专业和文化教育,学生总在校年龄为 5岁至19岁,共计14年。五、在不同层次安排适量的实践性教育内容(如集训、竞赛、表演等)。实践时数与总学时之比,在前5年按1∶5 控制,在第6至第8学年按1∶3控制,在以后专业教育各层次,均按1∶2控制,累计计算工龄(艺龄),以适应其职业生命较短的特性。这也可以作为鼓励发展职业教育的一项特殊政策。六、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相应的教育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少年宫、业余体校、武术学校、杂技培训机构及其场地、设施合并组成为特殊技能职业学校。在学历层次上,根据地方行政级别,分别采用相应的控制标准,即县级地方行政单位可办一所初级中等特殊技能职业学校,地市级地方行政单位可办一所中等特殊技能职业学校,省级地方行政单位可办一所高等专科层次的特殊技能职业学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可考查确定若干个特殊技能资源特别丰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创办若干所高等本科层次的特殊技能职业学校。各高一级的学校均可附办从初等到本层次以下的各级学校,形成一体化教育格局。七、各层次特殊技能职业学校的文化课、专业理论课和技能训练课的内容、学时及其配置、考核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实施。
笔者认为,真正的“初等职业学校”及特殊技能人才教育培养体系的建立,将有力地打破传统的“知识本位”、主要凭知识考试来选拔人才的“应试”教育模式和崇尚培养“知识型人才”、鄙薄其他各类人才的传统观念和教育导向,为其他各类人才的培养选拔,为全面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的完整教育体系的建立,为各级各类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地发展,为教育的改革和现代化打开一个突破口,因而具有重要的意义。
除了“初等职业学校教育”和“特殊技能人才”教育培养体系之外,其他各层次和类型职业学校教育的生源,均来自普通学校的教育分流。这些层次的教育分流,主要根据就是“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一般认为,经济起步时,需要普及义务教育,工业化进程中,需要加强中等职业教育;而当产业结构转型、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则需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注:《职业技术教育》1999年第6期18页。)。 分流的重心是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初中后的分流。分流后,有60%左右的学生从普通中学升入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院、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或初中后起点的高职班,毕业后成为各类中等职业人才或高等职业人才。其前,有小学后的分流,即一部分普通小学毕业生不再升入普通初中,而是升入初级中等职业学校。这种情况目前主要出现在经济较为落后、教育普及程度较低的地区,随着经济和教育的发展,有逐渐减少的趋势,但其层次不会消失。因为随着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自身的发展,对某些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复杂程度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只有经过较长时间连续、系统的训练,才能适应这种要求;要适应这种要求,就需要从初中阶段亦即从小学后分流阶段实施相应的职业学校教育。这是职业发展的需要,但从根本上说还是经济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其后,有高中后的分流,即一部分普通高中毕业生,不再升入高等普通学校,而是升入高等职业学校,毕业后成为高等职业人才。此外,还有一些层次内的分流,如初二分流(注:见《中国职业技术教育》1998年第8期6页。)等。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整个职业学校教育的主体、重心和“交通枢纽”,因为它不仅承担着直接向社会输送各类大量中等职业人才的任务,而且肩负着向普通高等学校、特别是高等职业学校输送对口后备生源的使命,发挥着巨大而独特的作用。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在某些发达国家已颇具规模,在我国则还是新生事物,无论是办学规模、办学质量,还是管理体制、结构布局,都处在起步、探索阶段。这一方面是一种不足,另一方面也是一种长处:站在起始点上,我们可以超脱传统的负载,从真理和实践的最新结合部,客观地审视国内外高职理论、实践和制度的优劣得失,探索、创造出更为科学、合理,并符合我国国情的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体系,为人类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独有的贡献。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统计局编制的1997年3 月版《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SCED)(注:其英文本摘译见《机械职业教育》1998 年第10期41~45页。),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属于全部 7 个教育层次(从ISCED0~ISCED6)中的第6个层次。根据严雪怡先生的解释,它属于B型,代号为“ISCED5B ”(注:见严雪怡《刍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机械职业教育》1996年第10期2~4页。)。与同一层次的高等普通学校教育的本、专科层次教育(代号为“ISCED5A ”)相比,它侧重于实用性知识和相应技能的培养与训练;也就是说,它是培养高等“知识——技能型人才”(注:参阅张振元《职业教育体系的纠弊作用及自身特点》,《职业技术教育》1998年第19期24~25页。 )(即高等应用型人才)的。至于其他类型的职业人才,在“ ISCED5”层次中则没有显示,也就是说,这些类型的职业人才的培养体系中还没有高等教育的层次。但是根据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的要求及相应的教育发展的普遍性原则,仅此一型既无法涵盖高等职业教育的全部内容,也无法适应社会和各类职业人才自身发展的普遍需要。因为同层次的“C型人才”(即高等“技能——知识型人才”, 以高等技工人才为代表)(注:参阅张振元《职业教育体系的纠弊作用及自身特点》,《职业技术教育》1998年第19期24~25页。)和“D型人才”(即“技能型人才”,以体育竞技、杂技表演等特殊技能人才为代表)(注:参阅张振元《职业教育体系的纠弊作用及自身特点》,《职业技术教育》1998年第19期24~25页。)的培养还被排斥在这个系统之外,而这些人才同样是经济与社会发展或两个文明建设所不可缺少的。剥夺这些人才在职业对口的情况下接受高等教育和继续深造的机会,背离了各类受教育者“机会均等”的原则。所以,应该在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类型结构中补充设置“C”、“D”的类型。而设置这样的类型,对于高等职业教育乃至整个高等教育来说,不仅在理论上具有探索的性质,在实践上也具有拓荒的意义(近几年来,我国试办的“双高人才”——具有本科学历,能达到高级工技术等级的人才的培养模式(注:《织造神经》,《职业技术教育》1999年第9期9页。)和高级技工学校(注:费重阳《职业教育路在何方》,《职业技术教育》1999年第9期25页。 )就是这方面的突出成果;为戏曲、歌唱演员举办研究生班,依托体育院校试办“杂技大专班”,也具有这方面的探索性质)。因为这两类人才的培养都不仅需要一定的知识层次,而且还需要相应的技能(甚至相应的特殊技能)水平,而所有这些都必须在确定生员入学资格的时候严格测试,这样也就必然要对为其提供生源的教育层次和类型提出相应的技能教育要求,而不能简单地按照惯例依据知识考试的成绩来“分流”了事。
以上是笔者对职业学校教育的主体——各类职业学校所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理解。概括地说,就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职业学校教育自成体系,具有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所有层次(注:这并不是说它是一个封闭性的系统。笔者将在《职业教育体系的开放性》一文中论及它与其他教育体系和社会系统“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现实性与可能性。);而培养其他类型职业人才(包括“技能——知识型人才”“知识——技能型人才”等)的职业学校教育则均以普通中小学毕业生为初始生源,通过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分流(对口升学也可以视为一种再分流),分别升入初级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当然,对后者的恰当入学方式,还可做进一步的探讨),从而构成职业学校教育的主体结构。而更广义的职业学校教育,还应包括普通学校的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因为随着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高等普通学校要开办一些职业教育的专业,而且实施普通基础教育的中小学也要开办一些相应层次的职业教育的课程(可单独办,也可与有关单位联合办;可设定某某课为公共必修课,也可规定课程门数让学生选修),以适应学生在毕业分流时报考职业学校的需要。这些部分主次分明,专兼协作,互相补充,融合发展,构成了职业学校教育的整体结构。当然,这只是一个粗略的说法,随着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发展,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