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运用”研究的新方法论文

法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运用”研究的新方法论文

法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运用”研究的新方法

王宏军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摘 要: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但对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制度,而且也对改进既有研究方法,一并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成功激励了知识创新,然而就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而论,不论是所涉法律规则抑或特色体制,皆仍存一些不足。针对知识产权运用与现行制度之间,所存错综复杂的利益互动过程,法经济学分析恰提供了一种适当的理论工具,通过相继展开如下逻辑分析过程,即理论预设、变量设置、因果探寻、实证检验、制度完善,最终将有望提升现行制度的理性选择水平。

关键词: 知识产权运用;制度完善;法教义学;法经济学

自2014年以来,国家首次提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目标,将工作重点布置为产权运用与保护;此后,国家又提出应以市场为导向,切实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这些重大决策的主要背景是,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已发展成为知识产权大国① 以2013年为例,我国受理发明专利申请82.5万件,连续3年居世界首位,受理通过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达到2.2924万件,居世界第三,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8.15万件,连续12年占据世界第一位,版权登记量达到100.97万件,首次突破100万件大关等。 ,但却遭遇“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现实困境② 申长雨主编:《迈向知识产权强国之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基本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 ,因此亟需深化所涉政策和法律改革,尤其是“知识产权运用”制度完善,以不断推动我国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能尽快实现从“有”到“用”的转变,并最终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成功转型,以及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1]。然而,相较于知识产权创新和管理,知识产权运用实具更多,且更复杂“外部性”特征,这不但对进一步完善现行相关制度,进而也对如何运用更适当研究方法,一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综合以上最新形势、问题背景、知识产权运用特色等,笔者认为,为实质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运用制度日益完善,除了继续沿用传统的法教义学分析以外,实有必要在研究方法上进行补充和完善,主要是应大力提倡运用各类社科法学分析,尤其是其中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以下对此进行详述。

一、“知识产权运用”的制度不足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功能被定位为激励创新,并由于我国长时间所面临的瓶颈是创新不足,不但表现在质量上,既便在数量上亦如此,因此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法与相关政策形成制度合力,以有效激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致力于各类知识创新,并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等,就成为制度建设长期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标志着原有的通过制度激励创新的任务,已取得了重大进展。虽然以上制度绩效获得了广泛认可,但就更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而论,我国现行相关制度仍存进一步完善空间,择其要点、简约而言,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关键性的法律立法质量有待提升。众所周知,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我国特别制订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进步法》等专门性法律,虽然这些法律经过多次修订和细化,但仍具有较浓厚的“计划、供给”色彩,同时存在干预不足,或是干预过度等各种问题,以致形成“无法可依”,或是“法不可依”等较严重后果[2]。再就一般性的知识产权法,以及所涉技术合同法而论,这些法律对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的规定,仅限于对合同主要条款予以原则性提示,尚未明确两类合同生效、无效的“特殊”要件[3],也未对合同条款的私法自治限度予以清晰界定③ 作为对此,美、欧、日三个主要经济体,皆通过运用“类选法”,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所涉主要条款的合法与非法,进行了法律区分和界定。[美]Jay Dratler,Jr.:《知识产权许可》,王春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75页。 。最后,面对西方企业已频频从专利池、专利标准等方面,向我国民族企业进行试探或使出重拳,如何有效提升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水平,也可谓是迫在眉睫[4]

现在,虽然对合作社没有直接的考核任务,但在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干部和扶贫干部出于政绩宣传的考虑,仍热衷办合作社。

其次,某些较具国情特色的体制机制有待深化改革。典型者如除制订上述专门或一般性法律外,在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中,也广泛运用各类政策予以推动,其优势是简便易行、贯彻得力,然而有些地方政府为政绩考量,在资助专利申请的政策上,存在资助的专利类型不当、额度过高、程序过简,以及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不当等诸多问题,一言以蔽之,主要是因为片面追求授权数量,从而导致产生大量垃圾专利,既阻碍了科技进步,也浪费了公共资源,同时也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不利的最重要原因之一[5]。再比如,另一更深层体制问题则表现为,在我国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确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召开一般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成员则广泛包括发改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中科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共28个部门,然而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小马拉大车”现象,不但带不动,而且也推不走等[6]

二、法经济学分析对“知识产权运用”研究的适当性

首先,理论预设。如同其它社科法学,法经济学也致力于对制度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具体到本文,则是对相关法律与政策等制度,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运用实践之间,所存“真实”的利益因果关系(规律)予以揭示。为避免研究过于复杂,以致难以驾驭,至少应确立两个理论预设:一是针对所涉制度,既包含价值判断的成分,也包含事实判断的成分,然而事实判断无疑应优位于价值判断,换言之,只有事先厘清所涉复杂利益关系,才有望进行后续理性制度选择;二是针对所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必要引入“理性厂商”的基础概念,即不论制度激励或约束条件如何,所有主体都首先应被视为广义的“经济人”,其知识产权运用一律须进行“成本—收益”考量[10]

其次,变量设置。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观点,即“有什么样的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主体行为”[11],由此可将现行宏观制度视为自变量,将各类主体微观知识产权运用视为因变量。具体来看,制度又可分为法律激励和政策引导,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三部法、《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法》、《科技进步法》等,以及相关财政投入、金融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科技评价等诸多政策,二者皆具宏观性,且法律更具一般性。再就因变量一方而言,中国实际市场中的各类主体运用千差万别,但重要分类有第一层次自主与外资知识产权运用,第二层次原创和模仿创新知识产权运用,第三层次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企业运用,第四层次不同主体间的自用和非自用(转让、许可等)等。

综合前文,不论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抑或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亟待突破的最关键任务之一,就是要落实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能将庞大的现存知识产权存量投入市场,而任何知识产权运用行为,无疑都必须考虑政治、社会效益,对企业而言尤其是经济利益,由此决定了现行相关制度完善的核心目标取向;进而,固然从理论上看,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运用,与所涉制度完善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但联系前文的“外部性”特征分析,二者之间的现实互动过程,却堪比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漩涡”,而法经济学方法恰提供了一种适当的理论工具,因为其强调广义的“效率”立场,兼顾对制度和主体间的“成本—收益”分析,尤其是可通过合理、必要的理论“简单化”,以使人们对各种制度能实现更多理解[9]。此外,还可从学术传统发展的角度做进一步审视,主要是,尽管国内外学界都已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创新间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大量研究,但是针对相关制度与知识产权运用间,所存更为复杂的利益影响过程,尤其是其中较稳定的利益因果关系,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学界既有的实证性研究却极不充分⑦ 国内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既有实证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研究;二是知识产权与国际技术转移的研究。王华:《更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技术创新吗?》,《经济研究》2011年增2期,第125页。 。

一是鉴于“阳光底下无新鲜事儿”,以致绝大多数的知识创新,基本上都属于模仿式创新,也即“在前人肩膀上向前走一小步”,因此接下来的知识产权运用,比如就众多演绎、改编、汇编等作品,或就大量改进发明、改进实用新型等,在实际商业利用过程中,即便是拥有自主(但非完整)的知识产权,也必将与在先的所涉国内外权利人,形成更多“实质性”的权利和利益冲突,而在之前的知识创新和管理中,所存冲突的范围和强度皆相当有限,甚至是几乎不存在⑤ 以企业为例,不论是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还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在某种意义上,都属于企业的“内部”行为,同时,知识产权法也并不禁止,以既有知识为基础,做出在后的知识创新,及至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然而,当在后企业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商业”应用时,却必须获得所涉在先权利人的授权,因为作为在后模仿者,是以前人的知识为基础,并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创新之后,才最终获得了所谓“自己”的知识产权。由此就不难理解,知识产权领域所存的如下特殊现象,即“当知识产权人以商业经营为目的,运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未必不会,甚至是经常会构成侵权”。 ;二是虽然只有通过运用才能收回研发成本,并实现预期商业利润,然而同时各类主体也要承担更复杂风险,如果不是仅进行转让或许可,那么所谓知识产权运用,基本上就等同于要开展,诸如更大规模的产业投资,更为亟需的多途径融资,更为频繁的维权关注,甚至是更具挑战的诉讼参与等⑥ 仅以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为例,从开庭到宣判,至少需要9个月时间,大多数情况下需要2-3年时间,但一个案子拖上4年或更长时间,也是经常的事。亚历山大·I.波尔托拉克、保罗·J.勒纳:《知识产权精要》,于东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三是在知识产权运用中,除上述产出知识商品之外,往往还意味着,要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向外进行权利转让或是发出许可,因此必然与在后的权利购买方或被许可方,结成立体式、网络状、横跨国内外的超复杂产权交易,其复杂性亦远超知识创新和管理阶段;四是在上述知识产权自用或非自用中,还必然会直接或间接,与国内外庞大的消费者人群,结成广泛的知识商品买卖关系,其中所涉各种“法外抑或法定”,进而在法定中,“合法抑或非法”的利益冲突,同样呈现出更为模糊、纷杂态势等。由此,为尽可能降低知识产权运用中,因更多、更复杂“外部性”所带来的各类营业风险,实有必要尽快解决前文所述制度不足,并提供更为合理的系统性制度支持,在此意义上,与其说是我国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将遭遇知识产权从“有”到“用”的严格考验,毋宁说已转化为对所涉政策与法律完善与否的进一步考验。

“旅游社交礼仪”课程课堂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张建宏 傅琴琴(12.104)

三、法经济学分析在“知识产权运用”研究中的具体步骤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是国家的大政方针”,谈及VOCs的治理时,陆长安副理事长说完这句话后,又引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要还祖国一片蓝天”。

虽然既有研究对揭示上述制度不足具有启发性,但若从研究方法的视角做批判性考察,不难发现实存一定的方法论不足,原因主要是,由于既有研究多为一种法教义学意义上的“理解”(Understanding),尚未完成一种社科法学意义上的“解释”(Explanation),从而也即未能“首先”揭示就所涉制度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经济)利益变动之间,究竟存在如何清晰的,尤其须经实证检验过的利益影响过程④ 所谓法教义学,主要是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依照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体系要求,解释、应用及发展法律的做法。参见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所谓社科法学,则是力图运用社会科学的诸方法,分析经验性的、可观察的法律现象,注重寻找普遍性的因果规律,并在此基础上预测法律效果。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另可参见较中立的代表性论文,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正是由于该至关重要的“事实”问题,仍存有诸多不明之处,致使不论对制度不足的深刻检讨,抑或对制度完善的诚恳建议,根本上说实欠缺客观的、充分的理论说服力。鉴于法经济学分析,就如同其来源即经济学分析,从其理想状态而言,被视为“社会物理学”式的学问[7],主要是高度依赖实证经验数据,擅长对各类制度与各类主体利益消长间的互动过程予以把握,利于对现行及未来制度进行理性选择分析等[8],因此针对更为复杂的知识产权运用,以及所涉现行制度完善,尤为值得学界对该方法予以关注和应用。

进而,如果从法经济学视角审视,那么一开始吸引研究者更多视线的,并非是对域外大陆、英美法系或国际法的相关制度,“‘应该’如何借鉴”的法理问题,也并非是对诸如法律原则、规范体系、责任设置等,“‘应该’如何完善”的制度问题,而是在“现行”的综合制度条件下,甚或在一种合理“假设”的制度环境中,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极有可能会如何进行的经济合作,尤其会引发如何的利益冲突等事实问题,之后才能进入到制度借鉴或完善的价值判断阶段。具体而言,相较于知识产权创新和管理,就知识产权运用的各类复杂实践,或者说就其可被观察到的典型“事实”,所能概括出的最突出特征,实为具有更复杂的“外部性”,这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再次,因果探寻。在上述制度变量之间,政策与法律如何协同;在上述各类主体运用变量之间,异质性主体运用行为如何互动;尤其是,从宏观制度激励到微观主体运用,究竟存在哪些“典型”的利益影响关系,也即基本利益因果关系;最终能否进一步抽象、提炼出,某些为我国所特有的,且较为稳定的利益影响规律等。以上四项构成法经济学分析的中心任务。需特别指出的是,鉴于从既有情形来看,采用政策推动为我国制度选择一大特色,因此尤应关注关键性政策,比如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对异质性主体知识产权运用的不同影响;另鉴于上述主体运用变量中的第一、第二层次,实居于根源性、主导性的位次,因此尤应关注大致“平等”的制度,对异质性主体的悬殊利益影响,比如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固然受益,但外资知识产权企业受益又如何⑧ 典型者如,据一位在信息安全领域沉浸了20多年的专家称: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几乎是赤身裸体地,站在已经武装到牙齿的美国“八大金刚”(思科、微软、高通、IBM、Google、英特尔、苹果、Oracle)面前,在绝大多数信息技术领域,这八家企业不但占据了庞大的中国市场份额,而且也掌控着那些最为核心的软件与专利技术。参见孙宏超:《审查思科》,《中国经济和信息化》2012年第22期。 ,另模仿创新企业固然受益,但其行为又受到原创创新企业如何限制等⑨ 虽然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制纷繁复杂,但或许最为核心的效力机制,或说权力机制,就是对所谓“先来后到”信条的固守与推行。参见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皆为最关键、最复杂、最敏感难题。

在笔者看来,从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最新形势出发,以既有相关国内外研究为基础,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运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当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进行研究时,至少需处理好以下几个关键的、循序的具体步骤。

又次,实证检验。虽然经由上述理论分析,可以得出在所涉制度与知识产权运用之间,存在若干基本的利益因果关系,但出于慎重还需采用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中国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面板数据,并佐以第一手实地调研资料,进行因果检验和影响效应实证分析。进而,当将这些毕竟是“局部性”的基本利益因果关系,扩展至对更大范围内,较为稳定的利益影响规律探寻时,尚需进行更为复杂的计量因果检验。在实证检验过程中,最主要者有二:一是要注意经验证据的准确性,应更多采用国家统计局、知识产权局等权威机构的数据,并注重抽样问卷调查、实际访谈的科学设计等;二是应充分运用较成熟的,国内外普遍运用的社会科学数据统计和分析方法,比如Granger因果检验法、普通最小二乘法等⑩ Granger因果检验法主要被运用对所涉变量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探究,而普通最小二乘法主要是用于对异质性样本的非可观测性偏差进行有效控制。陈雄兵、张宗成:《再议Granger因果检验》,《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8年第1期;张林秀:《应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农业技术经济》1988年第1期等。 。

最后,制度完善。以上述利益因果和规律研究为基础,并以此为主要参照,就我国现行相关政策与法律,对异质性主体的知识产权运用,在增加收益和降低成本两方面,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发挥了积极功能进行评价。此外,还应高度重视法教义学,以及经济学等其它学科的既有研究成果,力求能实现如下共同研究目标,即归纳问题严重的各种规则及具体约束,厘清制度间的联动障碍与协同困境,系统总结制约知识产权运用的制度瓶颈等。进而,为求解这些错综复杂的制度难题,除应进一步强化“市场导向、企业中心”的改革共识,无疑更需从具体的法规范和主要政策层面,进行大量的借鉴、比较、转化、修订、创制等工作,这虽说是法教义学研究所一向关注的焦点,然而实际上,也属于法经济学分析中“价值判断”部分的固有任务,但与前者殊异的是,无疑应在前四个阶段完成之后进行。

问卷调查结果。受试者问卷评分显示口服鳕鱼皮胶原低聚肽后,10项指标均有不同程度改善,口服前评分均值为24.33±5.78,口服后评分均值为34.56±4.62,差异显著(P<0.05);对照组问卷调查无显著差异(P>0.05)。

结语

综上所述,在目前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形势下,为促进我国各类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尤其是民族企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亟需进一步完善现行相关制度,理应进行多视角研究,但鉴于就对制度效率问题的分析而言,法经济学方法已被证明实具一定理论优势,因此值得提倡用于所论问题研究,这正如美国法经济学的奠基者之一,即著名学者波斯纳所言,“法经济学分析的主旨在于探究各种制度在经济意义上是否有效率;如果不是,可以如何改变它们,以使之有效率”[12]

参考文献:

[1]袁于飞.怎样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N].光明日报.2014-12-30(2).

[2]宋河发,李振兴.影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4(5):548-557.

[3]王宏军.我国技术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缺陷--评《合同法》第329条[J].政治与法律.2008(9):77-82.

[4]文希凯.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J].知识产权.2012(1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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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杨明.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财产创造者的行为选择[J].中外法学.2012(4):742-760.

[11]汪丁丁.记住未来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82.

[12]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

Legal Economic Analysis:a New Method on the Researc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pplication

WANG Hong-jun
(Legal School,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Tianjin 300134,China)

Abstract: Building a stro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wer and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not only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improving the application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IPR),but also for improving the existing research methods.Although China's current system of IPR has successfully inspired knowledge innovation in terms of promoting the use of IPR,there still exist some institutional deficiencies in both the legal rules involved and the characteristic systems.In view of the complicated process of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use of IPR and the present system,the legal economic analysis provides an appropriate theoretical tool,through carrying out the following logical analysis process,i.e.theoretical presupposition,variable setting,causal exploration,empirical test,perfect system,and will ultimately be expected to improve the rational choice of the current system.

Key words: application of IPR;system improvement;legal doctrinal analysis;legal economic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3-9945(2019)01-0050-05

[DOI] :10.19685/j.cnki.cn11-2922/n.2019.01.007

基金项目: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形势下天津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TJFX17-005)

作者简介: 王宏军(1971—),男,天津市人,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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