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发达国家成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现状探讨_成人教育论文

二战后发达国家成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现状探讨_成人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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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管理体制是各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及社会文化传统等在成人教育领域的体现,直接决定着成人教育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也最终决定着成人教育的发展状况。二战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无不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对本国的成人教育管理体制进行积极的改革和探索,其成人教育的出发点、教育行政管理发展的形式、国家干预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不尽相同。但各国在成人教育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都为本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呈现出以下鲜明态势:

一、法制化:教育行政机关对成人教育管理的法律保证

随着国际成人教育的发展,成人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更加健全。许多国家不仅对成人教育立法,而且还建立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来控制、监督、调节成人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与行政制度。1966年颁布以后经多次修改的美国《成人教育法案》就美国成人教育的任务、目的、内容、教师培训、管理体制及教育经费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这为美国成人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英国也十分重视成人教育的法律规范,其相关法令比较齐全,仅从职业教育来看,1963年的《产业训练法》规定了各行业各级员工一律纳入训练范畴等;1967年的《农业教育法》严格规定了农业经营者的资格、文化技术程度,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地区的现代农业教育;1973年的《就业与训练》指出设立“人力服务委员会”负责促进就业与训练等。日本虽然至今还未制定综合性的“成人教育法”,但在许多法律中涉及到了成人教育的各个重要方面,因而成人教育依然是有法可依的。1946年,日本政府颁布的《日本国宪法》涉及到了成人教育权益,如“全体国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同年,文部省制定的《社会教育奖励法案》规定对有关社会教育事业、团体和设施进行国库补助。1969年的《职业训练法》划分职业教育为养成教育、提高训练、能力再发展训练、指导员训练等,进一步扩充了成人教育的内容。1990年的《完善振兴终生学习政策执行体制的法律》再次对成人教育的措施、经费、机构建设等作了详细规定,完善了终生教育的执行机制。瑞典1975年的《成人教育法》规定了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对成人教育开支的分担方法及成人教育的师资培训等。原联邦德国1974年的《促进成人教育实施法》、1982年的《关于优秀从业人员参加高校入学考试的协议》等;挪威1965年的《史特廷92号案》和1976年的《成人教育法》等;前苏联也于1977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领导干部和专门人员进修系统的决定》等。这些法律从本国实际出发,并根据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加强政府对成人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对推动本国成人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二、民主化:教育行政机关对成人教育管理的方式抉择

民主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之一。各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把民主化内容写进法律,健全各种审议制度,强调民主管理、民众参与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原则。社会参与成人教育管理是民主化的主要体现。一是社会参与成人教育管理有法律保证。英国《教育改革法》(1988年)以很大篇幅规定了社会参与成人教育管理和决策的专门性机构(学校委员会)及机构的人员组成、活动内容、程序等。丹麦的《高级中学法》(1988年)以及西方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为社会参与教育管理提供了保证。欧洲事务委员会在1983年通过的《关于民主原则》第800号决议中说,要创造一切条件使公民自愿参加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生活,并通过它对公民施以民主的教育和影响。这反映在学校,就必须保证学生了解民主,参与管理。法国1989年之前的法令曾设立两个全国性的社会参与和咨询机构,即“国民教育高级委员会”与“普通教育和技术教育委员会”;1989年颁布了新的《教育指导法案》,它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扩大社会参与,把原来的两大平行机构合并为一,成立新的“教育高级委员会”,相应地扩大了代表的成分,增加了代表的数额。二是社会参与成人教育管理的机构逐渐健全,职能不断扩大。如法国的教育高级委员会由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家长、大学生、地方团体、校外协会,以及教育、经济、社会和文化各界的有关人员中产生的代表组成。意大利1973年的《教育法》和1974年的《教育指导法案》进一步阐明了社会参与的地位并成立了各级享有广泛参与和局部自我统治的新的选举机构,部分地打破了集权的传统体制。美国1979年成立了“州际教育咨询委员会”(The Intergovernmental Advisory Council on Education),州教育委员会是州教育的决策机构,它有很大的权力,履行决策、管理、组织、协调和咨询功能。美国州以下地区广泛设立学区教育委员会,委员大多为实业界、工会组织及政党、团体、教会的代表。社会参与成人教育管理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教育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而且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民主精神、民主意识和利用民主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三、均权化:教育行政机关对成人教育管理的权限划分

各国成人教育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其国家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一致,但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各国对成人教育管理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实行教育行政管理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的国家正在相互靠拢,相互协调,逐渐趋于均权化。在均权制度下,中央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各级教育制度、全国教育规划等,地方则遵照既定的全国目标和标准,根据地方的需要,拟定具体计划并付诸实施。最典型的是固守分权、集权极端的美、法两国开始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改革之路。1965年美国颁布了《高等教育法》,1972年通过了《高等教育修正案》,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和投资,把国家教育政策渗透到高等学校中去,影响以至决定成人教育的发展方向。1957年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后,引发了美国朝野上下的震惊,惊恐科技领域的失势会影响其对世界霸主地位的争夺,更加促进了联邦政府对成人教育事业的统筹。1958年制定了《国防教育法》,1964年制定了《高等教育法》,1979年10月又组建了联邦教育部,力图纠正过去那种彻底的地方分权所产生的弊端。法国顺应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开始修正其集权色彩,逐步增加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权限。1968年,法国议会颁布了《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案》(即《富尔法案》),赋予大学区教育行政机关及高等教育机构较大的自主权,提出自治、民主参与、学科相通三条发展成人教育的原则,强调了大学的自治性和独立性。1982年,法国颁布了地方分权法。1983年,法国又颁布了新的权限分配法。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扩大了地方及教师、学生、家长参与教育管理的机会和权利。此外,为了有效地克服中央集权制的弊端,法国还在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之外,建立了由各个方面代表组成的各种咨询、审议机构,除回答行政当局的咨询外,还行使教育方面的各种诉讼、惩罚案件的预审或终审等重要职权。1984年开始实施的《萨瓦里法案》,给予学校在教学、科研、行政和财务上更大的自主权。自七、八十年代以来意大利通过立法手段不断扩大和强化社会参与的作用,甚至提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实现由社会公众参与向社会公众决策过渡,目的是要使教育更加公正、平等,避免因过分集权造成教育决策的随意性。日本曾一度实施彻底的地方分权型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因不适应本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而告失败,因此,进入50年代以后,日本开始对成人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相应削弱了文部省的职责权限,通过改革和调整,使日本的成人教育管理体制在纠正彻底的地方分权化的基础上趋向均权化。德国是一个联邦民主制国家,各州享有广泛的民主自治权。德国地方分权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使国家不直接管理地方的成人教育事务,联邦政府通过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对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协调、立法和管理。英国成人教育管理实质上是走向“国家制度,地方管理”,即教育制度与理念是全国整体的,而如何执行则颇具地方色彩。

四、专业化:教育行政机关对成人教育管理的素质要求

二战后,发达国家的成人教育管理逐步走向专业化,这种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教育行政机构的专业化。各发达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发展,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设有一个主管教育事务的专门机构。只是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不同,教育行政的渊源有别,有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从属于一般行政,有的国家成人教育行政管理独立于一般行政。但是,各国在成人教育发展的过程中,都尽量维持教育行政管理专业部门的适度独立性。如美国不受一般行政的干涉,法国不受同级政府的直接指挥,而是独立于一般行政之外,实行上下垂直领导。二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随着教育事业和教育科学的发展,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成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训练。美国在各大学普遍设有教育行政管理专业,培养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管理人员。挪威历次的教育改革都发端于教育家,并由一些专门的委员会和职业团体决定改革的方向。德国的州政府与教育学院、研究发展中心共同合作,开设教育行政课程,以供教育行政管理在职人员进修或供即将担任教育行政工作的教师学习。三是刘教育研究的重视和对教育质量的控制上。美国通过颁布一系列联邦和州议会有关成人教育的法律法令,形成了基本覆盖全国性和地区性的资格审定机构,负责制定各专业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指导原则,按教学质量的有关规定审定学院授予学位的资格。一些具有权威的教育学术团体,如“美国大学协会”等机构也参与协调院校的教学标准和课程设置。英国政府在维护国家较高层次的成人教育的质量方面承担了自己的责任。早在1964年,英国政府就设立了旨在维护统一的学术标准,保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和把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的“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作为全国大学外唯一有权授予学位的机构,而其他成人教育证书,凡是国家承认的,均须经过有关团体或组织的严格考试,这样做,既保证了政府成人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威,也维护了成人教育的声誉。

五、科学化:教育行政机关对成人教育管理的理念追求

二战以来,发达国家中央教育行政机构都设有从事制定教育计划和预算的部门。许多国家把成人教育计划纳入国家的综合计划或经济计划之中。各国普遍设立成人教育研究机构,运用科学规律指导成人教育行政管理。就教育计划的制定而言,多数国家在其教育行使机关设有专门研究或制定教育计划的部门。如美国联邦政府教育部设有教育计划和预算司;英国教育和科学部设有师资、计划、国际关系及统计司;法国国民教育部设有计划委员会;德国教育部设有教育计划司。就教育科学研究而言,许多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在教育机构中设置了成人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大力从事成人教育实证研究,以科学的理论指导成人教育行政工作。在中央一级,法国和日本设有成人教育研究所;英国设有英格兰和威尔士全国成人教育研究基金会;美国原先设有成人教育研究所,在联邦教育部成立后,并人该部的教育研究和发展司。这些研究机构除从事成人教育研究之外,还负有开展成人教育咨询的重要任务,为成人教育决策提供各种指导性建议和方案,从而使成人教育的政策、规划、标准等,都能建立在科学与合理的基础之上。

综上所述,二战后,各发达国家无不根据世界形势以及本国的实际情况,对成人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大力改革,这些改革举措,既顺应了全球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又适应了本国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要求。因而,这些发达国家的成人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各具特色,但又有共同点与趋势。一言以蔽之,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二战后对成人教育管理体制所实施的改革和探索,基本上是沿着“健全法制—崇尚民主—合理分权—实现专业—追求科学”的轨迹和方向前进,目的则在于寻求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成人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以推动本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可以说,二战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所进行的体现如上态势的成人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其基本方向是正确的,改革也是颇有成效的。在新世纪里,它们的成人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将会在原有的基础上向纵深层次继续进行,并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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