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社会伦理道德问题及对策(续)_公职人员论文

转型期社会伦理道德问题及对策(续)_公职人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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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策

在分析了我们今天生活中面临的一些主要的伦理与道德问题之后,我们从社会生活与个体生活的发展的角度,从中国朝向现代社会的文化转型的角度,讨论一下社会的可能的对策,但是这样一种立场并不是毫无问题的。就以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来说,它在今天已经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仍可能导致一国人民的利己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应当把有关的更大范围的国际社会的利益考虑进来。此外,个体的独立化发展也未必是在使人的个性更丰富,现代的社会交流媒体的商业化造成了一种匿名的无人称的文化现实,它甚至有剥夺人的个性发展的可能。因而我们在面对将转向的现代社会时,对现代社会本身的价值也需要有所反省。所以,我们今天对解决中国当前问题的对策的考虑应当有更深一层的思考,即对于解决当前问题之后的问题的思考。这种考虑一方面要着眼于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如何应对这之后将出现的问题。虽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但仍应未雨绸缪。

我们在下面将提出的“对策”,只是带着这种意图提出的一些初步的思考,它们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结论”。我们所以提出这些对策,一是因为这是这项研究的一个很专门的目的,二是希望它能对研究者们的进一步思考有益。

1.进一步开放社会公共生活

无论从社会生活的方面还是个体生活的方面来看,中国社会当前的与长远的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公共生活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从社会生活这方面看,首先,只有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公共生活,中国社会的村社性质才能改变,农村才能城镇化,农村与城市的对立才能消除,农民才能进入现代社会,成为公民社会中的积极成员。其次,只有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公共生活,才能容纳个体的独立化发展,才能使更多的人而不是少数人有发展的空间,影响个体的发展起点的社会条件与机会上的偶然性才能减少,从而人们利用这些偶然的条件与机会取得有利的竞争起点,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发展的竞争的动机才会减弱。第三,只有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公共生活,健全的公共生活伦理才能发展,因为只有当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相互交往,对他人的尊重态度与适度的考虑和关切才会发展,对这种考虑和关切的狭隘的排除性才会逐步弱化。第四,只有进一步开放和发展公共生活,那些支撑社会公共生活的生活关系及其架构才能有生长之基础,相应的社会生活规则才能得到普遍的尊重与遵守,对相反行为的鄙弃态度才能普遍发展。第五,只有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公共生活,理解、宽容与对话的精神才能发展,有益于个体实现其健康的生活价值、个性与精神价值的社会文化才能发展,从而社会生活才能展现更为丰富的内容。最后,也只有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公共生活,公共生活领域自身的价值才能发展,只有当这些价值充分发展,人们才能更清楚地意识到家庭生活与交往生活中的感情关系的独特价值,从而更珍视与维护这些日常生活伦理价值。

所谓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公共生活,首先是指社会公职地位向更多的人而不是较少的人开放。社会公职地位,无论是政府组织中的或非政府组织中的,都是社会生活中被赋予了特殊责任与相应的权力利益的角色位置。这些角色越为少数人垄断,公共生活就越封闭,责任的一面就越弱化和偏狭,只有使它们向更多的人开放,这两个方面才能够达到平衡。其次,这是指社会公职地位向能胜任者开放。所谓胜任,是指有能力负起所赋予的责任;所谓向能胜任者开放,是指不计能胜任者的社会背景,即他们的家庭出身、社会关系背景等等,而只考虑他们是否具有与负起这些责任相应的品质。显然,只有当社会的公职地位朝向这种方向前进时,一种妨碍社会正义价值发展的主要的社会因素,即一部分人以偶然的社会条件与机会获得有利社会地位的可能性,才能不再成为影响人的公共生活行为动机的主要因素。

2.发展尊重他人的公共生活伦理

我们在公共生活中指说的“他人”,是指与当事者没有私人关系者,即“一般他者”。在公共生活中,尊重他人的态度一般都表现为对有关的他人的适度考虑与关切这种实践态度。关于发展这种态度这一社会努力的必要性,我们已在前面多处作了说明。因此,我们在这里只来讨论这种努力可能采取的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发展这种尊重他人的态度的重点是成人社会自身。人们在说“从孩子抓起”时的确说出了一个真理,但“教育者”首先要教育自身。儿童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弱者,在两个特别的时期受着成人社会的强烈影响,一是儿童5—9岁学习交往的时期,此时期他们个别地受父母行为的影响,群体地受老师指导的影响;二是13—18岁即中学时期,这是发展心灵和英雄崇拜的时期,此时期受社会上成人行为的影响更多,他们心目中的“英雄”、“强者”会与他们日常所见的成人的行为联系起来,并强烈地受其影响。所以,不言而喻,成年人在公共生活中彼此不尊重的态度与行为是对儿童心灵发展的极大的摧残。

其次,成人社会的发展尊重他人的伦理态度的最好方式是成人社会自身的讨论。成年人有对生活的丰富的经验,他们能够理解不同相待方式产生的不同经验感受;而且,在相互交流这些感受时,他们通常能够接近于某种共同意识(common sense)。这种交流中的态度虽然原则上只是“表达的态度”而不是“实践的态度”,但是这种表达的态度在通过接近共同意识而获得发展时,对于个体的实践态度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且,这种讨论本身的自然发展,会产生持续性的影响,这种影响会借助于相互理解的扩大而加强。

第三,成人社会中的这种讨论的生命力,在于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讨论和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见。通常,一个人遭遇的一次事件,目睹的一个情节,在电视上看到的一个节目,或一位读者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种感慨,都可以引起这样的自发性的讨论。它的真正价值在于参与者在表达上的真实性和无功利目的性。以某种宣传目的组织这类讨论会扼杀它的真实价值。在这种讨论中,由于言说者通常有某种功利的目的,言说者与听者之间容易形成某种对立。所以,对这类讨论作行政干预通常不能有好的效果。在影响成人社会的这类讨论方面,社会组织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在城镇,社区的、社团的组织在多方面起着这种作用。在农村,村社在今天仍然是一种基本的组织,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农村中的行业组织及其他自发性的合作组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起这种作用。社区的与社团的组织不应当去对讨论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与安排等等,而应当以恰当方式提供公共生活的场合,使人们能够有机会自由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有关意见,自发地进行讨论。

3.发展社会协商,促进利益关系的协调

成人社会即公民社会的这种自发的讨论是社会协商的基础。在社会利益关系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出现错动与分化的情况下,真实的利益关系的新协调只有在广泛的社会协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

所谓广泛的社会协商,一是指所有利益主体都能参与这种协商,并且每个成人公民只要出于关切就参与有关的讨论,而不是由一部分人来排斥另一部分人的参与。二是指每一利益主体有公平的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并且这种声音能被所有其他人群听到。三是指这种协商以各个利益主体都能接受的方式进行,并且它所产生的结果能够影响有关的社会制度安排上的调整与政策的调整。

我们今天当然还没有这样充分广泛的社会协商,而且从社会生活的现实来说,这种充分广泛的社会协商只能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去接近的。但是的确应当说,由于我们的社会协商还发展得不充分,我们还没有达到利益关系的新协调。利益关系的协调是公共秩序的基础。着眼于中国向现代社会的发展并逐步面对以后的问题,逐步地发展社会协商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个过程中,使社会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按照已经得到表达的公共意见的方向稳步地调整,并不断扩大协商的范围,使越来越多的人能根据意愿参与讨论,是这种协商取得进步的两个主要之点。我们的社会应当朝着这一方面前进。舍此,就不可能逐步地减少一部分人利用偶然的社会条件与机会获得有利的社会起点的可能性,也不能制止这种动机以及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动机的普遍发生,社会生活就将可能陷入难于终结的利益对抗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生活的剧烈动荡。

4.发展民主政治

广泛的社会协商的发展,也就是社会的民主政治的发展。

民主政治之所以尤其是现代社会的政体形式,基本的原因之一是现代社会都是建立在个体的比较充分的发展的基础上,并且民主政治一方面能够容纳各个个体的独立发展,一方面能以一些特殊的安排避免个体发展之间的大量冲突,并当冲突一旦发生时以一些特殊的公认的制度性程序解决这些冲突,因而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我们今天的生活的一个基本的变化,是个体正在经历独立的发展。随着这种发展,民主政治也将不断发育,并逐渐具有更充分的形式。着眼于未来的发展,并着眼于所面临的实际利益关系的新协调的需要,我们的社会在最近的将来,应当把发展民主政治作为一个最重要的对策。

发展民主政治,解决好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是首要的问题。要解决这种关系,首先要厘清政府、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确定公民社会是国家的主体,是社会权力的主体这一基本关系,以及政府是公民社会的服务者与维护者这一基本关系。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不仅是社会政治生活而且是经济生活的直接组织者。这种角色地位正在发生一种重要的变化,即政府不再作为经济生活的直接组织者,而是作为公共政治生活的以及一般公共生活的组织者和服务者而活动。这种变化使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变得更为直接,使确定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政治关系有了现实的基础。政府是公民社会的服务者与维护者的观念,只有在这种关系的不断的调整与明确中才能发展。尽管“保民官”与“父母官”的观念至今还是许多人对于政府,尤其是对于政府官员的基本的观念,但随着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的直接化,这种观念正在发生改变,在公民社会的一面正在产生出对于政府活动的要求。

其次,需要逐步地发展公民社会对于政府活动的干预和与监督。在明确政府同公民社会的政治关系以及政府活动的基本目的后,政府活动的两个基本方面——政府工作与政府行为——的关系也应变得更为明确。所谓政府的工作,是指政府作为公共政治生活以及一般公共生活的组织者与服务者的活动,这方面的基本问题是政府工作的效率与质量的问题,即政府“是不是把该做的事做好了”的问题。所谓政府的行为,则与政府作为公共政治生活及一般公共生活的组织者与服务者的活动方式有关,其基本的问题是政府是否能获得公民社会的基本信任的问题,它包括两层相互联系的含义:一是指政府“所做的事是不是该做”,二是指“该做的事是不是做了”。公民社会需要一方面努力发展对政府工作的有效监督,使社会对于政府工作的评价与意见等等有充分的表达与反映渠道,在这方面,社区性的居民组织可能将是一种较为适宜的途径,同时政府组织中也应当有专门的部门接受来自公民社会的要求与意见;另一方面努力发展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鼓励社会成员以社区的、社团的方式,通过公共媒体并最终通过法律或人民代表大会揭露并制止可能发生在一些政府部门中的越权行为与渎职行为,以保证政府以恰当的方式发展履行其职责。

第三,需要逐步发展对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的社会监督,以消除权金交易的腐败行为。在民主政治中,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是公共责任的行为,应当面向整个公民社会而不是一部分与自己“有关系”的人们。发展这种公共政治传统是消除公共生活中的私人化倾向和无契约、无承诺、无准则的行为倾向的基本方法。公民社会应当积极促进这种公共政治生活传统的发展,使社会有足够强大的力量揭露那些以公共权力作私人交易以谋取好处的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并使他们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

发展民主政治的另一重要问题,是促进社会成员对公共决策的干预和参与。公民社会应当创造出更多的途径与机会,例如社区与社团中的讨论,以及公共媒体上的讨论等等,鼓励社会成员关心并参与有关重要的公共生活事务的讨论,从而对重大的公共决策发生影响和进行民主的干预。

5.发展法治

法治与民主政治有密切的联系,这两者可能是解决我们当前的公共生活中的问题甚至中国社会今后长远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两个主要的对策。法治不是我们传统观念中的“苛法”或“苛刑”。在其最一般的意义上,它是指“以有规则的方式管理法”,即使对法律的管理面向一切社会成员。由此,法治的两个最基本的优点就在于:第一,它从伦理上并明确地从法理上肯定每一社会成员作为自然人的法律上的地位;第二,它从法律的管理上避免了因领导人的更替或个人意见上的变动而引起的任意性的影响。与民主政治一样,法治的价值在于:虽然它自身是非目的性的法律的架构,但它能清除出一块基地,使社会成员能够去发展自己的合理目的和精神价值。

着眼于我们的现实,作为一种对策,法治的发展只有一步一步地走,才能逐步成为新的法律生活传统。在最近之将来,法治的发展上的进步应当着重从司法的改进入手。因为,司法活动是法律的最重要的行为,只有改进司法,改变当前人们对司法工作的不甚满意和对司法部门的不甚信任的状况,社会才能建立起来对法律的信心,公民社会中的对于守法责任的观念才能普遍地生长。

司法的改进,其基本宗旨在于实现司法的正义。在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需要采取必要的制度上的安排,以根绝司法公职人员以司法权力作交易的权金交易行为。这些安排可能应包括对司法人员的任用实行更严格的资格考察、更独立的任聘制,向司法公职人员提供更丰厚的薪金。在这些安排之下,社会当明确宣布:司法人员的一切公务活动都是面向公民社会全体成员并且以明确形式宣布采取的法律负责的活动;对公民社会的法律意志的忠诚是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的一种基本品质;一旦司法公职人员以公务活动谋取私利,他们将受到较一般犯罪行为更重的法律审判。社会还应明确宣布:任何明确地或暗示地以金钱或其它利益贿赂或收买司法公职人员,以便获得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的偏护态度的行为,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审判。同时,社会应发展更为独立的司法援助制度,使得一些复杂的案例可以借助这种制度安排使情节更为明晰,以便能平衡司法人员仲裁机智上的不足或倾向上的偏失,以确保司法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第二,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根除司法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向权力与特殊权利倾斜的行为。公民社会当通过国家组织确定一些基本安排,以确保司法公职人员以公正态度履行公务而遭到有关的“掌握权力者”和“特殊权利”者报复时,提供司法检察上的帮助,保护司法公职人员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并对确有证据向司法公职人员实行报复的人员进行公开审判。在这些安排之下,社会亦当明确宣布:司法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向权力或特殊权利倾斜同样是严重的司法犯罪行为,并且这些司法公务活动必须接受公民社会的监督与审查。

第三,还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安排,以根除司法公职人员因直接间接的私人关系而徇私枉法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发展明确的规避制度,规定不仅当司法公职人员与法律当事人有直接关系时应当退出审案工作,而且有间接性的关系时亦当如此。在这些安排之下,社会亦当明确宣布:司法公职人员以偏护态度对待与自己的同事有关的法律当事人,或者因有私人关系退出审理工作的司法公职人员以明确的或暗示的方式影响负责审理工作的同事,使其对与自己有关的法律当事人采取偏护态度,都是司法犯罪行为,都同样应受到司法的检察。

6.实行由国家保障的免费的公民义务教育

为保障公共生活的基本秩序,公民社会的基本利益在于使每一个儿童,不论其家庭境况与居住环境如何,都作为具有健全的公共生活伦理并有能力参与公共生活的人进入公民社会。为此,公民社会必须通过国家的立法充分保障每一个青少年能受到免费的公民义务教育,并能通过国家的立法使每个成人公民承担起使自己的子女完成公民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如果我们的社会目前还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应当努力地通过国家的立法在最近的将来做到这一点。公民对于国家的基本义务是纳税,公民缴纳的税金应当首先用于保障免费的公民义务教育,以及给义务教育工作者提供足够丰厚的薪金。即使国家因保障公民义务教育而不得不相应地减少对经济发展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投入,这种对公民义务教育的保障也是必需的,因为这直接影响人们的公共生活的质量与水准。

同时,国家保障的免费的公民义务教育,除了应当使受教育者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之外,还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使受教育者能理解家庭生活与交往生活中的那些特殊价值;(2)使受教育者能理解公共生活的价值与公共生活的基本伦理准则;(3)使受教育者了解我们民族的历史与文化,并能够理解我们的文化传统;(4)使受教育者了解其他民族的历史与文化,并能够理解其他文化的一般特点。

我们可以预期,当由国家保障的免费的公民义务教育通过立法、通过公民社会的实践在我们的生活中成为现实时,公共生活的准则就将不再只是人们口头上的东西,而将成为普遍的实践态度,我们的私人日常生活与公共生活之间也就将不再存在难于跨越的鸿沟,每一个人也就将在公共生活中受到更多的尊重。

7.发展有益于个体生活价值之合理发展的宽容和对话的社会文化

我们的社会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变动为个体生活价值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可能,这是可以看得见的事实。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社会必将朝着更加有利于个体生活价值合理发展的方向变动。也许社会的经济进步和物质水平的提高是最可预知的前景,但我们同样应对社会文化的提升抱有信心。社会文化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可以容纳许多与社会生活相关的专门文化,而且,每个人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感受也有不同,从个体生活价值合理发展的角度出发,理解、宽容和对话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文化要求。我们的社会应当倡导一种能够理解个体生活价值、宽容个体的生活价值选择和能够就个体生活价值进行平等对话的社会文化,这些方面的工作我们现在做得还很不够。

对生活价值的理解,如果从价值的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讲,似乎没有什么可以言说的新东西。但是,我们一旦考虑到曾经有过的否认个体生活价值存在的合理性的不幸遭遇,再来看看生活正在发生的变动以及由这些变动引起的个体生活价值领域所萌发的勃勃生机,我们对生活价值的理解就不是多余的事情。理解是发展的前提,对生活价值的理解至少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承认个体生活具有价值意义,不可随意剥夺;二是实现个体生活价值是发展个体道德价值的重要中介,没有对生活价值的体验,自然也难以践履道德价值;三是个体生活价值的多元性取向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生活价值观上的差异,没有理由要求统一的、相同的个体生活模式。

对生活价值选择的宽容是对个体自由和主动精神的尊重。选择是个体行为,强行干涉显然是对个体的侵犯。如果打着某种维护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旗号左右个体正当的生活价值选择,这将是道德虚伪性的表现。我们在生活价值选择中应用宽容原则,一方面是指个体之间以理解与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不同的生活价值选择,即把各个个体在不妨碍他人的同等权利和不妨害社会的公共生活的前提下自由选择的生活价值都看作是值得尊重的;另一方面是指社会为所有人的生活价值选择提供公正、平等的宽松环境,这是更大范围的社会宽容,其影响面更广。当然,宽容并非表明个体的任何随意、任性的生活价值选择都是道德的,宽容所认可的生活价值选择应当具有向善的道德意义。

个体生活价值的对话,与社会的伦理秩序密切相关。个体生活价值的合理发展离不开公共生活的健康发育,而公共生活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协商对话。具体到个体生活价值,其协商对话方式可以有多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有三条:一是与主持社会公共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关政府部门对话,通过对话,使社会公共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和调整有利于个体生活价值的合理发展;二是与舆论宣传媒体的对话,提倡什么或反对什么生活价值,不只是媒体的事情,个体的意见也应参加进来,以寻求更佳的生活价值导向;三是与理论工作者的对话,虽然理论工作者的专业权威应予尊重,但个体丰富的生活实践不是每一位理论工作者都能经历的,通过对话,不仅能发展生活价值理论,更能使生活价值接近生活的本来面目。

8.发展关切生命的精神价值、关切个体的道德发展的价值态度

人们对于实际的物质生活的追求是无法阻挡的,而且消费生活的欲望也不可遏止,这不足为怪。但是,物质生活不是生活的全部,它只是生活的一部分,而精神生活是生活中另一更为重要的部分。不幸的是,以道德价值为主体的这一部分的重要性虽被人们所认识,但在行动上却常常被搁置一旁,这种情况在现今表现得相当明显。

治理人们的精神荒漠远比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困难得多,这不仅由于对物质匮乏体验至深的中国人首先渴望尽早实现富裕,还由于精神生活主要诉诸于个体的心灵体认,是个体内心自觉的道德践履,它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积淀于个体的主动意识之中。因而,为解决精神和道德领域存在的问题而设计某种具体的对策是不切实际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事可做,我们也许能够从强化生命的精神价值和提高个体的道德生活品味上入手做一些文章。

首先,鼓励人们从日常生活的小事中逐渐体会道德行为对于生活的意义,培养道德感。在家庭、在职业岗位、在公共生活中,都有许多不起眼却具有道德意义的事情,做与不做对培养和提高人的道德感很有关系,如孝敬父母、礼貌待人、保持清洁等等,长期坚持下去,形成一种好的待人接物的道德习惯,这本身就是一种促进个体精神价值发展的道德修养过程。重要的是躬行实践,从实践中体味道德的可持续生长性。

其次,提倡思考生活、反省行为的道德态度。只要是心智正常的人都会对生活有所思、有所想或对做过的行为作出反省和评价,而且不可能不涉及自身的精神和心灵。这样的道德态度无疑对选择具有精神价值的行为起到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精神的折磨、灵魂的拷问正是确认道德终极关怀意义的有效方法。

第三,利用英雄人物、模范人物的道德人格感召力量。这是社会的责任,社会创造的道德环境是发展个体道德价值的支持因素,雷锋曾经给几代人树立了道德榜样,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雷锋式的道德典范。从这些道德典范身上,人们不仅学到了许多优良的精神品质,更重要的是可以由人及己,别人能做到的自己也能做到,并在学习实践中,体会人生真义,发掘自身的道德潜能,找到精神家园和生命的归宿。

最后,普及道德教育,改革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形成终生教育的系统网络。普及是指道德教育应施于所有人而不是某一部分人;道德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使人们易于和乐于接受;道德教育的内容应紧随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更新和补充;终生教育是指道德教育不仅仅针对青少年,还要针对成年人,使道德教育贯穿于人的一生。(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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