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腐败与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研究_法律论文

当前腐败与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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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就提出过在今后五年内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任务。可十多年过去了,尽管我国为反腐败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变本加厉。根治我国的腐败现象,必须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探讨建立一个完善的、能够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的监督体制。

当前腐败现象及其危害

总的来看,我们党和国家的主流是好的,但腐败现象确实存在,并常发生在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身上。现在一些行业腐败尤如一个巨大的恶性肿瘤在肆意扩展,猖狂蔓延。腐败的形式和内容也愈加触目惊心和日趋多样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挥霍公款。一是公款吃喝,1992年我国有关方面下发了36个不准吃喝的文件,据有关资料统计,当年全国用于公款吃喝就达1000亿元,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上升;二是公款争购小汽车。近年来公款购买小汽车持续升温。在公款购车热的背后,隐藏着不少腐败行为。据国家审计局对全国2000多个县市进行审查,发现竟有近千个县市挪用扶贫款和奖金购买了小汽车。并且购车追求进口豪华型,当前小轿车消费已占整个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总额的70%。虽然中央明令禁止领导干部公款购买进口高级小轿车,但争购高级小轿车的势头连续升温,有的地方公款购买小轿车的资金相当于往年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甚至有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把中央明令禁止乘坐的高级小轿车暂时封存起来,重新再买一辆,由原来的一辆变为两辆;三是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近十年来,我国公费出国旅游持续升温,全国市(县)级以上领导人,利用各种借口基本出国旅游一遍,甚至有的国家重点扶贫县的主要领导人,也周游了世界各地。

2.违法违纪,贪污受贿,营私舞弊。党的十三大至十四大的五年间,全国共查处党内各种违纪案件874690件,处分党员733543人,其中开除党籍154289人。惩处省(部)级以上违纪党员干部127人。其中开除党籍15人,撤职12人。1994年1-11月,全国检查机关,共立案侦察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大案24990件,比上年同期增长35.4%,立案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1833人,其中司局级干部80多人。据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当前办案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经济案件多,占44.54%,有的地方高达66%以上。二是大案比例高。据七个省的统计,万元以上的大案均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有的高达76%。例如,北方某省为争得新建港口的立项,先后花费公款近八百万元。

3.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然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1989-1994年,全国检察院机关共查办“侵权”、渎职的重大案件9060件,特大案件2482件;立案侦察公安、司法人员刑讯逼供1687件,徇私舞弊案709件。

4.用人上的腐败。当前我国党政机关现行的干部任命和选拔办法,存在着严重弊端。几十年来,我国在用人制度上,沿袭了战争年代的作法,实行高度集中,这在历史的特定时期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暴露出很多弊端,给以权谋私者造成了可乘之机,使一些无德无能甚至不廉洁的人爬上了领导岗位,而有些德才兼备之人,却得不到提拔重用。甚至在一些关键部门,领导之间互相安插提拔亲戚。结果造成了,人不能尽其才,物不能尽其用,德才兼备之人被埋没,胸无点墨、沽名钓誉之徒身居显位。由于这种腐败现象的存在,当前在党政机关形成了唯上是举、见风使舵和做表面文章的坏风气。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法学所、监察部、公安部、卫生部、中国政法大学的13位研究者首次将我国当前社会问题汇总、分析出11种,名列首位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而且查办这类案件的难度很大,效率较低。在少数地方甚至出现顶风作案的情况。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涉及到的案件压案不办、瞒案不报、说情干扰,甚至对已经查清的问题迟迟不肯作出处理,成为当前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我国的腐败现象,已经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同时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对我国监督体制的分析

建国初期,我国的“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看来这个模式在苏联也不是很成功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8页)建国以后从中央到地方,我国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组织机构,统一全国的行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举流于形式,实际上是由上级任命和罢免。这种体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也起过积极的作用。它有利于国家集中有限的物力、财力和人力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在抑制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消极因素方面也曾起过较大的作用。但是,这种政治体制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应由社会制约国家的宏观视野来分析,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所发挥的实际效力,还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1.上级监督。我国是以上级党委为领导中心的权力辐射体制,这就决定了上级统管着下级的各个方面,奖惩荣辱、升迁去留,无一不以上级的意志为转移,这样下级的主要言行事实上是对上级组织和领导人负责。这就不难理解,上级是下级的全权领导者、管理者,也是最具权威的监督者。这种监督是全能的,但同时又是弹性很大的,会有这样几种情形使监督功能趋于弱化:(1)上级的层次越高,与下级的权力距离愈远,监督的势能作用就愈大。监督客体总是有意无意、正当或不正当地力图博得监督主体的好感。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可能虑其失察的责任,或许甚至原本就是任人唯亲的关系,故对于直接下级的过失往往采取姑息、迁就、乃至于包庇、纵容态度,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2)监督的随机性很大,其效力主要依上级领导人的注意力、思想作风、原则性以及对部属的宽严而变化。(3)从客观上看,一个上级统率若干下级,极少数人对多数人监督,关系数的悬殊和空间的距离的疏远,复加之信息渠道的不畅和违法乱纪行为的隐蔽性,都有可能使不徇私情、秉公办事的上级仍然处于失察状态。(4)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是遵奉执行权力大于监督权力而设计的,监督机构必须在执行机构之中寻求权力支点。这种强弱不等的监督关系,实际上使决策层处于“虚监”甚至“禁监”境地,一般只有在事业招致挫折、造成严重损失之后才有可能得到纠正。

2.内部监督。它分为两种: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党内纪律监督。按照我国宪法设计,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一切权力由它派生并受其监督。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人大在理论上应有的权力与现实中实有的权力相差甚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按中央规定列席同级党委会,而政府首长则是同级党委的第二把手。政府的重大事项一旦在党委会上通过后,人大就不能行使监督权,宪法也没有赋予人大监督同级党委会的权力。因此,现行体制本来就没有设计避免决策失误的监督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可能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行使自己的监督权。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与权力机关的地位是不相称的;根据人大的现状和它特有的广泛基础、构成方式,现在把人大暂称为民主监督比较客观。1978年我国设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当时一方面想解决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而不受制约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建立在我党老一辈革命家高尚道德情操的基础上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初始的党内监督体系,从它的诞生到组织构成以至于投入实际运作,都必须依赖于从中央到地方、由上级到下级的势能作用,借助于人的自觉程度特别是党的领导层的自我约束来实现。虽然我党十二大确立了党内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同由党的代表大会产生的方式,但监督并不是向产生它的代表大会负责,而是向同级执行机构负责;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仅是业务指导关系,而同级党委却对同级纪委实施全面领导,从人事任免、人员编制、经费乃至一系列问题,统由同级党委统筹安排。实际上,纪委只是同级党委的执行部门。这种组织上的粘连关系和指导与领导强弱不等的运行方式,也决定了纪委很难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对大权在握的党内第一把手实行真正的监督。尽管按规定,上级纪委可以监督下级党委负责人,事情往往是“看得着、管不着;管得着,看不着”,只要不发生重大问题,仍然处于“虚监”状态。

3.司法监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还远未做到以法制权,突出表现在:(1)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没有独立性,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但在实际生活中,“两院”在组织人事上直接受制于同级党委或上一级党委,在司法实践中又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重大的、有争议的案件仍由其定夺或施加影响。政法委一统公、检、法三家,事实上也就模糊了这三家相互制约与合理分工的关系。尤其是突出中心工作时,往往颠倒司法程序、不慎行使司法权,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是问题的一方面,而另一方面则是我国司法机关都按行政区划设置,它们的财政经费、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后勤保障乃至子女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受制于同级政府。这样的格局,不利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监督职能。(2)由于传统的影响,党和国家的政策甚至个别领导人的讲话、指示比法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司法人员出于现实考虑往往不能一断于法。(3)整个司法队伍还没有从笼统的国家干部概念中分离出来,自身还未做到法制化管理,司法人员的职、责、权、利,升迁去留、奖惩考核还没有法律依据。这就难于保证司法队伍的独立性,也难以建立起一支与以法治国相适应的、殉职法律的司法队伍。这些都是导致以权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深层次原因。概而言之,我国的司法监督还缺乏独立的品格,在权势和金钱的较量面前,自身还没有必定获胜的全面保证。

4.行政监督。又分为政治性监督和经济性监督两种类型。(1)政治性监督的基本职能主要由设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承担,监督指向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以及由它任命或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纠正其违反政纪的行为。(2)经济性监督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审计、工商、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城建、环保、海关、交通、能源以及劳动安全监督、技术监督、医疗卫生监督等职能部门和经济杠杆部门。它们分别代表国家行使社会经济活动的监测调控等权力,集行政管理、执法执纪、经济监督于一身,三者高度综合,弹性极大,无力可图的既可撤手不管,而有利可图的又可一手管死,处理方式多为经济性强制手段,一般造成经济性、惩罚性后果。加上这些部门自身构造复杂、队伍庞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较多、管理和监督内容复杂细致,具有很强的专业化特性。相对来说人员又十分广泛,空间分布和行为频率都很大,手中又握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因此,这些部门经常监督别人而自己疏于监督,很容易导致一小部分利益熏心之徒大则贪污巨款、收受贿赂、弄权勒索,小则经常白吃白拿占小便宜,几乎是以权谋私、以业谋私的孽生地。据测定,这些部门“庙小官小实权大”,经常与群众打交道,因此,腐败、准腐败行为机率最高,数额最大,最难防范,而人民群众万目睽睽又最深恶痛绝,直接损害了人民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由于我国还没有形成十分健全的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机制,使这些部门以权谋私、以业谋私屡禁不止,成为再监督的盲点或盲区。

5.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就是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作为人民喉舌,反映人民呼声,揭露腐败行为。舆论监督应属民主监督或外部监督的范畴。但我国的新闻媒介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和喉舌,而不是一般意义的社会舆论。我国现行的意识形态管理体制,舆论工具主要分别归属于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是其中的一个部门,并不独立地充当发言人资格,而是代表管辖它的组织或部门。因此,除公民个人身分的批评、呼吁外,较为重大的批评、揭露、监督等事项,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特别是近年来的报刊片面理解舆论导向,更是对舆论的监督功能讳莫如深,使得我国的舆论监督大为逊色,它一般不能起到引发其它监督的先导作用,而只是被动地受命将其它监督已经完成的结果公之于众。我国舆论的宣传与信息作用发挥得较好,但舆论监督功能不强,难以对社会丑恶现象造成冷酷无情、千夫所指的舆论攻势,更难以对行为人形成心灵上的轰击。这些都不利于教育或帮助人民群众对假恶丑现象进行斗争。

6.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可称为外部监督或社会监督。大致分为两类:(1)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我党奉行的方针。但由于重大决策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决策程序,政协影响决策的活动还无章可循,弹性很大,往往是事后表态拥护支持的多,而事前参与、主动影响的少。(2)人民群众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在直接民主还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要转化为监督权利,还需要有一系列中介环节。问题在于我国对中介环节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不畅通,往往将群众举报监督的来信层层照转,甚至落到被检举者手中。导致部分人的怨忧情绪通过不正当的渠道漫溢出来。这说明,群众对人民监督失去了信心。

迄今为止,我国在政治体制上尚未形成以上统一的认识,并在制度上加以确认。我国政治体制还远不足以预防、纠正重大的失误,净化社会的政治空气,还不能对国家的各级主要领导者实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这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国家监督机制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现行社会主义监督特征的缺陷

现行的社会主义监督特征的主要缺陷之一:自上而下的监督代替了平行制约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造成了不少监督环节的空档和误区。现行政治学业已论证,监督指向实质上与权力指向相一致,任何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其监督指向都应当是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平衡配置,不能够畸轻畸重或强弱过分悬殊。如果不是这样,就会形成监督在失衡状态下运行,从而加大权力的负效应。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内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但这种监督的先决条件是政治领袖必须是绝对诚实和清廉的人,且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还有其致命弱点,就是监督权源出于个人,监督以个人好恶而转移,或滥用或废弛,随机性极大,很容易走向误区。这样,自上而下的监督要取得良好监督效果,一是不能单独配置,必须与平衡制约和自下而上监督相匹配;二是需要最高执行者具有十分健康的心理状态,既能洞悉明察一切,又能不徇私情、宽严适当。遗憾的是,历史反复证明,建立在“君主圣明”基础上的权力监督,无一不以长治开始以失败告终;三是实行党内民主集中制,也不足以防止重大失误的发生。有人认为,只要实行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就能防止发生重大失误。实践证明,在国际共运史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党都实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结果并没有防止最高领导的重大错误,且这类事例屡见不鲜。所以,党内监督必须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只有建立在真正民主基础上的监督,才能真正保证权力不会发生变异,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现行的社会主义监督特征的主要缺陷之二: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造成不少环节的“弱监”和“虚监”。我们讲独立性,并不是不分监督内容与形式,不问所处位置的高低,不顾各自监督机构的特点,一概搞成垂真体系,而是要因职因事而异,恰当设计,做到各司其职统一协调。从中国的腐败现象看,那么多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以及凡涉及主要领导干部的案件一般都难查难处,这都与社会主义国家监督机构对于同级领导的“弱监”或“虚监”状态密切相关,从深层讲,仍然是体制不顺造成的。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司法部门未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司法部门又是保障健全的社会秩序的安全阀。如果没有基本的司法独立,政治就会失去净化能力,最后只能诱发国家危机。前几年,原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和平演变,主要原因就是执政党内部腐化变质,制度本身又不能解决,使人民失去了对社会主义的信任,从而导致了原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从本质上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现行的社会主义监督特征的主要缺陷之三:重视监督违法违纪,疏忽监督失策,追惩性的事后监督难以纠正和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仅仅重视事后监督是不适当的。社会主义现行的监督体制,仍然是单向性的集权监督,没有发展到多向性监督,即由集权监督走向民主监督。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机构并不少,各国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构都有。但没有保障法制运作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造成这一缺陷的主要原因是,执法系统不独立和监督部门没有行使权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具体状况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各级监督部门的人财物,都生长在各级执行部门的“怀抱”里,即人财物受制于同级执行部门,由于生存条件和物质保障过多地依赖于执行部门,其执法工作遇到执行部门的干预时,必然是软弱无力的。同样道理,党委作为领导机关,政府作为管理、执行机关,监督系统作为社会调控的制约机关,其本身违法乱纪违纪同样也没有相应的弹劾制约机制。

最能体现社会民主精神的是自下而上的监督。马克思曾经精辟地说过:“彻底铲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是经常在公众监督之下工作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414页)。按照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主义政治权力结构应是向下的结构,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监督指向应该主要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十月革命后,列宁为了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变成新的官僚,曾仿效巴黎公社原则,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各级领导人必须由选举产生;二是建立了工农检察院和党的监察委员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党的中央委员会平行,享有同等的权力;三是规定共产党员固定工资的最高限额。但列宁逝世之后,斯大林在实践中却愈来愈违背了巴黎公社的这一原则,具体表现是:(1)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应由选举产生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层层委派任命的制度,使之实际上失去了党员和人民的监督,形成了干部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下级、对人民负责的状况。(2)解散了群众性的监督组织,即工农检察院,并以党中央委员会任命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代替原来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与党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样,实际上使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和工作人员失去了人民群众和党员的有效监督。(3)改变了列宁时期关于共产党员固定工资最高限额的规定,扩大了普通工人和党员干部的工资差别。二战后,高级干部和普通工人的工资从5:1扩大到40:1,少数达到了100:1。现在,我们不能不客观地看到,在八十年代与九十年代之交,苏联及东欧的政局发生剧变,它不能不是斯大林体制在新的世界背景下衍化的历史恶果,使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了重大挫折。

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制

现在需要总结历史的经验,进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彻底清除产生腐败现象的政治体制,进一步加强监督机构的职权,以强化权力之间的制衡作用。同时强化对领导干部的个人监督,给人民赋予随时罢免不称职领导干部的公民权力。

首先,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设想,逐步实行由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直接选举各级领导人。

第二,强化对权力的约束,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修改宪法,加强人大和司法机构对政府的监督与制约,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按照小平同志的设计:“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6页)的精神,把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与党的同级决策机构具有平等的地位、对党的决策进行监督并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按照列宁最初的设置可称为监察委员会。这才能对各级党委特别是对最上层的监督不致成为空白,成为实现平等监督的关键步骤。从此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只有监察委员会系统才存在隶属关系的运行机制。

第三,完善司法体制,以法治国。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体制不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司法部门不具备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司法机构的设置直接影响着司法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前提是,除了必须接受各级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新闻界的舆论监督和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的社会监督以外,其余党政部门不得介入、干涉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法院的审判活动排除系统以外的任何组织、任何部门的“会审”或向法院系统以外任何组织、任何个人”请示”等做法。基于长期的司法实践,我国不应再设立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以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依法进行监督审判。要理顺法院行政保障体制,把为法院执行职务所应提供的条件列入国家专项预算,经过权力机关审议批准,给予法律保障,改变依赖行政部门批、拨、给的方式,从体制上摆脱其支配和控制,真正建立起司法权力独立运行的体制。公检法系统除了必须接受党在政治上的领导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外,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四大机关在刑事司法中的分工、配合以及制约关系,实行审判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促进司法民主程度和审判质量的提高,防止司法专横和办案渎职违法等行为。同时还要设置和构筑三道互相衔接的严密防线。一是行为前的法律控制。(1)建立和完善立法。当前,我国急需出台《监督法》、《惩治腐败法》、《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案件举报人奖励法》等配套法律。(2)监督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意识特别是宪法意识,使他们牢固地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领导者是“公仆”不是“官老爷”的观念,依法领导和依法行政的观念。(3)通过修改宪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创建新的社会主义权力的制约机制,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把职权当作个人特权,以权谋私。二是行为过程中的法律控制。三是行为后的法律控制,这是违法之后受法律制裁的问题。通过以上司法体制的改革,才能解决法律管老百姓卓有成效,管不住掌权者的问题,从而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第四,保障人民权力,加强人民监督。公民权力是构成公共权力的基础,因而对于权力的最根本的制约来自公民权利。小平同志特别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主张“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10页)也基于此。这就是公民通过行使知情、选举、参政和监督等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权力主体如果滥用权力,就等于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对人民民主的亵渎,人民当然有权力也有必要对滥用权力者采取措施。

第五,加强制度建设。当前许多腐败现象多是与制度不健全以及缺乏有力的制约有关。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实行公开化和透明制度,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之外,凡是能公开的一律公开;公开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防止滥用职权;公开各级负责人的主要行政活动;规范政府经济活动的界限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防止权力进入市场进行权钱交易,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公职人员)个人财产和重大事项公开申报制度,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需要推行的一项措施。这项制度把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和家庭的某些重大事务公开化。它既可以起到早期警报作用,又能作为监督的依据。通过这种形式,解决了法纪、党纪、政纪在制定与执行之间的连接问题,使各项法规、制度、纪律,通过公开制度真正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六,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有四方面的优势:一是时效性强,对腐败丑恶行为能不失时机地予以揭露;二是辐射面宽,由于大众传播媒介拥有广泛的受众,腐败现象一旦被暴光,就会立即引起社会反响,产生社会效应;三是透明度高,新闻媒介可以直接与群众见面,报道是非曲直,激浊扬清,善恶分明,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四是威慑力大,广播电视,有声有像,直观显示,看后镂骨铭心,尤其是电视曝光,声像兼备,当众亮相,令腐败分子不寒而栗。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在现阶段,我国可以用舆论来弥补法制建设和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需要出台《新闻法》,以保证新闻工作相对的独立性,利用新闻媒介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

总之,完善我国监督体制,只能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的基础上,逐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页)。通过以上政治体制的改革,使社会主义事业更加生机勃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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