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赖特行动逻辑的建构及其否定的特殊概念_逻辑符号论文

冯赖特行动逻辑的构建和其特殊的否定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赖特论文,逻辑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5.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882(2003)03-0001-03

一、道义逻辑和行动逻辑

芬兰逻辑学家冯赖特1951年创建现代道义逻辑系统,首先用变元符号来表示行动名称,大写符号A、B、C等就是行动名称(names of actions)的变元符号,这些符号相当于经典命题逻辑中的命题变元。再把真值函项理解为行动的实施函项,把道义算子允许来代替模态算子可能,这样,一个仿照经典模态命题逻辑的道义逻辑系统就能够存活,现代道义逻辑因为冯赖特的这一创造性构想而诞生,冯赖特构建的这个系统也就成为道义逻辑的经典系统。冯赖特的经典道义逻辑把所处理的主要客体对象看作是行动的名称,从这个意义上讲,当然可以称之为是一种关于行动的逻辑。

道义逻辑的经典系统既是对经典模态命题逻辑的继承,但冯赖特对道义模态的直觉,使得这种系统成为一种非正规的模态逻辑,因为它不能够接受经典模态的一个基本法则:必然法则。在模态逻辑的发展历程中,依据是否接受必然法则,分为正规的模态逻辑和非正规的模态逻辑,类似地,在道义逻辑中,依据我们对道义模态的不同读法,可以分成两种不同类型的道义逻辑。

“带有‘that’和‘to’的道义算子的两种读法分别地可以看成是对应于道义逻辑的两种不同类型。一种类型是应该,可以或者必定不是的逻辑,另一种类型是应该,可以或者必定不做的逻辑。”[1](P9)

前者是把道义逻辑构想为和真性模态逻辑完全类似的道义逻辑系统,它所处理的变元对象是一般性的语句,它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一个新鲜的逻辑分支;而后者,则宁愿舍弃逻辑形式上的优雅和系统构造上的方便,追求一种和直观更相吻合,和人类行动更相关联的逻辑理论,一种为现代逻辑开拓实质性新领域的逻辑理论。

二、引入主体和场合的行动逻辑

冯赖特1951年关于行动名称的道义逻辑,“严格地说,并不是命题的逻辑,而是行动名称的逻辑。在这种逻辑里,真值的概念换成了实施值的概念:一个命题可以是真的或假的,与此相似,一个行动可以是已实施的和未实施的。对命题逻辑的形式体系作这种解释包含着某些困难。”[2](P13)

因此,到20世纪的70年代,冯赖特把关于行动名称的逻辑作了改进,在对行动概念予以分析之后,把行动句的概念直接引到系统之中,包含道义模态的行动名称的逻辑,演变为以行动逻辑系统为子系统,在这个系统之中置入道义模态的规范逻辑构想,这个构想包含着远比标准道义逻舞系统更为丰富的内容,和人类社会复杂的道德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现实有更为直接的联系。

和标准道义逻辑所处理的道义命题相比,冯赖特的规范遭辑构想留给我们更多的启示和联想。更多的有关规范的概念,和规范紧密联系的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履行权利和义务等概念紧密相关的一系列行动概念,都在这一构想的视野之中。并且,由于是涉及到人类行动的逻辑系统,对经典命题逻辑中的逻辑联结词也延伸出新的理解和新的解释。本文将主要探讨冯赖特行动逻辑中的否定概念的扩展意义。

构建行动逻辑,首先是引入基本的行动语句类型。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要管辖的对象,不是一般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而是人类的行动,以人为行动主体在一定条件之下所实施的行动。因此,“可以把行动语句的基本类型看作为表述成主体a在场合o做了某件事情p。”[1](P10)

这样,字符串[p](a,o)就是上述行动语句基本类型的符号表达式,很明显,这个表达式由三个要素所构成。

要素一,当事人或主体agent,他是实施行动的施动主体;

要素二,主体实施行动的环境或者场合occasion,行动得以发生的外在条件;

要素三,主体在一定场合实施的行动本身action或者activity,它是某种具有结果性的行动,例如贪污,或者是某种具有过程性的活动,例如抽烟。这些行动和主体、场合一起构成了某种事件状态state of affairs。

对行动的含义有许多可供讨论的地方,例如可以将行动语句区分为结果型的行动语句和过程型的行动语句,也可以按另外的标准来给行动分类。道义逻辑的先驱,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在其1789年出版的《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单辟二章(第七章论人类一般行动,第十二章有害行动的后果)专门讨论人类一般行动,把人类行动分为积极行动和消极行动,不可分行动和可分行动等等,虽年隔久远,但仍对我们理解冯赖特的行动概念有参考价值,[3]仅在此简略提及。

依据我们对行动语句的符号表达式[p](a,o),可以建立起一个行动逻辑(Logic of Action)的演算系统,这样一种行动逻辑也可以叫做是行动语句的逻辑。“这些演算基于普通的命题逻辑(PL),当行动语句来替换(PL公式中的)变元的时候,所有PL的重言式都是这个演算的定理。该演算的推理规则就是PL的演算规则,也就是代换规则和分离规则,没有其他的东西。”

这种行动逻辑演算还可以引入量词,构成行动逻辑的量词模式。量化的对象可以是行动主体,也可以是行动场合,还可能是把行动个体作为量化的对象。

行动语句的逻辑除了可以引入量词之外,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看我们所分析的行动语句。那就是,行动语句既可以看作是语句,也可以看作是逻辑个体logical individuals,这种逻辑个体的原型名称形式prototype name form,是对行动语句[p](a,o)的另一种理解方式:由当事人a在场合o上实施的p(the doing of p by a on o)。这样来理解原先的行动语句,我们得到的实际上是一个行动概念。依据这种行动概念,我们就可以构建另一种行动逻辑的类型。行动逻辑的这一种类型仍然处理的是语句形式,但这种语句的原型就变成为:由当事人a在场合o上实施的p是A。这一语句中的A,是对主词位置中的行动概念作出的性质刻画,表明某一件被做的事情有某种特征或者某种性质,常常是把个体行动归之于更一般性行动的性质。例如说某一个行动是谋杀,或者是偷窃等等。

由这一理解角度所构建的语句逻辑可以看作是经典谓词逻辑和量词理论的一个片段,但是这一片段比传统谓词演算更为精巧,我们在这类片段中可以看到行动逻辑和传统的逻辑演算之间一些非常奇妙的区别。这些区别是多方面的,有公理方面的区别,推导原则之间的区别,表述方式之间的区别,概念理解之间的区别等等。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在逻辑联结词理解方面的区别,特别是对否定符号理解方面的区别。

三、行动逻辑符号系统中的否定概念

1.疏忽、克制和弃权

冯赖特关于行动逻辑的两种构想,除了依据对行动表达式的不同理解来构造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是基于对行动概念的否定符号的新思路。以下我们就来探索这种对否定符号的新理解。

在冯赖特第一种类型的行动逻辑中,如果符号表达式[P](a,o)表达了一个行动语句,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看待符号表达式~[P](a,o)所表达的否定意义呢?我们又如何看待符号表达式[~p](a,o)所表达的否定意义呢?在前一种情形中,这种否定含义应该是确定的,前者对整个行动语句的否定,不论是结果行动语句或者过程行动语句,都是表示并非主体a在o场合去采取做p的行动,我们按否定符号的常规理解就行。

而对于后者,[~p](a,o)的情形,仅仅用传统的否定含义来理解,行动逻辑就仅仅只是经典命题逻辑的一个翻版。但实际的情形是,用来处理行动对象的行动逻辑需要引入和否定符号相关,又不同于传统否定概念的新概念。一个行动逻辑的构建,仅仅以经典逻辑为基础是不够的,需要新的概念材料来补充。冯赖特的行动逻辑系统,正是经典逻辑和有关行动的新概念的合成。

在[~p](a,o)的情形中,动词短语p之前的否定符号可以有对于p的两种否定含义,一种否定含义是:这意味着对于某种将存在着的事件状态,主体不去实施行动以使其形成,或者说主体在某种场合中抑制了自己的行动不去形成某种事件状态,如果主体实施了某行动的话,这个事件状态是会形成的;另一种否定含义则意味着:主体疏忽去从事某种活动,主体因为种种原因不去参与某种活动,这个活动因为主体的缺位,也就实际上不存在。

这样,“当否定符号位于一个动词或者动词短语之前的时候,就有可能为否定符号给出某种意义。”[1](P12)在行动逻辑中,这是由具有否定意义的疏忽omission一词来体现的。疏忽是行动逻辑中的一个重要的否定概念。

行动的疏忽是一种非行动non-action,然而它也是一种行动模式。一个行动逻辑必须处理疏忽这样一种否定概念,它既具有否定的意义,又明显地不同于常规意义上的否定概念。疏忽可以依据以下两点在行动逻辑中得到定义:一点是这个词项表示不做not doing;另一点是这个词项表示有能力ability并且有机会opportunity做。依据这两点,我们可以把一个含有疏忽的表达式,a在o上琉忽去做某件事,借用一个模态运算子可以may来予以形式描述。这个形式描述的公式就是:

M[p](a,o)∧~[p](a,o)

这个公式意味着:主体a本来能够做p这件事,但他没有去做这件事。

对疏忽的上述形式刻画是一种广义的疏忽,最弱意义上的疏忽。在绝大多数场合中,我们都有无限的可以做的事情,但因为这些事情并没有降临到我们意图的范围之内,我们就没有去做。这种泛疏忽的含义,我们在日常语言中很少使用。我们不会说,我疏忽去做的是这样一类无限可能的事情。使用疏忽更多的场合是因为存在某种理由reason,或者是因为我的责任duty,或者是因为我曾经作过的承诺promise,我疏忽不做,这是强意义上的疏忽。这样情形下的疏忽常常称之为失职neglect,而如果我们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不去做某件事情,这种疏忽则可以称做为克制forbearance,有时也称为忍耐refrainment或者弃权abstention。

对于上述和主体意识状态紧密联系的一些否定性概念,仅仅如同疏忽那样来作形式的刻画是不够的,但冯赖特为“疏忽”所作的形式刻画,则为行动逻辑的构建提供了基本的建筑材料。我们可以在这样的大框架下,逐步深入到行动逻辑大厦的细节中去,特别是关于行动逻辑否定概念的细节中去。

2.作为逻辑个体logical individuals的疏忽

疏忽是能力和否定含义的合取。如果我们对行动概念换一个标准来分类,可以把行动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行动范畴act-categories或者说普遍性行动generic actions;一类是行动个体act-individuals或者说个体行动individual actions。具有否定含义的疏忽概念,在这样的划分条件下会产生新的逻辑特征。

“疏忽也可以被个体化,并处理为逻辑个体。一个疏忽的个体是某个主体在某种场合作为有能力做但并未去做某件事情的疏忽行为conduct的标记。如何来做这样一个认定?我们可以证实a在o上并来做p。该场合本来是主体能够做p的场合;换句话说,这个场合提供了做这个行动的机遇。例如,我们由事先的经验中就知道,a可以实施这个我们所谈及的行动,他具有所要求的能力。如果这些是已经建立起来的事实,那么主体a在最弱的疏忽的意义上疏忽去做p,就也是可以成立的。我们现在可以把‘由a在o上做p的疏忽看作为是一个逻辑个体。”[1](P18)

把疏忽作为一种逻辑个体,是因为我们可以给这种逻辑个体的疏忽认定各种性质。当我们把某种疏忽作为一个语句的主词的时候,可以把疏忽归之于某个普遍性行动。例如,我们可以构成这样一个含有疏忽的语句形式:由a在o上做p的疏忽是A,如果这种疏忽是指去救助一个落水将要淹死的小孩,那么这种疏忽甚至可以看成是谋杀的案例,大写符号A可以指谋杀的性质。

3.否定、缺乏和疏忽

在冯赖特的行动逻辑中,区分普遍性行动和个体行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可以把性质归之于个体行动,并由此建立起一个行动逻辑的量词理论。这样一个量词理论的典型特征是它允许对几种具有否定意味的常规概念作出区分。至少有这么几个否定意味的概念,我们在行动逻辑中能够看到一些区别。

什么是否定deny一个个体有某种性质,什么是肯定一个个体缺乏lack某种性质?这里的否定和缺乏各有什么独特的否定含义?

冯赖特在这里给出了两个关于否定的概念,一个是外在的否定,一个内在的否定。所谓外在的否定,是对整个语句的否定;而所谓内在的否定,则是对性质的否定。

那么,不具有某种性质和缺乏某种性质之间有什么区别呢?简单地讲,说一个事物不具有某种性质,是指该事物处在性质所要求的范围之外,这个事物既没有这个性质,也不缺乏这个性质;而说一个事物缺乏某个性质则是指:缺乏一给定性质的该事物落在那一性质的范围之内,它本来应该具有这个性质,虽然事实上并不具有。

这样,缺乏这个否定概念和疏忽这个否定概念之间就有天然的逻辑联系。当一个行动缺乏一个性质的时候,这个性质又是由该主体在该场合所实施的该行动中本来就具有的,这个时候往往就是一个疏忽的构成。一个小孩留在家里复习功课,但他却是在家里看课外小说,他的这个学习行动就构成了一个复习功课的疏忽,用缺乏来解释,小孩这个看小说的行动是一种复习功课性质的缺乏,而他本来是具有这种性质的。

4.授权commission和疏忽

把行动区分为普遍性行动和个体行动,我们首先就具有了给个体行动赋予性质的方便,这使得产生另一种类型的行动逻辑成为可能。而当我们把性质的范围予以扩充的时候,第二种类型的行动逻辑就开始和道义范畴有了相关联的接口,一个和道义范畴紧密相关的规范逻辑的构想落在冯赖特的视野之内。

个体行动,疏忽也是一个个体行动,可以赋予性质。由a在o上做p的疏忽是A,这种疏忽的性质用大写A来表示,A实际上就是一个性质的名称或者普遍性行动的名称。用纯粹逻辑的术语来表示性质的名称,它就是谓词逻辑中的谓词predicates。

当我们有了行动逻辑的这一构想之后,道义状态deontic status,即由道义范畴所表示的状态,就在真正的意义上可以作为个体行动的谓词。这样,我们用f来表示禁止,用x表示个体行动,公式[f]x表示的就是x这个个体行动是禁止的,这类谓词称为道义谓词。

这个构想自然地同时又是有差异地延伸到普遍性行动。“由a在o上做p的疏忽”是一个个体行动,可以用x来代表,A表示这个行动的性质,自然是一个普遍性的行动词项。因此,可以用符号公式[A]x表示“由a在o上做p的疏忽是A”的意义。A这种普遍性行动名称显然可以用道义状态来给它以限制。为了和个体行动的道义状态相区别,大写的道义词符号用来限定普遍性行动。例如FA,即表示A这个普遍行动是被禁止的。但是要注意,这个时候的道义词就不是语句中的谓词,而是作为道义运算子来看待的。由此我们对行动的理解上升到对于行动规范的理解。

指谓普遍行动的谓词或者谓词的复合式再加上道义运算子所构成的表达式,表达的就是一个规范,例如FA就是表达的一个规范。由对道义谓词和规范的定义,我们对行动逻辑中的否定概念可以产生一些新的理解,这就是授权和疏忽这两个概念间关系的理解。

“一个个体行动的授权是应该的,当且仅当,授权这类行动属于一类这样的行动,疏忽这种行动是被禁止的。反过来,一个个体行动的疏忽是应该的,当且仅当,疏忽这类行动属于一类这样的行动,对这种行动授权是禁止的。”[1](P23)

因此,一个疏忽行动是应该的,是一种对于禁止规范的遵守。这种应该可以称之为是否定的、消极的negative应该;而一个授权行动是应该的,则是一种对于义务责任的遵守,这种应该可以称之为是正面的、积极的positive应该。

5.不能否定应该和禁止的兼容

道义运算子应该和禁止在传统的道义逻辑中是互为定义的,在规范逻辑中保持了道义运算子的这一特征。但是,规范逻辑在应该和禁止这一对对偶性概念的理解上,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点是,尽管作为运算子,道义词应该和禁止是互为定义的,但作为个体行动的性质,它们却不能互为定义;另一点是,在经典模态逻辑中不能共存的两个矛盾命题,必然命题和不可能命题,在规范逻辑的个体行动命题中,则不能作为矛盾来被否定。

不论是在逻辑的意义上,还是在实际生活的意义上,都不存在有任何东西去阻止同一个个体行动,当然要包括疏忽,也包括授权,它既具有应该的性质,同时又具有禁止的性质。也就是说规范公式[f]x∧[o]x,不是如同□p那样是一对矛盾。同一个行动个体,依据其一种特性是应该的,依据其另一种特性则完全有可能是禁止的。这种看起来似乎是道义冲突或者矛盾冲突的规范,相当普遍地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并且和严格意义上的逻辑要求也很难有不相容之处。就我的观点来看,即使是不相容的,我们也不应该让我们的现实来适应逻辑,恰恰相反,应该让我们的逻辑来适应现实。

四、道义逻辑既是关于行动的逻辑,也是关于规范的逻辑

在逻辑系统的构造中,不带否定词的逻辑系统称之为正逻辑系统,它当然作为子系统包含在经典逻辑系统之中。毫无疑问,否定符号的引入增加了系统的复杂性。我们对否定概念给予更多的意义解释,并要体现在逻辑系统之中,这就使得系统的复杂性更高。如果我们把道义逻辑用模式化的手段归约到普通的真势模态逻辑,那么我们就只需照搬经典正规摸态逻辑的样式,这自然可以使系统简洁和优雅,而不会失之于琐碎。但是,这正如冯赖特所言,这种逻辑不能称之为规范的逻辑,而是一种和康德称之为假设命令句有类似结构的逻辑。

道义逻辑作为模态逻辑一个分支的发展道路并不是唯一的。面对复杂的社会道德推理和法律推理,没有理由设想道义逻辑只有这样一种发展方向。冯赖特先构思行动逻辑,再在此基础上引入规范逻辑的设想,就是道义逻辑研究的新思路。通过引入行动语句,对行动的分类思考,以及对行动合成的分析,当然包括对行动逻辑否定概念的分析,一种新型的道义逻辑架构就有了一个新基础。道义逻辑不仅是对经典命题逻辑的一个继承,它还以行动逻辑的新类型作为基础。这种逻辑既是道义逻辑,也是规范逻辑。规范逻辑是比道义逻辑更宽的一个逻辑领域,既可以包括道德规范,当然要包括法律规范。

“规范的这种普遍特性如何用一种形式化的方式来合适地表达,这是很不容易描述的。”[1](P33)但是,距离冯赖特构思行动逻辑已经20多年,直到今天他还是相信行动逻辑在道义逻辑中的重要性,相信行动逻辑可以用自己的独特方式采说明规范。

我认为,行动逻辑和变化逻辑作为一个充分发展的规范逻辑(道义逻辑)的子结构是重要的。有许多与规范相关的区别不能在古典道义逻辑的形式体系内得到表达,它们所预设那些区别需要行动逻辑来处理。”[4](P413-414)

因此,发展和推进关于规范的逻辑,需要重视对行动逻辑的研究,需要我们用更为深广的逻辑视野来观察和研究人的行动。

[收稿日期]200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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