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界定国家审计监督范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_国家审计论文

科学界定国家审计监督范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_国家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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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过程中,我国的审计监督也要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更加科学合理地划分审计监督的范围。本文仅就如何科学地界定国家审计的监督范围问题阐述几点认识。

一、对以国家为主体的国家审计监督范围的理论认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成分中以公有制为主体。由此决定,一方面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不论述国家以何种形式或身份所有),在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上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国家在具有所有权的同时,又从宏观上按行政区域和行业、从微观上按独立经营核算的法人经济实体为单位将国家财产的使用权划分下去,落实经营权,明确经营责任。随着改革开放,集体经济、乡镇企业经济、三资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更加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些经济组织在吸收投资、上缴税收等方面又都与国家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而这些经济组织的存在和经营状况对国家经济利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另一方面,国家作为所有者依照《宪法》授权给具有经济监督职能的国家审计机关(实际上是国家行政机构的职能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与国家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与经营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即以国家审计为主体,对凡是拥有或使用国家资财的、影响国家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都要作为监督的对象,对这些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与经济资料进行审计监督。由此,从理论上论述,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可略见一斑。至于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与经济运行机制相配合的审计监督机制如何建立与运作,则不在本文述及。

二、《审计法》是划分我国国家审计监督范围的法律依据

(一)应围绕《审计法》明确的范围和内容实施国家审计监督。 1995年颁布实施的《审计法》,对我国现阶段国家审计监督范围作了法律界定。界定的基本内容是:对国家财政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包括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国家的行政、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对受政府委托或直接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等;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的贷款项目和财务收支等进行国家审计监督。应该指出的是,《审计法》在对上述监督内容进行界定的同时,还明文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就为今后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或存在的经济事物、事项实施必要的国家审计监督奠定了基础。

(二)在制定《审计法》的有关实施细则中仍应注重将本应纳入国家审计监督范围的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我们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机制的需要,不同性质和种类的经济组织越来越多,经济结构也越来越复杂,进而需要接受经济监督的组织和部门会越来越多。尽管按现行发展的趋势看,这些经济组织的绝大部分要统一接受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监督,但是,对那些使用国家资金、占有国家财产、影响国家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与部门的审计监督权,国家不能放弃。只是在具体运作上可授权并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去代办执行(如近几年一直在执行的由社会审计组织参与每年的财政财务收支大检查);同时,对可代国家审计实施监督的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上的管理与再监督工作也不能放弃。

三、一些国家的政府审计监督范围可以借鉴

在对一些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瑞典、以色列、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印度)的政府审计情况进行考察后可以发现,这些国家的政府审计的监督范围始终围绕国家的资财、资金的占有与使用而确定;只是各国在确定各自的政府审计监督范围时由于所受到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等的影响不同,而使得其审计的重点与方式略有不同而已。

(一)上述国家普遍重视开展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审计。这种审计既包括对财政、税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情况的审计监督,也包括所有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等一切影响财政收入的审计。而且近年来,各国议会,包括政府为了有效地制止日益严重的逃税、漏税问题,愈来愈重视收入审计。

(二)普遍开展财政支出的审计。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 国有公共设施、部门支出的审计;2、 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活动的审计;3、国家资金占一定比例以上企业单位与部门的审计;4、政府机构自身活动支出的审计。

(三)有些国家越来越重视凡是涉及国家经济利益(有时不仅是经济利益)的项目的审计。如危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影响社会环境保护的项目,以及影响国家大政方针的事项等,也要由政府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而不论其是否有国家资金。以色列在这方面做的较为突出。

此外,上述国家的统治者还始终把政府审计的存在与实施,视为政权组织的形象的重要方面,并通过审计来接受公众(纳税人)的监督。

上述许多国家的政府审计监督范围,对我们是有启发的,可资借鉴。

四、科学界定我国国家审计监督范围

自《审计法》公布实施后,国家审计的监督范畴可以说已基本上有了规定,然而还不够全面和完善。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并且在《审计法》的有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之际,进一步深入研讨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仍显得十分必要。

(一)国家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划分的原则应是以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为基准。即不论是否拥有或使用国家资财的项目、部门、单位,国家对其均有审计监督权。依据是从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来看,现实的、当前的经济部门与活动,在其历史的形成中曾经使用或占有过国家资财;从今后的发展看,某些经济组织将来势必会对国家在某一方面产生积极或不利的影响。更值得一提的是,对乡镇财政的收支应尽早纳入国家审计的监督范畴。因为这一级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也极大地影响当地政府对国家的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等的使用。在具体实施审计中,各级国家审计组织应明确分工,按级进行普遍审计和定期审计。

(二)国家应坚持和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监督权。随着社会审计组织对一些经济组织和部门实施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和公证,社会审计的任务越来越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审计组织对社会审计组织行使的审计监督权不仅不应放弃或放松,而且应该加强,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抽审。

(三)国家对股份制企业的审计监督应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审计法》中已规定了对股份制企业的审计监督;条件、时机成熟时,在实施细则中应加以明确具体规定。

(四)在维护国有资产完整,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国家审计应有明确规定。尽快运作这种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对外开放。

(五)国家要开展对无形资产的审计监督。随着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与重视,在对无形资产进行科学的反映和控制的同时,开展对无形资产的审计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尽管这部分资产的审计应由社会审计组织来承担,但在历史过程中,我国相当部分的无形资产的形成是由国家出资或占用了国家资源的,对这部分资产的监督权国家不能放弃。

(六)国家审计监督应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监督的内容。对近年来各种腐败现象的存在与泛滥,国家审计要将此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监督任务去完成,以便消除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政府的廉政问题,在公众中的形象问题,是关系到政权稳固和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国家审计部门应通过采用专案审计的方式抓大案、要案。

(七)国家应随时开展为加强宏观调控服务的专项审计。比如,围绕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调查研究,通过专项审计形式向政府部门提出改革的思路和建议。总之,为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服务的审计监督权力不应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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