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群体保护制度激励与约束的理论与实证分析_制度理论论文

我国农村小组联保制度激励与约束的理论与经验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组论文,理论论文,农村论文,经验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小组联保制度最早起源于孟加拉乡村银行(GB),是指缺乏抵押担保的多个小额贷款需求的社区居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共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一种联保互助制度。作为小型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促进小型金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理论上讲,以小组联保为核心的信用制度可以形成对贷款人的有效约束,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降低小型金融组织的信用风险,促进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业务的有效发展。但从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实际运行过程来看,以小组联保为核心的信用制度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出现诸如小组成员之间的风险推诿和集体违约等情况,这已影响到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或采取传统的信用保证方式,或偏离服务对象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国际上广为流行的小型金融组织的信用制度在我国却出现了消化不良症状。我国小组联保制度的潜在缺陷就是小组成员努力工作的激励不足和横向监督的约束缺失,正是这些潜在的缺陷导致了我国农村小组联保制度有效性的下降,进而引发上述问题的发生。通过对小组联保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理论分析以及对我国农村小组联保制度的经验分析,将有助于我们从中探寻我国农村小组联保制度失效的内外在因素以及改进缺陷的措施,以促进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的发展。

二、文献回顾

自小额贷款产生以来,国外学者就开始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信用联保制度的运行机制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Stiglitz(1990)和Varian(1990)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最早研究了联保制度的互相监督机制,认为联保制度具有监督对方行为并缓解道德风险的经济学意义。[1]Aghion(1999)、Ghatak(1999)、Conning(1999)、Che(2001)从博弈论的角度也进行了理论模型分析,认为这种制度的共同责任设计能够利用村民相互了解,自动匹配组成联保小组,缓解农村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息不充分状况,解决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高监督成本、控制约束等阻碍穷人贷款的基本问题。[2-3]Ghatak和Guinnane(1999)将监督成本和社会制裁引入他们的分析并得出结论,如果社会制裁力度足够大或者横向监督成本足够小,联保责任制度是有效的。Besley和Coate(1995)、Armendariz和Aghio(1999)建立了偿还动态博弈来分析联保制度中借款人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他们认为,社会制裁是对策略违约者的惩罚机制,横向监督引发的社会制裁可以降低借款人的事后道德风险,降低借款人策略违约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借款者的期望收益,进而提高还款率。Wydick(1999)和Hermes(2003,2005)经验研究证实,内部监督机制的引入的确有助于解决借款人的道德风险问题。[4]Bastelaer(1999)和Karlan(2001)从虚拟资本理论的角度对联保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共享的规范、成员间所建立起来的网络关系以及其他认识型和结构型社会资本的成功运作是小额信贷取得成功的关键。[5]Chowdhury(2005),Aniket(2007),Cason、Gangadharan和Maitra(2008),Okura和Zhang Wei(2010)的“次序贷款”模型也对具有成本的横向监督和社会制裁联保制度进行了分析。[6]

国内学者也对小组联保制度进行了研究。赵岩青、何广文(2007)考察了联保贷款的有效性,其研究认为联保小组的形成、借贷双方重复博弈机制的形成、信用社对于风险的甄别与控制、法律能否有效发挥惩罚作用等前提条件在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中并不能够得到满足,加之农业经营本身就存在较大风险,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才导致农户联保贷款难以发挥应有作用。[7]江能、邹平(2008)通过构建联保贷款与传统贷款还款模型,对联保贷款与传统贷款还款率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发现联保机制对提高贷款还款率既有优点也有缺陷。当社会惩罚有效时,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有利于提高贷款还款率;否则,联保贷款内生的责任推诿机制对借款人还款行为存在负激励。[8]张婷(2009)提出设计不同利率和贷款额度的合同菜单使借款人进行风险自我披露,为农户联保贷款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9]杨峰(2011)认为我国农户联保贷款运行不理想的原因在于制度缺陷,主要体现为自动匹配机制效果有限、联保小组内部责权易流于形式、信用约束的有效性不高、小组成员合谋欺骗导致联保无效等。[10]张正平(2012)构建了一个研究我国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演化博弈分析框架,从农户加入联保贷款小组和偿还贷款的角度分析了影响其发展的基本因素。[11]吴敬(2012)利用显示性原理的机制设计理论,探讨了由于农户的有限理性导致的联保贷款中的合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我国2002-2005年产生大面积不良联保贷款的原因。[12]总的来说,国内文献多数集中于对小组联保制度的发展状况、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也有一些文献从理论层面分析其发展机制,但对于我国农村小组联保制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还缺乏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本文将在借鉴Zhang Wei(2008)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制度设计理论,分析联保小组成员合作行为形成和维持的基本条件,以最优化理论为工具分析影响小组联保制度的激励与约束因素,并对我国农村联保小组成员合作的均衡条件以及激励与约束进行了剖析。

三、小组联保制度激励与约束的理论分析

(一)模型的建立

假设联保小组是由关系紧密的农村社区居民组成,他们之间应非常了解对方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但他们之间具有彼此的信息并非完全的。同时,我们假设小组成员获得贷款数量均为单位1,利率为R,连带责任偿付是A,即投资成功的借款人必须为投资失败的同组成员偿还的债务部分,连带责任偿付的水平A由贷款银行决定。θ∈[0,1]是联保小组成员的连带责任比例,那么连带责任偿付A=θR。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不妨假设联保小组只有两个成员i和j。当银行确定了贷款利率R后,小组成员i将选择工作努力水平∈(0,1)来最大化其预期收益。工作努力水平越高,投资成功的概率也就越高,其还款的概率也越高,在这里我们认为小组成员不存在投资成功后不还款的赖账行为。因此可以设定投资成功和还款的概率都是。在每一期投资期末,小组成员的投资收益是概率下的Y>1或者是概率(1-)下的Y=0。工作付出努力会引致相关成本,我们用表示工作努力的负效用成本,α是固定的成本因子,它衡量的是小组成员实施投资时工作努力的边际成本,一般有Y<α。小组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来确保对方按照合作决定的工作努力水平来行事,目的在于降低为对方偿还贷款的概率,并且监督失败一方及时偿还贷款。假设小组成员i选择的监督强度m∈[0,1],那么他观察到小组其他成员真实行为的概率为,而他接受到完全无信息信号的概率为1-。如果观察到对方的工作努力水平偏离了合作决定的工作努力水平,或者对方失败而没有偿还贷款时,那么小组成员i将对其施加非货币的社区压力或社会制裁W>0,迫使其回到合作的工作努力水平或偿还贷款。而监督其他成员努力工作或偿还贷款是需要花费成本的,我们假设监督成本是是固定成本因子。在第一期投资结束后,若小组成员中有一个成员成功,另一个成员失败,则成功的小组成员需要偿还的债务为R+A。如果小组债务完全被偿还,银行将会再次贷给小组,即小组成员再次获得贷款的概率为1;如果小组债务没有被完全偿还,那么小组成员再次获得贷款的概率是λ∈[0,1]。那么小组成员i的预期收益为:

(二)联保小组成员工作努力水平的激励因素

一个理性的小组成员会选择一个能使得自己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工作努力水平,利益的追逐使得小组成员i和j之间的每一个可能双边行动中面临着合作和不合作两种行为策略选择。在小组成员利益完全一致的重复协调博弈中,合作行为可以自发形成而且可以自我维持。但事实上,小组成员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小组成员的人际交往动机各异,特别是在信用交往中更具有冲突的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合作行为得以形成和维持需要四个基本条件,即博弈无限重复、行为规则成为共同信念、行为规则内部化以及与已有规则相适应。[13]小组联保制度通过小组中心会议制度、成员资格等有效的声誉保证机制可以弱化博弈无限次重复的要求;在连带责任制的要求下,合作行为规范会成为小组成员们遵守的共同信念;小组联保制度是通过自愿参加原则和违约惩罚机制来满足内部化的条件要求;有效地利用“熟人社会”的民间规则、习惯、道德、伦理和宗族等社会资源小组联保可以降低行动成本来适应于已有的规则。正因为如此,小组联保制度的设计在理论上满足了合作行为形成和维持的基本条件,使得合作行为能够成为小组成员之间博弈的均衡策略。假设小组成员合作时博弈均衡的工作努力水平为p*,由于均衡形成过程中小组成员i与j之间是对称的,那么两个小组成员选择的工作努力水平都为均衡水平,即。否则,任何低于均衡工作水平的小组成员都将面临着另一小组成员的监督甚至惩罚,直至工作努力水平达到均衡水平p*。此时,监督水平也达到一致的稳定均衡,即。在均衡的时候,联保小组成员的预期收益为:

从上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小组成员均衡工作努力水平p*与投资收益Y成正比。投资收益越高,小组成员工作努力的净收益越高,小组成员也越工作努力,工作努力水平也就越高。

2.小组成员均衡工作努力水平p*与利率R成反比。利率越高,支付越多,小组成员工作努力的净收益越小,小组成员工作努力水平也越低。

3.小组成员均衡工作努力水平p*与均衡监督强度m*成正比。监督强度越大,小组成员偷懒或违约被施加的社会制裁的概率也就越大,因而小组成员工作努力水平也就越高。

4.小组成员均衡工作努力水平p*与社会制裁W成正比。社会制裁越大,小组成员偷懒或违约被发现所付出的成本就越高,小组成员工作努力水平也越高。

由此可见,在小组成员均衡工作努力水平较低阶段,均衡工作努力水平p*与连带责任A成反比;而在均衡工作努力水平较高阶段,均衡工作努力水平p*与连带责任A成正比。即连带责任对工作努力水平的提高只有在较高水平上才会有促进作用,而在较低水平上反而有消极作用。

因而,小组成员均衡工作努力水平p*与小组债务没有完全偿还时再次获得贷款的概率λ成反比。再次获得贷款的概率越小,也就是银行停止贷款的威胁程度越大,小组成员工作努力水平越高。事实上,有效杜绝小组成员集体违约时再次获得贷款的机会为零,即λ=0是银行的最优选择。

上式说明,小组成员均衡工作努力水平p*与获得另一方的非货币补偿比例η成反比。小组成员从另一方获得的补偿越多,其工作努力水平越低。可见,小组成员之间的共谋行为将导致小组成员们工作努力水平的下降,形成共同偷懒或违约的局面。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知,小组联保制度的设计在理论上满足合作行为形成和维持的基本条件,能使得合作行为能够成为小组成员之间博弈的均衡策略,两个小组成员的工作努力水平最终都能达到均衡工作努力水平p*,但均衡工作努力水平的高低却决定于投资收益、利率、监督强度、社会制裁、再次贷款的机会成本、连带责任、停止贷款威胁以及共谋行为等众多因素。

(三)联保小组成员监督水平的约束因素

从式(3)中我们可以求出均衡时小组成员彼此最优监督强度为:

从上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均衡时小组成员受到的监督强度m*与投资收益Y成反比。投资收益越高,小组成员的净收益越高,自觉工作的积极性也就越高,需要的监督强度相应也就越小。(2)均衡时小组成员受到的监督强度m*与利率R成正比。利率越高,小组成员获得的剩余收益也就越少,自觉工作的积极性也就越低,因而需要的监督强度相应也就越大。(3)由于由此可知,均衡时监督强度m*与连带责任在较高工作水平阶段成反比,在较低工作水平阶段成正比。(4)均衡时小组成员受到的监督强度m*与再次贷款的机会成本V成反比。原因在于失去再次贷款的机会成本越大,那么阻止偷懒行为所需要的监督强度也就越小。(5)均衡时小组成员受到的监督强度m*与小组债务没有完全偿还时再次获得贷款的概率成正比。再次获得贷款的概率越大,也就是银行停止贷款的威胁程度越小,小组成员偷懒也就越有可能,因此需要更强的监督。(6)均衡时小组成员受到的监督强度m*与社会制裁W成反比。社会制裁越大,小组成员偷懒或违约被发现所付出的成本就越高,小组成员偷懒或违约的动机下降,因而所需要的监督强度也就越小。

从上述结论可以看出,小组联保制度的设计最终会使得博弈的小组成员在均衡时选择最优的彼此监督强度,但监督强度的大小却受到了投资收益、利率、连带责任、再次贷款的机会成本、停贷威胁以及社会制裁等因素的约束。

四、我国农村小组联保制度的经验分析

(一)我国农村联保小组成员合作的均衡条件

通过对合作行为得以形成和维持的四个基本条件的分析说明,小组联保制度可以满足博弈的均衡条件,在理论上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经过博弈最终会形成合作均衡。然而,我国农村小组联保制度在实践中,中心会议制度基本没有得到执行,小组中心名存实亡。联保小组组建流于形式,只注重联保小组成员数量,不注重成员信用条件。经济个体在自发形成组织时,小组成员间既没有可资证明的保证契约关系,也没有责任约束和权益维护的章程,仅靠道义和信任维系的关系随时可以解散。[14]小组中心的名存实亡和小组成员之间关系的不稳定性,使得小组联保制度本身的声誉保障机制失去作用。我国农村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只是简单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承担,很多农户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不能从实质上理解连带责任的性质,守信的认知内容和协调内容并未成为小组成员的共同信念,真正让其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是非常困难的。[15]联保小组成员贷款不能按期偿还时,其他成员不愿代为清偿。我国小组联保制度内部化条件还未实现,小组成员资格的贬值降低了违约者的道德成本。缺乏科学的失信者法律惩罚机制,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联保小组成员蓄意违约也难以追究其责任。小组联保还未能有效地利用“熟人社会”的民间规则、习惯、道德、伦理和宗族等社会资源,一些小组成员来自于不熟悉的村落,失去了这种“熟人社会”的压力,其还款的动力也随之降低。可见,我国虽然建立起农村小组联保制度的正式制度形式,但其所蕴含着的联保小组成员博弈的均衡条件却并未积累形成,其结果是联保小组内成员的非合作行为如欺骗、偷懒和违约等时有发生,小组联保制度在我国许多农村金融市场中流于形式,这已影响到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我国农村联保小组成员的激励与约束

在收益率不变的条件下,投资收益与联保贷款额度成正比。因此,贷款额度的增加会带来投资收益的提高,进而会促进联保小组成员的工作努力水平。但实践中“农户联保贷款”单户贷款限额绝大多数不超过5万元,对于那些小规模、家庭式的种植业户和养殖业户来说,农户联保贷款基本能满足资金需求,而对于多种经营或规模化种养殖业户以及农村小型工商企业主来说,农户联保贷款仍是杯水车薪,无法满足需要。这些种养殖业户和小型企业主的边际生产率在农村是最高的,对资金的需求也是最为旺盛的。单户额度的限制迫使他们动员亲属组成联保小组,形成家族式联保。名义是五户联保,实质上贷款资金却是由一户使用。这虽会提高资金使用户的工作努力水平,但客观上也带来了贷款资金的集中性风险,当然小组联保制度的内部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

自然条件和规模限制决定了农业收益的相对低下,联保贷款利率过高的直接后果是一般性农户净收益的下降。目前小组联保贷款实施的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和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下称《指引》),《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农户联保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由贷款人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利率不得高于同期法定的最高浮动范围”。而实际上目前农户联保贷款与其他贷款一样,根据不同客户类型执行不同贷款利率,没有体现适当优惠原则,从而使得农户联保贷款利率定价被简单化,利率执行一般较高,“一浮到顶”现象突出。[16]一般性农户拥有的要素资源量低,开发市场和创业能力弱,往往面临着生产经营收益低和还贷支出高的困境,这使得一般性农户净收益很低或无利可图。因此,一般性农户参与小组联保贷款的积极性不会高,即使参与了联保小组其工作努力水平也会很低下,在既“得罪人”又“收益低”的不对称情况下,联保小组成员的内部监督也失去了激励。

社会制裁是小组联保制度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外部约束条件,社会制裁的大小衡量着小组成员偷懒或违约的成本大小,进而决定着小组成员工作努力的水平或违约概率大小。但在我国社会制裁却面临众多问题。一是小组联保制度的法律短缺。目前,小组联保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和法规。其制度设计或直接依据只有《指导意见》和《指引》两个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高,约束力不强。二是法律执行难度大。当前条件下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执行难度大,导致违约贷款清收困难,其结果是社会惩罚强度不大。三是我国农村社会圈层压力的弱化。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带来的是村庄共同体的解体,传统的地方性习俗规则以及信任秩序的有效力趋于弱化,依靠熟人压力和圈内声誉不足于激励小组成员努力工作,难以约束违约成员。

小组成员工作努力水平越高,其成功的概率也越大,这时连带责任会促使其以更高的工作努力水平确保项目的成功;小组成员工作努力水平越低,其成功的概率也越小,这时连带责任的增加会加重其负担,工作的动力反而下降。因此,连带责任的激励约束效应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我国农村居民的经济水平和经营能力分化严重,从事多种经营或规模化种植和养殖业户以及农村小型工商企业主毕竟是少数,大多数还是从事小规模、家庭式的种植和养殖业户。农村居民普遍存在联强不联弱的心理,经济比较富裕且经营能力相对较强的农村居民相互之间比较信任,容易自愿组建联保小组,而没有一定的共同经济利益关系的农村居民则较难组建联保小组。于是强强联保、弱弱联保成为我国小组联保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两种结构模式。由于弱弱联保小组抗风险能力较低,贷款风险也较大,一些经济实力弱的农村居民考虑到自身能力有限不愿意参加联保小组而为别人承担责任。因而,小组联保制度并未在我国农村一般性居民中普遍实行,更多的只是在那些从事多种经营或规模化种植和养殖业户以及农村小型工商企业主中推行。

小组联保制度假设小组成员是理性的合作者,成员通过相互之间的筛选和监督可以提高均衡时的工作努力水平以及降低违约的风险概率,但这一假设的合理性存在着争议。因为相互监督的约束机制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联保小组内部的默契和导向,如果小组成员从另一方获得的补偿足够多,联保小组成员都可能是潜在的合谋欺骗者。在我国小组联保制度实际运行中,已出现联保小组成员互相仿效、共同隐瞒等私下合谋或集体违约,以及借款人转让、转借或合谋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贷款的现象,[10]这种现象在家族式联保中尤为突出。

有效杜绝小组成员集体违约时再次获得贷款的机会为零,即λ=0是银行的最优选择。停止贷款威胁和再次贷款的机会成本在长期的动态博弈中是一个有效的均衡条件。我国小组联保制度中,农村居民违约后,小组债务没有完全偿还时金融机构都会停止给小组所有成员贷款,小组所有成员再次贷款的机会成本很大。但问题在于上述均衡形成是基于长期的动态博弈,而我国许多联保小组的贷款行为却是一次性的,在小组债务完全偿还完毕后联保小组也就随之解散,小组联保制度缺乏长期稳定的组织结构,停止贷款威胁和再次贷款的机会成本也就失去了意义。在我国农村地区个人征信体系仍然缺位,违约信息不能在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共享的情况下,一次性的违约投机行为是不可避免的。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引入制度设计理论,分析联保小组成员合作行为形成和维持的基本条件,以最优化理论为工具分析影响小组联保制度的激励与约束因素,并对我国农村联保小组成员合作的均衡条件以及激励与约束进行了剖析。主要结论有:(1)小组成员具有冲突的利益关系时,合作行为得以形成和维持需要四个基本条件即博弈无限重复、行为规则成为共同信念、行为规则内部化以及与已有规则相适应。(2)小组联保制度通过小组中心会议制度和成员资格、连带责任制、自愿参加原则和违约惩罚机制以及利用社会资源来满足博弈的均衡条件,在理论上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经过博弈最终会形成合作均衡。(3)我国虽然建立起农村小组联保制度的正式制度形式,但其所蕴含着的联保小组成员博弈的均衡条件却并未积累形成,其结果是联保小组内成员的非合作行为如欺骗、偷懒和违约等不绝于耳,小组联保制度在我国许多农村金融市场中流于形式。(4)小组联保制度的设计在理论上使得小组成员工作努力水平最终都能达到均衡工作努力水平,但均衡工作努力水平的高低却决定于投资收益、利率、监督强度、社会制裁、再次贷款的机会成本、连带责任、停止贷款威胁以及共谋行为等众多因素。(5)小组联保制度的设计最终会使得小组成员在均衡时选择最优的彼此监督强度,但监督强度的大小却受到了投资收益、利率、连带责任、再次贷款的机会成本、停贷威胁以及社会制裁等因素的约束。

基于此,我们认为,首先,我国农村小组联保制度的构建过程除了引进正式制度之外,还应更注重联保小组成员合作均衡条件的生成。为此,一是积极培育良好的民间信用规则、习惯、伦理、道德和宗族传统,充分利用这些非正式规则约束违约失信行为。优化社区管理方式,强化传统农村基于地缘、亲缘的圈层特征,提高对小组成员的社会监督和约束。二是完善小组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和小组章程,明晰小组成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有效的违约者法律惩罚机制。三是切实执行小组中心会议制度,通过信息交流和知识技能培训,形成违约信息共享或通报机制和知识学习机制。四是严格联保小组成员资格标准,坚持农村居民自愿组合原则。在对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信誉程度、经营能力、与其他成员关系等保持必要的限制性条件的基础上,给农村居民最大限度的选择空间,是比较理性的选择。其次,应完善我国农村联保小组成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此,一是在短期内农业收益不可能有较大提高的情况下,联保贷款利率要差异化定价,对一般性农村居民的联保贷款利率要适当降低,以确保一般性农村居民的净收益与工作努力水平和监督强度相匹配;二是社会制裁既是均衡形成的条件又是激励约束机制的一环,要创新违约惩罚机制的有效形式以提高社会制裁的强度,如通过银行+协会+互助性担保公司+联保小组四重监督惩罚功能来加大小组成员的策略性违约成本;三是实行有区别性的连带责任机制,对于强强联保小组可以加大连带责任的比例,以促进其工作水平的提高,但对于弱弱联保小组的连带责任比例要适当,过高的比例反而会遭致更大违约风险;四是限制家族式的联保,以减少联保小组成员可能的合谋欺骗;五是构建长期稳定的小组联保组织结构,只有在重复博弈下形成的声誉效应能够有效约束小组成员行为;六是加快我国农村地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同时加大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防止小组成员的违约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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