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发行代理制度急需法律规范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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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实现两个转变过程中,出版社和新华书店都在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使社店合作关系更加紧密的图书购销形式,以此来推动图书出版发行事业的发展。在探索过程中,代理制引起了社店双方的重视,认为商业经济活动中的代理,同样适合图书发行。在图书发行行业中推行代理制是完全可行的。于是一些出版社率先在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试行代理制。但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目前试行的代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规范,使代理制能够健康地发展下去,为出版发行事业做出贡献。本文试从图书发行代理制的作用及法律规范问题作一些浅析。

图书发行代理制的作用

图书发行代理制的出现,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是经济合理的组织图书商品流通的必要条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出版社之所以要在大城市和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选择代理商,是因为有代理商的介入,可以起到出版社和零售书店之间的媒介作用,沟通出版和销售,使零售书店能够就近随时添货,补充货源,满足销售和市场的需要。这样可以大大简化流通过程,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这一点可以通过有无代理商介入的流通中清楚地看出来。

图一,没有代理商介入的流通

图二,有代理商介入的流通

从图一中可以看出,如果出版社不通过代理商,直接向零售书店发货,共发生25笔业务。图二中代理商介入流通,出版社通过代理商向零售书店发货,只须10笔业务就解决问题。每个出版社与零售书店的业务由5笔减少为1笔。如果出版社和零售书店的数量成倍地大幅度增加,那么减少的业务交易次数就更加可观了。

我们再从经济角度去考察。每发生一笔业务或交易,都需要支出费用。这些费用是包含在图书的定价之中的,要计入成本。而图书的定价是固定的,发行折扣也是固定的,发行费用高,利润就会相对减少,经济效益就低。发生的业务次数减少,则流通费用就会降低,利润相应增加,经济效益也得到提高。如果出版社在省会城市或大城市选择信誉高、储运条件好、发货能力强,并有较强辐射能力的省级新华书店或大城市新华书店作为自己在该省或地区的代理商,让他们凭借自身优势介入流通,那么给整个出版发行界带来的成本节约无疑是惊人的。

从代理商本身所完成的职能分析,除了对出版发行界带来便捷和经济利益外,对整个社会也有不可忽视的贡献。这种贡献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汇集图书品种

目前,全国500家出版社年出书约10万种, 而一个大型综合书店常年上架销售的品种最多只能保持2万—3万种。任何一家出版社都无法保证本社的重点书、当年新书在某书店架上常备陈列销售而不脱销;同样,任何一家书店也无法保证某社的重点书、当年新书常销不断。这就是进销空间距离造成的供销矛盾。特别是一些畅销图书,当销货店所进的第一批书销完再向出版社添货时,要么添不到,要么等货发到时已错过销售时机而造成积压。而代理商介入流通后情况就不一样了,它至少可以将全国各主要出版社的重点品种、新书品种汇集起来,形成相对丰富的品种、充足的货源,供零售书店随时进货和添货,既保证销售的需要,又能适应和满足本地各阶层读者多层次、多方面的需要。

(二)平衡图书市场的供求

代理商和出版社比较起来,更接近目标市场,也更熟悉目标市场。它能将适合本地图书市场的各出版社的各类图书集中起来,可随时根据图书市场供求的变化,在品种上、数量上、时间上、地点上有效地投放,平衡图书供求矛盾,满足市场和读者的需要。

(三)扩散图书

代理商一般具有固定的销售网络,如省级新华书店具有全省地、市、县书店的销售网,大城市新华书店具有下属的区、县书店销售网,以及周边地区的辐射网络。新华书店的网络优势,是其他任何发行渠道所不能相比的。出版社看重新华书店的原因,就在这一点上。新华书店一旦接受出版社委托,开展代理发行业务,它就可以通过自身的发货能力,向所属范围内零售书店及周边地区其他书店发货,扩大图书发行范围,增加发行数量,使读者在本地书店就能购买到所需出版社的图书。代理商的这种扩散图书的功能是出版社难以轻易达到的,也是出版社及其他渠道无法取代的。

(四)使出版社集中精力出精品

代理商接受出版社的委托,在本地代理出版社开展发行业务,并在出版社和零售书店以及读者之间沟通产销信息,从事委托人所出版图书的批发洽商、促成交易,实现图书商品所有权从出版社向买方的转移,承担了出版社的许多销售职能,例如培育销售渠道,发展销售网点,承担库存费用,分发运输,宣传促销,承担经营风险等等,使出版社逐渐摆脱繁琐的异地发行业务,能集中精力抓好选题,搞好出版,多出好书,多出精品书,并通过专业化带来成本的节约,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

图书发行代理制的法律规范问题

代理制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应该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约束和规范。《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发行代理,是代理人(书店)根据被代理人(出版社)的委托而进行的,是基于被代理人(出版社)的授权而成立的,在法律上属于委托代理。

在图书发行代理中,被代理人(出版社)和代理人(书店)之间具有一种内部授权关系,它是基于代理权而产生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被代理人(出版社)的授权在图书发行代理中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被代理人没有授权,代理人就没有资格代理。如果出版社同意授权给某书店,同意该店为代理人,在所在城市或地区代理本社从事图书发行业务,那么双方就建立起了代理关系,该店也就获得了代理权。这种代理关系一经确立,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对书店来说,如果接受出版社的授权或委托,在自己所在地代理出版社发行该社的图书,就应该以该出版社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自己书店的名义进行,这样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出版社承担。

对出版社来说,如果授权或委托某书店为自己的代理人,那么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有行为在法律上视为被代理人(出版社)自己的行为。由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或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出版社)承受,其中包括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中所造成的损失责任。

出版社和书店形成代理关系后,出版社把图书发给书店(代理商),该图书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出版社所有。只有当代理商书店促成了交易,把图书发给买主零售书店或读者,该图书的所有权才会发生转移,从出版社转移到买主。在代理关系中,代理商对其代理经营的图书没有所有权,不承担图书滞销造成的库存损失和资金占用损失。代理商报酬是从完成的交易中提取佣金,佣金的多少由双方在代理合同中约定。

从目前在一些城市店已开展的代理业务的实际情况看,社店双方对代理的认识出现了一些偏差,没有从法律角度来理解代理和形成双方的代理关系。双方往往只注重了“代理”的形式,而忽视了“代理”的内容。

从出版社方面看,首先是授权不明,没有明确表示委托授权某书店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授权不明,权利和义务也就难以明确。一旦发生纠纷,责任也不能落实。其次,出版社把发行基数看得很重,要求代理商承诺发行多少码洋图书作为基数,才可能委托其代理,把销售基数看成了能否形成代理关系的首要条件。第三,出版社对代理商的利益往往较少考虑。出版社对代理商的结算一般是在正常发货折扣上增加2 个点子。代理商向销货店发货的折扣一般保持出版社的发货折扣,如向直属销货店发货还能维持,如要向周围地区开展辐射业务,2 个点子就明显不够了。搞一阵下来无利可图,代理商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其积极性调动不起来,辐射业务也就难以开展,使发行数量受影响。第四,出版社对代理制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缺乏认识,还是像以往传统的购销形式一样,认为把货发给代理书店,所有权就归该店所有,就应划回货款。没有认识到代理商仅是出版社发行机构的延伸,是自己的代理人。出版社把图书发给代理书店,图书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在代理商把图书转移给买主之前,所有权仍属出版社。

从书店方面看,往往看重的是和出版社达成代理关系后,出版社不得在本地区向第二家书店或单位发货,书店掌握了统筹安排市场的主动权和发行权。但是却没有认识到代理行为应该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在接受出版社的委托授权后,不是以出版社的名义从事图书发行,而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行为显然不是代理行为。其次,对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缺乏认识。在图书发行代理中,代理人在出版社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图书发行行为,应视为出版社自己的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出版社承受。由于对此认识不足,在图书发行代理业务中所引起的权利、义务以及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往往都由代理书店自己承受下来。

由于对代理制认识上有偏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没有从法律角度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以及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代理制又走上了过去包销或特约经销的老路子。代理制在经济生活中的巨大优势也难以发挥出来。当然,这种情况在试行阶段是难免的。但是,既然社店双方都认识到代理的重要作用,都愿意建立代理关系,就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代理制能够在图书发行领域健康地发展,能以其优势扩大图书发行的覆盖率和市场满足率,并使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都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规范双方的行为,对现行的图书发行代理进行必要的完善,这样才有利于图书发行代理制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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