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劳工标准的趋强化发展及其对策研究

论国际劳工标准的趋强化发展及其对策研究

邱婕[1]2004年在《论国际劳工标准的趋强化发展及其对策研究》文中指出伟大的德国哲学家康德曾在《永久和平论》中引进了法的第叁个维度:除了国家法和国际法之外,还应当有世界公民法(权利)。康德认为,民主法治国家作为一种共和主义制度,是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它不仅要求用脆弱的国际法来约束被战争主宰的国际交往。而且,国家内部的法律状态也应当用全球性的法律状态来加以限制。康德论证到,贸易精神,早晚有一天会支配每一个民族,因此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世界的一体化。世界公民法也将发展起来。康德关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预言已经成为现实。虽然无法预言,国际劳动标准最终将怎样的改变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但现实已经清楚的展现在我们面前,国际劳动标准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对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何顺应这一时代潮流,改革、调整、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是亟待我们解决的课题。本文突破了传统上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应然”讨论思路,试图从“实然”的角度,更加清楚的认识和分析国际劳工标准。指出:我国长期以来对国际劳工标准的“软法”态度及其成因。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叁个层面论述了当今时代,国际劳工标准强势化发展的趋势。考察了国际劳工标准趋强化发展给我们带来的影响,以及我国对待“劳动法”的“软法”思维,造成的劳动基准法缺位、“叁方协调机制”虚位、政府行政部门错位等体制缺陷。提出应积极调整、完善国内劳动法律制度,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更好的服务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章我国对国际劳工标准的态度——软法。本章指出了我国长期对待国际劳工标准的“软法”观。第一节我国对待国际劳工标准的“软法”。观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国际劳工标准视为“软法”,学者们与有关行政部门的态度虽略有所不同,但总体态度是一致的。“软法”观的最主要根据是国际劳工标准的执行是基于“自愿”批准的,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的其他观点,也都没有脱离这一思维模式。应当转变这一态度,以实然的角度认识国际劳工标准,以积极的态度接纳国际劳工标准。第二节对国际劳工标准“软法”观的原因分析。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传统的国际劳工标准确实曾经是“软法”。其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的生效过程中,有“软法”的因素。但一味把国际劳工标准看作“软法”的观点,显然是落后、传统的。因为,在当今时代国际劳工标准已经走强,向着有强制力保障的趋势发展,我们需要与时俱进,及时转变思维,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标准的趋强化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学者还在讨论国际劳工标准会不会变成贸易壁垒;还在理所当然的认为国际劳工标准是“软法”,完全取决于当事国的自愿执行的时候,国际劳工标准已经从宏观、中观、微观叁个层面开始了强势发展,并已经对我国直接产生了影响。宏观层面——国际劳工组织的强势推动。在发展态势上从核心国际劳工标准、体面劳动和全球协议叁个方面不断强化。随着全球化的负面效应的产生,强化国际劳工标准是必然之路。第二节 中观层面——国际政府组织的强制挂钩。在国际政府组织WTO提出了把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制裁强制挂钩的“社会条款”。这一趋势由来已久。社会条款出现的有其必然性。发达国家为了销弱发展中国家的比较贸易优势必然做这样的选择。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直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起坚决抵制“社会条款”,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在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里,“游戏规则”从来就是发达国家制订的。处在产业链条下游、出口主导型经济的中国很难主导趋势的发展,更多的只能是顺应。所以,“社会条款”的强势化发展不容忽视。第叁节微观层面——国际民间组织的强力渗透。从“清洁成衣运动”到“司法救济”期间完成了一场市民社会的造法运动。其肇始是消费者劳工运动,以联合抵抗(Boycott)为特征,迫使企业遵守劳动标准。其发展是生产守则运动。从企业守则到行业守则再到国际认证标准,生产守则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对经济的发展有直接制约。其纵深是司法救济。由于生活守则的缺陷,非政府组织正在积极寻求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创造法律判例。实质上也就完成了一场市民社会造法的过程。第叁章国际劳工标准趋强化发展对我国的影响第一节国际劳工标准趋强化发展对我国的影响。从叁个层面趋强化对我国造成了影响:宏观层面:我国已批准了有关公约将国际劳工标准,特别是核心国家劳工标准纳入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了我们的义务。中观层面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便在WTO的层面上“社会条款”还没有实现,但是在其他一些领域,“社会条款”,或曰“针对劳工标准的贸易制裁”已经在我们的国际贸易领域中出现。微观层面我国接受过标准核查的企业应超过8000家,很多企业因达不到标准而被大量撤单,更有部分行业可能因此而再也难以迈出国门。我国对国际劳工标准的“软法”态度,不只是反映了我国对国际劳工标准的陈旧认识,更由于了我国对“劳动法”本身就是一种“软法”观。如果继续坚持这种思维,必将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节我国劳动法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的制度障碍。主要存在叁方面的障碍:形式障碍——劳动基准法的缺位。国际劳工标准体?

李妮[2]2005年在《国际劳工法统一化进程研究》文中认为经济全球化加快了全球的经济发展,它正在将世界各国整合为一个经济体。在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格局下,世界已经形成为一个共同市场,经济贸易活动,甚至我们的生活和消遣都已经打破了国家和地域的限制。最主要的是,不仅商品,而且资本流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作用下得以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随着跨国企业的大量出现,企业的国籍色彩正在逐步降低,原料、生产、销售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国家,国际资本越来越多的向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地区转移。由于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经济、政治利益,因而劳动力的跨国界流动滞后于资本的全球化流动。资本和劳动作为国际生产活动的两大基本要素,其非对称性流动导致国际劳工问题与贸易、国际资本流动相伴相生。经济全球化使劳工问题亦全球化了。各国为了增强竞争力都相继放宽了劳工标准,跨国公司全球自由流动的结果破坏了工会结社,原有的权利平衡被打破了,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日趋明显。这不仅使劳动者无法分享经济自由化的果实,甚至其原有的权利也受到了侵蚀,从而引起了劳动界、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关注。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深入,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不再局限于“物”的层面,而扩大到“人”的范畴。国际竞争的焦点也从经济领域转向社会领域,劳工标准等社会问题逐渐受到世贸组织以及各界人士的关注,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要求把其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范围,同发展中国家展开了激烈的斗争。 在全球化的今天,劳动力的全球流动已是潮流所趋,单纯通过国内法和双边约定解决劳动纠纷、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其弊端日渐显露,因此,要求建立和批准全球统一劳工法的呼声愈来愈高。

彭珊珊[3]2007年在《论SA8000标准与中国劳工标准的完善》文中认为经济全球化使发达国家把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以廉价劳动力着称的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廉价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又大量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对其造成很大冲击。面对趋向白热化的市场竞争,跨国公司开始制定保障员工权利、禁止歧视等行为规则。但多达数百种的行为规则使工厂难以适从,并且效率极低。作为产品消费者的公众对不透明的企业规则亦有种种不满。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希望有能通行于全球的社会责任标准,建立一套独立且有可操作性的认证机制,于是SA8000标准应运而生。SA8000标准一方面统一了社会责任标准,作为第一个可用于第叁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使任何企业都可参加认证,向公众展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新型贸易壁垒,表现为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数量进行严格限制。SA8000在中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中国政府、工厂目前还不重视它对出口经济造成的影响,尚未积极应对。中国的劳动法律与之相比是有差距与不足的,也亟需完善。这就需中国一方面借鉴SA8000标准的精华,同时还要积极挖掘自己在劳动关系方面的经验,努力使劳动法制更好的与本国国情相结合。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SA8000标准的概述,介绍了SA8000标准的产生、原因、内容与认证程序。第二部分阐述SA8000标准有双重性质以及SAS000标准正在进行的统一化过程。SA8000标准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本部分分别对这两方面进行论述。正是由于SA8000标准在推动劳工标准方面的作用,本部分又分别从两方面阐述SA8000标准的统一化进程,国际劳工组织的强势推动主要依靠“核心劳工标准”、技术合作与财政支持;世界贸易组织主要依靠“社会条款”进行推动。第叁部分着重论述对SAS000标准的法律争议。首先分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问题的观点与原因,其次对法律争议的实质进行分析,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有一定的必然性,发展中国家要做的是透彻分析发达国家的真实意图,积极应对,在贸易之争中占据主动。第四部分论述SA8000标准与中国的有关问题。本部分首先介绍中国劳工标准的现状;其次论述中国对SA8000标准应有的认识;最后提出应对SA8000标准的策略:中国应正确看待劳工标准问题,完善劳动法制并由政府有效配合。

李凌云[4]2008年在《劳动权保障的国际标准及其发展趋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关于“我国劳动标准是高还是低”的争论异常激烈,这促使作者尝试通过对国际劳工标准的研究为国内的劳动标准问题给出解释。本文彻底摆脱了“劳工标准是否应与贸易挂钩”的研究视角,而是回归对国际劳工标准本身的探究。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个案分析的研究方法,以“作为人权的劳动权的内涵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这一命题为逻辑起点和核心思想,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特征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全新的阐释,指出国际劳工标准是一种“守住底线,留出空间”式的国际立法形式,并提出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对经济性标准放松管制、增加弹性、扩大适用范围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劳动标准立法进行调整。全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束语叁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四章,总计12万字。导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与意义,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综述,提出摆脱“劳动标准与贸易”的视角,而关注国际劳工标准本身的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的研究思路。第一章探讨了国际人权法视角下的劳动权保障。作者首先从劳动权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普遍意义上的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全部权利,而作为人权的劳动权是劳动者的最低限度的权利。作为人权的劳动权的内涵是保障生存权。正因为如此,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应以最低标准为限,才能达到既保障劳动者生存,又不妨碍劳动关系自治的目的。其次,分析了国际上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劳动权保护的国际人权法体系,由国际性及区域性人权文件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所构成。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与特征。该章首先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的产生和发展概况,以及国际劳工标准的分类方式。其次对国际劳工标准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回顾。在此基础上,本章重点分析了国际劳工标准的特征,即制定主体的叁方原则,性质上是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内容上兼顾普遍性与灵活性。上述特征是国际劳工组织实现对作为人权的劳动权的最低限度保护,寻找最低保护标准的必然途径。第叁章阐述了国际劳工标准的发展趋势。当前,新的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已经趋缓,其重点转向对现有标准的更新与实施。为有效实现“守住底线,留出空间”的目标,国际劳工组织对核心劳工标准进行推动使这部分公约呈现强化的趋势,而对大量的经济性标准则呈现出放松管制、增加弹性、扩大适用范围的趋势。同时,作者以对劳动力派遣的放松管制为例,论证了国际劳工标准的上述发展趋势。第四章是利用国际劳工标准的相关理论解决我国劳动标准高低之争。首先,该章探讨了国际劳工标准在国内适用的方式,并分析了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标准对国内劳动立法的影响。其次,关于国内的劳动标准高低之争,作者认为其理论根源是对劳动关系的属性以及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不同认识,通过分析并结合对劳动权保障国际标准的理论,作者主张以兼容性的观点理解劳动关系的属性,并建立“守住底线、留出空间”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再次,将劳动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比较后,本文指出我国的劳动标准虚高,实践中难以落实,而且适用范围窄,不利于对所有劳动者的公平保护。最后,参照国际劳工组织经济性标准放松管制、增加弹性、扩大范围的趋势,文章对我国劳动标准立法的调整提出了建议。结束语部分,作者对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了高度概括。

陈明聪[5]2004年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wT0)货物贸易多边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存wTO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反倾销的强化之势非常明显,呈现出与传统反倾销格局不同的新特点。反倾销已经不只是经济上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服务于国内产业利益的战略性工具。WTO体制下中国面临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严峻挑战。中国自20 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对国际贸易中的整套反倾销法律制度是相当陌生的,再加上国外对中国不公平的反倾销政策,因此而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虽然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由于中国“入世”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承诺,中国在“入世”15年内仍然受到与WTO其他成员不同的、特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倾销规则。“入世”并没有改变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针对国的境况,并没有改变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被动局面。WTO体制下中国面临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的严峻挑战。“入世”后,中国面临的进口压力和外国不公平贸易的冲击也愈来愈大。在进口贸易环节,只能使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和WTO允许使用的手段进行管理,国内产业也只能在这个框架下寻求权益的保护。反倾销被认为是企业寻求政府保护的第一选择。在面临进口产品不公平的价格竞争,应该合法使用反倾销的方法保护自己。笔者以“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立足第一手资料,努力将WTO《反倾销协定》的文本解读与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解释相结合,跟踪反倾销领域的最新动态,深入剖析这一庞杂的法律体系;在这基础上,研究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对策,研究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如何正确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反倾销法律问题的背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首先分析WTO体制下反倾销呈现的新特点和反倾销日趋强化的法律成因。新特点包括:反倾销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发起国数量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反倾销调查针对的国家(地区)比较集中:涉案产品相对集中于国际贸易中矛盾较为突出的产品;反倾销措施趋向强硬化。反倾销问题同趋严重的法律成因包括反倾销自身的特点受到各国广泛采用、成员方政府切身利益的需要以及国内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用。其次考察了wTO反倾销法的历史发展,认为WTO《反倾销协定》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它是不同国家不同经济、政治力量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但更多的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同时,《反倾销协定》是国际反倾销法的“范本”,对于指导各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接着分析了目前关于反倾销与自由贸易争论的不同的观点,认为反倾销立法与适用会同益普遍,普遍化的同时也意味着变革的可能性。 第二章“倾销构成要件研究”。本章研究倾销确定、产业损害确定和因果关系确定中的各种经常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倾销确定中研究了正常贸易过程的确定、计算正常价值的核心问题、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规则。产业损害确定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探讨了损害的认定方法、损害的客体及损害的程度。因果关系也是倾销构成要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论述了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审查因素及“不归因于”因素。第叁章“反倾销程序规则研究”。程序规则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特别强调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反倾销法在实体规则方面富有弹性,但在程序规则方面,WT0《反倾销协定》在程序上更加严格,以确保反倾销措施的公正性。本章研究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中的法律问题。行政调查程序的法律问题包括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主体资格、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和公告制度、反倾销调查的抽样制度和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制度。接着,仔细解析了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GATT第6条没有对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作出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对此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司法审查程序是《反倾销协定》新增加的条款,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反倾销协定》注重程序,主管机关的任何一个行为、不行为或是不充分行为都可能导致违反该协定。这对于注意实体法的wTO成员的挑战更为明显。第四章“反倾销证据制度研究”。纵观WT0反倾销案,证据的认定和使用从来都是最关键的问题。与东京回合反倾销协议相比,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的规定相当具体,且具可操作性。本章研究了证据制度中较易引起争议的五个法律问题,即反倾销调查中的证据提供、发起反倾销调查证据审查、机密信息、可获得最佳信息、证据披露等法律问题。第五章“反倾销争端解决主要程序问题研究”。反倾销领域的争端解决在wTO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该类型案件数量居各种类型案件之首。本章着重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一些主要程序问题,包括反倾销争端解决程序的新发展、反倾销解决机制的管辖权问题和对政府决定的“评审标准”问题。上述四章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充分利用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乃至GATT体制下有关反倾销争端的专家组报告。 第六章“反倾销法的发展趋势”。本章研究WTO反倾销法的扩展问题、改革问题和新一轮谈判的反倾

刘志云[6]2004年在《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经济领域掀起一股包括单边、双边、区域以及多边层次的、以自由化为中心的造法运动,并初步构建出一个全球自由市场秩序体系。本文是一种立足于经济学、国际关系理论与政治学等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所进行的跨学科研究。全文分为绪言、正文和结束语等叁部分,其中正文共分四章。 绪言部分是对开展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理论研究的几个先决问题进行的探讨,为正文的理论研究做好必要的铺垫工作。包括:对研究对象的界定,即确定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内涵与特征;对研究范围的界定,即确定正文所要研究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对当前流行的概念澄清,即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与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作出比较;最后是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即对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主线以及注释体例等作出必要的解释或提示。 第一章是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主旨在于揭示晚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为什么是以“自由化”,而不是“反自由化”为主旋律。围绕这一主旨,本章首先分析了研究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的重要性,再对二战结束直至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兴起前,各国主流经济学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所造成的不同影响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从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视角,对晚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勃兴,及其在追求形式的“程序正义”同时,陷入“社会正义”缺失的困境等问题作出比较深入的研究。最后,对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可能给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带来的进一步影响以及前景作出预测。 第二章是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国际关系理论背景的探讨,主旨在于解释不同类型的国家之间为什么能够从原先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对抗”,到晚近“合作”的态度转变。围绕这一主旨,本章首先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联系以及两者理论研究相互影响的分析入手,阐明探讨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律自由化的国际关系理论背景的必要性。然后,再对二战结束以来占据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给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所带来的不同影响或解释作出概述。在此基础上,从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的视角,对不同类型的国家之间晚近开展的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合作作出比较详细的理论解释,并对这种解释或影响的不足之处进行探究。最后,提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第叁章是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中的经济主权问题的探讨,主旨在于揭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参与本身就是经济主权传统制度变迁过程的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内在动机,亦即经济主权传统制度变迁的实质所在。围绕这一主旨、本章首先对经济主权理论作出简要回顾,并对当前西方学界甚嚣尘上的主权“淡化论”、“过时论”以及“消亡论”等作出分析。然后,再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所提供的分析方法,对经济主权的层次以及各层次的不同特征进行深入剖析,从而揭开各国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动机所在,亦即晚近经济主权传统制度变迁的实质。在此基础上,立足于国家主权的视野,对国家主权的历史性、工具性以及国家主权与主权国家同体性等特征进行一一分析,从而得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观念转变、功能利用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上的正确应对。 第四章是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公平价值取向的研究,主旨在于为晚近追求形式的“程序正义”立法倾向的同时,却陷入“社会正义”缺失的困境的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寻找今后正确的发展途径。围绕这一主旨,本章首先分析了晚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在追求形式的“程序正义”倾向的同时,陷入“社会正义”缺失的困境与原因。然后,再对正义内涵的历史发展,以及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内部对正义内涵的争论作出简要回顾与比较。在此基础上,对罗尔斯的复数正义原则在国际社会的适用性,以及在具体适用中国际经济法的角色定位与具体制度的建构,作出较为深入的探讨。最后,对发展中国家今后在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公平价值取向中的正确角色定位以及战略选择提出若干建议。内容摘要 结束语是对正文的简单概括,同时提出了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进一步发展的预测与展望。

钟英通[7]2017年在《WTO体制中诸边协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各国通过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以下称为“RTAs”)制定贸易规则的趋势方兴未艾,这表明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为“WTO”)决策机制的僵局致使其在规则供给方面不能满足WTO成员对国际贸易新规则的需求,WTO面临着逐渐离开国际贸易治理中心舞台的危险。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秩序的支柱之一,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发挥了巨大作用。迄今为止,WTO不仅具有进行国际贸易治理的基石性作用,它本身还成为人类通过大型多边国际组织解决国际合作问题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尝试,因此维护WTO在国际贸易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情形下,寻求一种可行的改革方案成为了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在RTAs迅猛发展的同时,WTO体制中正在进行着一场贸易规则制定诸边化的试验。《信息技术协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以下称为“ITA”)的扩围谈判业已完成,《环境产品协定》(Environmental Goods Agreement,以下称为“EGA”)的谈判已经进入最后阶段。已有诸多WTO成员(中国、美国与欧盟均参与其中)开始自觉将诸边协定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方案。在实践先行的情况下,对诸边协定的理论关注却相对缺乏。有鉴于此,澄清关于诸边协定的一系列理论问题是必要的。在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后,笔者认为学界对诸边协定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首要问题是诸边协定的概念界定并不清晰,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缺乏对诸边协定的类型化梳理。甚至有学者将RTAs及其他由部分WTO成员在WTO体制外达成的协定等同于诸边协定。因此,本文拟在借鉴学界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整体梳理和重构对诸边协定的法律界定,提出WTO体制中诸边协定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本文的核心问题。本文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尚无法穷尽诸边协定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因此本文重在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探讨诸边协定在WTO体制中生成的原因及其与WTO的适配性,发现诸边协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探索将诸边协定整体纳入WTO规则体系的路径。具体而言,本文总共分为5个章节,共计25万字,具体如下:第一章是诸边协定的概念与法律性质。本章的首要目的是厘定WTO体制中诸边协定的概念,将其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本文认为,诸边协定系指在WTO体制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WTO成员就某个或某类议题进行谈判且仅对接受它的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协定。这一概念是在对“诸边协定”进行了语义分析并结合WTO的具体语境得出的。“协定”一词特指国际法中的条约,因此对诸边协定的理解重点在“诸边”。“诸边”首先具有数量上的含义,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WTO成员。诸边还具有实践中形成的含义,即自愿加入和志同道合者之间的合作。本文还特别指出,对诸边协定的理解应当是“在WTO体制中”。“在WTO体制中”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其一,诸边协定是WTO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二,诸边协定谈判的参与方是WTO的成员;其叁,诸边协定的谈判应当在WTO谈判场所下依照WTO相关规则展开与结束。其四,诸边协定的签署成员之间因诸边协定而产生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其五,诸边协定的运行接受WTO的监督,同时允许其他WTO成员的加入。将诸边协定置于WTO体制中予以理解的理由在于,诸边在WTO语境下才具有其独特的含义,并且诸边协定本身是WTO贸易规则制定的补充形式。随着现实中诸边协定实践的增多,作为WTO条约体系中的一种类型,诸边协定的概念愈发受到重视,但这一概念本身却并未得到清晰的界定,导致了概念的误用。学界对诸边协定概念的不同理解主要有叁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狭义的诸边协定,仅指《WTO协定》附件4所列的“诸边贸易协定”。第二种类型是广义的诸边协定,除包含第一类外,还包括RTAs和其他在WTO体制外由多个国家达成的协定。第叁类是以ITA为代表的WTO体制中的诸边协定。《WTO协定》并未对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本文的定义,就现阶段而言,诸边协定的外延主要包括诸边贸易协定和以ITA为代表的贸易协定。为进一步明确诸边协定的概念,本文将诸边协定与RTAs、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贸易协定以及临界数量协定进行了逐一比较,澄清了诸边协定与这些概念之间的重要区别。本文对诸边协定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不同类型的诸边协定在《WTO协定》中的地位存在差异,其中诸边贸易协定是《WTO协定》的组成部分,以ITA为代表的诸边协定却无此地位。但诸边协定均属WTO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二章是诸边协定的正当性解析。如果我们将诸边协定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手段,首先需要全体WTO成员的认可才能在WTO体制中广泛推行。其次,诸边协定在WTO体制中被更加广泛的应用后,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会逐渐显现,这时就面临着WTO成员对诸边协定及其所代表的贸易规则制定方式的认可与接受的问题。诸边协定具有部分WTO成员制定贸易规则的特点,这很可能造成“俱乐部模式”的出现,导致大多数成员被排除在核心决策圈之外,由少部分成员预先制定规则,再由其他成员被动接受。这种贸易规则制定的方式极易遭到众多WTO成员的反对。因此,要使诸边协定成为WTO体制中的一种贸易规则制定方式,就必须对其正当性问题予以解决。本章试图从诸边协定的功能角度来证明其正当性。WTO面临的紧迫问题是贸易规则供给不足,若能利用诸边协定所具备的决策效率高的特点解决WTO的危机,将可能解决诸边协定的正当性困境。本章对正当性概念进行了解析,认为正当性是一种评价,它包含了主体、客体和评价标准这叁大要素。本章还梳理了学界对WTO正当性问题的论述,发现这类论述可划分为“结果导向型评价模式”与“程序导向型评价模式”这两种类型。这体现了输入正当性与输出正当性的分野。WTO现阶段面临的正当性危机是输出正当性的缺失,体现为贸易规则供给难。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手段,诸边协定的正当性困境来源于输入端,解决其正当性困境可考虑在控制输入端弊端的同时强化其输出端的作用,通过解决WTO的问题来提升自身正当性。基于此,本文提出构建WTO与RTAs之间的新型关系,诸边协定在其中可发挥连接器的作用。WTO与RTAs的新型关系表现为:RTAs是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先导,WTO为规则基准和稳压器,二者共同构建起动态的、双层次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在构建RTAs与WTO新型关系的过程中,诸边协定作为WTO与RTAs之间的连接器,以相对软性的方式将RTAs下运行成熟且得到普遍认可的经贸规则纳入到WTO体制中来,逐步多边化,从而实现WTO与RTAs之间的同向性发展。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将成为RTAs成熟规则的总结,形成国际贸易规则的“基准”,而RTAs则在WTO规则的基础上不断就更高水平的规则进行试错,为诸边协定提供素材。第叁章是诸边协定的生成逻辑阐释。诸边协定在近年来的再度勃兴,是WTO成员面对WTO规则供给难的问题时作出的选择,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归因于WTO本身存在的制度问题。但这一解释所不能回答的问题是,在WTO相关制度未出现重大变革的情况下,诸边协定及其所代表的贸易规则制定方式缘何在WTO成立后长期处于边缘地位,却在近年来再度兴起?本文认为,如果仅从WTO自身出发寻求答案,并不能为这一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展本文的研究视野,将目光集中到WTO所处的国际体系层面,解析国际体系的演化是如何为诸边协定的出现创造条件的。本章试图表明,新的诸边协定的生成是国际体系演化的内生性结果。本章选择国际政治研究中的社会演化范式为研究视角。在社会演化范式的指导下,本章认为,当前国际体系具有防御性现实主义的特征,既不是一个霍布斯式的进攻性现实主义世界,也远非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体系。诸边协定正是在这样的国际体系内应运而生。社会演化范式强调,物质力量与观念力量及其相互间的互动共同影响着国际体系的演化。导致诸边协定在当前国际体系中再度出现的物质因素集中体现为国际结构的演化,即主要国家之间的力量分布和对比的变化。这一演化的特征是美国实力的衰落和其他国家相对实力的上升。国际结构的新变化在WTO中得到映射,WTO成员集体行动的难度提高,导致WTO多边贸易规则制定功能的缺失。与此同时,WTO成员对国际贸易规则的需求依然存在,因此它们转而寻求其他方式进行贸易规则的制定。这是诸边协定的出现的物质因素。在观念层面,作为WTO的指导性观念,多边主义不适配于以防御性现实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国际体系发展的现实诉求,少边主义因与当前国际体系相适应,故有勃兴之势。少边主义强调“解决问题所必要的最少数”,提高了决策效率,被许多国家所奉行。诸边协定恰为少边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诸边协定生成的观念因素。第四章是诸边协定的实证分析。本章试图对现有的诸边协定进行实证研究,其目的有叁:其一,对现有的诸边协定进行类型化梳理;其二,通过对诸边贸易协定与ITA式的诸边协定进行研究,为前文进行的有关诸边协定的理论探索提供经验支撑;其叁,总结现有诸边协定谈判和适用的实践,为设计调整诸边协定的有关规则奠定基础。WTO体制中的诸边协定主要包含两种类型:诸边贸易协定与ITA式的诸边协定。本章首先对诸边贸易协定的历史渊源和谈判与适用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认为其主要特点包括:1.发达国家是诸边贸易协定的主要参与方;2.诸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机构具有重要作用;3.诸边贸易协定只对签署成员产生权利和义务;4.诸边贸易协定具有持续更新的特质;5.《WTO协定》对诸边贸易协定采取了贬抑的态度。本章还对ITA式的诸边协定进行详细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ITA与正在谈判中的EGA。本文经分析后认为此类诸边协定具有5个主要特点:1.该类协定均属临界数量协定;2.该类协定是涉及具体部门的协定;3.在约束力上呈现“诸边约束,多边受益”的特点;4.ITA式的诸边协定具有高度开放性;5.此类协定在WTO中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本章最后对《服务贸易协定》(TISA)这一正在WTO体制外进行谈判,但可能在未来成为诸边协定的贸易协定进行了实证分析,它可能进一步拓展诸边协定的外延范围。第五章是诸边协定的主要规则设计。本章尝试提出有关诸边协定的初步规则设计。如果将诸边协定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途径,诸边协定在WTO体制中的数量将会增多,其本身存在的问题可能对WTO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本文其他章节对诸边协定的研究,提出有关诸边协定的规则设计,以减轻其负面影响。因此在提出这种改革建议的同时,需要考虑设计相关规则来调整诸边协定从谈判到适用的全过程。本文经研究后认为,诸边协定的主要法律症结包括:议题选择上存在的问题、诸边协定对最惠国待遇造成侵蚀、可能带来俱乐部模式的弊端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参与诸边协定的积极性低。它们构成了诸边协定相关规则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此同时,诸边协定规则设计还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善意原则、开放原则和协调原则。本章针对诸边协定所进行的主要规则设计包括:诸边协定谈判、运行和适用的主要工作。此外,本文还在诸边协定运行阶段和多边化阶段引入了临时适用的规则。由于涉及到对WTO规则体系的改革,本章所提出的规则设计需要WTO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形成WTO体制中的正式多边规则。理论上,通过本文的研究本应提出一套较为完整且可行的有关诸边协定的制度规则,但由于WTO自身规则的建设面临着复杂的发展进程,形成一套规则体系往往需要完善的理论作为指导和长期的实践作为检验,现阶段诸边协定仅有少数的实践且理论建构尚处于初步探讨阶段,很难短期内在WTO成员之间形成共识,故本章的规则设计是具有针对性而非涵盖所有问题。

刘婷[8]2018年在《国际投资法中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的法律研究》文中指出在国际经济发展的时代,跨国投资尤为发达,发达国家为了摄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将投资眼光放眼于海外市场。在资本输出国的推动下,国际投资向着自由化的方向发展,所以传统的国际投资规则旨在保护外来投资者,忽视资本输入国的利益,甚至不惜损害东道国对外资的控制权。经济发展及科学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海外投资,以牺牲本国的环境等公共权益为代价,相互甚至不惜“竞争到底线”,在缔结条约时做出巨大的妥协和让步。伴随着全球尤其是东道国的经济增长,国民权利意识被唤醒,各发展中东道国乃至全世界都要求国际投资过程中应当注重东道国的公共权益。面对此种特殊环境,外来投资者和资本输入国的矛盾愈显突出。法律具有定纷止争的作用,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和东道国的矛盾也完全可以由法律来调整。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兼具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国家。在国际投资中如何做到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双方利益于我国而言尤为重要。本文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来论述目前国际投资法中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失衡的现象。在实体问题中,笔者选取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以及间接征收四方面来加以论证。在程序上,主要是选取了目前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来分析,根据近些年的国际投资实践,出现了大量国际仲裁庭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裁决。本文通过对White Industries v.India案的分析表明在实践中仲裁庭往往会做出倾向于投资方的仲裁。接下来笔者分析该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即国际投资法旨在保护和促进投资的宗旨和东道国“不慎放权”的间接原因,同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论述投资者在跨国投资过程中对东道国环境和劳工领域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强调国际投资中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双方利益的重要性。在国际投资过程中,若可以找到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之间细微的平衡点,不仅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更可以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仲裁结果。这对于目前在国际投资领域处于特殊地位的我国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张蓉[9]2014年在《“二战”后国际学校发展历程及当前面临主要问题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全球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跨国界的人口流动日益活跃,教育国际化的趋势愈加明显。国际学校在世界各地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二战”后国际学校的发展态势及其特征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概述,并对国际学校系统各要素的现状与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希望通过本文的系统梳理,能够为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某些基础参考。本文的绪论部分,阐明研究的缘起和意义,对本领域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概括,并对本文时代划分的依据做简要说明。第一部分,对国际学校和国际教育进行概念界定,并对国际学校予以分类,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分析国际学校基于国际理解教育、跨文化教育和质量管理的理论基础。第叁部分,对“二战”前国际学校的兴起与发展的萌芽阶段进行梳理。第四、五、六部分,将国际学校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对象,分析“二战”后至今国际学校发展的叁个历史阶段及其各阶段呈现的鲜明特征,并重点研究其中发展较为活跃的内部要素。即“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意识形态导向下国际学校的崛起;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市场机制驱动下国际学校的繁荣;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学校的新发展。第七部分,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国际学校系统内部各要素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第八部分,以历史的视角、全局的高度以及发展的眼光,对国际学校发展的理念以及发展的脉络进行概括,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展望。

金晓玫[10]2013年在《论双边投资协定转移条款的完善:中国的视角》文中认为作为调整国际投资领域相关问题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双边投资协定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国际投资的深入发展,双边投资协定也应适时调整,对新问题、新变化做出回应。近几年国际仲裁实践表明,双边投资协定存在过分强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忽视甚至损害东道国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双边投资协定的转移条款对于规范外资转移行为具有基础性意义,但存在对投资者资本转移的限制不足,未充分考虑环境、劳工议题等缺陷,亟需结合当前国际投资总体背景与发展趋势,从中国自身视角出发,对该条款的完善展开研究。本文的第一章重点梳理评述了中国已经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转移条款。从分析双边投资协定的价值入手,首先对转移条款的现有条文构成与内涵要素进行归纳总结,并指出中国已签的双边投资协定的转移条款存在片面保护投资者、不同协定间规范要求差别巨大且极少涉及限制内容、协定不同条款间存在冲突造成制度与实践脱节等问题。第二章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时代背景,关注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出现的身份混同的转变,并针对外资在中国的非正常撤离现象,以及国际仲裁实践遇到的问题来评析转移条款升级调整的必要性。过分自由的转移条款往往留下较大的法律空白,容易产生国际投资争端。这种不平衡状态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双边投资协定转移条款指明了研究进路,即条文完善的重点应放在限制转移这一核心议题上。第叁章从是否应在转移条款中列明限制转移的内容入手,通过评介当前国际上已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及样本中有关限制转移内容的规定,从现有转移条款限制内容的五个方面一一论述其列入限制转移事项的意义和价值。这五方面反映出当前双边投资协定在转移限制问题上的立法趋势,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是构成转移条款更趋完善版本的重要素材,也是进一步修订深究的对象。第四章将视点投向环境和劳工这两大议题,指出当前国际投资领域存在对环境保护以及劳工利益缺乏关注的症结,这导致双边投资协定无法有效解决投资与环境、投资与劳工之间的矛盾。外资在给东道国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社会福祉带来损害后,在限制转移问题上理应做出回应,以此督促外资担负起应付的社会责任,但当前我国的转移条款并未予以充分体现。本文将就此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即将环保和劳工纳入转移限制的规制范围。第五章将针对前述分析结果与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案。在充分考虑中国正处在身份转变的特殊阶段和存在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的前提下,从转移的界定、包含的范围、可兑换要求,转移的限制等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特别指出处理限制转移的内容时,应该体现对环保和劳工问题的关注。本文的基本思路是紧密结合国际投资的现实状况与发展趋势,始终从中国自身的视角出发,充分关注我国当前所面临的国际投资形势和已经出现的重要问题,在分析既有协定文本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发达国家相关协定范本。本文试图探讨如何通过双边投资协定转移条款文本的合理重构,使得我国既能够强化外国资本非正常转移的风险防范能力和救济措施,又能够使得正当、合法的资本转移得以顺利、高效、自由地实现。本文虽然是从转移条款这个具体文本入手,但所探讨的理论问题关乎整个国际投资法的完善,也关乎中国在新时期对一些重要的国际投资问题的回应。以中国为视角就转移条款提出完善建议,就是充分考虑中国国际投资地位的转变,以强化转移限制内容为核心,重点关注投资与环保、投资与劳工等新议题建构起的转移条款文本。

参考文献:

[1]. 论国际劳工标准的趋强化发展及其对策研究[D]. 邱婕.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2]. 国际劳工法统一化进程研究[D]. 李妮. 湖南师范大学. 2005

[3]. 论SA8000标准与中国劳工标准的完善[D]. 彭珊珊.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 劳动权保障的国际标准及其发展趋势[D]. 李凌云.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5].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明聪.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6].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 刘志云. 厦门大学. 2004

[7]. WTO体制中诸边协定问题研究[D]. 钟英通.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8]. 国际投资法中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的法律研究[D]. 刘婷. 贵州大学. 2018

[9]. “二战”后国际学校发展历程及当前面临主要问题分析[D]. 张蓉. 福建师范大学. 2014

[10]. 论双边投资协定转移条款的完善:中国的视角[D]. 金晓玫. 中国海洋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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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劳工标准的趋强化发展及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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