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西[1]2006年在《西非会计发展及会计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关于非洲文献资料的匮乏,尤其是在会计领域相关资料的匮乏,促使我研究并向大家介绍在西非经济联盟和西非货币区域内得以应用的西非会计系统(SYSCOA)。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资本国际化和向世界其他区域尤其是非洲国家的技术出口,以及中国公司管理者和学生想要了解西非国家经济和会计组织的愿望,是本论文的写作初衷。 法国的会计计划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传入西非的,接着,西非国家进行了迅速实施。[Mommen,1957,CNC,1957]。 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是西非国家集中思考薄记方法和财务报告系统阶段。[Andre Seigneurin,1986]。 1987年前,会计专家、学者和实业界人士提出了许多建议。尽管西非国家已经熟悉了会计标准的结构和账户,但这些国家会计的实施却产生了众多分歧,从自愿采用会计专家或协会开发出的方案到国家强制规定的结构等都在所采用。在这些方案发展过程中,法国会计方案起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的期间。 对于处理经济交易和事项,账户结构是一个极好的工具。本文所追溯的西非国家会计发展过程或许是最详细的,包含了在西非会计系统计划中,起源于1957年最初的法国计划“General Accounting Plan 1957”,一直持续到1987年最后一次的更新的整个内容。 本文提出:西非国家经济的某些特征使得它在沿用法国会计中的地区标准时能够获得某种收益。 西非经济联盟中新会计标准,即1998年的西非会计系统的执行,目的在于协调西非经济联盟地区中的会计操作。一项以多哥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为例的研究表明,大多数公司都拥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用以来实现提供报告和战略决策信息的目的。此外,西非会计系统目的在于提高信息的恰当性和规范会计操作。 在西非的许多国家中,会计结构是一种既有来源于殖民过去,又有来源于历史商业联系的混合体。这种基本的会计结构通常基于一系列既用来满足当地需要,
香玉芳[2]2009年在《《非洲商法统一条约》之评介》文中认为世界经济一体化推动了法律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国际条约数量越来越多,一种是区域法律合作日益增强。受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法律统一化的影响,西非国家为创建一个稳定的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决定协调和统一地区商事法律规范。1993年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等14国签署了《非洲商法统一条约》,成功设立了非洲商法统一组织,颁布了八部商事统一法,其涉及一般商业、公司、债权债务、破产、仲裁等领域,推动西非乃至全非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文章采用描述性与定性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非洲商法统一条约》和相关统一法及规则的条文进行思考,并结合理论与实务,勾勒《非洲商法统一条约》下的非洲商事法律制度。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条约的背景分析,第二部分是条约的订立,包括条约目的、条约开放性等,第叁部分是条约的重要内容,主要是商法统一组织的建立与统一法规定,第四部分是条约的适用及效力,第五部分是对条约的评价。目前在我国,非洲商事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不多,专门针对西非商事法律制度统一的研究少之又少,由中国社科院西亚非洲研究所与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作为研究机构承担了主要的研究工作。本文通过评介《非洲商法统一条约》及其带来的统一法制度,旨在为日后更多人对非洲商事协调与统一的研究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颜苗丽[3]2010年在《非洲商法统一组织仲裁制度与中国仲裁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当今世界加速进入经济动荡、格局调整、体系变革的新阶段。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中非合作的规模将不断扩大,共同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因此,如何加深对非洲各国法律制度的理解,明晰中国法律制度与非洲法律制度的差异,以便在经济活动中把握各种法律风险,成为中国投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非洲商法统一组织(OHADA)是由西非16个国家创建的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其目的是对成员国国内商法进行协调,统一各成员国国内立法,从而减少贸易障碍,促进投资,发展各国的经济。OHADA已成为对非洲商法影响最大的组织之一,主要成就是制定了八部统一法,其中之一为《仲裁统一法》。同时,OHADA的最高司法机构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CJA)作为仲裁中心也有一套仲裁规则。因此,OHADA仲裁制度包括两套体系,即根据《仲裁统一法》进行的仲裁和在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内进行的仲裁。OHADA仲裁制度已经成为该地区解决商事争议最主要的机制。中国仲裁制度是以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为主体,结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形成的单一体系。仲裁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表现出一定的趋同性。因此,OHADA的仲裁制度与中国的仲裁制度在仲裁基本原则方面表现出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由于地理环境、历史发展过程、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二者在仲裁的定义、仲裁的分类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渊源等方面都诸多差异。另外,就具体的仲裁制度而言,二者在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申请和受理、仲裁审理和裁决等方面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之处。OHADA仲裁制度相对于中国仲裁制度而言,要更加开放,对于仲裁也持更为支持的态度。总而言之,通过对比较研究,我们能够很好的明晰二者在仲裁理论和仲裁基本制度方面的主要差异。对于中国投资者在非投资争议解决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中国《仲裁法》修改时也可以考虑借鉴OHADA仲裁制度中的合理内核。
赵怡婕[4]2014年在《《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述评》文中提出1993年,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等14个中西非国家的代表齐聚毛里求斯,签订了《非洲商法协调条约》(Traité relatif à l’Harmonisation du Droit desAffaires enAfrique)。条约签订之际,非洲地区既面临历史上一直存在的发展问题,又面临新时代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唯有适应这种潮流,才能在新一轮的国际竞争中寻求发展、摆脱劣势。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非洲商法协调条约》得以诞生。条约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实现缔约国之间法律的协调一致,以此寻求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根据条约,各缔约国成立了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下设部长委员会、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等机构,分别承担推动法律协调一致的各项职能,并且在条约下推行统一的商事规则,即包括《一般商法统一法》、《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在内的八个统一法案,此外还制定一整套仲裁规则,以期推广和完善仲裁制度。《非洲商法协调条约》为推动法律统一化、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所做出的尝试是具有革命性的,从条约本身的各项规定、统一法案的推行力度都能够看出各缔约国为实现地区内乃至整个非洲范围的法律协调一致所付诸的决心和努力。然而,条约依然存在其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例如其大陆法系特色过于浓厚,对其进一步的发展和扩张造成障碍。为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实现其目标,《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缔约国需要寻求符合自身发展状况的解决与调整方法。目前,国内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少。本文拟在分析《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签订背景的基础上,研究《非洲商法协调条约》及其之下的一系列制度,指出其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就其改进发表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
[1]. 西非会计发展及会计比较研究[D]. 贾西. 山东大学. 2006
[2]. 《非洲商法统一条约》之评介[D]. 香玉芳. 外交学院. 2009
[3]. 非洲商法统一组织仲裁制度与中国仲裁制度比较研究[D]. 颜苗丽. 湘潭大学. 2010
[4]. 《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述评[D]. 赵怡婕. 外交学院.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