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中的问题与出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发展论文,出路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以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为主体,在劳动和资本双重联合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新型集体所有制形式。在我国,它是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由农民群众在特定的宏观经济制度框架约束下根据实现利益诱致所进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微观制度安排。经过10多年的改革实践,这种制度安排现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主导模式和现实途径。特别是这种模式在党的十五大被肯定以后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甚至可以说掀起了一股股份合作制的浪潮。我们在充分肯定这种改革模式的同时,也要正视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和新矛盾,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引导股份合作制经济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一、股份合作制:国有中小型企业在当前最可行的改革方式
股份合作制的要义在于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长处相结合,通过合作制下职工普遍持股、实行民主管理和股份制下全部资本的股份化处置,既保持了企业公有制性质,又理顺了产权关系,使企业能够在更为科学、灵活、有效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中运行,因此,是我国现阶段一种比较好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适合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一种制度创新。这种股份合作制的流行和推广不是偶然的,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它既是一种制度创新,又充分兼顾了中国的国情和民情,对于国有中小企业来说是最可行、最易行、阻力最小的改革方式。
1.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要改变公有制的性质,而是要改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公有制可以通过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来实现。我国的公有制企业遍及全国各地,数量众多,大小不一,类型各异,所处的行业和地位也不一样,国家对不同企业的预期和经营目标的要求也不同,这就决定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发展公有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不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也不是过渡形式,而是公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要不断完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集体所有制即财产归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形式主要有:社区所有、联社所有、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社团集体所有等。我国的宪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的方针,最根本的是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而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寻找公有制最有效的实现形式。股份合作制适应了我国生产力水平,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因而成为我国公有制经济中的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
2.股份合作制既继承和发展了传统的合作经济,又吸收了现代股份经济的某些有利因素,克服了股份经济的某些不足。首先,股份合作制是对传统合作经济的继承与发展,股份合作制本质上属于合作经济,它继承了合作经济承认个人财产所有权、限制股金分红、提取公共积累、按劳分配、坚持自愿和民主原则等主要体制特征,同时又有所发展。合作经济的重点在于强调劳动结合,而非资本联合,社员入股是联合劳动的条件。而股份合作制在坚持劳动联合的同时,更注重资本联合:它要求股东不能退股,只能有条件地在企业内部转让,以保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职工个人股金在企业股本金中所占的份额,也比合作经济大,增强了职工对企业经营的关切度。在产权界定和股权设置上,对集体所有的财产要求保留原有性质,可设置职工集体股,作为分红的依据,这与典型的合作经济做法不同,但很适合我国城乡集体经济所有制的情况,有利于这些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实现机制转换。其次,股份合作制经济吸收了现代股份经济的优点,也克服了某些不足。如:股份合作制经济吸收了股份经济的集资功能,允许内部职工出资额存在差别,允许各类社会机构和法人投资入股,同时要求内部职工持股份额不能差距太大,不吸收社会公众股,各类机构和法人的出资额不能超过规定限度,且一般只能作为优先股。这样,一方面可以适应内部职工不同的投资能力和投资欲望,并争取社会资金投入,以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另一方面,又能防止内部职工因出资额差异太大而产生收益分配高低悬殊,避免股票市场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防止少数机构持股者和法人股东操纵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又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虽以股份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为主干形式,但更加突出了职工民主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3.股份合作制经济有效地解决了“产权重组”与“无人购买”的矛盾,为危困国有企业走出困境提供了一种出路。目前国有企业的亏损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企业(约占80%),多数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处于经营不善、效益不好、资产质量低下的状况。显然,这种企业是无法通过股票上市实现股份制改造的(因为不够“上市资格”),也很难在目前人们关于“企业价值”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之前,在职工难以安置的现实条件下,卖给其他直接投资者(因“定价太高”而卖不出去)。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保持了职工的就业,同时又把企业的所有权转给了与企业的生存休戚与共、企业对其有“正价值”的职工,让职工来投资成为所有者,也就达到把卖不出去的企业卖出去的目的。
4.股份合作制经济有利于构建新的政企关系。各地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以后,以往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能够很好解决的政企分开问题,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政企关系现在可以概括成三句话:企业盈利,政府收税;企业亏损,政府不补;企业破产,政府同情。这样就为接下来的机构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与此同时,企业改制后的经营效益有了明显的提高,尤其是使许多小企业焕发出勃勃生机,国家财政收入也就有了相应的增加。
5.股份合作制企业突破了资本雇佣劳动的古典企业模式,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的有效结合和积极合作,从而很好地激发和利用了劳资双方的能动潜力。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无非是一种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所组成的特殊契约组织。所谓人力资本,指的是企业内部成员所拥有的劳动力、管理及经营才能等,它们与土地、技术、实物等非人力资本进行竞争、合作、重组,从而形成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过程中凸现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人力资本在企业制度安排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纯粹金融资本的相对重要性不断下降;现代西方国家已出现许多超越资本雇佣劳动逻辑的新型的企业制度模式,如收益分享制、员工持股制、职工股份劳资合伙制等。由我国农民创造的股份合作制显然与现代企业的这一演进趋势相吻合。它在肯定(非人力)资本权力的基础上,将劳动(人力资本)放在突出的位置上,弘扬“以人为本”的现代民主管理思想,使劳动与资本直接、有机地相结合,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劳资矛盾与冲突及其所带来的效率损耗,充分调动了劳动和资本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因而表现出独特的显著的制度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
二、当前股份合作制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股份合作制这种经济形式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目前还处在探索之中,加上股份合作制本身的性质,因此无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矛盾。
1.产权界定不尽科学、公正、合理。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产权界定是一项经常性、根本性工作,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的评估及置换数额的确定。目前国有中小企业资产评估中的问题是对所有者权益的高估和职工剩余劳动积累的忽略。由于国有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中微利和亏损企业比重高,生产经营性资产大多数比较陈旧,企业的净资产主要是土地、厂房,这些企业建立以来,职工一直是低工资、低福利,其积累的剩余劳动没有在企业的净资产中体现出来。所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中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产权界定不尽科学、公正、合理。
2.职工全员相对均衡持股弱化了企业的激励机制,也降低了企业决策的效率。职工全员相对均衡持股,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安排在股权设置上的一个基本特征,这虽然是保证企业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民主性的基本要求。但这种制度设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隐含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1 )在形式上虽然实现了“人人都是劳动者、人人都是资本家”这样的劳动与资本高度统一,但是实质上由于职工持股相对均衡,客观上为一部分职工提供了“搭便车”的机会,很难使劳动者的股金收入达到其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当关切度,原来所期望的“激励机制”不一定能建立起来,甚至可能会出现新的“大锅饭”,“人人是所有者,人人并不负责”的现象又在所难免。(2 )由于每一个职工都是企业的主人,在决策时必然“人多嘴杂”,很多重大问题往往不易达成一致意见,反而增大了决策成本和难度,降低了决策的时效。
3.股权设置上封闭性的特点强化了“内部人控制”机制,容易导致企业短期行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股权设置上具有封闭的特点,即主要由企业内部职工入股,另外可能存在一些集体股、法人股和国家股,但在规定上职工个人股票占绝大多数。这种股权安排改变了原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的状态,有利于明确产权,但也容易导致企业缺乏外部约束。管理人员和职工成为股东实际上强化了企业原先就存在的“内部人控制”机制。在内部人控制的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必然会结成利益同盟,在这种情况下,集体股、法人股和国家股权益就会遭受侵蚀,管理人员和职工可能通过转移方式将本应是股利收入的部分转换成工资或福利等其他收入,造成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比较容易导致企业的短期行为,危害企业的发展后劲。
4.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持股是不可交易的“内部股”,使得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很大的局限。这种局限性具体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企业转制时,由于职工持股是不可交易的内部股, 而且职工买股是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出资的,因而,在购买资金上交后,企业流动资金和技改资金就发生了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取得银行贷款或通过职工持股流动、交易获得更多的资金,就有可能贻误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更谈不上发展提高了。(2)不可转让、不可交易的股权, 只是一份收入分配凭证,而仍称不上资本的所有权,因为这时还会与从前一样,难以实现产权交易、产权重组和资源的重新配置。(3 )不可交易的职工股权将妨碍劳动力自由流动和重新配置。首先,职工是股东,也就难以象往常那样被解雇,难以重新安置;其次,在职工自己想走的情况下,股权无法转让,多多少少加大了职工的转移成本。(4 )仅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来看,股权不可转让、不可交易、不能变现,事实上也会成为这种体制广为推行的一种障碍,特别是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进一步扩股、融资和发展的障碍,因为人们不愿意投资于一种无法交易收回本金的金融资产。
5.企业改制与其他方面改革不配套。中小企业向股份合作制转制,是产权改革的深化,需要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配套,因为就宏观方面来看,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没有其他方面的改革与此相匹配,产权改革难以深入发展,勉强进行了也难以维持长久。特别是我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渐进式制度变迁,某一方面的改革深化了以后,必然会形成其他方面与之不适应的局面。因此,其他方面的改革也应当跟进。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很快,但其他方面的改革如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等都明显滞后,这些方面改革滞后必然会影响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
三、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推动中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深入发展,应当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目前能够组织实施的主要包括下面四个方面:
1.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小企业的产权。产权界定是发展和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础和关键,而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公正地评估企业资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企业职工积累的剩余劳动的置换数额被严重压低,这一点在由乡镇企业改制而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乡镇企业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主要依靠劳动和土地替代资本投入,其积累有相当部分来源于本应付给劳动者的那部分剩余劳动,以及本来由劳动者占有大部分产权的土地从第一产业转向第二、三产业所产生的增值收益,所以乡镇企业改制中还应考虑土地代替资本投入所形成的收益。总之在企业产权界定上,既要考虑货币资本的投入,也应考虑劳动剩余的转移部分,还要考虑土地投入、国家减免税收带来的资产,此外企业商誉、企业技术等无形资产也要考虑在内,对净资产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进行量化配股为主要形式的股权界定与设置,实现公平、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既不损害国家集体应得的权益,也不无偿地侵占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适当提高企业经营者持股的比重。近年来在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争论最多的焦点之一就是股权的设置问题,尤其是经营者的持股比例问题。前几年颁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之间持股可以有差异,但不宜过份悬殊”。这种规定本想解决经营者和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导致了股权的平均化,即经营者与职工的持股所差无几。这种做法使经营者和职工两者都缺少积极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要调动两者的积极性。经营者只有成了大股东以后,才有积极性去监督职工,并努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而且,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办法,并不是要他们持有与经营者一样多的股票,成为一样大的股东,最重要的是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改善职工福利如为职工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当然,我们主张适当提高经营者的持股比例,并不是说差距越大越好,因为如果差距过大,出现经营者个人控股,这样的企业就可能变为私人企业,而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了。
3.应允许适当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在现实中,大量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持股有进行交易的需要。由此而引发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这就是我们是否应该承认各种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地方性“小股票市场”的合法性问题。我们主张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是基于下面两个方面的考虑:(1 )从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不仅大量的产权交易是在股票市场之外进行的,而且大量的股票、证券等的交易也是在正规的股票市场之外,通过所谓的“柜台交易”或“场外交易”实现。比如在美国,这种交易占到总交易量的90%,能在“全国性”的股票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全国交易活动中只占少数。(2)现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是由小型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而成, 这一类企业的股票一般来说是达不到全国性“大市”的上市要求,而客观上它们又有上市的要求或需要。因为没有股权交易,这些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小企业,又无法进一步发展,无法进一步通过股权的交易使企业的产权制度逐步完善起来。由此,我们不能只允许少量股票市场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两市交易,而忽视或否定大量其他有价证券“场外交易”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4.搞好配套改革,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股份合作制搞得好不好,主要取决于企业本身的做法和行为,即“内功”练得如何,但是,外部环境也是至关重要的,而良好的外部环境又取决于配套改革的力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搞好配套改革,主要需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1)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开支,本来属于社会保险,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但在旧体制下,这种扣除的大部分作为财政收入上缴国库了。现在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原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医疗费用一般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给新企业增加了困难。当企业改制时,必须考虑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障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完善职工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影响很大。建议国有小型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原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医疗的预期费用,从拟出售的资产中扣除,然后签订协议,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费用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合作企业的,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用职工集体股的红利支付其费用。这种做法在理论上是站得住脚的,不能认为这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是把原来的扣除返回一部分给职工。(2)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各级政府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离,加强政府部门自身的建设,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市场,培育市场体系,为股份合作企业进入市场,参与市场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而不是直接去干预企业的生产活动。(3 )加快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引导和有效保护。因此,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出台《股份合作制企业法》,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