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初表现是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还是在“德国与法律年鉴”中?_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文

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初表现是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还是在“德国与法律年鉴”中?_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文

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初表述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还是在《德法年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是在论文,马克思论文,历史唯物主义论文,年鉴论文,最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3-0101-05

(一)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一生的两个伟大发现之一。在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进程中,他最初获得的成果是什么?如果我们这里说的历史唯物主义指的是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对其做了经典阐述的那一理论——其核心观点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那它就是马克思在《序言》中讲的他最先得到的研究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理解的依据来自马克思本人在《序言》中回顾历史唯物主义创立过程时讲过的那段话:“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①

马克思这里说的研究结果最初是在他的哪一论著中表述出来的?对此,恩格斯在其《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有一段相关的论述:“我在曼彻斯特时异常清晰地观察到,迄今为止在历史著作中根本不起作用或者只起极小作用的经济事实,至少在现代世界中是一个决定性的历史力量;这些经济事实形成了现代阶级对立所由产生的基础;这些阶级对立,在它们因大工业而得到充分发展的国家里,因而特别是在英国,又是政党形成的基础,党派斗争的基础,因而也是全部政治历史的基础。马克思不仅得出同样的看法,并且在《德法年鉴》(1844年)里已经把这些看法概括成如下的意思: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2]毋庸置疑,恩格斯这里说的“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指的就是马克思在《序言》中讲的他最先得到的研究结果。从恩格斯的论述可以看出,他认为马克思是在《德法年鉴》发表的文章,即《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最先概括出他的研究结果的。

对于恩格斯的上述说法,苏联学者巴加图利亚早在1968年就提出了反对意见。在他看来,马克思是在他写于1843年春夏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以下简称《批判》)中,而不是在他写于1843年末到1844年初并发表在《德法年鉴》上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②(以下简称《导言》)中提出他的研究结果的,因为“马克思在序言中只是说,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导言发表在《德法年鉴》上,而根本没有说,他在研究进程中所达到的主要成果是第一次写在这个导言中的。……无论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还是在《德法年鉴》的其他文章中,马克思都没有明确地表述过这个没有形成的思想。然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我们发现了几处直接或间接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相一致的思想,至少是相类似的思想。”[3]他还认为,“看来恩格斯不知道,或者没有记起1843年手稿的内容,因而没有完全确切地转达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思想。”[4]

在我看来,恩格斯的说法是有根据的,巴加图利亚的看法却是没有根据的。鉴于国内目前仍有学者认为巴加图利亚的看法“是有根据的”,[5]本文将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法年鉴》的两篇文章以及《序言》中的相关论述的分析,为恩格斯的说法提供进一步的证明。

(二)

不难发现,巴加图利亚的看法是基于这样两个理由:第一,他认为无论在《导言》,还是在《德法年鉴》的其他文章中,马克思都没有明确地表述过他在《序言》中讲的研究结果;第二,他发现马克思在《批判》中提出了与他在《序言》中讲的研究结果直接或间接相一致,或至少是相类似的思想。这两个理由实际上都站不住脚。

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让我们先来明确一下马克思在《序言》中讲的研究结果指的是什么。对马克思那段回顾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马克思实际上讲了三层意思:(1)他的研究结果是: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被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3)对“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即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由此说来,马克思讲的研究结果指的就是:“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而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被黑格尔概括为“市民社会”。用恩格斯的话来讲就是,“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

我们再来看看巴加图利亚的两个理由。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我们先来看看他的第二个理由,即他在《批判》中发现的几处直接或间接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相一致的思想,至少是相类似的思想。从巴加图利亚的相关论述来看,他说的几处思想指的是马克思在《批判》中的三段论述:

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

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可是黑格尔看来又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观念产生的……

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但是,制约者被设定为受制约者,规定者被设定为被规定者,生产者被设定为其产品的产品。[6]

这三段论述与我们在上面明确过的马克思在《序言》中讲的研究结果相一致或相类似吗?我的看法是否定的。首先,马克思在《序言》中的研究结果讲的只是“市民社会”即“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与国家(还有法律)的关系,而这三段论述讲的都是家庭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如果认为这三段论述中出现的市民社会就是马克思在《序言》中所说的“市民社会”即“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那与市民社会并列出现的家庭显然就不在“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之中。如果家庭在这里指的是不同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的关系,那从这三段论述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此时的马克思还把不属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的家庭也视为国家“前提”、“天然基础”、“必要条件”,这显然与他在《序言》中所说的研究结果不一致和不相类似。如果认为这三段论述中出现的市民社会不是马克思在《序言》中所说的“市民社会”即“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那它们与马克思在《序言》中说的研究结果就更无相一致或相类似可言了。其次,马克思说的“市民社会”指的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而这三段论述中出现的市民社会都还不具有这种含义。马克思在第一段论述中只说了“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由此能推论“市民社会”指的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吗?不能!马克思在第二段论述中只说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由此能推论“市民社会”指的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吗?也不能!马克思在第三段论述中只说了“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由此能推论“市民社会”指的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吗?还不能!如果马克思在这三段论述中讲的市民社会指的都还不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那怎么能认为它们与马克思在《序言》中所说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或相类似的呢?第三,马克思的研究结果是“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三段论述中虽然有这样的表述——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市民社会是“原动力”,市民社会是国家的“人为基础”,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必要条件”,但如果这里讲的市民社会还不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那无论对这些表述做怎样的理解,从中都得不出它们与马克思在《序言》中所说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或相类似的结论。当然,以上分析并不是说马克思的这三段论述在其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进程中没有意义。相反,在我看来,它们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们从不同方面揭露了黑格尔的国家和法的学说的“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7],而这是马克思由黑格尔的国家和法的学说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必经阶段。但由此却不能认为它们是对马克思在《序言》中说的研究结果的表述。

(三)

我们再来看看巴加图利亚的第一个理由,即他认为,无论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还是在《德法年鉴》的其他文章中,马克思都没有明确地表述过他在《序言》所说的研究结果。

根据我的考察研究,马克思在《德法年鉴》的两篇论文——《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中,都对他在《序言》中讲的研究结果有过相一致或相类似的表述。我们先来看看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的一段话:

完成了的政治国家,就其本质来说,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这种利己生活的一切前提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然而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存在的。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们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们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天国对尘世的关系一样,也是唯灵论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也处于同样的对立之中,它用以克服后者的方式也同宗教克服尘世局限性的方式相同,即它同样不得不重新承认市民社会,恢复市民社会,服从市民社会的统治。[8]

同前边分析过的马克思在《批判》中的那三段论述相比,这段话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没有再出现与“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同样决定国家的家庭,也就是说,它涉及的只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就这一点而言,它与马克思在《序言》中讲的研究结果是相一致的或相类似的。此外,更重要的是,这段论述中出现的“市民社会”意指的已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物质生活关系。马克思在这段论述中首先指出,政治国家的本质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这表明国家的本质是与人的物质生活相对立的。他接着指出,这种利己生活即物质生活的“一切前提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但不是作为国家的特性,而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存在的”,这表明物质生活不是与国家而是与市民社会相联系的。马克思还指出, “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们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们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由于马克思在这里把人们在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比喻为“天国的生活”,把人们在市民社会中的生活比喻为“尘世的生活”,因而市民社会在这里意指的也是与人的物质生活相联系的领域。马克思最后还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类比为天国对尘世的关系,指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也处于同样的对立之中,它用以克服后者的方式也同宗教克服尘世局限性的方式相同,即它同样不得不重新承认市民社会,恢复市民社会,服从市民社会的统治”,这表明政治国家是“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的,即“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还在几个地方间接地表述了他在《序言》中所讲的研究结果。例如,在谈到市民社会的成员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时,他说:“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9]在谈到政治革命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时,他说:“政治革命把市民生活分解成几个组成部分,但没有变革这些组成部分本身,没有加以批判。它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作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作无须进一步论证的前提,从而看作自己的自然基础。”[10]他还指出,“实际需要、利己主义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只要市民社会完全从自身产生出政治国家,这个原则就赤裸裸地显现出来。实际需要和自私自利的神就是金钱。”[11]可以认为,这些论述从不同角度表明了“市民社会”指的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和政治国家“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思想。

我们再来看看马克思在《导言》中的相关论述。在谈到德国的革命时马克思讲了这样一段话:

可是,彻底的德国革命看来面临着一个重大的困难。革命需要被动因素,需要物质基础。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但是,德国思想的要求和德国现实对这些要求的回答之间有惊人的不一致,与此相应,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以及和市民社会本身之间是否会有同样的不一致呢?理论需要是否会直接成为实践需要呢?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彻底的革命只能是彻底需要的革命,而这些彻底需要所应有的前提和基础,看来恰好都不具备。[12]

马克思在这里说的革命需要的“物质基础”,无疑指的是“市民社会”的状况,因为他在讲完“德国思想的要求和德国现实对这些要求的回答之间有惊人的不一致”之后,把这种不一致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同样的不一致对应起来,这意味着市民社会是与革命需要的“物质基础”相联系的,德国思想的要求即革命的要求是与国家相联系的。与此相应,他说的“彻底的革命只能是彻底需要的革命”显然包含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

马克思在《导言》的其他地方也有对他在《序言》中讲的研究结果的间接的表述。在谈到与彻底的革命、全人类的解放不同部分的纯政治的革命即资产阶级革命时,马克思说,“部分的纯政治的革命的基础是什么呢?就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取得普遍统治,就是一定的阶级从自己的特殊地位出发,从事社会的普遍解放。”[13]马克思在这里把资产阶级视为市民社会中的阶级,把资产阶级革命视为这个阶级从自己在市民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出发进行的革命,这就间接地表明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他在《导言》中还把无产阶级说成是“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14]即一个与资产阶级不同的市民社会中的阶级,并指出“德国无产阶级只是通过兴起的工业运动才开始形成”,这是对“市民社会”意指“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的更为深入的表述。

当然,同马克思在《序言》中对他的研究结果的表述相比,《论犹太人问题》和《导言》中的表述都还明显带有当时流行的哲学术语的痕迹。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有这样的解释:“由于费尔巴哈揭露了宗教世界是世俗世界的幻想(世俗世界在费尔巴哈那里仍然不过是些词句),在德国理论面前就自然而然产生了一个费尔巴哈所没有回答的问题:人们是怎样把这些幻想‘塞入自己头脑’的?这个问题甚至为德国理论家开辟了通向唯物主义世界观的道路,这种世界观没有前提是绝对不行的,它根据经验去研究现实的物质前提,因而最先是真正批判的世界观。这一条道路已在《德法年鉴》中,即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这两篇文章中指出了。但当时由于这一切还是用哲学词句来表达的,所以那里见到的一些习惯用的哲学术语,如‘人的本质’、‘类’等等,给了德国理论家们以可乘之机去不正确地理解真实的思想过程并以为这里的一切都不过是他们的穿旧了的理论外衣的翻新……”[15]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说的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这两篇文章中指出的“这一条道路”,实际上就是马克思在《序言》中讲的他得到的第一个研究结果,他们的这段解释不仅肯定了马克思是在这两篇文章中对他的研究结果做了最初的表述,而且还说明了那些带有当时流行的哲学术语表述的真实内容是什么。

以上表明,巴加图利亚反对恩格斯的两个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因为马克思恰恰是在《德法年鉴》即在《论犹太人问题》和《导言》中,而不是在《批判》中对他在《序言》中讲的研究结果做了最初的表述。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32页。我在这里之所以把马克思的这一研究结果称为“最先得到的研究结果”,是因为马克思接下来还讲了另一个他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他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即他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那段经典阐述。

②根据1995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第199页的注释38,《导言》写于1843年10月中-12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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