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的代表大会“永久性制度”试点调查的思考&以四川省为例_党代表主要表现论文

关于党的代表大会“永久性制度”试点调查的思考&以四川省为例_党代表主要表现论文

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调研的思考——以四川省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代会论文,为例论文,试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研究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这个问题关系到中国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发展,也关系到中国政治的发展。执政党的能力建设问题已然凸显到一个必须从战略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层面系统阐释、从战术角度全面推进的地步。而“常任制”试点在全国的推行无疑是对党执政能力的最好的反思。四川自2003年实施“常任制”试点以来,进行了积极的有益探索,摸索了一些经验,各地也出现了一些变化。在总结试点实践情况的基础亡,我们组织调查组,今年陆续在雅安、高县、眉山、遂宁等地对“常任制”试点展开了调研,了解到基层党代会“常任制”运行中的实际发展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探索实行“常任制”提供了研究依据。

一、四川“常任制”试点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探索和影响

“常任制”试点是与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的探索紧密相联的,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就开始了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探索,1988年至1989年起,中组部先后选择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12个市县,进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对第一轮试点尽管评价不一,但其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探索却提供了一份弥足珍贵的史料。中组部研究室曾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台州市椒江区的实践证明,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扩大了党内民主,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起了有效、广泛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了班子自身建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十六大报告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后,第二轮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在一半以上的省份开展起来。2003年2月四川开始正式启动“常任制”,其范围包括市、县和乡镇一级,其广度和深度上成为第二轮试点的亮点。

2003年3月,四川省委组织部专门出台了《关于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意见》,指导17个市县区进行三级联动试点工作,确保党代会代表在5年的任期内可以充分行使选举权、审议权、评议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试点地都有着极为相似的制度框架和运行制度。这正是1988年第一轮试验的成果。此外,四川在进行试点的过程中,也注入了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理性思考,没有在取消常委会上争论不休,而是从党代表产生的基础着手,进行了稳妥、有序和有效的实践。

除了召开年会和更多地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外,与第一轮试点相比较,第二轮亦有诸多突破之处。雅安市的雨城区和荥经县两个区县对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和席位制的尝试。党代表的竞争性必然带来了党内民主的活力,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大多数党代表都极力推崇这种形式,认为有利于党代表能力的提高。雅安雨城区还增设了党代表在党代会期间的两项职权和闭会期间的七项职权——包括党代会增补和罢免党委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等实权,使党代表有足够的民主空间来奖励能人,罢免不才。雅安因为启动了整个党代会制度改革的第一道民主程序而一致被专家们叫好。党代表直选可以看作是实现党内民主的纵向结构的起点,对于促进党的执政方式的改变和决策民主化,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轮试点还有一个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关于党内分权的尝试,重新界定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应该说,对“常任制”如何走,理论界和实践层面都有一些研究和探索,其中削弱和取消常委会就是一个普遍的看法,这是执政党自身权力过于集中,监督能力不足的体现。基于这种情形,四川在制度设计中,基层的党政干部以他们对中国国情的把握和对改革的信心,提出了一些可操作性强的思路。如在眉山市改革中,把市委执行《干部选拔作用条例》放在党代会上进行审议,干部选拔上常委会提名,全委会票决的方式。这一改革紧紧围绕“吏治腐败”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在选拔干部的民主化上下功夫。公推直选是基层社会各种力量通过制度化参与有效地达成了共识的民主机制。它不仅传播政治市场上的竞争以及公正的竞争规则信息,而且也是监督干部和识别干部的过程。是一种有效地参与,也回应了群众的政治权利的需求、认知和态度表达。这意味着干部选拔必须对大多数群众负责、对全党负责,而不是只对上级意志甚至只对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负责,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具体体现。

在雅安区县改革中,雨城区党代会专门设置了代表工作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决策咨询委员会。这是由党代表行权向党代会行权的一个重要尝试。按照改革者的意图,监督委员会是为监督常委会和全委会而设立的。这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也把“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纳入到视野之内。但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常任载体,委员会如何与现行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相适应,成为探索的一个难题,三个工作委员会还停留在理论层面上。还有人提出疑问,监督委员会和纪委的职能如何划分?事实上以党代会“常任制”为突破口的党内民主建设,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理清。

四川的尝试还表现在执政党政治沟通的能力提高。重要的问题不仅在于制度设施,而且在于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宜宾高县推行的“三联制度”(党委委员联系党代表、党代表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及各地普遍试行的党代表列席全委会或常委会的制度和党内重大问题通报党代表制度,比较好地反映了民情、民意和民心,使党委的决策更能统揽大局,协调各种关系。在我们所走访的试点单位中,党代表普遍反映,通过“三联”制度,发挥了党代表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中介作用,增强了党代表在基层的威信。这就是试点的价值。

最后,试点的特色还存在于对试点的精心选择和安排。这主要体现在试点的市、县和乡镇的三级互动上,四川省已把试点工作扩大到眉山市及洪雅和青神县所属的乡镇、宜宾的高县和长宁、自贡市大安区、遂宁的大英县等17个市(县、区),希望探索多种切实可行的模式。事实上,这种互动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方面,就是任何一项试点都需要配套进行,而这种层次的安排保证了试点的配套发展。我们此次调研点的选择也基于此种安排,在调研中,有一种基本的认识,市级党代会“常任制”正在起步,而县级和乡镇党代会“常任制”已经初具规模。另外在试点中我们还发现,一个精心的选择就是根据经济的强弱水平对比选择试点,这种方式有利于从民主与经济的关系上认识“常任制”的影响和变化。以上二个方面,的确反映出党内民主的成熟性。

四川各地试点第一次大规模地在程序规范层面探索建立党内民主的保障机制,标志着党的执政能力在基层的提升。这些变化,总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党代会认知发生了变化,党代会从非常任向常任转变。十六大提出扩大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就是要使市、县党代会成为充分有效的同级党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市、县党委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这一实践,把虚置的党代会落在实处,按照党代会的职权,要解决的是对上届中央或地方党委和纪委工作的审查和批准问题、党纲党章的制定和修改问题、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问题、党的领导机构的选举问题。过去,党代会仅象征性地听取和审议党委和纪委工作报告,使党代会名不符实。其根源在于缺乏程序性的设置。四川“常任制”试点的地方都实行了每一年有关党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都要在党代会年会上讨论,并形成决议,指导年度各项工作落实。改变了“制度规定和实际过程不一致”的悖论。从决策的程序看,本来参与决策的人数越多,权力量应该越大,人数越少权力量应该越小,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变成了“开大会解决小问题,开小会解决大问题”。本来属于党代会和全委会的权力变成了常委会的职责,常委会成为议行合一的机构,只能使权力集中于常委会,集中于书记。而“常任制”试点,首当其冲解决的就是理顺各自的职能,还权于党代会、全委会,缩小常委会的职权。目前在四川对于乡镇和县级的党委书记也需要通过票决制,他们的日常工作由全委会来做决定,而不是党委书记说了算。

第二,党代表产生方式的变化,从确认向竞争性选举的变化。从四川“常任制”各地试点来看,主要采取了三种代表产生模式:直选,直选+确认,确认。直选是发展方向。雨城区82个选区全部采用直选方式共5人落选。正是这样的“意外”才体现了改革有意义。直选的优势就在于促进了党代表专业化的发展。即使是以确认的方式认定的眉山市、县和乡镇近80名党代表来看,不同层次的党代表也都推崇直选的方式,只有少数人赞同确认。直选不仅改变了提名权,也提升了代表的竞争能力,奠定了党代表竞争人大代表的基础。

第三,党代会制度的变化,从非制度性参与向制度性参与的变化。试点过程中,涉及到一个问题:如何落实党代表的监督权利?这是党代会“常任制”必须要解决的现实。在这一方面第一轮“常任制”试点并没有提供太多经验。

一般而言,党代会参与的形式可分为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两大类。五年一次的党代会的确使党代会的作用变得有限和不确定,而年会制则从制度上保障了党代会地位。“常任制”试点普遍的做法是建构了一系列制度。透过四川的试点实践,一是建立了年会制度,听取和审议党委和纪委的工作报告,对下半年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作出决策建议;对党委、纪委及其委员本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信任投票;根据情况需要,增选或罢免“两委”委员和党代表。二是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以让党代表及时了解党内事务,及时了解党内生活的重要信息。三是建立和完善党代表调研、视察制度。每年安排党代表围绕代表大会、根据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而确定的课题进行调研,为决策提供依据。四是闭会期间,建立了正科级别的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挂靠在组织部,其职能主要是从事安排会务,联络代表,组织调研,汇集代表意见并反馈给全委会、党委和纪委等。保证代表日常行权和党代会日常事务的连续性。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行使党内民主在民主选举之后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民主内容和民主环节上,具有了新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从而使党内民主的内容与要求有了更要合实际的操作性。第五,建立了全委会票决制。眉山市是四川惟一的市级“常任制”试点单位,也是中组部确定的“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区县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试点单位,在试点中把干部任免情况向党代会通报,在党代表中引起了很大反映,眉山市委组织部黄峰部长说,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对于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具有重要意义,它将常委会的决定权扩大成为全委会的决定权,而全委会人数是常委会的3倍,并且来自不同岗位,代表性更强,提高了用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当然,全委会票决制的另一层意义是不言自明的,眉山市39名全委委员,要想一一“做工作”几乎不可能,制度设计者希望藉此杜绝跑官买官或是少数领导说了算的现象。随着“票决制”的稳步推进,党内重要问题都会相继拿到全委会上来票决,全委会就会成为党内的决策机关,而常委会就会慢慢成为党内的执行机关。“票决制”的实质意义就是把地方党委常委会一部分决策权划给全委会,从而使全委会逐渐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党内权力机关。按照党章规定,全委会本质上就是党内权力机关。党代会闭会以后就应该由全委会来代行党代会的职责,就像人大常委会代行人代会的职责一样,是一个道理。这是四川“常任制”试点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突破。

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是一项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涉及到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执政能力等方面的系统工程。不妨作这样一个概括,“常任制”,使执政党的发展朝着更加开放和更加民主的方向发展。

二、四川“常任制”试点的冲突分析

第一,代表的政治性与专业性的冲突。调研情况反映出我们党代表的构成上缺乏竞争性。现行的市、县和乡镇党代表构成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二是不属上述委员会成员的同级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党政领导班子和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三是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包括先进模范人物、专业技术人员和致富能人)。第一、二部分都是领导干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70%,第三部分约占30%。而只有经过直选的党代表领导干部比例再有所下降,但也占了60%如雨城和荥经。这种比例结构更多地是从工作权威上来进行选择的,它对于保证上级党委的指示起着组织保障,但不利于党代表资格的专业化。同时这种结构也反映出人员规模上的多而全,与人大代表有许多重复之处。

这实际上对党代表的产生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党代表的产生大多采取支部推荐和选举、组织认定的方式,缺乏竞争性。党代表身份模糊,突出表现在领导干部和党代表身份的混合,党员的作用与党代表作用的模糊。原因就在于,党代表对自己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职责不清楚,这也从根源上反映了长期以来对党员和党代表的权利没有得到科学的合理认识。我们以往在重大问题上主要是讲组织意图,党代表的意愿讲得不够。从我们调研的情况可以总结出这样一个现象,担任领导职务的党代表比一般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满意度高,他们更多地选择主要履行了决策与监督的职能,而一般党代表则对评议的职能有一定的认可度。从提案的运行来看,也有一个现象,直接影响就是党代表身份的重叠,议案的重复。据雅安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人士,在试点的雨城区、荥经县,党代会分别收到议案32件和41件,其中涉及党的自身建设的只占议案总数的31%和14%,其余议案多为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的内容。领导干部自己提出提案自己办理的情形,一般党代表则很少参与提案。原因很多,党代表如何参与缺乏专业性的代表能力培训指导是一个关键。

第二,制度的供给与现行干部任免的冲突。我们现在是在任命制的框架下搞改革,把一些属于选举制的要素纳入任命制的框架内(最典型的就是“一把手”任命,而与之配合工作的副职选举产生),两种制度力的冲突就随处可见。中共中央出台《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以下简称《表决办法》),明确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提交上一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上级全委会票决与党代会代表选举之间的冲突也不可避免。眉山市一位从事市县乡三级“常任制”改革试点的同志介绍,“常任制”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干部选拔监督方面,我们看到的是:现行的干部选拔体制与“常任制”冲突,其突出的表现是各说各得话,选拔干部由常委会提名,全委会票决,但提拔干部的权限与程序又是死的,是不能违反的,与“常任制”目前对接点没有。还没有哪一个文件说,选拔干部必须经党代会的途径选拔干部,这就造成“常任制”只能停留在党代表层面的创新。党代表的选举权也不能得到保障。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一种现象,干部可以民选,党代表也有选举权,但干部管理、监督缺乏民意,最明显的冲突就在于干部任期未满一半就调离等等。缺乏干部任期制的严格执行是干部选拔中制度不对接的根源,试想一下,党代会、全委会不可能经常性地召开,而干部却是经常性地调离,这种不对称也导致党代会和全委会的程序流于形式,表明党政干部选拔机制与监督机制还尚未制度化和程序化,因此制度建设还缺乏配套性和可兼容性。

这实际上涉及到一个敏感的问题,党代表的权力到底该有多大?在赋予党代表的职权中,选举、增补和罢免县委委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按照惯例,书记、常委等主要领导,都必然是县委委员。而在2002年12月30日中共荥经县第十一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试行办法》更规定,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纪委委员一般应为党代表。雨城区的区党代会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如果在选举中未能当选党代表,或是在党代会上未能当选县委委员,或者被罢免县委委员资格,领导们是否还能在现在的位置上安坐呢?但按干部管理权限,县级党委主要领导是省市共管的干部,不是由本级党代会说了算。这种冲突使“常任制”改革遇到了难题。事实上,在实践中这一做法使党政干部出现了很大的压力。眉山市县乡镇都反映,直选不能一刀切,可以探索功能制度与选举制度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常任制”党代表,减少党委委员与党代表之间的冲突。

第三,组织机构冲突。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否应当设立常务机构,既是试点实践中感到困惑的一个难点,也是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理论构架上的一个关键点。目前,试行“常任制”的各市县党的代表大会,几乎都没有选举常务机构,只是在市、县、区委组织部中,设有联络机构,由组织处(组织科)承担日常的具体事务。与党代会“常任制”设计意图相比,党联办无论是从职责上还是从机构上都无法承担起常任的重担。但在实际运行中,我们发现由于党联办并不是由党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而是组织部门的一个科级部门,更多地是联络性的服务机构,难于承担决策和监督的职能。换句话说,党联办的非常任与党代表的常任是不对称的。机构不对称,是常任的难点。

组织机构冲突最突出地方还存在于,党的代表大会试行“常任制”后则不同,党章所赋予的领导机关的各项职能应当是持续的,持续期限与党委会的期限是一致的。这就在实践中出现了同时并存的两个最高领导机关。那么,这两个领导机关的职能分别应当是什么,怎样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这一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回避不了的现实问题,就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如果党联办仅仅以党内联络机构的形式出现,不仅降低党代会的地位,而且也会造成“常任制”的发展前途令人担忧。

第四,政党经费的法治化与随意性冲突。民主是需要成本付出的,党代会“常任制”一下子把成本提上了日程,相对于市、县因为有财政拔款不同,乡镇一级“常任制”则感到负担重,压力大。大多数党代表对政党经费的来源、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都缺乏知情,也缺乏参与。实际上无论是在市县还是在乡镇一级,对于党代会所需成本都缺乏一个准确和明白的认知,表明党代会的支出缺乏透明度,公开性不够,政党经费缺乏法治化安排,为民主低效率和腐败盛行提供了土壤。

以上冲突带来了实践中的困惑,试点地区的领导干部和党代表感到困惑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无“法”可依,即: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缺乏党内统一的理论定位和权威的制度支持。这就使得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对党的代表大会的重视程度、制度安排、领导机制、操作程序以及党代会发挥作用的大小等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有的地方目标定位明确,将其纳入党组织的中心任务,能够从完善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出发,把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注重整体推进;有的地方注重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征集意见和建议的功能,将其定位于党委的“参谋”和“耳目”;也有的地方经过一段试行后,觉得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而且还给党委带来了一些没必要的麻烦,所以对这项工作就不积极、不主动。基层已经到了往前迈一步,就会撞红灯,但停止不前又无路可走的困境。

三、“常任制”改革的方向

“常任制”的试点,加快了党内民主的进程,强化了党代表大会的作用,党内原有的三大会议制度的格局发生了变化。利益格局也需要调整,势必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四川“常任制”之所以稳步推进,一个重要的方面就在于四川的政治改革是渐进的,多方位的,开放式的。从基层民主来说,海推村主任,公推直选村支部和乡镇党委书记候选人,乡镇党委书记组阁竞选配备副职,全委会票决干部选任机制以及党代表直选等都预示着一种开放式的基层民主框架在四川形成。

在调研中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常任制”要有效地推进和发展,它的方向必须是开放的,在开放中寻找“常任制”与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对接点,从而实现“常任制”的可持续发展。当前理论界在讨论“常任制”的发展中,提出了若干方案,有“合并说”(全委会与常委会合一),也有“取消说”(常委会),也有“高层说”(认为“常任制”必须从上而下实行党内三权分立),应该说这些认识为我们深化“常任制”改革开启了思路。但从实际的调研中我们感到依赖于“常任制”自身的完善或变革,最后的结果是无路可走,因此,我们认为关键在于“常任制”要在加强执政党执政能力上下功夫,提升党对国家和社会的科学领导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

“常任制”要推进,要不断发展,应以完善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为内容展开第三轮“常任制”试点,改革“议行合一”领导体制,加强党与群众的联系。苏东国家执政党丧权亡党,根本问题就是执政的共产党长期脱离了群众!苏东国家丧权亡党,关键的因素还是党的建设没搞好,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党的执政能力不足。因此党必须从政治体制和工作机制上保证“常任制”的贯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的成功执政。具体来说:

第一,将“常任制”融于现行的制度基础。党代会“常任制”,旨在矫正决策的非民主性和监督无力的状态。从各地的经验来看,普遍感受到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方面都有所增强,决策程序向党内开放,但“常任制”毕竟是一个政治领域的试点,不应是在体制外去寻找发展。目前有的地方在试点中取消常委会或把常委会与书记办公会合并变成执委会这种想法有一定的逻辑性,但马上做这样的改革恐怕还不成熟,而应该融入现行制度框架中,完善和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常任制”并不是要否定我们的常委会,更不是否认党长期以来在执政党能力建设中所做的制度建设方面的努力和探索。近些年我们党在制度上主要进行了两个层面的改革:一是执政党与政治体系内部其他权力主体之间权力关系的制度化,特别是党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关系的制度化;二是执政党组织内部的制度化。这主要体现在初步构建起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如建立和完善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委制度、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等,党的组织系统由此而呈现出开放状态。四川省委组织部魏宏部长提出“构建开放的组织工作系统”,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实践证明,党组织的开放,实现了党执政能力的增量式发展。我们今天探讨“常任制”必须放到执政党执政能力这样一个特定的背景和目标下进行探讨,否则就没有任何意义。“常任制”的建设不能脱离这种政治生态环境。

因此,调整党与国家的关系是“常任制”要承担的历史重任。“常任制”就是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执政三者的统一,而当前关键就在于使执政党的决策更能体现广大民众的利益和要求,这就要求党内决策不能只讲其民主,民主的目的还在于是否实现社会公正。民主是一种建立在选举制度基础上的利益决策机制,任何与决策的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都必须平等地参与到决策的形成过程,因此党代会形成决议的原则和要义应是尽可能达成共识,而不仅仅是通过表决由多数制决定。因此,“常任制”的作用在于,畅通政党与社会的沟通,实现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共识与沟通。这就是它现实本来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要完善党代会年会的审议和讨论功能,规范党代会年会的讨论和审议程序,建立标准和程序规则资助党代表全面、及时、平等地参与有关决策如选举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的候选人、制定政纲、履行党的其他事务等。在这方面西方政党逐渐培养出一种用企业家的精神来经营政治,对政治有一种不断创造的热情,最终使政党的决策规则操作性增强的方式值得学习。

第二,改革和完善党代表选举制度,增强党代表的竞争力,实现党代表与人大代表对接,使党学会在人大中开展工作,把潜规则变成明规则。在调研中我们不仅体会到党代表与大代表的高重合度(有的地方达40%),而且也体会到人大代表比党代表的社会地位高的现状(很多党代表认为人大代表有权,行权有法律依据,提案有专门机构办理等),因此,构建党的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寓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之中的新体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选择。在选举代表上,首先要划小选举单位,以便使选举在差额情况下进行。其次,制定党代表竞争人大代表的规则,实现党代表与人大代表的对接。从党代表中产生人大代表,制定党代表竞争人大代表的规则,实现党代表与人大代表的对接。从党代表中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解决党员代表的先进性和群众性相统一,提供了一个制度保证;再次,加强党代表能力培训。防止党领导干部、党代表与党员身份的混合;这样做有利于促进党代表能力的培养和培训。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在党代表任期内,要加强对党代表各种素质的培养和培训。主要包括:进行党内民主理论和民主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选举和竞争能力及提案建议与议事能力,以提高党代表的素质。在人大会上辩论、审议以及表决的过程中积累参政、议政的经验,掌握按照法律规范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诉求和关系的治理技巧。在活动方式上,党代会应更多地借鉴人代会在代表产生、会议议题、议案、表决、选举等方面的一些成熟做法,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真正落实党代表和基层干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把党的干部政策交给党代表,把任职标准和条件交给党代表,把评判干部是非优劣的权力交给党代表,保证党代表在各个环节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三,权力制衡应突出在党内自身的权力体系的分工上,开放性地建设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各级党代会的权力落实难,比如监督党委和纪委职能难,这主要是由于党内体制所决定的,党代会是最高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但也受制于上级党委,应变审批制为备案制,提升党代会的地位。这样一来,就使上级党组织与下级党组织的领导关系有所变化,改变了单向性的上对下的领导和控制,而使下也有了一定的自主性和权威性。而这正是组织开放的表现,也是党组织自身民主化的要求。

因此“常任制”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何理顺党内自身的权力体系,上级党委与下级党委的权力边界在哪里?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常任制”中寻找到一点突破。经过考察,我们认为,党代会、全委会与常委会三者的关系可以做以下调整:首先,对二者的职能进行规范。党代会的职能重在就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如制定、修改党纲党章,制定选举策略等。此外还选举产生常委会。常委会的职能重在执行党代会决策和作为办事机构。全委会的职能主要是联系基层与同级常委会和人代会的作用,将基层的意见转达到决策层。四川试行的地方党的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有益于理顺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同时也必然带来常委会职能的进一步调整。二是起监督指导作用,防止党的上层脱离基层组织的控制。这样这三大机构在职能上各有侧重,但同时又相互牵制。要实现这种互相制约关键是在全委会的成员构成上进行改革,各级党的全委会名额按党员人数比例确定。根本意图是保证按民主的原则来建设一个与以往传统政党不同的新型政党。对于组织部而言,从“常任制”的发展来看,我们认为,其职能也要有所变革,要适应这种变化,比如在党管干部方面,从全方位地管向重点管民选干部;职责方面,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又是监督者向制定者转变。同时也要求其组织部人员结构要有所调整,专职政治家加上具体工作者。组织部要吸纳更多地政治学类人才、法律类人才、财务类人才充实到队伍中来。

第四,强化党代会“常任制”的宣传。党代会“常任制”是党的执政能力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鲜明标志。党代会“常任制”运行带来了党的组织结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变化,也肯定会影响党的执政能力。因此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执政能力是“常任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要通过“常任制”的不断推进,不断深化执政能力的认识。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从党的执政理念、执政基础、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资源和执政环境等方面进行努力,深化党代会“常任制”建设。

我国特殊的国情与政治体制决定了意识形态在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对宣传舆论的调控、主导、引导能力反映了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在调研中,深切地感受到党代会要面向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党代会“常任制”实施的变化,党代表的社会作用,让更多地阶层了解党代表,从而提高党代表在社会的声望。而这需要从法律上对党代会和党代表的性质、产生和职责有一个明确规定。为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政党组织加强与新闻媒体之间的联系,学会用民主的方法、科学的手段积极主动地改变自身的宣传形象,进一步革新和开放宣传部的社会功能,使其面向社会具有现代沟通功能,向社会宣传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体系等。除个别情况外,各级党代会也要逐步向全体党员开放,必须允许少数派向大会表达自己的观点。所有会议都向媒体和公众开放(只有个别例外),这有利于提高会议的质量和党的工作部门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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