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版业的不正当竞争_不正当竞争行为论文

论出版业的不正当竞争_不正当竞争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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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业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以后,行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法令,同时又以这些法规、法令作为保障。1993年12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该法明确指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实施以来,绝大多数的出版社、批发中心、书店等经营者均知法守法,但仍有部分出版社、书店等对该法充耳不闻,干扰了正常的出版活动。

一、盗印出版社图书、盗用或擅用出版社名称

我国的出版社是经过国家批准成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具有良好的声誉,享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出版社的良好声誉是该社全体人员多年工作的结晶,是一笔难以估价的精神财富,在广大读者、书店中又具有不断增值的经济效益,代表着图书的品位和竞争优势。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盗印出版社图书、盗用或擅用出版社名称,破坏了正常的出版秩序,损害了出版社的经营管理。这些方式有:

(1)盗印出版社的图书,即“盗版”行为。

(2)盗用出版社名称、书号出版、印刷图书。 我国的出版业实行国家专营,禁止任何集体、个人不经批准、登记,擅自出版图书。一些不法分子,除编造子虚乌有的出版单位外,还擅自盗用一些出版社的名称和书号,给这些出版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3)将A家出版社的图书以B家出版社的名义出,同时侵犯A、B 两家出版社的权益。如江苏译林出版社的重点图书《追忆逝水年华》出版后,一些非法分子盗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的名义印刷出版,全书除封面外,基本上是翻印译林的版本,并堂而皇之地在上海书店图书城销售。

(4)擅用出版社名称进行经营活动。 由于我国出版社的良好声誉,一些单位或个人在经营上擅用出版社名称,骗取他人的信用。

以上几种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一些行为还违反了《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二、模仿、暗示知名图书、期刊

知名图书和期刊在读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一些出版社不在争创名牌图书、期刊上下功夫,而采取偷梁换柱、鱼目混珠的手法,擅自使用知名图书特有的书名或使用与知名图书近似的书名,模仿知名图书的装帧设计,使这些图书与知名图书相混淆,达到误导读者、吸引消费的目的。如,海豚出版社出版的《读者精华本》,不但盗用甘肃《读者》杂志,连封面设计也照搬《读者》杂志,甚至连内文目录页及栏目设计也照搬《读者文摘》精华本。云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读者精选文摘》,同样盗用《读者》刊名,还采用了赵朴初同志题写的刊名手迹,等等。

图书宣传有助于提高图书的知名度,增加图书的销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名文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近年来,出版者的经营意识明显增强,图书宣传已成为扩大销售的有效方法之一。但一些图书宣传故意夸大其辞,以达到误导读者的目的。这些宣传包括:制作虚假广告;在图书的封面、封底、内容简介、编者说明等处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说明。

虚假宣传最常用的技法之一,便是将质量平平甚至低劣的著作标榜成“佳作”、“权威”、“空前绝后”,将一些删节本标明为“足本”。同时信口开河地无限扩大图书的用途,蛊惑读者。另一种常见的虚假宣传手法是吹捧作者。比如将一位水平一般的青年诗人称为“中国的莎士比亚”,把刚发表过几篇小说的作者称为“国际知名作家”,以迷惑不明真相的读者。

四、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

名优标志表明了图书质量的可信,能让读者放心购买。长期以来,国家新闻出版署、各省市、各行业部门均进行了图书评比。获奖的图书说明具有较高的质量。为了表明自己出版的图书具有较高的质量,出版社可以在一些有事实根据的图书上印上“××获奖图书”、“全国优秀畅销书”等字样,以进行宣传,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但一些出版社出于宣传的目的,擅自使用或冒用名优标志,导致读者的误认不能不说是一种欺骗行为。

五、利用独占地位的优势或滥用行政手段参与经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出版业作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只有遵循平等、公平的竞争原则,才能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但一些出版者或新华书店,利用其具有的独占地位,对一些畅销书或优质图书,采取独霸市场的策略,即由自己自办发行,不发给其他经营单位或只发给与自己关系密切的部门,有的采取推迟几个月时间发给发货店或其他经营单位的方法,排挤其他经营单位。如有的书目特别注明:“独家发行,出版社不供书,不发二渠道。”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在改革的浪潮中,许多政府部门搞“权力经商”,如在普法宣传中,一些单位自编教材,出版后指定下属单位人手一册或单位必须购买多少本;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用的教材和教学参考用书,规定不准向新华书店预订和购买,必须到指定的经营地点等等,均有权力经商之嫌。

六、动用回扣,扰乱图书市场

近年来大规模书市越来越兴旺,征订越来越萎缩,除经营方面的原因外,回扣也是原因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而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1994年举办的第六届全国书市(武汉书市)闭幕以后,山西省有几家县级书店发生了未参加定货会而收到定货,或收到未订品种的现象。冀城县店未派人参会,也收到了55272 元的广西区店来货。经派人打听得知,“定货人”从这5 万多元的货单上提走了1658元的回扣。定货人提走回扣且不论,但发货店本身违反了书市的纪律,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前几年,挂历市场极度混乱,高定价、高回扣成为公开的秘密。许多挂历经销商为争夺市场,采取不断压低批发折扣或给购买者高额回扣的方式,最终受损害的依然是国家和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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