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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各国私法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它更接近于成文化、法典化,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关系法逐步走向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解决。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相关法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该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十分重大。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完善
一、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定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一项有关财产与人身的基本法,其目的是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既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也是其核心所在。有些国家或学者认为该法就是国际私法,但通过实际来看,它的重点是落在了民事问题上。其立法模式有三种:其一是将该法单独作为一个法律;其二是将该法与诉讼程序问题结合形成一个法律;其三就是将该法与诉讼程序问题、国际商事仲裁问题结合到一个法规中。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作用和意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法规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之一,对维护受害人的基本权利,处理相关争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也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到不可缺少的作用。
中国现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漏洞颇多,使得当事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保护,有些民事事件,虽有相关的立法,但是对适用条件未作规定。同时,我国的涉外民事不停增加,促使利用该法来化解争论。根据不完全统计计算,21世纪初,各级法院解决了近6万多的案件,必之前几年多了近一倍。解决相关的争议就需要完善和发展该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在国际的地位越来越高,对外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和扩大,涉外民事也在进一步的增多,需要一种法律来促使关系的正常进行。而我国的涉外法分部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导致不能及时的实施,所以制定适用法有利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正常发展。
三、国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简况和趋势
20世纪以来,国外的相关法律就开始有了雏形,并在发展中趋向于成文化,法典化。根据不完全统计,有近40个国家或区域拟定了相关法律。与此同时,相关法律的统一化运动也在进一步的发展。
3.1各国立法
在欧洲大陆上,奥地利于1978年作出表率,拟定相关法律,成为发达国家拟定国际私法法典的先河。随后土耳其、瑞士、德国、意大利等纷纷颁布法典。
在亚洲,日本作为发达国家,最早制定了相关法典,并前前后后修改了7次,泰国、韩国、朝鲜也分别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国际私法。
而美洲,1934与1971年,美国两部法规可以算是美国普通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则的小结。随后加拿大、巴西、阿根廷也建立了自己的国际私法。
3.2国际立法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专门从事逐渐统一各国国际私法工作的政府间机构,到现在已经拥有83个正式成员(截止于2017年)。从1893到1951召开的7次会议,从各种方面拟定了7个公约。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进行了长期不间断而且十分成效的努力。近而为美洲各国私法的统一提供了一系列的条例,使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自成一体。而欧洲联盟在促使成员国之间国际私法的和谐和统一方面,表现非常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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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演变
4.1两个“两个阶段”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历史基本可以用两个“两个阶段”来分析。一是以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为界,即为1949年前和1949年后这两个阶段。二是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界,即为改革开放前与改革开放后两个阶段。中国是全球上最早制定相关法规的国家之一。1918年,北洋政府就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初,以为一些特殊原因,我国的外交基本上停滞不前,加上当时的法律基本上受到无情的践踏,所以该法基本上毫无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文化都随之发展和完善,法律和维权意识也逐渐被大众所重视。我国也制定了许多的法规来完善相关法律的不足。但总体来说,对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国际民事争端,为构建正常的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4.2主要特点和经验
4.2.1与改革开放相伴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与改革开放相伴而行。我们回首来望,改革开放路程虽然是曲折的,然而却是一路向前,取得的进步也非常巨大。中国法律进展的每一步,都依赖于改革开放的深化。这些法律在符合国情的前提下,根据已存在的经验,创造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
4.2.2“摸着石头过河”
“摸着石头过河”,就是勇于在实践中不停积累经验、不停探索往前的一种具象性的说法。对于勇敢解放思想、积极稳定地推动改革开放起到了巨大的指引作用。这表现出务实的特点。从实际出发,边干边总结经验,这样导致我国的私法具有分散性的特点。
4.2.3国外经验的借鉴
在西方国家,国际私法作为一门学说已经存在600多年的历史,现代推行国际私法立法也存在200多年的历史。反过来中国改革开放后,国际私法立法就犹如在一张白纸上进行临摹。因此,我国在最开始的时候对国外的经验采用了“拿来主义”,同时,我国的学者对于国外的经典著作进行仔细研读,并对其进行分析,从而使我国具有许多的资料进行参考。
4.3主要不足和缺陷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同时,我们也能看见,在我国相关法令颁布之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合适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不足和缺陷——其一是相关法律适用的法规不系统化;其二就是相关法律适用的法规不全面;其三就是相关法律适用的法规不具体;其四就是相关法律适用的法规不明确;其五就是相关法律适用的法规不明确。
所以在“五不”的情况下,改革开放40年使得我们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个体系离新时代进一步扩大和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离变成一个健全、完善的系统还有相当远的差距。为解决“五不”问题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系统、可靠的统一法则。
4.4新法的出台的意义
拟定各部统一、系统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期盼,更是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展与深化的期盼,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备前提。
五、 结束语
总之,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拟定和完善是一个逐渐进步是过程,是理论与实践相互交错的过程,是中西文化相撞的过程。当过去与现在相交融,展望未来时,这就是一个当代中国的缩影。
参考文献
[1]郑佳宁,金艺海.加拿大魁北克国际私法评析——兼论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完善[J].比较法研究,2015(04)
[2]万福良,姚昌金.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完善相关问题探究[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08)
论文作者:胡艇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
标签:国际私法论文; 民事论文; 法律论文; 关系论文; 中国论文; 相关法律论文; 改革开放论文; 《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