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政策对信息服务产业化的影响_科技论文

信息政策对信息服务产业化的影响_科技论文

信息政策对信息服务产业化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服务论文,政策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information)及其相关术语的内涵已达成广泛的共识。信息是表征事物状态的信号、数据、指令、程序、消息和情报。信息产业是以现代信息技术对客观世界各类信息进行采集、识别、转换、存储、传输、显示、模拟和再生的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产业是信息产业的分支之一,是以信息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门行业的集合体。

信息政策是国家根据信息产业的发展目标,对信息产业的运行机制进行调节的一整套政策体系,包括基本原则、方针、规章制度和法令等。其作用是指导信息产业的发展方向及发展规模,规范信息活动,对信息人、信息行为、信息产业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已普遍认识到,只有正确、合理地对信息环境实施管理、调控和指导,才能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国政府已将这作为其重大决策问题,不少国家已在实践中收到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1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信息政策及影响

美国历来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发展信息产业的基础和核心。早在1944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就指出,在战争期间,“由科学研究与发展局发起,大学与私营企业中数千名科学家所发展的信息、技术与研究经验,在和平日子里可为改善国民经济,建立能够带来就业机会的新企业,改进国家生活标准做好准备。”由此掀开了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序幕。

1950年,美国通过了《国家基金会法》,并在随后几年建立了一大批专业信息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使美国60年代前在信息产业领域就已保持了世界第一的地位,树立于世界“超级大国”的形象。1958年美国政府制定了《国防教育法》,首次提出探讨信息服务和技术开发的计划。根据该法,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建立了科学信息服务处(OSIS),对科技信息服务项目给予资助。70年代末期,美国的信息政策是鼓励从政府的实验室向公众传播信息,鼓励从国外向国内输入信息,这种政策思想充分体现在1979年10月卡特总统的国会工业革新咨文以及后来形成的《史蒂文森-怀特勒法案》之中。从70年代到90年代,美国先后通过了《信息自由法》、《个人稳私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等法案,对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多年来,美国制定了大量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其核心都是保证社会大众可以充分传播、复制、发行、检索、利用和保存各类公用信息资源。这方面的法律政策,包括《文书削减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公共信息准则》等。1993年美国政府颁布的“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行动计划”,是美国为发展信息产业而制定的行动纲领,是对美国以往几十年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发展信息产业的先进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美国现阶段乃至未来信息资源建设宏伟蓝图的淋漓尽致的体现。它和随后的CII行动计划的宣布和实施标志着信息资源的战略地位的全面确立,同时也宣告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997年7月1日,克林顿总统颁布了美国政府旨在促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性文件《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关于如何制定适合信息时代发展新政策的讨论。1998年美国商务部正式发表了题为《新兴的数字经济》的长篇报告,明确了以发展电子商务为突破口,以市场来牵动信息产业并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从而保持美国在21世纪的持续繁荣的发展政策。2000年6月7日,美国商务部又发布了《数字经济2000》的报告,全面介绍了美国信息和网络技术对美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从经济增长来看,到2001年底,美国经济可望保持118个月的连续增长,远远超过了60年代106个月的历史记录,成为战后最长的经济繁荣期。而且,这个经济增长有着与过去完全不同的特点,就是在高增长、低失业率的经济环境中,保持很低的通胀率。美国人在总结这个经济现象的时候指出,其经济活力有很大一部分是信息化带来的。

美国经济的强力发展使所有国家都体会到信息化的必要性。同属于发达国家之列的欧盟反应最快,他们决心建设“电子化欧洲”,以信息产业推动中小企业的创建和解决失业难题,将欧盟建成世界上最具竞争力、最有活力的经济共同体。对此,欧盟及其成员国领导人自2000年9月以来多次强调发展信息网络经济的重要性。他们的共识是:世界经济处于过渡时期,人类已经从工业时代进入了信息经济时代,人们的生活已经无时无刻不受信息传播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影响,因此欧洲不能坐失这一发展的良机。英国首相布莱尔认为,欧洲要在经济全球化中得到同美国一样的利益,就必须使欧盟一体化市场容纳英特网和创业资本。欧盟15国领导人提出今后十年内,实施优先发展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的计划。欧洲的许多公司都在为适应网络经济中的生存方式而调整战略,加快机构重组,提出向电子商务和信息产业全面转轨,有些公司重组为网络信息服务公司。最近美国有关研究机构对14个欧洲国家进行的调查显示,欧洲电子商务的使用率平均不到1%,但去年零售业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增长幅度超过200%,而美国去年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增长也只达到145%。在信息服务人才方面,一场人才争夺战已经在欧洲拉开帷幕:芬兰计划建立信息大学或学院,德国表示急需十万信息人才,英国考虑放宽对技术人才家属发放永久居留证的条件,瑞典制订了“积极的移民政策”。

2 我国信息政策及信息服务业的状况

我国信息政策建设始于50年代,至今已有40余年历史。我国信息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政策,这些政策对各时期的信息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促进了信息业的发展。我国早期信息政策及信息服务主要集中在科技领域。1956年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编制了《十二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第一次对我国科技信息工作的主要内容做出规定。60年代初,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家科技信息工作体系。80年代初,以国家科技信息政策为中心的信息政策研究活动开始在我国兴起。90年代以后,我国信息政策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2年,第八次全国科技情报工作会议决定把“科技情报”改为“科技信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信息行业的体制改革。同时,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及时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的规划纲领和政策要点),决定把信息服务业列为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重点。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根据社会科学院分析,我国目前尚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的上半期,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信息社会时,我国的工业化任务还远未完成。企业缺乏信息服务的良好宏观环境。目前我国90%的信息资源未能实现电子化,数据库只有1000多个,而且内容少。由于体制、法规的限制,信息流动与交换渠道不畅通,企业难以获得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数据库产生规模小,数据内容以科学技术、人文科学居多,而服务于商业金融类的较少。国家信息机构垄断着全国80%以上的信息资源,他们并没有把“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世界”作为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与提供信息服务的目标,致使我国信息供给严重不足,信息社会化程度低,信息系统运作效率低,信息服务业发展滞后。据统计,我国1991~1996年,计算机拥有量增长了528%,增长速度居世界第一,计算机量在全球排名第12位,而信息技术满足企业需求的程度则排在第44位。1998年初,我国在英特网上的站点仅占全球站点总数的0.055%,到年中更进一步下降到0.053%。全球收入最高国家中的1/5人口拥有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86%和英特网用户的93%,而收入最低的1/5人口拥有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1%和英特网用户的0.2%。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数》(2000)和《中国国际竞争力发展报告》(1999)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均GDP(PPP美元值)与西方7国相对差距为5.6~8.1倍,人均计算机占有率相差32~90倍,互联网普及率相差143~1761倍,国际电信通讯相对购买力相差12.6~149倍。

3 对我国信息政策和信息服务业的几点思考

3.1 制定有利于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信息政策

国内外经验表明,制定高质量的信息政策是做好信息服务、推动社会信息产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科技信息系统始建于大搞科学的年代,国家力图在短期内形成科技能力,以体现国力并实现对经济高速增长的支持。这一战略刺激了社会对科技信息的需求,因此国家采取优先发展科技信息系统,强调为科技服务的方针政策。但在科技信息系统建成后,没考虑其他非科技方面的信息需求和信息能力的开发,忽视了对其他行业的服务,致使信息提供与经济部门和企业生产单位的信息需求长期脱节。因此,信息决策者要充分吸收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进行信息政策思想和信息政策评估的研究,制定出高质量的政策,起到权威性、规范性的全局统筹、规划和协调的作用。防止信息政策导向单一、服务片面。

3.2 发挥信息政策对信息服务业的调节作用

我国不仅与发达国家在信息服务业上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且国内不同地区的差距也很大。若以全国平均数为100,则东部、中部、西部英特网普及率之比为197∶45∶32,人均电信业务之比为182∶71∶49,电话普及率之比为141∶80∶58。城乡之间的差距十分悬殊。1999年城市电话渗透率为19.19%,而农村仅为3.92%,相差15.27个百分点。网络用户只有0.3%的用户是农民,城市普及率为农村普及率的740倍。因此,我国21世纪最重要的信息政策应是:在宏观上对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进行重点扶持,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在微观上为十几亿中国人民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信息利用和信息消费;缩小在信息利用方面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充分利用和发展世界上最大的信息市场,为所有的中国人创造信息机会、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

3.3 优化信息政策环境,促进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信息服务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印刷出版、新闻报道、文献情报、图书档案等在内的传统信息服务,而且包括数据库与联机检索服务、信息软件开发服务、信息通讯业等在内的电子信息服务,因而必须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信息服务法规体系,完善信息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以有利于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这个法规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图书馆法和情报工作法规。图书馆是文献信息的存储与传递中心。一方面,它是信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开发信息服务是图书馆的最大任务。实施图书馆法,加强宏观调控,并通过国家政策的倾斜,保障图书馆基本职能的正常履行,进而有助于信息产业的顺利发展。情报法规应以全国计算机情报检索系统的建设为重点,包括国家发展数据库的重点和方向,各类数据库建设的布局与管理、服务与利用,联机检索网络布局与原则。

·出版法。出版业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知识信息产业,一个社会支持系统,更是一个重要的经济产业。在信息服务流程中,出版业担负知识信息的搜集、加工、生产(主要指信息物质载体的生产)和流通(传播)的职责。出版业通过书刊及电子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为社会传播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一系列出版法规、政策,但相对较乱,有些甚至于互相抵触,不成体系。因此,要对不适应的法规加以修改或废除,彻底改变现行法规之间重复、交叉现象,以确保出版法规的规范性、稳定性、权威性。

·信息法。在一系列的信息法中,当前尤其重要的是制定网络信息服务政策法规。目前我国网络资源突出问题是:缺乏中文信息,信息质量不高,网上信息重复,盗用他人网站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授权就在网站上公布著作权人的作品等。因此,信息政策、法规要明确“责、权、利”,正确处理好这三方面的关系。

对于越境数据流(TDF),国家信息政策既要防止放任自流和闭关自守两种倾向,又要防止保密范围过宽。发展中国家还要注意信息流动中的马太效应,缩短与发达国家的信息差距,减轻对信息大国的依赖,保护本国的战略性信息资源及政治经济利益和民族文化不受侵害。

知识产权法既能保护权利人对著作权的独占以承认其智力劳动价值,同时又能使知识作品得以为社会充分利用,达到繁荣社会的目的。健全的知识产权法才能使文献资源共享沿着合法、有序的方向发展。

优化我国信息政策环境,不仅需要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还必须加强执法力度,才能推动我国信息服务业的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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