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案件查办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_邢国权

浅谈企业案件查办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_邢国权

摘 要:本文简要阐述了企业案件查办工作的重要性,介绍了陕钢集团汉钢公司近几年在案件查办方面的工作特点,指出了现阶段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际,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意见建议,对于企业案件查办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企业;案件查办;存在问题;意见建议

一、汉钢公司案件查办的工作特点

近年来,汉钢公司坚持以查办案件为抓手,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灵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规范办案工作标准,提高办案效率,有效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和警示教育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

1.提升了案件查办工作标准化水平。通过健全案件查办工作标准规范和组织内部案件查办培训,有效解决了案件查办工作制度流程繁杂、理解各不相同、定性有余定量不足等问题,实现了案件查办工作标准化、流程化,可量化、可评价,系统性量化管理和全流程科学管控。

2.提高了案件查办工作质量和效率。通过建立案件查办工作管控机制,完善了案件管理系统,解决了案件查办工作存在的管控质量低效、方法静态单一问题,公司系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质量、效率和效益整体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3.增强了企业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通过完善岗位廉洁风险联动协同机制,拓展管控绩效,解决前期风险防范、后期处置控制问题,推动了业务领域岗位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促进了公司管理进步和效益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基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员同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都由所在单位来决定,难以排除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存在受个人利益、关系网等影响的可能性。

(二)基层纪检监察员精力不足,办案数量质量不高,办案技术手段还需与时俱进

纪检监察员除本职工作外,往往还担任其他政工工作或具体业务,加之监督对象点多面广,人员较多,任务繁重,工作人员疲于应付,难以保证信访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

基层单位坐等案件多,主动查办的案件少。虽然近几年查办的案件数量较多,但一些基层纪委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举报问题上,初核数量较少且质量不高,一些问题甚至重复被反映到上级纪委,查处案件的主动性较低。

部分纪检监察员缺乏工作经验,尤其是初核手段和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对案件资料收集、归档、初核程序方面还未熟练掌握。随着涉案人员的高智商化、技能化,反侦察能力越来越强,也随着科技不断发展,腐败问题也趋于隐蔽化,传统的“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方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办案技术手段满足不了要求的问题逐渐显现。

(三)案件查办后的治本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警示震慑作用未完全发挥

案件查办后,在警示教育、研究分析、预防整治方面的力度还不够。主要体现在案件查办后,在利用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对于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举一反三,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做的还不够。

(四)围绕中心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工作融为一体还需加强

查处失职类案件多,经济类案件少。2018年,汉钢公司查办的24起案件中,除废钢案件涉及经济效益外,其余案件均为人员履职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在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发挥案件查办效能的力度还需提升。

(五)恶意举报现象屡禁不止

因举报门槛过低, 任何人只需通过一个电话、一封信或是一封电子邮件, 有些非正常诉求的举报占用了大量公共资源,造成成本浪费,也给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造成诸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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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决对策和建议

(一)从顶层设计入手,加强办案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办案人员队伍建设。建议派驻纪检监察员均由上级纪委或派出机构经考察合格后统一任命,并给与副科级以上待遇,保障纪检工作人员办案的权限,除履行纪检监督责任外,原则上不允许所在单位摊派或安排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不断增强派驻人员案件查办的独立性、权威性。

实行轮岗交流和末位淘汰机制。由上级纪委负责对派驻人员的日常工作检查、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连续末位的予以调整或淘汰;同时,对于关键岗位、关键部门派驻的纪检监察员定期进行一次轮岗交流(交流时间一般至少1年),防止出现“灯下黑”,不断增强派驻人员案件查办的工作积极性和紧迫感。

(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数量

基层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由于人员紧、案源少,参与初核和查办案件的机会不多。建议日常信访初核和案件调查中,合理选配部分单位纪检工作人员成为办案工作小组,以案代训,以案代练,切实提高企业纪检工作人员案件查办的实战经验。同时,加大办案装备等硬件建设,提高办案科技含量。配备现代化的办案工具,如手提电脑,执法记录仪,便携式复印机,微型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专用车辆等,发挥现代科技在办案中的作用。

拓宽案件线索,多方获得案源。从接到的举报信件中筛选有价值的线索,并仔细分析举报信件的来源渠道;从党风廉政检查、效能监察、经营管理复核、走访调研及目标考评等专项工作中寻找案源;加强与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扩大案源渠道;在办案中细挖细究,不放过任何可疑线索,有时可以延伸案源,以案带案。

(三)以案明纪、以案促改、抓好组织协调,发挥案件查办治本功能

以案明纪,扩大教育范围。每起案件查办结束后,都要深入分析原因,合理确定通报范围,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以案促建,抓好建章立制。查办案件的另一项重要治本功能就是纠偏、预防功能。经过认真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那些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建议以《监察建议书》的形式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纠偏补漏,强化管理,达到源头预防的目的。

整改资源,抓好组织协调。对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当然,这个过程也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好,所以要重视在查案治本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工作,不能搞“大包大揽”,要把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强大合力。

(四)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开展案件查办,服务高质量发展和改革大局

在查办案件中,既要查办好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管理情况,也要坚持以生产经营工作为中心,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作为查办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民主评价、效能监察、经营管理复核等手段,努力搜集合同管理、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财务、对外合作、供销等领域问题线索,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初核,从而达到围绕中心解决妨碍企业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目的。

(五)完善制度,加大恶意举报追责,从根本上杜绝不良现象

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恶意举报行为的惩治。首先,从法律和制度上,细化对恶意举报行为的惩治方式,制定出台关于恶意举报的制度规定,明确惩处方式,并做好宣贯,让全员知其内容,心存敬畏;其次,加大对恶意举报行为的追查力度。恶意举报一旦查实,要对恶意举报人进行严厉惩治,如果是党员或领导干部,要从重对其进行党政纪处分,并将其行为进行曝光,起到警示作用,涉及违反法律的行为,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结语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适应企业形势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不断创新工作理念,为国有企业和谐稳定的创效、经营、生产环境扎实搞好企业案件查办工作。

参考文献

【1】陆长路.建立国企纪律审查三维管控机制[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7,(10):64-65.

【2】谢广文. 基层案件初核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理论学习与探索,2017,1:37-38.

论文作者:邢国权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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