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吗?——对中央编译局《资本论》第三卷一段译文的质疑与重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资本论论文,译文论文,生产方式论文,第三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前国内学者有关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研究中,一个无法回避而且众说纷纭的问题是马克思本人如何看待正义。在这个问题上,一些人提出,马克思认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而他们的文本依据则直接来自中央编译局翻译的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1章《生息资本》中的一段话:
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见注)说什么自然正义,这是荒谬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①
马克思对正义的看法真是这样吗?对此我持怀疑态度,因为从我读过的马克思有关正义问题的论著来看,除了上面引用的那段译文以外,就再也见不到什么能够表明马克思持有这种看法的文本依据。这是为什么呢?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我查阅了马克思那段论述的德文原文及其英译文,结果发现,马克思那段论述的德文原文实际上并不含有这种看法,这种看法是中央编译局译文存在的严重误译所导致的。这里需要指出,上面引用的那段论述出自1974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5卷(以下简称旧译本),而中央编译局在2003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6卷中(以下简称新译本)对其做了几处小的修改。不过,那些修改都没有涉及我所说的严重误译问题,所以严重误译问题在新译本中依然存在。为了使人们能准确理解马克思那段论述的原意,本文将依据那段论述的德文原文②,并参照英译文③,就新译本对旧译本所做的修改和它们都存在的严重误译问题做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重译马克思的那段论述。
马克思那段论述的德文原文由七句话构成,其中第一句话包含一个注释。以下是从注释开始对中央编译局译文的逐句分析和重译。
注释:德文原文是,“Daβ ein Mann,der Geld borgt,mit der Absicht,Profit davon zu machen,einen Teil des Profits dem Verleiher geben soll,ist ein selbstverstandliches PrInzip der natürlichen Gerechtigkeit”英译文是,“That a man who borrows money with a view of making a profit by it,should give some portion of his profit to the lender,is a self-evident principle of natural justice.”旧译本的译文是,“一个借钱为了获取利润的人,应该把利润的一部分给予贷出者,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合乎自然正义的原则。”新译本的译文是,“一个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这是不言而喻的天然正义的原则。”
从德文原文来看,新译本对旧译本的几处改动都是正确的,其中有两处改动尤为必要并值得在这里特别加以说明。一是新译本将旧译本中的“合乎”二字去掉是绝对必要的,这不仅因为德文原文“ist ein selbstverstandliches Prinzip der natürlichen Gerechtigkeit”(新译本的译文是“这是不言而喻的天然正义的原则”)中原本没有这个词,也没有这种意思,而且还因为加上“合乎”会使人们对德文原文中的der natürlichen Gerechtigkeit(旧译本译为“自然正义”)的含义产生歧义。“是一个自然正义原则”与“是一个合乎自然正义的原则”在意思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就注释而言,前者讲的是,“一个借钱为了获取利润的人,应该把利润的一部分给予贷出者”本身是一个自然正义原则;后者讲的是,“一个借钱为了获取利润的人,应该把利润的一部分给予贷出者”本身不是一个自然正义原则,而是一个合乎自然正义的原则。这样说来,旧译文中的“合乎”就不仅留下了它所说的“自然正义”本身的含义是什么这个无论在这一注释还是在马克思的那段论述中都找不到答案的疑问,而且还留下了一个与如何正确理解马克思那段论述直接相关的疑问:马克思在这一注释出现于其中的第一句话,即“同吉尔巴特一起(见注)说什么自然正义”(旧译本的译文)中讲的“自然正义”是指什么而言?是指“一个借钱为了获取利润的人,应该把利润的一部分给予贷出者”而言?还是指一个借钱为了获取利润的人,应该把利润的一部分给予贷出者所合乎的那种“自然正义”而言?二是新译本将旧译本的“自然正义”改译为“天然正义”也很有必要,因为虽然德文原文“der natürlichen Gerechtigkeit”既可译为“自然正义”,也可译为“天然正义”,但从其出现的语境来看,其含义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理所当然的正义,因而将其译为“天然正义”更贴切。
注释中的德文原文“selbstverstandliches”在旧译本和新译本中都被译为“不言而喻的”,而在我看来,应将其译为“不证自明的”。因为虽然“selbstverstandliches”本身既有“不言而喻的”的意思,也有“不证自明的”的意思,但就它在这里是形容“天然正义的原则”而言,将其译为“不证自明的”更贴切。
重译的译文是:“一个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这是不证自明的天然正义的原则。”
第一句:德文原文是,“Mit Gilbart (siehe Note) von natürlicher Gerechtigkeit hier zu reden,ist Unsinn.”英译文是,“To speak here of natural justice,asGilbart does (see note),is nonsense.”旧译本的译文是,“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见注)说什么自然正义,这是荒谬的。”新译本的译文是,“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见注)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
新译本将旧译本中的“自然正义”改译为“天然正义”是对的,理由前边已经讲过。但新译本将旧译本中的“荒谬的”改译为“毫无意义的”则不应该,因为从马克思那段论述的语境和内容来看,他是在“批判”吉尔巴特所说的天然正义,因此,尽管德文原文“Unsinn”既可译为“无意义的”,也可译为“荒谬的”,但译为“荒谬的”能更准确地体现马克思对吉尔巴特观点的看法。
德文原文中的“hier”在新、旧译本中都被译为“在这里”,这从字面上讲没有问题。不过,我认为在这里有必要对“hier”的含义做些说明,因为其含义直接涉及马克思那段论述的语境,对正确理解那段论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hier”的含义是什么?要弄清这一问题就得看看马克思那段论述出现的上下文。马克思在那段论述之前先讲了这样一段话:“很清楚,100镑的所有权,使其所有者有权把利息,把他的资本生产的利润的一定部分据为己有。如果他不把这100镑交给另一个人,后者就不能生产利润,也就根本不能用这100镑来执行资本家的职能。”④ 在那段论述之后接着讲了这样一段话:“这100镑作为资本——不管是作为产业资本还是商业资本——执行职能,因而生产20镑的利润。但是,作为资本执行这种职能的必要条件是,把这100镑作为资本支出,也就是说,把货币支付出去购买生产资料(如果是产业资本)或购买商品(如果是商业资本)。但是,这100镑要被支出,就必须已经存在。如果这100镑的所有者A把这100镑用在自己的私人消费上,或者把它们作为贮藏货币保存起来,它们就不能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B作为资本支出了。资本家B不是支出自己的资本,而是支出A的资本;但没有A的同意,他就不能支出A的资本。因此,把这100镑最初作为资本支出的实际上是A,虽然他作为资本家执行的全部职能只限于把这100镑作为资本支出。在我们考察这100镑时,B所以会作为资本家执行职能,只是因为A把这100镑交给了他,从而把这100镑作为资本支出了。”⑤ 从这两段话我们可以推断,“hier”的含义是“在谈论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为什么要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货币资本家这一问题时”。如果我们再看看马克思那段论述出现于其中的《资本论》第3卷第21章《生息资本》的其他内容,这一含义就更清楚了。
德文原文“Mit Gilbart (siehe Note) von natürlicher Gerechtigkeit hier zu reden”在旧译本和新译本中都被译为“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见注)说什么自然正义”。这一译文中的“同吉尔巴特一起”在译法上有问题。因为德文原文“Mit Gilbart”中的“Mit”既可译为“同……一起”,也可译为“以……(什么)方式”,但就它在这里出现的语境来看,应将“Mit Gilbart”译为“像吉尔巴特那样说什么”,因为“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的译法会引出一个在德文原文中本不存在的问题:“谁”同吉尔巴特一起说,是马克思还是其他什么人?这一问题在马克思那段论述中,甚至在那段论述出现的那一章中,都是找不到答案的。此外,将“Mit Gilbart”译为“像吉尔巴特那样说什么”还可从英译文的译法“as Gilbartdoes”得到佐证。
重译的译文是:“在这里,像吉尔巴特那样(见注)说什么天然正义是荒谬的。”
第二句:德文原文是,“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beruht darauf,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英译文是,“The justice of the transactions between agents of production rests on the fact that these arise as natural consequences out of the production relationships.”旧译本的译文是,“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新译本的译文与旧译本的译文完全一样。
中央编译局译文存在的严重误译问题,就是从这句话开始的。
第一,这句话中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在新、旧译本中都被译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由于这种译法没有将德文原文中的“Die Gerechtigkeit”(这种正义性)和“der Transaktionen”(这些交易)的特定含义译出,因而,它的译文“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就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与此相应,“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就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的正义性”。这是对德文原文的严重误译。从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出现的语境来看,它是紧接着前边第一句话讲的,那么,按照德语中定冠词的用法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规则,这里的“Die Gerechtigkeit”,指的就是前边第一句德文原文“Mit Gilbart (siehe Note) von natülicher Gerechtigkeit hier zu reden,ist Unsinn.”[重译的译文是:在这里,像吉尔巴特那样(见注)说什么天然正义是荒谬的]中的“Gerechtigkeit”(正义),而第一句德文原文中的“Gerechtigkeit”(正义)与注释的德文原文“Daβ ein Mann,der Geld borgt,mit der Absicht,Profit davon zu machen,einen Teil des Profits dem Verleiher geben soll,ist ein selbstverstandliches Prinzip der natürlichen Gerechtigkeit.”(重译的译文是:一个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这是不证自明的天然正义的原则)中的“Gerechtigkeit”(正义)是同一概念,因此,这里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实际上指的吉尔巴特说的“正义性”,即注释中讲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与此相应,这里的德文原文“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指的就是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因此,这里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应译为“这种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其含义是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的正义性。
第二,中央编译局的译文“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与第一句德文原文中“hier”(在这里)的含义相冲突。前边表明,“hier”的含义是“在谈论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为什么要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货币资本家时”,这样说来,只有将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译为“这种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即意指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才能同“hier”的含义相一致。由于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那句德文原文译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从而使其中的“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意指“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这种译法显然与“hier”的含义相矛盾。
第三,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译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还使其中的“正义性”成了一个无法理解的概念。前边表明,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指的吉尔巴特说的“正义性”,其含义是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中央编译局译文中的“正义性”的含义又是什么呢?从字面上讲,它指的是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但如果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那这种交易本身就不含有特定的“应该”的内容,而如果不含有特定的“应该”的内容,那这种交易的“正义性”是指什么而言呢?
第四,与上述误译相关,中央编译局的译文接下来将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llq 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译为“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译法也存在严重的误译。首先,它将德文原文中的“diese Transaktionen”译为“这种交易”,其含义仍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前边表明,“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的含义是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德文原文“diese Transaktionen”是接着“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出现的,而且是以复数形式出现的,因此,应将其译为“这些交易”,其含义仍是吉尔巴特说的那些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其次,它将德文原文中的“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译为“生产关系”虽然从字面上讲没有问题,但它赋予“生产关系”的含义却有问题。前边指出,它将德文原文“diese Transaktionen”译为“这种交易”,其含义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由此说来,当它将“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出现于其中的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译为“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时,其译的“生产关系”就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关系”,因为从逻辑上讲,“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只能从“泛指的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前边表明,“diese Transaktionen”应译为“这些交易”,其含义是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因此,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虽应译为“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但其中的“生产关系”的含义却不是“泛指的生产关系”,而是“特指的生产关系”,这不仅因为德文原文“Produktionsverhaltnissen”前有定冠词“den”,而且还因为“这些交易”,即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只能从特指的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而特指的生产关系,即“这些交易”从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生产关系,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一点从马克思那段论述的上下文看得十分清楚。
第五,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作为连词的德文原文“beruht darauf”译为“在于”,这从字面上讲也没有错。那“在于”的含义是什么呢?从其出现的语境分析,是“取决于”。这样说来,由它连接起来的整个第二句译文其含义就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的正义性取决于:这种买卖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我认为,将“beruht darauf”译为“在于”是不准确的,不过,因为由它连接的前后两部分译文都存在严重误译,我这里就不再对这一译法本身的问题做进一步分析了。
在我看来,“beruht darauf”既可译为“在于……”也可译为“基于……”但就它在这里出现的语境来看,应将它译为“基于……”从前边讲过的第一句话,即“在这里,像吉尔巴特那样(见注)说什么天然正义是荒谬的”及注释可以推断,马克思的第二句话是要批判吉尔巴特的“天然正义”的谬论。那马克思是如何批判吉尔巴特的这一谬论的呢?将前边分析过的第二句话的那些德文原文联系起来就不难看出,马克思的第二句话是要表明,吉尔巴特所说的“正义”只是他讲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的“正义性”,而这些交易本身是从特指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就意味着,离开了特指的生产关系,就不会有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而没有那些交易,也就不会有他所说的“正义”,因此,吉尔巴特所说的“正义”并不是“天然的”,而是以特指的生产关系为基础的。这样说来,由于马克思的第二句话是要表明,吉尔巴特所说的“正义”,实际上是以他讲的那些交易是从特指的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一事实为基础的,因而,应将“beruht darauf”译为“基于”,这样,由它连接起来的整个第二句译文就是:这种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基于这一事实: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译法还可从英译文的译法——The justice of the transactions between agents of production“rests on the fact”that these arise as natural consequences out of the production relationships得到佐证。
第六,中央编译局译文的严重误译还体现在,它的译文“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含有这是马克思本人对正义的看法的意思。因为如果“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那它就不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而如果不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那就只能理解为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易,而如果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易,那“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就只能理解为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因此,中央编译局的这句译文使人只能做这样的理解:马克思认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含义无疑是由前边讲过的那些严重误译所导致的,如果那些误译被纠正,这种含义也就不存在了。
重译的译文是:“这种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基于这一事实: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
第三、四句:德文原文是,“Die juristischen Formen,worin 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 als Willenshandlungen der Beteiligten,als Auβerungen ihres gemeinsamen Willlens und als der Einzelpartei gegenüber von Staats wegen erzwingbare Kontrakte erscheinen,konnen als bloβe Formen diesen Inhalt selbst nicht bestimmen.Sie drücken ihn nur aus.”英译文是,“The juristic forms in which these economic transactions appear as willful act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as expressions of their common will and as contracts that may be enforced by law against some individual party,cannot,being mere forms,determine this content.They merely express it.”中央编译局新、旧译本的译文都是,“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
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德文原文“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译为“这种经济交易”,其含义仍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这是前边讲过的误译的继续。前边表明,第二句话中的德文原文“diese Transaktionen”指的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按照德语中定冠词的用法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规则,第三句话中的德文原文“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虽多了一个形容词“okonomischen”(经济的),但与前面第二句话中的“diese Transaktionen”仍是同一概念(马克思为什么在这里要加上“经济的”这一形容词及其意义,我下面再做进一步的说明),此外,“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在这里也是以复数形式出现的,因此,应将它译为“这些经济交易”,其含义仍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此外,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德文原文“diesen Inhalt”译为“这个内容”虽然从字面上讲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含义来自“这种经济交易”,因而它意指的也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这仍是上述误译的继续。前边表明,“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应译为“这些经济交易”,其含义是吉尔巴特所说那些交易,与此相应,“diesen Inhalt”虽应译为“这个内容”,但其含义也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即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
从前边讲过的第二句话,即“这种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基于这一事实: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可以看出,其中两次出现的“交易”前面都没有“经济的”形容词。那马克思为什么要在第三句话中的“交易”前面加上形容词“经济的”呢?前边指出,按照德语中定冠词的用法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规则,第三句话中出现的“经济交易”与第二句话中出现的“交易”是同一概念,而这意味着,第二句话讲的“交易”实际上也就是第三句话讲的“经济交易”,只不过是“经济交易”的简略表述罢了。如果这一推论能够成立,那马克思在第三句话加上“经济的”形容词,就只能理解为他在这里要进而突出一下“交易”的“经济”特征。马克思为什么要这样做?我认为,他是要对第二句话讲的“这些交易是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做进一步说明。
前边指出,马克思的第二句话是要表明,吉尔巴特所说的“正义”只是他讲的那些交易的“正义性”,而那些交易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马克思的第三、四句话讲的是:这些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马克思为什么要在第二句话之后进而论述这些“经济交易”即“这个内容”和它的“法律形式”的关系?我认为,这是因为吉尔巴特所说的“天然正义原则”只讲“一个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即只涉及从法律手续上讲的“资本由贷出者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和“资本的偿还”,而不涉及这中间的资本的现实运动,即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把从贷放人那里得到的作为货币资本的贷款投入现实的生产过程——把货币支付出去购买生产资料(如果是产业资本)或购买商品(如果是商业资本)并获得利润,从而使人觉得他们之间的交易不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而是由他们之间交易的法律形式所决定的。这是马克思之所以要在第三句话中的“交易”前面加上形容词“经济的”原因。马克思这样做是要强调,吉尔巴特说的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实际上是“经济”交易,因为前者要把从后者得到的作为货币资本的贷款投入现实的生产过程并获得利润,然后才能把获得的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因此,这些“经济”交易虽然“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但这些“法律形式”只是表示而不能决定“这个内容”,因为这个内容即“这些经济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为了证实我的上述推断,我这里愿再引用马克思在他那段论述之后讲的两段话。第一段话:“第一次支出,使资本由贷出者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交易手续,它与资本的现实的再生产过程无关,只是为这个再生产过程作了准备。资本的偿还,使流回的资本再由借入者手中转到贷出者手中,这是第二个法律上的交易手续,是第一个交易手续的补充。一个是为现实过程作了准备,另一个则是发生在现实过程之后的补充行为。因此,借贷资本的出发点和复归点,它的放出和收回,都表现为任意的、以法律上的交易为中介的运动,它们发生在资本现实运动的前面和后面,同这个现实运动本身无关。”⑥ 这就表明,吉尔巴特说的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虽然要以法律上的交易手续为中介,或者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借贷资本的出发点和复归点,它的放出和收回,都表现为任意的、以法律上的交易为中介的运动”,但这“发生在资本现实运动的前面和后面,同这个现实运动本身无关”。第二段论述:“货币作为资本贷放——以在一定时期以后流回为条件而放出货币——要有一个前提:货币实际上会当作资本使用,实际上会流回到它的起点。因此,货币作为资本进行的现实的循环运动,就是借入者必须把货币偿还给贷出者的那种法律上的交易的前提。”⑦ 这就表明,吉尔巴特所说的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是以货币实际上会当作资本使用为前提的。结合马克思的这两段论述再来回过头来看他的第三句话,我们就可以知道,他之所以要在第三句话的“交易”之前加上“经济的”形容词,并进而论述这些经济交易的“法律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
中央编译局的“这种经济交易”的误译,还导致了它与第三句话中讲的“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相冲突。前边表明,“这种经济交易”的含义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而“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并不都会“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例如,封建社会中很多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买卖就不存在这种情况。这反过来表明,只有将“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译为“这些经济交易”,即意指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才能与第三句话讲的“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协调一致。
重译的译文是,“这些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
第五、六句:德文原文是,“Dieser Inhalt ist gerecht,sobald er der Produktionsweise entspricht,ihr adaquat ist.Er ist ungerecht,sobald er ihr widerspricht.”英译文是,“This content is just whenever it corresponds,is appropriate,to the mode of production.It is unjust whenever it contradicts that mode.”中央编译局新、旧译本的译文都是,“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
仅从字面上看,中央编译局的这两句译文似乎不存在什么误译问题。然而,只要我们对它们的含义稍做分析,其误译的问题就暴露出来。让我们先来分析第五句。
第一,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德文原文“Dieser Inhalt”译为“这个内容”,这从字面上讲没有错,但它在这里的含义仍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因而是上述误译的继续。前边表明,第三、四句话的德文原文“diesen Inhalt”(这个内容)指的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按照德语中定冠词的用法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规则,第五句话的德文原文“Dieser Inhalt”(这个内容)与第三、四句话的德文原文“diesen Inhalt”是同一概念,因此,其含义也是吉尔巴特说的那些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
第二,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德文原文“der Produktionsweise”译为“生产方式”,这从字面上讲也没有错。那“生产方式”在这里的含义是什么呢?从这段译文来看,由于它是相对“这个内容”,即相对“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而言的,因此,它的含义只能是泛指的生产方式。前边表明,第五句话的德文原文“Dieser Inhalt”(这个内容)指的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因此,这里的德文原文“der Produktionsweise”虽应译为“生产方式”,但其含义却不是泛指的生产方式,而是特指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不仅因为“Produktionsweise”之前有定冠词“der”,还因为它是相对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而言的。
第三,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德文原文“entspricht,ihr adaquat ist”译为“相适应,相一致”从字面上讲也没错,但其含义却让人无法理解。前边表明,它译的“这个内容”其含义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它译的“生产方式”其含义是“泛指的生产方式”,这样说来,它的译文这个内容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指的就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与生产方式的“相适应,相一致”。这里讲的“相适应,相一致”是指什么而言呢?从这句译文本身显然找不到理解其含义的任何依据。那从马克思的其他论著中能否找到理解其含义的相关依据呢?也不能,因为马克思在其论著中就从未有过关于“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与“生产方式”的关系的论述,更不用说有关它们之间的“相适应,相一致”的论述了。
那这个内容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的含义是什么呢?我认为,其含义是这个内容(吉尔巴特说的那些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是从生产方式(特指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前边指出,马克思的第二句话是要表明,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的正义性不是“天然的”,因为那些交易是从特指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他的第三、四句话是对第二句话中的“那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的进一步说明,即这个内容虽然是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但这些法律形式不能决定这个内容。如果以此作为理解第五句话讲的这个内容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的含义的线索,那我们就可做出这样的推论:由于第五句话讲的“这个内容”也就是第二句话讲的“这些交易”,第五句话讲的“生产方式”与第二句话讲的生产关系是同义语(为什么是“同义语”我在下面再做解释),因此,第五句话讲的这个内容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不过是对第二句话讲的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的另一种表述。说到这里需要指出,在我看来,虽然德文原文“entspricht,ihr adaquat ist”可译为“相适应,相一致”,但就这里的语境而言,将其译为“相符合,相适宜”更贴切。那为什么说第二句话的“生产关系”与第五句话的“生产方式”是“同义语”呢?在我看来,“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这两个概念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虽然在含义上存在差别,但就它们在这里出现的语境而言,即它们在这里都是作为使吉尔巴特说的那些交易得以产生的“基础”而言,它们可被视为同义语。换句话说,第五句话讲的“生产方式”与第二句话讲的“生产关系”一样,意指的都是使吉尔巴特说的那些交易得以产生的“基础”。至于马克思为什么在第二句话使用“生产关系”概念,而在第五句话使用“生产方式”概念,这一问题与我们当下讨论的主题无直接关系,因而可以放在一边。⑧
第四,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德文原文“gerecht”译为“正义的”,从字面上讲也没有错。那“正义的”含义又是什么?从这段译文来看,它指的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的情况。前边表明,在注释中出现的德文原文“Gerechtigkeit”、在第一句出现的德文原文“Gerechtigkeit”和在第二句出现的德文原文“Gerechtigkeit”,指的都是吉尔巴特所说的“正义”,即那些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这样说来,由于在第五句中出现的“gerecht”不过是在前边几句话出现的“Gerechtigkeit”的形容词形式,因此,其含义应是吉巴特说的“正义的”,即那些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是“应该的”。
第五,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作为连词的德文原文“sobald”译为“只要……就”,将由它连接起来的德文原文“Dieser Inhalt ist getecht,sobald er der Produktionsweise entspricht,ihr adaquat ist.Er ist ungerecht,sobald er ihr widerspricht”译为“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这从字面上讲也没有错,但含义却有问题,因为它含有这是马克思本人对正义的看法的意思。前边表明,中央编译局译的“这个内容”其含义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即不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经济交易,而如果不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那就只能理解为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易,而如果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易,那其译文“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就含有这种意思:马克思认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这种意思无疑也是由前边讲过的那些误译所导致的。
此外,在我看来,虽然德文原文“sobald”的含义是“一……就……”,意指两事在时间上前后紧接,但从它出现的语境并参照英译文“whenever”的译法,应将其译为“只是在……时”。前边表明,马克思的第二句话讲的是,“这种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基于这一事实: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将第二句话与第五句话相对照,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第五句话讲的“这个内容”,也就是第二句话讲的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马克思第五句话讲的“正义的”则是第二句话讲的“正义性”的形容词形式,其含义是吉尔巴特说的“正义的”,即那些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是“应该的”;马克思第五句话讲的这个内容与生产方式“相符合,相适宜”,是第二句话讲的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的另一表述方式。由此我们可以推论,由于第五句的“sobald”对应是第二句的“基于”,因而应将其译为“只是在……时”。所以,第五句话就应译为:“这个内容是正义的,只是在它与生产方式相符合,相适宜时”。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由于第五句话讲的“这个内容”和“正义的”指的都是吉尔巴特说的“这个内容”和“正义的”,因此,“这个内容是正义的”就不能理解为是马克思说的,而只能理解为是吉尔巴特说的。这样说来,第五句话的含义是,吉尔巴特说这个内容是正义的,只是在它与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符合、相适宜时。
再看第六句译文。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德文原文“Er ist ungerecht,sobald er ihr widerspricht.”译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这从字面上讲也不存在什么误译的问题,但在含义上却有问题,即它也含有这是马克思本人对正义的看法的意思。由于其问题与第五句译文的问题相同,我这里就不再重述了。
重译的译文是:“这个内容是正义的,只是在它与生产方式相符合,相适宜时;这个内容是非正义的,只是在它与生产方式相矛盾时。”
第七句:德文原文是,“Sklaverei,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ist ungerecht; ebenso der Betrug auf die Qualitat der Ware.”英译文是,“Slavely on the basis of capitalist production is unjust; likewise fraud in the quality of commodities.”中央编译局的新、旧译本的译文都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中央编译局译文的误译首先表现在,这里的德文原文“Sklaverei”应译为“奴隶般的劳动”,而不应译为“奴隶制”。因为“Sklaverei”虽然可译为奴隶制,但奴隶制指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奴隶制,因此,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这话本身就讲不通。而“奴隶般的劳动”,即把劳动者当作奴隶使用,却是资本主义时代,特别是在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期依然存在的现象。此外,“Sklaverei”在这里是与“der Betrug auf die Qualitat der Ware”(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相对应的,它指的也应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一种具体情况,因此,应将其译为“奴隶般的劳动”而不应译为“奴隶制”。中央编译局译文的误译还表现在,这里的德文原文“Sklaverei 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ist ungerecht”应译为“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因为“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修饰“Sklaverei”(奴隶般的劳动)的定语,而不是修饰“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的状语。
除上述误译外,与第五、六句的情况一样,中央编译局的第七句译文也含有这样的意思: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按照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规则,第七句话中的德文原文“ungerecht”(非正义的)与第六句话中的德文原文“ungerecht”是同一概念。从语境上看,第七句话是对第六句话的进一步说明,说得更确切一点,是为第六句话提供两个例证。前边表明,第六句话含义是,这个内容是非正义的,只是在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矛盾时,这样说来,第七句话的含义就是,例如,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因为它们都与作为其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矛盾。这样说来,第七句话就没有中央编译局译文含有的那种意思。
重译的译文是: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把我上面逐句重译的译文合在一起就是:在这里,像吉尔巴特那样(见注)说什么天然正义是荒谬的。这种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基于这一事实: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些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是正义的,只是在它与生产方式相符合,相适宜时;这个内容是非正义的,只是在它与生产方式相矛盾时。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注释:一个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这是不证自明的天然正义的原则。)
不难看出,除了对一些德文原文的不同译法以外,我的译文在含义上与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存在巨大差别,这集中体现在马克思是如何批判吉尔巴特说的“天然正义”这一问题上。我的译文表明,马克思指出并论证了吉尔巴特说的“正义”是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的正义性,而这些交易只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因此,吉尔巴特说的“正义”根本不是什么“天然正义”。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则让人只能做这样的理解:马克思对吉尔巴特说的“天然正义”的批判,只体现在马克思另提出了自己的正义观点,即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
上述差别实际上涉及到一个更具根本性的问题:正义在马克思的论著中是一种价值判断还是一种事实判断。从我读过的马克思有关正义问题的论著来看,正义只是一种价值判断,进而言之,不同的社会集团对什么是正义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在批评拉萨尔的“公平的分配”的主张时,马克思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⑨ 再如,针对当时工人运动中流行的“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的口号,马克思说:“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⑩ 而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却含有正义在马克思那里是一种事实判断的意思: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这一更具根本性的问题是我们当前研究马克思正义思想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也是我为什么对中央编译局的那段译文提出质疑的原因,希望能得到中央编译局同志的回应。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5卷第379页。
② 本文引用的德文原文均出自Karl Marx Friederich Engels,Band 25,Betlin:Dietz Verlag,1959,P.351-352.
③ 本文引用的英译文均出自Karl Marx 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ume 37,London:Lawrence & Wishart,1998,p.337-338.
④⑤⑥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6卷第379、379—380、389、391页。
⑧ 关于这一问题,我在一篇题为《对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概念的再考察》的论文中曾有涉及,此文发表在《马克思主义研究》1995年第3期。
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2页。
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