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科技资源配置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源配置论文,经济学论文,区域论文,制度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41(2006)01-0141-04
目前国内外关于科技资源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科技人力资源或科技财力资源的单项研究,而关于科技资源配置的原理、评价与分析尚无现成的可供参考的研究成果。新制度经济学包括的内容很多,主要有诺斯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理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理论与产权理论、斯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理理论等。本文试图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探讨区域科技资源配置的内在机理。
一、诺斯的制度学说与区城科技资源配置
在《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诺斯建立了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与意识形态在内的制度变迁理论[1]。诺斯的制度学说认为,在技术水平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制度的创新与变迁可以有效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增长。该理论为通过提高区域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以提高区域科技竞争力奠定了基础。
1.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是诺斯制度学说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区域科技资源配置低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区域科技资源的多重资源属性,国家、区域以及所有者的多重主体特性等使得科技资源的产权更为复杂。除此之外,通过区域科技资源的流动与交易以实现区域科技资源的再配置是提高区域科技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其实施关键同样在于必须以有效的产权界定为基础,否则在区域科技资源流动与交易中很难形成监督机制。我国区域科技资源的产权问题主要突出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区域科技资源直接隶属于区域行政部门,但并无具体的代表者,因此区域科技资源在其价值实现过程中以及转换为具体的物化科技成果之后,界定区域科技资源的“所有者”却较为困难;(2)区域科技资源兼有公共资源与非公共资源的双重特性,特别是区域科技资源的流动性使得部门区域科技资源具有共享特性和外部性,其可以跨越行政结构、部门、组织等获得使用,这使得区域科技资源的产权问题变得复杂;(3)由于区域科技资源的所有者并不等同于使用者或支配者,因此区域科技资源的使用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控制权与收益权匹配的差异性问题使得剩余权利的界定及履行剩余权利的度量比较困难[2],区域科技资源产权残缺现象随之产生。
2.国家理论
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产权结构决定了国家在区域科技资源配置方面的主导作用。理论上所定义的区域科技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国家本身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因此产权很难具体界定到某一经济个体。在实际的配置过程中,区域科技资源的产权不得不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层层下放。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问题、偏好问题使得委托方(国家)和代理方(地方)的目标存在差异性,这一现象加剧了区域科技资源产权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产权制度、激励制度、服务体系以及监督机制的建立为区域科技资源的配置提供了重要保证与便利;再次,国家鼓励区域科技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自由配置与流通,但在必要的时候,比如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失效时,国家必然通过宏观调控机制以弥补其不足。因此,就国家理论而言,区域科技资源的配置应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进行适度的产权改革,优化配置科技资源,进而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
3.意识形态
诺斯将意识形态定义为一种世界观和愿望,其可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并且是减少“搭便车”现象、节省交易费用的有效制度方式。社会各界以及科技人员对于科技资源的意识形态对于区域科技资源的配置具有重要影响,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1)对科技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认识不足。科学技术被认为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资源因此可被称之为“第一资源”,这一点无论是在科技界还是学术界均已得到证明和认可[3],如各区域均已开始有效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创新人才工程、星火计划等。尽管如此,各区域在实际处理“科技资源是第一资源”方面,区域之间以及区域与国家所提出的要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比如区域科技资源的有效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短缺与闲置并存、科技人力资源的工作环境以及薪酬待遇较差、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不匹配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2)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随着知识资本日渐受到重视,特别是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深入,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发生了显著变化。然而区域发明专利申请量较低、原创专利明显不足、专利申请与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还很明显。
二、科斯定理与区域科技资源配置
科斯定理假设,只要是完全竞争市场的交易,交易成本为零,则法定权利的初始分配并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而产权制度正在于寻求使交易成本最低的权利初始分配。科斯定理所具有的内涵对于区域科技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仍然存在如下值得商榷之处:
第一,基于科斯定理的区域科技资源配置的交易成本为零,而区域科技资源配置交易费用指交易双方为了达成科技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流动以及再配置等而发生的一系列费用,事实表明这种费用很难趋近于零。区域科技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需要建立在对参与分配和再分配的各单位、机构、学科、产业等现有资源存量的考察与评估的基础上;当参与分配的各主体未能就分配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等达成一致时,可能会引发诉讼、谈判、交涉等问题;由于区域科技资源的资源属性具有特殊性,其属于准公共物品,不可能完全由市场机制来决定,因此区域科技资源仍然需要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除此之外,目前乃至今后很长时间,区域科技资源的配置都需要和鼓励中介机构的大力参与,与此相对应,现实区域科技资源配置的交易费用很难符合科斯所给出的特殊假设条件,因而区域科技资源配置的帕累托状态同样很难实现。
第二,区域科技资源的部分公共物品属性,使得区域科技资源配置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搭便车”现象仍然无法避免。首先,在科技资源的分配尤其是科技成果参与再次分配当中,由于部分科技成果具有复制成本低、易于扩散的特征,科技活动经常表现出外部性,生产者监督其运行和使用过程往往需要很高的维护成本,再加上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必要保护,大量的“搭便车者”使得科技成果创造者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效益,从而导致科技活动人员的成本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取得有效的补偿,科技资源配置无效;其次,大部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引入,在区域科技资源的分配中,为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协调发展,区域出台相关政策以鼓励和支持区域科技创新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部分机构、学科、单位等利用该机会“搭便车”,甚至有可能出现科技人才市场与技术市场中的“鱼目混珠”现象,即部分劣质科技资源亦同样在科技资源配置中享受到了同样待遇。
第三,科斯定理忽略了收入分配效应[1]。不少经济学家指出,即使科斯定理的论证是正确的,不同的产权分配方式仍可以造成不同的收入分配,而这种收入分配上所导致的后果却为科斯定理所忽略。无论是政府完全拥有对区域科技资源的配置权或者各机构完全拥有对区域科技资源的占有权,按照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即不借助于外界(尤其是中介机构)参与或者各机构内部之间的讨价还价行为而实现对区域科技资源的配置时,其正常费用开支仍然需要支付。科斯定理并没有对该费用具体由谁支付做出讨论,但值得说明的是,不同的支付主体将具有不同的收益,博弈双方对该支付未必能够达成一致。当意见存在差异时,区域科技资源的配置很难保证是有效的,甚至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区域科技体制的改革以及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事实上,在区域科技资源分配中,当政府管制成本小于市场交易成本时,运用政府管制实现对区域科技资源的配置甚至比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区域科技资源更有效率。在我国部分地区,在市场中介机制以及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仍普遍采用政府配置区域科技资源的方式。
三、公共选择理论与区域科技资源配置
从经济个体的多层次需求来看,在区域科技资源配置中,特别对于科技人力资源,不能仅仅从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设以及“相互尊重契约双方的利益”假设出发,亦即科技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与否,既要考虑科技工作者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也要考虑科技工作者的非经济利益以及集体行为的取向,从而寻求两种最大化的均衡点。科技人力资源是一种特殊性资源,科技人力资源本身的素质以及价值观对于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区域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区域科技竞争力的提升等均具有重要影响。当科技人力资源过分追求经济利益时,必然会形成对区域科技资源配置的负面效应。因此,在区域科技人力资源配置中,通过合理及有效的分配制度设计和安排,改变、修正和引导科技工作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塑造科技人才队伍的“团队形象”,改变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之间的权衡,才能寻求到两种最大化的均衡点,以支撑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实现区域科技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经济个体的有限理性与个体理性看来,在区域科技人力资源配置中,必须充分考虑两个问题:
第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区域科技资源配置的机构产生了深远的触动和影响,如市场观念的更新、竞争压力的意识等,因此其同时具有正向影响和负向影响;第二,科技人力资源对环境和信息的认识和把握是有限的,要减少认识不充分造成的成本和资源的损失,就必须有效合理地设计和安排特有的规则和规范。基于上述考虑,在区域科技人力资源配置中,营造良好、宽松的创新创业环境以及人才成长环境,提倡团队协作意识,能有效地解决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促进科技人才队伍健康发展,达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除此之外,部分科技资源的成果(比如公益型科研院所的成果)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具有非竞争性、非分割性、非排他性等特点,特别是在公益型科研院所改革尚未彻底改革的情况下,其“等、靠、要”的思想依然存在,显然这将影响区域科技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很有必要在参与区域科技资源配置的各机构与单位内部建立竞争机制,正如布坎南等人所指出的,只要打破公共产品生产的垄断,在行政管理体制内部建立起竞争机制,就可以消除阻碍政府效率的最大障碍。
基于以上考虑,科技人力资源作为区域科技资源中最活跃的资源,在对其配置过程中,若想激发科技人力资源的工作潜力,发挥科技人力资源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团队效应,规范科技人才市场秩序,则必须致力于设计、安排与维护这样一种制度[4]:既能促进创新、鼓励竞争,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技人力资源的能力与才智,为区域科技创新活动贡献力量;又能抑制、减少和杜绝部分科技工作者利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科技人力资源的个体经济理性、“搭便车”行为以及机会主义行为等均为提高区域科技资源配置的成本,并且将降低区域科技资源配置的效率。为此,整顿和规范科技人才市场秩序,建立有效的科技政策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政策的制订,实施严格的科技人力资源评估制度以及激励差异性、延迟性、柔性激励等策略,不仅能提高区域科技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能控制和减少由于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所增加的区域科技资源配置成本。
四、寻租理论与区域科技资源配置
区域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寻租可以区分为经济寻租和政治寻租。其中,经济寻租是指通过获得经济上的垄断特权而获得租金的寻租活动,由经济寻租获得的租金称为经济租金,具体体现为:(1)为了获得垄断地位而进行的寻租,如企业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进入高新技术园区以享受科技政策资源优惠待遇而进行的寻租活动;通过虚假材料申请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博硕士点等。(2)为了维持已获得的垄断地位而进行的寻租,比如成立行业协会提高科技资源获取的准入门槛;游说政府以确定该科研院所在同类科研机构的垄断地位;游说政府将该企业设立为标杆企业(机构)以及重点扶持对象等,以防止其他单位或个人对自己已获租金的侵蚀,因而这种寻租又称为“护租”。(3)为避免他人的寻租活动对自身利益的损害而产生的寻租活动,如公益类科研院所通过各种活动,以防止政府在“他人”游说下取消对该行业的限制或者出台改革公益类科研院所的规定等,从而维持该机构在行业的相对高额垄断利润。这一寻租现象亦称为“反寻租”或“避租”。
政治寻租是指凭借政治上的特权以及不对等地位优势而获得租金的寻租活动,由政治寻租获得的租金称为政治租金。例如,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是在政府和市场的双重推动下发展起来的,政府在出台一系列扶持科技发展政策的同时,也出面组建了不少中介机构,政府“兼做中介、控制中介、代替中介”的现象比较普遍。据资料显示[5],国有和非独立法人的科技中介机构在我国占多数。这些中介机构大多带有浓厚的部门和行政色彩,对政府的依赖性强,且在协作科技资源进行配置过程中,如评估、鉴定等过程中寻租腐败现象较为明显;另外,政府的支持与引导对于科技资源配置具有重要影响,然而目前的课题申报、评审、鉴定等存在诸多不合理现象,比如外行给内行评审课题、具备足够实力本应获得某课题或项目资助的研究队伍因为缺乏与专家或政府的私下活动而在投标中落败,缺乏前瞻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的课题在申报中一路绿灯,等等,均会影响区域科技资源配置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