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走向强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_可持续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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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布伦特兰夫人提出可持续发展定义。这二十年来,世界各国虽然一致认同可持续发展的全球行动计划,但是在实际发展状态中却表现出巨大差异。皮尔斯(Pearce)和阿特金森(Atkinson)[1]的研究表明,不同国家的发展可持续性不同,发达国家表现出可持续性,而发展中国家则是不可持续的;威尔森(Wilson)、泰德莫斯(Tyedmers)和皮勒特(Pelot)[2]的研究表明,北欧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发展都表现出可持续性;美国和大部分OECD国家仅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是可持续的;日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可持续的,但生态发展处于波动状态;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则介于可持续与不可持续之间,环境发展都是不可持续的。

衡量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不同,测量的结果就存在差异。因此,本文从衡量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入手,分析衡量标准的形成机理,为国家制定可持续发展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考察可持续性发展模式以及由不可持续性发展成功转向可持续性发展的模式,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借鉴。

一、“弱”与“强”两种可持续性发展范式

1.两种范式的观点与测量标准

(1)弱可持续发展范式。这个范式是由索洛(Solow)和哈特维克(Hartwick)两位经济学家所提出的,他们假定:自然资本与人造资本之间可以完全替代,经济增长能够弥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3][4]

弱可持续性发展标准采用真实储蓄来度量。真实储蓄等于国内储蓄扣除人造资本和自然资本折旧的余额,即真实储蓄=国内总储蓄-人造资本的折旧-自然资本的折旧。如果真实储蓄大于或等于零,弱可持续性就可以得到保证;如果真实储蓄为负值,那么发展就处在不可持续的路径上;要实现弱可持续性发展目标,就需要增加总资本存量,用索洛(Solow)的话来讲就是“前几代人有权利使用水池中的资本,只要他们向水池补充能再生的资本存量就行”。[5]

(2)强可持续发展范式。弱可持续发展范式的资本完全替代假设受到皮尔斯(Pearce)、阿特金森(Atkinson)和戴利(Daly)等生态经济学家的质疑,他们认为自然资本与人造资本之间只能有限度地替代,且至关重要的自然资本是人造资本所不能替代的,比如全球生命支持系统、自然防洪渠道、土壤的再生能力、地球调节大气成分的过程和营养圈循环等,因此经济增长不能完全弥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6]

强可持续性发展标准采用自然资本存量来度量。这个存量目前有三种解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第一种是保持全部自然资本存量,第二种是保持自然资本中至关重要的资本的存量,第三种是前两者之间的某个量。[7]

2.两种范式之争与强可持续发展标准的修正

(1)两种范式之争。弱可持续性发展范式是经济学家的公式,削弱了经济增长的约束;强可持续性发展范式是生态学家的法则,给经济增长制定了极限,两者之间争论集中在经济增长是否能改善被破坏的生态环境。[8]前者认为经济增长完全能够改善环境,后者则认为不能。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EKC综合了弱与强两种范式对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的解释。

(2)强可持续性发展标准的修正。可以看出,两种范式都存在合理之处,但是强可持续性发展范式更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理,要求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据此本文对强可持续性范式进行修正,并提出一种测度标准。

首先,明确自然资本中至关重要部分不能被替代,这就要求对其实际存量进行保存,对这种自然资本存量的使用不能超越它们的再生能力,只有这样它们的环境功能才能保持无损。其次,其他自然资本则可以被人造资本替代,可以遵从弱可持续性的判断标准(真实储蓄非负)。最后,满足强可持续性标准的条件不仅需要达到弱可持续性发展的条件,而且要保持至关重要的自然资本存量不减少。

二、可持续发展经验模式

根据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对待经济与生态之间的关系以及净资本量和至关重要的自然资本存量变动情况,本文将国家可持续发展经验模式分为三种(见图1)。

图1 经济—生态关系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模式

1.领先模式

领先模式是经济与生态之间呈现动态共生关系。经济发展来源于对自然资本的开发和利用,同时利用经济手段改善环境条件,在不破坏至关重要的自然资本的前提下,保持总储蓄大于人造资本和自然资本的折旧,而且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在现有的指标测度下都是可持续的,这种模式在北欧部分国家得到了验证,其中以芬兰最具典型。

二战以后,芬兰依靠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形成了以森林产品生产和出口为主的增长方式,20世纪70年代实现了工业化和现代化;80年代初,芬兰开始发展“以知识为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90年代初,受国际环境影响芬兰经济出现短暂衰退;之后一直保持快速、稳定的发展态势,人均GDP一直高达3万余欧元。芬兰不仅是工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国际竞争力位居全球榜首,而且环保也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在2005年公布的“环境可持续指数”中排名全球第一,近年来连续被评为“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最成功的国家”。

芬兰的可持续发展经验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超前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手段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第一,早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出之前,芬兰就一直奉行人与自然共生的发展意识,环保教育被列入基础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教学大纲,农林部也向全国农民发放使用农药、化肥以及采用科学耕作方法保护环境的指南等。第二,对于国家的致富产业——森林资源,芬兰在1886年颁布了《森林法》,对于森林资源采用“伐一补三”的原则,结果每年新生的树木比砍伐的树木还要多1/4。1923年,芬兰制定了世界最早环境保护法律——《自然保护法》。2000年,芬兰开始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将防止空气污染法、消除噪声法和环保许可法等有关法规汇总在一起。第三,芬兰的环保中心分布在全国各省13个地区,环保中心按照环保管理法的规定,负责保护水源,减少空气污染,处理垃圾以及检测全国环境状况,提供环保信息,从事环保科研、宣传和咨询等活动。[9]

(2)世界领先地位的环境保护技术。芬兰的环保产业已渗透到各个部门,生产技术和生态效率使其在出口市场上取得成功,并通过环保而获得国家竞争优势,这主要得益于政府的作用。政府出资用于环保新技术的研发,对企业在控制污染方面的投资给予资助,比如政府对可以减少垃圾数量和危害、促进垃圾再利用以及废纸和食品纸包装回收利用的项目资助总费用的30%~50%。政府的支持推动了芬兰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有利于环境的能源项目的开发,芬兰58%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可实现再循环。[10]

(3)科学的环保税收制度和许可证制度。一方面,以征收环保税的方式约束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各种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根据矿物燃料中碳含量征收能源税的国家,1990年开始征收二氧化碳税,与环保有关的收费和税收还包括能源税、机动车辆税、垃圾税、饮料一次性包装税以及废油处理费和农药费等。另一方面,芬兰于1992年对企业实行环保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制各种排放物,促使企业选择最有效的措施控制废弃物排放。目前,占芬兰污水排放量的90%的造纸工业污水已基本得到净化,城市污水的净化处理率达到100%。[11]

2.U型模式

第二种模式是经济与生态之间呈现U型关系。最初,经济发展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之后,在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修正发展路线,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改善生态环境,并保护那些至关重要的自然资本不再受到破坏,最终实现净资本大于零,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日本、美国和西欧的发展路径体现了这种关系,其中以日本的发展路径最具代表性。日本的发展路径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U型曲线的下降部分。二战以后,日本的重化工业带动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灾害和社会问题。20世纪50~60年代,日本GDP增长了5~6倍,能源消耗增加了8倍,污染极为严重,钢铁之都八幡市每天灰粉尘降落量高达27吨。日本产业的高度集聚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造成全国性的空气和水质污染,各种环境公害事件层出不穷。农业现代化加速了土地退化,降低了土壤生产潜力,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

第二阶段,是U型曲线的最低点周围部分。20世纪70年代,日本为解决环境污染和公害问题,制定了《自然环境保护法》、《水质保护法》和《公害对策基本法》等法规,但并未引起全国的重视。直到80~90年代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正式提出,日本逐渐从孤立的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政策转到人口、资源和环境全面发展的政策上来,分别于1994年和1997年签署了《21世纪议程》和《京都议定书》。结果日本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破坏开始得到改善。[12]

第三阶段,是U型曲线上升部分。21世纪以来,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得到大幅改善并位居世界前列,这种转变主要应归功于:(1)推行有效的环保政策,包括制定环境基本法、环境基本计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荷尔蒙对策和地球环境问题对策。(2)发挥企业积极性的政策,包括实施ISO14000系列环境标准以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设立环保标志,开发环保产业和“绿色购买网络”,政府根据《环境事业团法》和“地球环境基金”对环保事业给予资助。(3)从1995年起开创“儿童生态俱乐部”推行环保教育,开展公民反公害运动,制定家庭环境测量簿,调动了公民的积极性。(4)1997年,日本为了对大气污染的公害患者提供补偿,征收环境税并建立了“绿色GNP”核算体系。(5)环保技术的开发,日本具备了先进的大气污染处理技术、污水处理技术和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以及噪声防治技术等。[13]

3.追赶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经济与生态之间呈现折线型关系。虽然前期通过开发和利用资源,经济得到了发展,但是在后期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很低的情况下采取改善环境和保护重要资源的措施,并将长期处于这个阶段,结果不仅净资本为负,而且至关重要的自然资本存量也减少。具有这种特征的国家正处于修正发展路线的途中,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本优化利用方面都处于追赶过程中,因而也可以称之为追赶模式。这种模式普遍存在于发展中国家,本文以中国为例进行分析。

中国的追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折线的快速下降部分,经济增长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20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的粗放式经济增长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中国经济增长的GDP中,至少有18%是依靠资源和生态环境透支而获得的,其中生态破坏约占65%,而且在逐年增加;中国污染物排放量比发达国家高40%,可比能耗比发达国家高10%,中国单部汽车油耗比日本高50%,结果,世界上20个空气最污浊的城市中有16个在中国。[14]

第二阶段,是折线的缓慢下降部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改善环境。80年代之后,中国面临环境污染吞噬高速经济增长的问题和自然资本的“瓶颈”问题。第一,20世纪80年代末期可持续发展思想传入我国,我国在1992年签署《21世纪议程》之时才开始重新审视生态资本与保护环境,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行动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第二,中国的环境局部改善,整体仍然恶化,而且经济增长被生态破坏大幅吞噬。人均生态赤字由1978年的0.248gha增加到2003年的0.890gha;我国人均GDP能耗约为日本的5倍,经济增长仍以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严重退化作为代价。[15]第三,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和能源需求的高速增长时期,经济正承受着资源衰竭造成的风险,社会处于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间的矛盾多发期,自然灾害频频发生,这些给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造成巨大的压力。U型模式中U型曲线下降部分出现的问题正在我国一一再现。

三、中国走向强可持续性发展目标的建议

强可持续性标准是弱可持续性标准的子集,强可持续性标准更为严格,是发展的终极目标。领先模式是强可持续性的,U型模式是由弱可持续性转向强可持续性,而处于追赶阶段的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很低的条件下不仅要追赶发展水平,而且要追赶强可持续性目标。我国实现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解决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需要加强经济生态化发展、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对至关重要的自然资本的修复。

第一,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生态效率。在科技层面上,技术性推进与结构性推进同时并举,提高进入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的原材料的生产力,实现经济发展的同级乃至升级循环。在体制层面上,在经济过程的两端加强政策调控的力度,重点加强输入端的资源税费政策和输出端的污染税费政策,使得经济过程的整个物流能够在其中循环起来,真正有利于减少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系统的压力。同时,扩大市场和社会性组织参与到循环经济中来,以调动政府、企业和社会三方的积极性。

第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虽然我国还有一定的生态容量,但经济发展速度与生态资产增值速度之间的协调不合理,潜藏着一定的生态危机。为了使生态建设的生态资产增幅与GDP增幅同步,需要遵循生态资产的“受益者付费”原则,对部分生态资产进行有偿使用;将自然资源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或损害的外部性进行内部化。国家首先要界定生态环境的不同层次归属权,结合国家财政补偿、政府与市场协商补偿、地方政府补偿和社区补偿等四种方式。自然资本从投资到回报应纳入法律规范,建立自然资本产权制度、自然资本投资主体制度、投资程序制度、投资管制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

第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作为典型政策引导型的环保产业,在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治理公害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将环境安全的保证能力作为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将环保产业列为国家的重要发展对象,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和市场;制定和完善环保产业政策,提高产业规模水平;建立健全环保产业的法规体系与市场管理机制;发挥环保产业在实现节能减排、推进清洁生产中的作用;提高环保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建立环保产业投融资体制,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环保产业投资的多元化;加强环保立法工作,规范市场运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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