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科学技术发展的非常快速,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生活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也越发的普遍,侵犯了网民的合法权益。我国针对此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网民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尤其是我国《民法总则》的完善,有效的保护了网民的权益,避免网民的虚拟财产遭受损失。本文以下分析了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并总结了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具体内容如下。
关键词:《民法总则》;网络;虚拟财产;含义;价值
一、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
在网络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财产的类型也发生了改变,网络虚拟财产开始盛行,但是作为一种全新的财产类型,我国现有的法律很难对其进行定义,这就导致很多责任无法被量化,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破坏,也常无法追究。网民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越发的重视,国家相关部门也开始针对网络的发展情况,对立法进行完善。现今,我的《民法总则》已经将网络虚拟财产涵盖其中,也根据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了多次修订,其中有条款指出,客体拥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对其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确定。此外,也有条款对网络财产进行了说明,但是针对具体的归属问题,却没有被明确,但是将虚拟财产中的投资、储蓄等算作了物的一种类型[1]。尽管这两项规定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都说明了虚拟财产与物具有相同的属性。再此之后《民法总则》又再次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三条中有提到,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并明确了虚拟财产具有物的属性,对网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保护。
二、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价值
(一)为客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具体的分析来说,不管是实际的财产,还是虚拟财产,都有一些相同的特点,都可划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很多网民在要求法律保护时,所要保护的对象都是网络货币、装备等,这些财产均属于不动产的一种,可通过明确所有权来对客体的民事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首先来说,当一些互联网企业建设了网站或者开发了网络游戏时,这个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属于不动产的一种,而进行开发的网络企业拥有此不动产的所有权。所以,此企业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占有、使用、处理此财产。此外,网络企业的法人是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其他个人和团体不能对其的虚拟财产进行侵犯。
其次,当有用户对此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时,就等同与使用了网络企业的虚拟财产,这不属于犯罪的范畴。因为用户与企业存在债权的关系,用户享有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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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用户通过网络得到了虚拟的装备、货币等,可统称为得到了虚拟的动产。这些动产也属于用户与网络企业所达成债权关系的合法范围内。用户享有对这些动产使用、占有等权利,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为网络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用户需要以网络交易平台为基础,进行网络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利益,例如在淘宝、阿里巴巴等平台上进行购买交易。此种交易方式也会带来一些法律问题,最为常见的就是虚拟店铺的财产问题。用户与店铺进行交易时,只有在平台允许的情况下,才可进一步进行操作[2]。但是,用户与网络店铺并没有债权的关系,两者属于租赁关系的一种。只有网络店铺具有物的属性时,相关企业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具有所有权,才可以在交易的过程中,具有占有、使用的合法权利,两者之间才能有租赁合同形成。在此种情况下,才可以有债权关系产生,也才可以受到债权法的保护。因此,当用户在网络平台对网络店铺进行交易时,还需明确财产的所有权情况,知晓自身是否受到债权法的保护。
(三)为网络财产继承提供法律保障
在网络虚拟财产问题越发凸显的情况下,我国很多学者针对此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存在较大的歧义。继承问题还是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范围内。如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是物时,就会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就能合法的对其占有和使用,就可以进行财产的继承[3]。
而当对网络货币、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继承时,就可以看其是否具有物的属性,然后判断是否具有继承权。但是针对网络店铺的继承相关问题上,还是存在一些歧义,在分析网络店铺的继承权问题时,发现其与转让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关键在于如何去判断用户与其是否有债权关系存在。如果存在债权关系,就可继承网络店铺的经营权、商标权、租赁期等,但是不能对其的所有权进行继承。继承人还需明确法律的保护范围,合法的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保证自身的权益。
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已经成为了我们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的网民数量也处于逐年递增的趋势,对自身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了广大网民密切关注的问题。我国的《民法总则》针对此方面进行了量化,相关客体还需进行全面的了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唐浪.《民法总则》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规定的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No.445(04):87-88.
[2]胡洁茜,黄晓艳.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刑法保护[J].楚天法治,2017,3(2):28.
[3]刘潺,王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纠纷的类型化研究及救济方式——兼论《民法总则》第127条[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8,27(10):24-27.
作者简介:王佳程(1997.08-),女,辽宁沈阳人,学历:本科,专业:法学。
论文作者:王佳程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1
标签:财产论文; 网络论文; 民法论文; 总则论文; 债权论文; 网民论文; 用户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