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人资本原始性积累“原罪”理论分析_资本原始积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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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6)06 —0043—04

一、当代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进程中是否存在“原罪”

对于现阶段我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是否存在“原罪”问题,理论界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中不仅有“原罪”问题,而且主张要寻求解决“原罪”问题的出路①;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市场经济法价值体系或逻辑体系中,根本不存在所谓‘原罪’,也不存在追究‘原罪’问题”②。不仅如此,在私营企业家队伍中对此也颇有争议,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众多私营企业家,甚至一些非常著名的私营企业家都自曝家丑,承认有“原罪”。联想集团总裁柳传志承认联想早年曾经赖过账、走过私;新希望集团总裁刘永好承认自己赚过昧心钱;重庆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则坦言,自己对普通工人抱有深深的负罪感,整日如芒刺在背③。但也有一些私营企业主根本否认“原罪”。牟其中认为:“现实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原罪’,那是神学世界里的事情,我们管不了它。”④

私营资本原始积累中“原罪”问题之所以引起这么强烈的反响及争议,不仅仅是因为它涉及对马克思的资本原始积累理论的认识与评价问题,更重要的是它是当代中国私营经济发展中最现实最敏感的问题,也是政策上比较棘手的一个问题。同时,也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认识与调整问题。由于人们观察问题的角度、立足点及目的不同,因而得出不同的认识与结论,出现争议也是在所难免的。但要使认识趋向科学,必须摒弃私利、偏见,代之以公心、客观与公正。

我们认为,当代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中的“原罪”,绝不是凭人们主观想象或一些人捏造出来的“假命题”⑤,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真问题”。这绝对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作为一个唯物主义者必须老老实实面对事实,承认现实。回避与否认它,认为这样做就可以有利于私营经济发展,不是老实、科学的态度,相反倒不利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那么我们应如何正确认识并科学合理地对待它呢?在这个问题上,柳传志、刘永好、尹明善等几位大私营企业家是十分理性的,为世人树立了光辉的典范。牟其中与周正毅的金融诈骗案例,也充分地证明了“原罪”是当代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进程中无可否认的真实存在。有的同志可能会说,牟其中与周正毅的金融诈骗均系“现罪”,而非“原罪”。其实,仔细认真研究他们二人的发家轨迹,不难发现他们的“现罪”均是“原罪”的现时暴发与暴露。再说,把“原罪”仅限于严格意义的掘“第一桶金”或赚取第一笔钱时的违法行为,也过于狭窄。私营资本原始积累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私营资本所有者一系列的赚钱过程,即掘X>1桶金的过程。牟其中与周正毅二人的个人私营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是否在触犯法律之前完成有待深入探讨,而这两个人的犯罪行为(广义“原罪”)无疑是发生在当代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之中。因为,无论如何都不能认为当代中国的整体私营资本原始积累过程已经终结。

二、如何正确认识与对待私营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的“原罪”问题

首先,要正确认识与理解马克思的“原罪”思想与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是这样论述原罪的:“这种原始积累在政治经济学中所起的作用,同原罪在神学中所起的作用几乎是一样的。亚当吃了苹果,人类就有罪了。人们在解释这种原始积累的起源的时候,就像在谈过去的奇闻逸事。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两种人,一种是勤劳的,聪明的,而且首先是节俭的中坚人物,另一种是懒惰的,耗尽了自己的一切,甚至耗费过了头的无赖汉。诚然,神学中关于原罪的传说告诉我们,人怎样被注定必须汗流满面才得糊口;而经济学中关于原罪的历史则向我们揭示,怎么会有人根本不需要这样做。但是,这无关紧要。于是出现了这样的局面:第一种人积累财富,而第二种人最后除了自己的皮以外没有可出卖的东西。大多数人的贫穷和少数人的富有就是从这种原罪开始的;前者无论怎样劳动,除了自己本身以外仍然没有可出卖的东西,而后者虽然早就不再劳动,但他们的财富却不断增加。”他还强调指出:“原始积累的方法绝不是田园诗式的东西”,而是“征服、奴役、劫掠、杀戮。”⑥ 这段论述,主要有以下几层意思:(1)马克思借用神学范畴“原罪”,用以说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中存在着“原罪”。按照基督教义,从亚当、夏娃偷吃了禁果开始,人类就有罪,所以人一生要不断地赎罪,直至死也要祈求上帝原谅。资本原始积累就像人一生下来即有罪一样具有“原罪”,“原罪”与资本原始积累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2)经济学上的“原罪”与神学上的“原罪”是不同的。神学上的“原罪”告诉我们,人生是注定要受苦受穷的;而经济学上的“原罪”则显示,“有人根本不需要这样做”,即不用受苦受累便可积累财富。(3)原罪是一种少数不劳而获的富有者对大多数的贫穷者的剥削与掠夺,所以马克思说:“大多数人的贫穷和少数人的富有就是从这种原罪开始的”。(4)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就是建立在“原罪”基础上的。马克思非常清楚地指出:“要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永恒的自然规律’充分表现出来,要完成劳动者同劳动条件的分离过程,要在一极使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转化为资本,在另一极使人民群众转化为雇佣工人,转化为自由的‘劳动贫民’这一现代历史的杰作,就需要经受这种苦难。……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⑦ 以上马克思讲的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中“原罪”的必然性,我们切不可简单照搬,机械套用。当代中国的私营资本原始积累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资本原始积累,它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在公有经济占主体条件下发生的,它不是一个用暴力剥夺劳动者使劳动者同生产条件相分离的过程,而恰恰基本上是一个“田园诗式”的过程。但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作为资本原始积累的特殊,也不可能不包含资本原始积累一般,或多或少带有资本原始积累的血腥味儿。偷税漏税、走私贩毒、组黑贩黄、制售伪劣假冒等,这些不都是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中的“原罪”行为吗?本文列举的牟其中和周正毅的金融诈骗不更是典型的“原罪”吗?

总之,当代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不是建立在“原罪”基础上的,其过程的基本或主导方面也不是“原罪”过程,但并不是说它已经完全否定或消灭了“原罪”。简单概括地讲:当代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有“原罪”,但绝非全是“原罪”,更不是私营企业主(家)个个有“原罪”。

其次,剥削≠“原罪”,决不能将私营资本企业的一般剥削行为视做“原罪”。“原罪”作为一个特定范畴,它不是指私营资本企业的一般剥削行为,而是指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剥削是指雇主对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任何私营资本企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剥削,但剥削并不必定有罪。当剥削适应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当剥削并没有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根本利益乃至有利于劳动者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增长或提高的时候,剥削是有理的、有功的。刘少奇同志在建国初期面临国民经济恢复、百废待兴时,为了安排就业,发展经济,就曾主张“剥削有理,剥削有功”,是以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态度对待剥削的典范。当时,如果认定剥削有罪,依法加以惩治,势必影响当时国民经济的恢复,势必影响广大劳动者的就业,也势必影响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前,中国一直没有将私营资本企业的剥削行为法定为“剥削有罪”。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私营资本企业及“三资企业”中无疑都存在一般剥削问题,中国政府及其法律机关也没有将其定为“剥削罪”。因此,我们决不可将私营资本企业的一般剥削行为视为“原罪”。但这并不是说其任何剥削活动与行为均非“原罪”。必须指出,任何违法的剥削活动,如恶意克扣员工工资、打骂及虐待员工、无端延长工作日、实行搜身制等,只要发生在私营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那就毫无疑问是一种“原罪”。

第三,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及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私营资本原始积累中的“原罪”问题。应当看到,许多私营资本企业的“原罪”问题是在特定或一定历史条件(背景)下发生的,而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不断深入与扩大的,经济社会发展亦是不断进步的,尤其是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伴随经济社会的进步而日益改进与完善的。一些旧的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被逐渐清理、修改与废弃,一些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法律法规被不断制订并颁布实施。改革开放初期,乃至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中国在这一较长时期一直把私营资本视作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最先是根本排斥,继而权作“补充”,私营资本只能在体制外及基本经济制度外进行原始积累,只能在狭缝中求生存。其生存的机制就在于它自动适应市场化的客观要求,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种种限制,与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相矛盾并发生剧烈冲突。

有的同志把这种私营资本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而不得不违反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视为“软性原罪”⑧,我们认为是不恰当的。这种情况,被当时的法律法规视为“有罪”,情有可原,历史及条件的局限在所难免。但现在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来看,应当是视为无罪的,更不能认为是“原罪”,尽管是“软性”的,也不科学合理。我们认为,这不仅不应该进行“追诉”,反而应依据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法予以“甄别”,进行“平反”、“昭雪”。例如,改革开放初期,从事长途贩运被视做投机倒把罪加以惩治,许多个体户或私营企业主蒙冤入狱。广东电白县盛产药材沉香,一个叫汪庆的人在当地大量收购,然后运至外省外地销售,1982年被当地司法机关判处“投机倒把罪”,入狱7年。同年, 曾任汪庆货车司机的黄德明,承包了当地的一个制锁厂。待1989年汪庆被释出狱后,黄德明不仅成为当地的首富,而且成为人大代表。黄德明讲,汪庆若不被错判,当地的首富及人大代表应是汪庆。像汪庆这样被当作“原罪”处罚了的人,恐不在少数。因此,建议开展一次对私营资本原始积累中“原罪”的“追甄”活动,甄别“原罪”的真伪,对证据确凿的“原罪”予以惩处,对那些被冤枉了的一定要“昭雪”、解放,只有这样才能孤立极少数,教育一大片,更好地鼓励私营企业放手大胆发展私营经济。

最后,要重在惩治现“原罪”,预防新“原罪”。对私营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以往发生的“原罪”,是不宜开展一场“追查”、“追诉”运动的,这样会搞得私营企业主(家)们人心惶惶,人人自畏,势必影响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应鼓励他们像柳传志、刘永好等大私营企业家那样“自察”、“自省”、“自纠”。

2003年的最后一天,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这一“红头文件”被河北政法机关干部称为“30条”。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了“30条”。该“红头文件”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追诉程序。这无疑是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最大的法律上的优惠与豁免。为在一省内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这种做法本身就有“以党代法、以政干法”的嫌疑。按理,这种规定应由立法机关出台或批准颁布,才具有法律效力。我认为,单独为某一类经营者的犯罪行为启动“豁免权”,直接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其他类经营者的犯罪行为,甚至比民营企业经营者要轻许多,能不能也免于“追诉”,予以“豁免”?公民或经营者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违背宪法的本质与精神,表面上看似乎对调动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有积极作用,但由此对广大守法民众造成的伤害则是无法估量的,对法律尊严的损伤及对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均是相当大的。

牟其中是坚决反对追诉“原罪”的,因为他发家过程中是伴有“原罪”的。他在狱中口吐真言:“‘原罪论’成为悬在梁上,随时都可能掉到头顶的一把利剑”。此言极是,法律确是悬在任何人(当然也包括牟其中)头上的一把利剑,只要你违背它,它就会落到你头顶。如果免去了“原罪”,牟其中及周正毅之流当然高兴,因为可以“免罪释放”,照做大款,照吞人民血汗,照享荣华富贵。所谓“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追诉程序”,这恐怕也过于绝对。像赖昌星一类名为民营企业家,实为走私要犯,像涉嫌将6 亿人民币转移到国外以亲戚名义开设户头的原上海华晨集团董事长仰融,已于2002年6月出逃美国,这些人“超过追诉时效”也不得“启动追诉程序”吗?我们认为,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关键不在于追诉还是不追诉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原罪”问题,而在于是否真正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在于是否推行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国民待遇”。真正从政治上、法律上予以民营企业经营者“国民待遇”,切实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相信大多数民营企业经营者会合法经营,就不会由于“原罪”而冤枉他们。问题就在于我们由于种种原因,在执法中夸大了“原罪”或错认了“原罪”,冤枉了一些人,如河北的孙大午一案等。所以绝不能搞“原罪”扩大化,更不能搞“原罪”的泛化,一定要对“原罪”问题进行慎重的界定与具体分析。搞得准,追诉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身正不怕影子斜”,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立得直,行得正,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怕什么“追诉原罪”?怕者心中有鬼。

当然,我们决不主张纠缠“历史旧账”,陷入所谓“追诉原罪”的圈子里去。当前创造良好的发展私营经济的法制环境,首要的任务是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要认真清理阻碍、限制及不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旧法律法规。凡是因违背旧法律法规背上“原罪”而蒙冤的,一定要及早予以甄别、平反,鼓励其继续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扩大私营资本原始积累;二是要坚决惩治那些利欲燻心、为获取一己之利而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硬性原罪”⑨、现行“原罪”,预防“新原罪”产生。以往“原罪”若一概不究,予以豁免,极易引发现行“原罪”及“新原罪”发生。因为它会造成一种错觉;反正国家法律有对“原罪”豁免之先例,以后在一定时间还必定对现行“原罪”也加以豁免。这样,踩“钢丝”,撞“法网”的人就越来越多,气焰也会更嚣张,对市场经济秩序及法制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大。因此,“不追诉”的口子不可开。规范与改善发展私营经济的环境有多种途径和办法,为什么非开这个口子呢?开这个口子有百害而无一利。切不可拿严肃的法律当“橡皮筋”,更不可用“红头文件”任意加以更改,而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以法定程序颁布并实施。

理论界总有一些人好走极端,搞绝对化、片面性。现在该是改一改的时候了。当年讨论承包制,有人曾大喊“承包制万岁”,谁反对承包制或讲承包制存在的弊端就认为谁“反对改革”;如今为了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改变其“非国民待遇”,去掉种种限制,加之施行种种鼓励政策与措施,本是顺理成章的,但连其发展过程的“原罪”都加以“豁免”,显然是矫枉过正,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对当代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中的“原罪”问题,多一些历史唯物的观点,多一点辩证法,去掉唯心论,克服绝对化与片面性,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看法与结论。

注释:

①④ 参见刘阳《牟其中狱中说“原罪”》,《南风窗》,双周刊,2003年8月15日。

②杨于泽:《警惕“原罪”掩盖了“现罪”》,《民营经济内参》2004年2月20日。

③⑤ 参见韩强《“原罪”是个假命题》,《民营经济内参》2004年2月20日。

⑥⑦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1—782、828—829页。

⑧⑨ 参见毛飞《三问不追究民企“原罪”》,《民营经济内参》200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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