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增长的源泉:基于农地产权结构视角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源泉论文,中国农业论文,视角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1978年以来,中国农业增长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按当年价格计算,农业总产值由1978年的1117.5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28044.2亿元,净增加26926.7亿元,2008年农业总产值是1978年的25倍。以1952年为100,农业总产值指数1978年为191.3,2008年为767.1,增长575.8个百分点。30年来,中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近10年粮食自给率基本保持在95%以上(韩俊等,2008)。
中国农业持续增长的源泉何在?一些理论研究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增长的积极贡献。林毅夫(1994)的研究表明,中国农村由生产队体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变迁,使1978-1984年间的中国农业产出增长了约46.89%,大约相当于投入增加的总效应。乔榛等(2006)发现,改革开放后中国农业制度的变化影响着农业增长的速度。Mcmillan等(1989)的研究也得出相同的结论。当然,也有一些研究人员认为,以均田承包为主要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着先天的制度缺陷,突出表现为农民预期不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界限不清、交易受限(姚洋,1998;陈锡文,2002)。但是,以往的研究存在的一个共同缺陷是:他们在研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制度绩效的影响时,通常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地产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大多忽视其内含的农地产权结构业已发生了变迁这样一个事实,因而,其研究结论往往失之偏颇。
由于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H.德姆塞茨,2002),有效的产权为长期经济增长不可或缺(Waters,1987),而且人们的决策动机和经济选择行为与产权结构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不同的产权结构安排决定着经济当事人不同的选择域进而形成不同的制度绩效(冀县卿、钱忠好,2009),因此,有必要深入到农地产权结构内部,研究农地产权结构变迁对中国农业增长的影响作用,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揭示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的规律,而且能为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
在文章的以下部分,作者做如下的安排:第二小节,从理论上分析产权结构对制度绩效的影响,从而构建研究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与中国农业增长的一个理论分析框架。第三小节,利用1978年后中国农地产权改革的经验事实及其数据分析农地产权结构变迁对中国农业增长的贡献。第四小节,简要的研究结论及其政策含义。
二、产权结构与制度绩效:理论分析
关于产权,尽管人们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大多认为,产权不是一个权利,而是一束权利(property rights),它一般由使用权、收益权与交易权组成(埃格特森,2004)。产权的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H.德姆塞茨,2002)。
产权具有激励效应。樊万选(2008)认为,农地产权制度对农民努力的激励取决于农地产权制度所内含的农民努力供给与收益报酬的一致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取得成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人民公社制度安排下单个劳动者偷懒的外部性被内部化、偷懒的成本内在化,消除了农业劳动中的激励扭曲(曲福田等,2001),当事人努力程度与收益水平有效地结合起来(田国强,1995),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并最终导致农业生产效率的改进。黄少安等(2005)指出,不同的农地产权制度不仅对人们土地、劳动、化肥等生产要素投入的激励程度不同,而且要素利用率也会存在差异,并导致农业产出的差异。
一般说来,农地产权越稳定,越利于促进经济发展。Besley(1995)指出,土地产权的稳定性与农民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呈正相关。因为只有在有明确回报的情况下,投资才会活跃。相反,订约时间越短、调整越频繁,农地产权越不稳定,越不利于农民土地长期投资的激励(姚洋,2000;俞海等,2003)。
产权越充分,或者说,对产权不当限制越少,越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姚洋(1999、2000)、胡洪曙(2007)认为,对土地自由流转容忍度高的农地产权制度能够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较自由的交易权,如使用权的买卖和土地租赁等,能够促进土地流转。土地的自由流转能促使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民将土地租让给土地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民,并且使农户对未来获取现期投资收益时更有信心,从而增强农民现期投资的激励,提高土地制度的配置效率。Gavian等(1996)的研究表明,中国现有含糊不清的农地交易权无法避免巴泽尔(Barzel,1982)指出的困境。离开了清楚界定并得到良好执行的产权制度,人们必定争相攫取稀缺的经济资源和机会,这种有缺陷的土地制度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由此可见,农民拥有的农地产权越充分,越能抑制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农民越能够承担其决策的损益,越能激励农民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农业绩效也就越好。
三、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与农业增长:经验及检验
(一)改革开放后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历史描述
诺思曾指出,“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道格拉斯·C.诺思,1994)。因此,对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变迁进程的梳理不仅有助于我们站在历史的角度准确地理解和认识中国农地产权结构演化的脉络,而且有助于我们通过对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路径的分析,揭示蕴藏于其中的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的规律。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截止到1978年,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历经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几个阶段。在土地改革时期,通过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改革完成后,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了7亿多亩的土地。在农业合作化阶段,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运动,使农民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合作社所有,初步建立起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初期的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后几经调整,逐步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制,土地集体所有、集中经营。
人民公社时期,农业效率极其低下。“从1957年到1978年,全国人口增长3亿,非农业人口增加4千万……全国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全年的收入只有70多元,有近四分之一的生产队社员收入在50元以下”①。1957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73元,1977年仅为117.1元,年均增长不到3元。解决农民温饱问题、促进农业增长就成为1978年后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由此,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必然是:新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要能为当事人提供较高的利益激励且具有较低的组织运行成本和监督成本,寻求较高的效率,效率优先。这为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奠定了基准点。
随着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虽然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一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拥有的都是承包经营权,但其内在的农地产权结构已发生变迁,且变迁的基准是如何尽可能地发挥农地产权对农民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提高效率。1978年以后,中国农地产权结构沿着不断强化农民土地产权的方向演进。
1.农民逐步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呈现逐渐增强的态势。
(1)初期农民土地承包期通常较短,一般是2~3年,后来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土地承包期延长至30年。198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1998年8月,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的土地政策写入法律。2002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0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30年承包期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初期农民承包地调整极为频繁,后来政府不断限制土地的行政性调整,第二轮土地承包更是强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1984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为了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3)初期农民土地自主经营权较小,后来,农民获得越来越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1982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为了保证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协调与统一,社员承包的土地,必须依照合同规定,在集体统一计划安排下,从事生产。”杜润生(2005)指出,在统购派购制度下,除了对粮棉油等实行统购外,还对生猪等实行派购或专营,其中多项派购量占总产量的比重达90%以上。1984年后,随着统购统销制度的逐步取消,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得到一定的释放,可在一定程度上按照市场的价格信号配置农业生产资源。1985年中共1号文件规定:“从今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派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到1986年,在农民出售的粮食中,合同定购的数量已占45%(蔡昉等,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指出,发包方须“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农民逐步获得土地农用交易权并有条件地赋予农民农地非农化交易权。
1982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社员承包的土地,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荒废,否则,集体有权收回;社员无力经营或转营他业时应退还集体。”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4年政府开始松动对土地流转的限制。1984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这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土地交易的合法地位,为农民农地交易权的获得奠定了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又将农地交易权限定于农业用途。
1993年《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农用交易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给予保护,同时有条件地开放农地非农化交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农民土地收益权不断扩张。
(1)初期,在政府农产品收购政策限定下,农民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出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随着国家统购统销制度的逐步取消及价格体制的渐进改革,农民能够在自由市场上按较高的价格交易自己的农产品,土地收益不断提升。1993年,国家放开绝大部分地区的粮食销价,1994年国家取消平价生产资料的供应,并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1995年,国家进一步取消了指令性收购的400亿公斤议价粮任务,200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从而使农民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出售自己的农产品。
(2)政府财政支农支出不断增长。1986-1991年国家财政支农支出年均增长率为14.58%,大大高于1978-1985年年均0.28%的水平。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85年的7.66%增加到1991年的10.26%。2004年国家财政“4项补贴”的投入总计为130多亿元,2005年和2006年分别达到163亿元和309亿元;2007年中央财政支农资金为3917亿元,2008年中央财政支农资金达到4318亿元(苏明,2009)。不仅如此,政府通过深化农村税费体制改革,不断扩张农民土地收益权。2000年在安徽进行农村税费体制改革试点,2002年试点省份扩大到20个,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免征农业税。
(3)政府大力遏制对农民不合理的摊派。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规定中“留足集体”界定并不清晰,“留足集体”往往成为侵害农民土地收益权的借口。1984年后,政府认识到这一点,并出台政策予以制止。1984年中共1号文件规定:“制止对农民的不合理摊派,减轻农民额外负担。”1990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严格限定了村提留乡统筹的使用范围,并明确规定:“以乡为单位,人均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1993年《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规定:“农民除依法纳税和按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关于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必须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以内的规定继续执行外,其他涉及要农民负担费用的各种摊派、集资、达标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等,不论是哪一级政府或哪一个部门制定的文件或规定,一律先停止执行,然后进行清理。”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以上的分析表明,1978年以后,中国农地产权结构沿着不断强化农民土地产权的方向演进。无论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收益权或土地交易权,在政策指向上都更多地指向了农民,呈现出不断强化农民土地产权的特征。如果以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实施为分界线,可以发现,与第一轮土地承包相比,第二轮土地承包赋予了农民更多的农地产权。由此,我们得到一个有待检验的假说:由于第二轮土地承包赋予了农民更多的农地产权,因而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更利于调动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其制度绩效优于第一轮土地承包。
(二)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与农业增长:计量检验
1.计量模型、变量设定说明
在进行经验检验时,本研究采用反历史事实计量法②。这一方法的基本思路是:不同的产权结构状态影响到土地、资本、劳动等的投入及利用效率,估计出不同产权状态下的农业增长回归方程可以分别代表不同产权结构状态下农业增长的状况。通过将土地、资本、劳动等有关解释变量数据分别代入相关的回归方程得到相应的因变量估计值,可以测定同样的解释变量数据在不同的产权状态下可能产生的因变量值。不同的因变量估计值可以反映出不同产权状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考虑到本研究是为了分析二轮承包期下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增长的贡献差异,需要将不同年份的估计值对比后进行综合比较,因而采取赋予权数的办法。也就是说,首先构建计量模型估计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和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回归方程,并将每年的解释变量数据分别代入求得的两个回归方程,得到每年相应的因变量估计值;然后对求得的对应的因变量值进行两两对比,值大者赋予权数为2,值小者赋予权数为1。最后加总计算出1978-1992年和1993-2008年的权数和,据此比较不同时间段农地产权的制度绩效。若1978-1992年所得权数和大于1993-2008年的权数和,则表明前者的土地产权绩效优于后者。反之亦然。
本研究采用的计量模型为:
方程中,因变量Y表示农业总产值,作为衡量农业总产出的经济指标。为剔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在估计模型时,分别以1978年和1993年为基期,对Y值进行调整;解释变量land表示农作物总播种面积、labor表示农业劳动力、fert表示化肥施用量、power表示农业机械总动力。constant是截距项,同时该系数也可以作为技术进步的索罗余值来看待,用以衡量技术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ε表示模型的随机扰动项。由于缺乏农业劳动力的直接数据,用下列公式推导得出近似值:农业劳动力=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农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同样,由于缺乏农业机械总动力的直接数据,用下列公式推导得出近似值:农业机械总动力=农林牧渔业机械总动力×农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2.数据来源和预处理
除特别说明外,模型中所有数据均来自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以及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年鉴(2008)》和《中国统计年鉴(2009)》。
模型中涉及的中国内地27个省级单位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为研究方便并考虑到实际情况,将广东省和海南省的数据合在一起计算)、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将重庆市和四川省的数据合在一起计算)、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由于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数据缺失严重,在研究中未包括这两个地区的数据。
对缺失的个别数值做如下处理: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人数,天津市缺失1978-1984年期间的数据、浙江省缺失1978-1984年期间的数据、山东省缺失1979年的数据、甘肃省缺失1978-1982年期间的数据。研究者用各省份1978-1992年期间除缺失数据年份外其余各年乡村从业人员人数乘以相应年度农林牧渔从业人员人数占乡村从业人员人数比重得到的推算值作为代替值。化肥施用量,甘肃省缺失1978-1984年期间的数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缺失1978年的数据、辽宁省缺失1978-1979年期间的数据。研究者用各省1978-1992年期间除缺失数据年份外其余各年的年平均增长率进行推算,用推算值作为代替值。
3.模型估计及其结果分析
在对Panel-data模型进行估计时,首先进行协方差分析检验以确定真实模型,检验结果显示应建立面板数据的混合回归模型进行估计。计量模型的估计结果见表1。从表1的估计参数与检验结果可以看出,模型总体回归效果比较理想。各回归模型调整后的均较高,回归拟合效果好,表明模型选取的解释变量能够较好地解释我国1978年至2008年期间的农业增长。各回归模型的F统计量显著,各解释变量系数都通过了显著性水平为0.01的t检验。
表2是全国层面各投入要素的数据。将表中的land、labor、fert、power数据,分别代入已经求得的2个回归方程,得出62个农业总产值数值。然后比较对应年度农业总产值估计值的大小,值大者赋权数值为2,值小者赋权数值为1。最后加总计算出1978年-1992年及1993年-2008年的权数和,对不同时间段农地产权对农业绩效的作用进行评价。
研究结果显示(见表3):第二阶段各年权数都为2,分别大于第一阶段的权数1,1993-2008年的权数总和为62,1978-1992年的权数和只有31,这表明1993-2008年农地产权对农业增长的贡献较大,制度绩效优于1978-1992年期间。这意味着,与1978-1992年期间相比,1993年后的农村改革,通过赋予农民更多的农地产权,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农业的增长。
四、简要的研究结论及其政策含义
制度通过其内含的产权安排影响着人们的经济行为,进而影响经济绩效。不同的产权安排对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必然会有所差异。在诸多农村制度安排中,农地产权制度处于核心地位。一旦某种土地产权安排得以确立和确认,就会深刻地影响农民的行为。“以史为鉴,可以明事理”,“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的历史进程告诉我们,虽然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一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拥有的都是承包经营权,但其内在的农地产权结构已发生变迁,且变迁的基准是如何尽可能地发挥农地产权对农民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提高效率。1978年以后,中国农地产权结构沿着不断强化农民土地产权的方向演进。无论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收益权或土地交易权,在政策指向上都更多地指向了农民,呈现出不断强化农民土地产权的特征。由于与第一轮土地承包政策相比,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赋予了农民更多的农地产权,因而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更利于调动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其制度绩效相应地优于第一轮土地承包政策。
从本研究中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重要政策启示是:对农民私人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交易权进行法律界定并加以保护、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产权,有利于促进农业增长。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下一步改革应该坚持的方向是:进一步完善农地产权结构,赋予农民更多的农地产权。如此,我们可期待着中国农业的进一步增长。
研究过程中曾得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王西玉研究员、刘守英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陈劲松博士、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曲福田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蒋东生教授、南京师范大学蒋伏心教授等的指点和帮助,特此致谢。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数据来源:1979年9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②本研究思路受到黄少安教授等《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一文的启示。目前测定产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多采用格里克斯提出的方法构建生产函数,但对产权结构如何计量,存在困难。在进行研究时,我们曾尝试使用了多种方法,但最终决定采用反历史事实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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