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法律服务问题研究

入世后我国法律服务问题研究

季宸[1]2007年在《入世后中国法律服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业服务,为服务贸易中商业服务项下的专业服务,其市场开放问题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调整范围。各方应通过谈判方式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使外国律师有可能对本国公司、企业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从各国法律服务的实践来看,法律服务实际上主要是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际法律服务贸易应在GATS的框架下开展。我国法律服务业在入世后如何迎接挑战、完善自我;如何进行市场开放,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律师行业如何增强其自身竞争力,迎接国外同行挑战;法律服务制度如何调整,并与WTO规则接轨等一系列法律服务新问题,日益成为法学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从属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服务,应该遵守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尤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面对入世后国外同行的涌入,只有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不断增强综合素质,提高国际竞争力,才可以在逐渐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同时,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对当前国内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保护,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市场,并勇于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的法律服务。本文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在WTO服务贸易框架下对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业所面临的机遇、挑战、应对策略及中国法律服务制度的调整作了详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全文除绪论和结语外,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法律服务的概念进行界定和探讨,阐述了法律服务的特征,国际性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以及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同时详细介绍了各国普遍存在的法律服务贸易壁垒以及WTO成员方法律服务的承诺情况。第二部分是对中外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服务市场的比较分析。我国法律服务业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不凡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难题,包括定位、体制、人员素质等诸多问题。通过对外国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市场开放概况和开放程度作了分析,他们的法律服务制度源远流长,有数百年的历史,在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和开放有一套成功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第叁部分论述我国加入WTO对法律服务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然会对中国法律服务业产生一系列影响,这是一种机遇,同时更是一种挑战。我国法律服务业面临的竞争首先是业务上的竞争、其次是人才上的竞争,再次是机构上的竞争。从保护我国国内律师业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当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开放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第四部分对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的完善和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调整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对运行多年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服务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服务制度,使中国法律服务业在竞争中走向世界。

曹杰萍[2]2002年在《入世后我国法律服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作为专业服务的一种,法律服务在入世后如何迎接挑战、完善自我;如何进行市场开放,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律师行业如何增强其自身竞争力,迎接国外同行挑战;法律服务制度如何调整,并与WTO规则接轨等等一系列法律服务新问题,目前日益成为法学界迫切要解决的课题之一。 从属于服务贸易中的法律服务,当然地应该遵守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尤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面对入世后国外同行的涌入,只有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不断增强综合素质,提高国际竞争力,才可以在逐渐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同时,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对当前国内法律服务市场进行部分保护,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开放市场,不断完善对国外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度,并勇敢地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的法律服务。 本文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现状入手,指出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开放存在的问题,其次介绍了国外法律服务的开放程度及相关立法,然后对WTO体制下的法律服务贸易作了详细探讨,并指出我国法律服务在入世后将会受到的影响和冲击,最后,对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的完善和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调整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以期抛砖引玉,引起相关人士重视,来共同发展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和完善我国法律服务制度。

保延宁[3]2007年在《我国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之一,对于WTO法律制度的运作和有效性起着基本作用。在我国2001年入世后,国民待遇原则也正式为我国所承认和遵守,我国实施WTO国民待遇原则也因此成为一个重大法律问题,在诸多方面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一WTO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和实施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七章,遵循从国际法到国内法、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思路。第一章主要是在理论上对国民待遇原则予以定义,以为下文的叙述提供一个基本的概念基础。为此,该章厘清了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对其含义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其法律内涵。然后,该章特别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沿革做了剖析,指出了其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说明其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和意义。然后,该章对国民待遇的特点进行了总结,说明了其限制性、参照性和互惠性的特点。最后,该章简要分析了国民待遇原则所蕴含的各方面的价值内涵。通过该章的阐述,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含义、历史沿革、特点和价值内涵得到了完整的说明,为本文确立了理论基石。第二章是在WTO的框架下讨论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发展及意义,试图厘清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中的基本情况和问题。该章第一节首先讨论了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中的内容,说明了其含义以及在WTO诸协议中的规定。然后,该章应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厘清了国民待遇原则在GATT/WTO中的发展历程。接着,该章总结了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中的特点和作用,说明了其具有多边化、普遍化、实质性的特点。最后,该章预测了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中的发展趋势。第叁章的重点是讨论WTO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入世之间的关系,通过历史研究和现实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说明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该章首先说明了改革开放前国民待遇在我国的引入历史,说明了WTO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实施的若干背景问题。然后,该章讨论了我国入世承诺中的国民待遇义务,阐述了我国入世涉及国民待遇原则的若干重大问题。接着,该章又说明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为下文讨论做出了理论基础。最后,该章讨论了我国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中存在着的挑战和问题,这为从研究WTO国民待遇原则自身向其在中国的适用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第四章的重点是我国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问题。该章第一节首先回顾了WTO对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限制规定的概况。在第二节,该章讨论了我国在货物贸易中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这是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第叁节则讨论了我国在服务贸易中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相结合的角度论述了这一问题。第四节则就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展开讨论。通过这一章,我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得到了澄清。第五章的重点是我国在投资领域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问题,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发挥作用最大的领域以及产生问题最多之处。该章第一节首先综述了我国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包括投资领域中国民待遇所需要参照的标准问题、市场公平问题以及其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然后,该章注重讨论了我国投资领域的超国民待遇问题及其法律对策,说明了我国投资领域中超国民待遇的体现、起因、合法性、弊端,阐明了这一问题产生的法律思考以及逐渐消除我国投资领域超国民待遇的法律对策。在第叁节中,该章讨论了民营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通过阐述民营企业国民待遇问题的背景、弊端,提出了给予民营企业国民待遇的法律对策和思考。第六章的讨论重点是我国对外适用WTO国民待遇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为此,该章在第一节中说明了我国对外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背景,然后说明了我国对外适用WTO国民待遇的法律对策,包括提高我国外贸经营者和对外投资者的国民待遇法律意识、利用国内法和WTO国民待遇原则破除贸易壁垒、关注WTO谈判涉及国民待遇问题的新发展并积极应对。在第叁节中,该章讨论了我国如何在WTO框架下解决国民待遇争端的法律问题,对于最近发生的半导体集成电路增值税案和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措施案中的国民待遇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七章是本文的结束之笔,在前文的研究结论基础之上说明了笔者关于我国建立WTO国民待遇相关法律制度的法律思考。为此,笔者阐明了WTO国民待遇原则作为理念应当能够得到广泛承认和遵守才能为其实施奠定思想基础,然后我国法制需统一体现WTO国民待遇原则,使国民待遇原则能够在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范层面上相互衔接并和谐,并使其具有权利性规范与限制性规范相结合的特点,最终使得WTO国民待遇原则能够在我国得到良好的实施,以便发挥其积极作用。

林燕萍[4]2004年在《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与贸易有关的问题”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新问题。随着贸易障碍逐渐减少,人们开始关注“边境背后的贸易壁垒”(“behind the border barriers totrade”),即除关税和其他边境措施之外,其他具有影响国际贸易性质的国内政策和国内法律,由此引出众多与贸易有关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以“与贸易有关的竞争问题”为切入点,围绕相关的贸易与竞争问题进行探讨。论文由导言和六章构成,计22万字。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从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的关系入手,简单回顾了国际贸易的历史与发展,在此基础上对当代国际贸易领域各种形态的限制竞争行为作一归纳,并分析导致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原因所在。文章认为,限制竞争总是伴随着贸易保护而来的,无论是过去还是如今,贸易自由化被作为时髦的政策处方,但不是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因而,各种限制竞争措施屡禁不止,且形式多样,往往以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合法性为借口,愈演愈烈。从GATT到WTO,国际贸易中的关税障碍大部分得到规范,而非关税障碍成为限制竞争措施的主要形式。许多国际经济组织试图对非关税障碍的形态列出一个清单,但很难被各国接受。文章介绍了德国学者LieselQuambusch的分类,他将非关税贸易障碍分为叁大类:即依据直接保护主义法令所产生的障碍;依据间接保护主义法令所产生的贸易障碍;以及依据国内行政命令、法律所产生的贸易障碍。文章还对当今国际贸易中出现的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行销协定和似关税政策等新型限制贸易措施作了介绍,这些都是今后国际社会进行规制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规范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国际社会(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为规范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所作的努力。文章分析了区

董春江[5]2008年在《国际服务贸易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已加入WTO,服务贸易成为受入世影响最深的经济领域之一,而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服务与法制建设必然成为立法机关与法律服务机构着重研究的问题之一。因此,深入研究服务贸易中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服务贸易本身的贸易规则,积极探索加入WTO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产生的巨大影响,全面分析对法律服务业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对于加快相关法律与法规的立、改、废,加强法制的建设与完善,加快我国法律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使中国的法律服务在整个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使中国律师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为基础,针对中国法律服务制度及其改革和发展展开研究。本文主体部分结构框架安排如下:第一章: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阐释。本章第一节主要对服务、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等重要概念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与分析,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作了简要归纳。第二节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进行了解读,包括GATS的基本框架、GATS确立的原则、GATS下的具体义务和安排等都是服务贸易领域中的重要内容。GATS是多边国际贸易体制下第一个有关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它的制订与生效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扩大了关贸总协定机制的管辖范围,是迄今为止服务贸易领域内第一个较系统的国际法律文件。第二章: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分析。本章第一节对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争论及尚未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服务贸易领域比货物贸易要广泛得多,性质差异也更大,GATS只是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框架,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服务贸易迈向自由化的道路将比货物贸易自由化的道路更加漫长。第二节主要分析世贸组织启动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主要涉及GATS第4条(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和第19条(具体承诺)的谈判。对于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各谈判方的态度是积极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承认,实现服务的国际分工及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本节还分析了新回合谈判的具体进程、达成的框架性协议、美国、欧盟、日本和发展中国家等各方对服务贸易自由化领域的基本立场,并归纳了我国在各个议题上的立场。第叁章: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主要制度解析。本章第一节首先针对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内涵和外延、《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关系、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作了认真探讨,对国外法律服务市场开放问题作了比较分析。根据各国在乌拉圭回合中的承诺及实践情况,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主要面临“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当地管制”叁个方面的障碍。本章第二节针对上述叁个问题作了重点分析。市场准入解决的是WTO各成员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是否可以进入以及以什么形式进入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的问题;法律服务的国民待遇问题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境外的代表机构与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权利与义务平衡问题;另一个是境外派驻的律师与所在地的律师权利与义务平衡问题。当地管制措施包括两项:专业资格要求和职业道德/伦理标准。第叁节主要根据经济学原理对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及交易成本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第四章: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分析。本章第一节首先分析了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现状。中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很大提高;与发达国家相比,律师数量较少,律师事务所规模偏小;律师执业机构模式不断调整,但模式仍较单一,风险性大;律师业务不断拓展,律师服务市场多层次,律师业发达程度与经济发达程度成正比,但非诉讼领域意识不强,法律服务地区发展不平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现象严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到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直至现在的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本章第二节分析了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我国在加入WTO的文件中就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在跨境提供方式、境外消费方式、自然人流动方式、商业存在方式作出了具体承诺,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问题。我国已批准多家外国及我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办事处,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发展状况良好。同时我国律师事务所也在不断开拓国外、境外的法律服务市场。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有利于为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扩大,有利于增强我国律师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加速我国律师业的国际化进程。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实力雄厚且经验丰富,对中国律师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现行法律服务市场立法分割、行业分割、地域分割局面长期存在,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业,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接轨的障碍,法律服务市场开放还可能导致一些政策和法律风险。第五章:中国法律服务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本章第一节对我国律师业组织结构及调整要求问题进行了分析。本节对中国律师业产业化的内涵及必要性,中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态及产权制度,以及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我国律师事务所应当走产业化改革道路,实现组织形态多元化、规模结构协调化、知识结构专业化。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还需要改善外部机制,如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扶持机制;法律服务市场运行机制。中国目前的律师管理体制尚不符合对律师管理的动态的、系统性的客观要求,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需要。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是深化律师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任务。要改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的管理,要大力推进管理职能的叁个转变,建立和完善以律师协会为主体的行业管理体制,强调律师自治,正确处理好司法机关宏观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关系。要确立律师职业独立原则,强化律师事务所自律意识。建立和完善国家税务机关、审计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制度,建立和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建立律师诚信机制,建立律师评价机制。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是中国律师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全球化不仅为国内和国际的法律制度带来新的挑战,而且对法律服务的形式、内容、规模等方面等提出了新的需求,这些新的需求只有在更高水平和更高层次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才能够得以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是必要的,但应当坚持循序渐进的方法,逐步、渐进、稳妥地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我国应结合国情,制定国际法律服务开放的中长期规划,逐步扩大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规模和程度。同时还要注重保护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和中国律师业的利益,通过竞争与合作把我国律师业逐渐推向全球化、现代化的轨道。

代中现[6]2005年在《WTO框架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的研究目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走势也正在日益加强,这其中涉及到了许多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我国如何把握入世和CEPA协议全面实施的契机,这是关系到国家大政方针的现实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提出了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概念,对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所涉及到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本文通过CEPA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制度的研究,提出了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的设想,以求为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政策提供一个初步的参考路径,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提供一个可循的法律思路。这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所在。本文共分为六章,论文的具体内容结构如下:第一章从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的快速发展,引导出对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的讨论。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国家间竞争的“新”法律制度形式其产生的基础、面临的困境以及代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形式的自由贸易协议(FTA)的扩张,最后,得出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时代来临的初步结论。第二章主要是论述WTO框架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法律基础。首先讨论了实现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及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并评析了WTO框架下与自由贸易协议相关的几个典型案例:有关WTO对区域贸易协议审查的美加自由贸易协议案、有关GATT第24条实施的欧共体关税同盟案、有关GATT第25条豁免的美加汽车部件贸易协定案、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协调的美欧香蕉案以及土耳其印度纺织品和服装数量限制案。第叁章主要是对WTO框架下《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进行宏观剖析。首先,对CEPA协议的背景、基本内容和特点进行论证;其次,讨论了CEPA与WTO的关系;最后,论述了CEPA的法律性质及其实施前提和途径。第四章主要是探讨了CEPA协议中服务贸易法律问题。首先,对CEPA中“服务提供者”定义与资格确定予以论述;其次,对作为CEPA服务提供者“香港公司”定义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研究了实施CEPA中服务贸易承诺存在的问题。第五章主要研究了CEPA协议中货物贸易和其他法律问题。首先,分析了CEPA协议中原产地认定标准存在的法律问题;其次,对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之间倾销和保障措施问题予以研究;最后,讨论了CEPA协议中执行与司法审查和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第六章主要是提出和分析在WTO框架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首先,探讨了在WTO框架下对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制度的宏观把握,主要提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战略定位、区域取向和需要重点突破的内容。其次,对WTO框架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微观的思考,主要研究了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需要突破的法律障碍、确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原则和主导思想问题、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的近期和远期目标。最后,借鉴欧盟和NAFTA经验,提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构想。主要内容有:1、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机构的分别和有序建立;2、完善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法律制度,譬如,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制度;3、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组织机构及表决制度;4、建立灵活的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本论文的研究方法:综合运用了历史考察、文义解释、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等论证方法以及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等推理方法。例如,在界定香港和澳门在WTO中的法律地位时,运用了文义解释法;在考察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实施WTO协议的情况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经贸现状时,运用了实证分析法;在阐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时,采用了“基本理论——对象特征——定性分类”的叁段式推理方法,即演绎推理法;在揭示WTO在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的实施情况及影响时,从众多统计数据与现实事例中得出结论的归纳推理法;在论证应当在中国内地、台湾、香港和澳门之间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必要性时,采用了辩证地衡量、比较利弊得失的推理方法,即辩证推理法。本论文的创新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论题的某些创新:本论文涉及到新的研究领域,探索了在国际组织内协调区域平等成员之间关系的新问题。为我国更好地实施WTO协议规则、发展两岸四地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策略提供了建设性的设想。如何把握入世后WTO协议在我国的实施、如何处理WTO中“一国四席”的局面以及如何建设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将是最近一个时期我国应当加紧研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国内学界进行系统研究的不多。本论文结合新情况,涉足新领域,具有鲜明的创新性。二是观点的某些创新:论文结构采用递进式的推理方法,按照逻辑关系分别论证了一些主要观点。例如,论文在讨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时,考虑到中国大陆和台湾在短期内建立紧密的经贸关系仍存在障碍,提出可以先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有效运作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推动下,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并以此为载体促进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四个区域之间的自由贸易区的最终形成。本文对“CEPA”作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有机的整体研究了有关具体法律问题以及实现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的具体建议。叁是方法的某些创新: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考察、文义解释、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方法,同时采用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等推理方式,力求使研究结论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已经引起世界许多国家政府的重视。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也有了许多的成果,就国内国际研究状况看,对中国区域一体化问题也已经引起学界的关注。然而,对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这一课题进行系统研究者并不多,发表的成果也多从宏观角度探讨,缺乏具体的指导意义。尽管也有从经济学视角对该论题略有涉及,但从法律制度的视角,综合国际法中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法、国际条约法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结合港、澳、台具体情况对本课题进行全面具体的研究比较少。本文试图在这方面综合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细致研究,以求得出一些有参考价值的结论。

杜玉琼[7]2006年在《CEPA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后,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区域贸易一体化并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近年来,WTO多哈回合谈判步履维艰以及坎昆会议的受挫,加速了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区域贸易协定已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世界各国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大多出于政治、经济、法律以及其他原因的考虑,截至2005年2月,累计向GATT/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312个,大多数区域经济组织是在WTO成立之后建立的。我国在加入WTO后经济运行状况总体良好,在区域贸易一体化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潮流,中国也在积极参与区域贸易一体化安排,1991年正式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从建立到至今为止,中国一直参加于其中的活动:2002年11月4日中国——东盟领导人在柬埔寨金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2003年6月29日,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英文缩写为“CEPA”,以下简称“CEPA”);2003年9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6个附件;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6个附件。CEPA的签订是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次真正实践。有人评价为:CEPA,中国全面入世“实战演习”,并且是构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起点,是中国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的开始。 CEPA的实施为内地和港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使内地和港澳经贸关系更加紧密。但同时也应看到,目前我国法学界对CEPA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深,再加上CEPA自身存在着一些令人困惑的法律问题,妨碍了CEPA的进一步实施。 由于内地和香港、澳门叁地都是WTO成员方,所以CEPA是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签定的;从CEPA的法律性质看它又具有自由贸易协议的性质。所以本文的研究始终是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和世界上几大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主要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法律制度,来

梁德超[8]2000年在《“入世”后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机遇、挑战及相应对策》文中认为中国已经走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入口处。当前,各行各业都在加紧研究如何应对“入世”这一重大课题。那么,“入世”会给司法行政工作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对策,以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更大的发展呢?笔者想就此谈点粗浅的认识。

曾艳军[9]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吴琼[10]2006年在《论服务贸易中的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融资租赁,是一个涉及贸易、金融、法律、财务、保险、证券、税收等多领域的边缘产业。自1952年在美国产生以来,以迅猛的发展速度,逐步渗透到了包括高新技术领域在内的广泛行业,成为仅次于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经济全球化使得融资租赁成为国际性的朝阳产业。融资租赁的高速发展与各国法律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美国安然公司利用融资租赁造假事件引发了美国租赁业的滑坡和世界金融震荡之后,有关融资租赁制度的法律问题逐渐引起国内外立法机关和学者的广泛关注。中国加入WTO过渡期即将结束,在外资可以以独资形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之后,外资银行也将于今年12月11日起获准进入我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适逢《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稿向全国征求意见,本文作者从外商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审批工作者的独特视角,观察到中国履行入世承诺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大量涌入我国,并蓬勃发展,而我国国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却发展得不尽如人意,因此对《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融资租赁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查阅了大量国内外最新文献,运用国际法的理论和方法,力图从立法角度分析如何更好地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原则,并将之运用到我国《融资租赁法》的立法中,对《融资租赁法》(草案)提出相关修改建议,以期使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与国际接轨,为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创造一个平等良好健全的法律发展环境,从而对推动融资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有所裨益。本文第一章着重介绍了国际融资租赁的起源、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各国法律对融资租赁的界定,国际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国际融资租赁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功能和性质,目的是让人们对这一新兴行业能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对研究和探讨解决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必要性产生共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确立了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国际上以成文法的形式诠释了融资租赁。本文第二章主要对《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阐述,力图为国际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理论及实践依据。国际融资租赁已被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为调整对象,这对于国际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建立无疑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第叁章研究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关于金融服务附件》的原则、规则在国际融资租赁领域的适用问题及具体措施,从而为我国更好地履行入世承诺提供理论见解。第四章着重介绍了中国加入WTO对融资租赁所作的承诺,五年来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状况。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本文评析了该草案对以往法律、法规的突破,并提出相关修改建议。

参考文献:

[1]. 入世后中国法律服务问题研究[D]. 季宸. 苏州大学. 2007

[2]. 入世后我国法律服务问题研究[D]. 曹杰萍. 大连海事大学. 2002

[3]. 我国适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问题研究[D]. 保延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4]. 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法律问题研究[D]. 林燕萍.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5]. 国际服务贸易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若干问题研究[D]. 董春江.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6]. WTO框架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代中现.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7]. CEPA法律问题研究[D]. 杜玉琼.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8]. “入世”后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机遇、挑战及相应对策[C]. 梁德超. 加入WTO与新时期政法工作前瞻——加入世贸组织与维护社会稳定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集. 2000

[9].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10]. 论服务贸易中的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D]. 吴琼.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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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法律服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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