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关系、产权与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理论问题_内部人控制论文

产权关系、产权与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理论问题_内部人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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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总体目标及核心内容的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正在稳步地向前推进,实践中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与理论上的浩大造势相比,改革的力度、深度、进度仍未到位,改革效果与我们阶段性的目标预期尚有距离,集中表现在改革在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内部保障制度社会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企业激励约束机制重构、政府职能转变等并未取得实质性和大面积的突破。人们不禁要问:国有企业改革为何久攻不下?关节点在何处?改革的前景又怎样?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应对如下几个问题做深层次的理论思考。

一、财产关系裂变与国有产权改革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常理早已明告我们,财产关系首先是一种人对物(资产)的隶属关系,即它直接表现为人对某物品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支配、使用等权利。社会经济活动中,人对物的隶属关系背后的真实底蕴却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因而财产关系最终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基本经济关系。如同世间一切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一样,随着生产力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的变化,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财产关系也表现为一个动态概念。从现代社会商品货币关系发展来看,财产关系嬗变的轨迹表现为其权利裂变的两种趋势:内部权利外在化和外部权利内在化。

所谓财产关系内部权利外在化,是指从单个独立的财产所有者角度看,财产关系是一个内部诸项权利不断独立并与所有者发生分离的过程,即由内部一个统一的权利集合体,演化为外部互相独立对等的多项权利单体。具体表现为三种分离形式:(1)财产所有者只保留所有权, 把经营权等让渡他人,形成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彼此分离。(2)经营者虽有经营权,但只有部分财产所有权。即由于自身资产数量短缺,但因生产经营中的必需而要经营一部分他人的资产。(3)只有经营权, 没有所有权,即纯粹是经营他人的资产。财产关系之所以要发生内部权利外在化的裂变,主要是由社会生产活动中,劳动生产率提高和技术进步而引起的,归因于生产力的发展。并且,这种外在化的分离过程,会引发财产权利结构的改变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从而使财产关系的内涵更为丰富和复杂化。

所谓财产关系外部权利内在化,则是从不同的财产所有者之间来看,互相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因其财产及其他经济关系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利新融合或重组。简言之,外部权利内在化,就是如何用自己的财产权利去支配、使用别人的财产及相应权利,并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和相互关系的协调、互惠。如果说财产关系内部权利外在化,是其自身统一权利的自我否定的话,那么,财产关系外部权利内在化则是对财产关系裂变的再否定。否定之否定,并不是财产关系权利变化的简单重复,而是财产关系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新的对接。

处理财产关系外部权利内在化问题,就是现在大家都热衷讨论的产权问题。产权,因其内容的丰富和层次的多样化以至我们难以用一个简单的定义去完整地理解它,当然更有实践操作上的困难。我们理解产权的涵义,除去以复数形式出现的一组可分解的权利外,更核心的内容是指在彼此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如何解决相互关系中的派生权利,最终是要实现相互间的共同利益和互惠关系。用科斯的经典案例——“走失的牛与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来解释产权,就是牛和谷物的各自所有权已被充分界定,即财产的归属性质已定,在此基础上来讨论“不让牛吃谷物”与“让牛吃谷物”不同条件下的收益和效率问题。换言之,产权的真实涵义,并不在于强调用法律体系规定和安排财产权利的归属性质,而是在于在财产权利已充分界定的基础上,讨论派生权利的界定与安排,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费用和资源配置效率问题。

进入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聚焦在产权改革上,无疑这是绕不开的深层次问题,其在改革中的地位和重要意义自不待言。但从目前的改革情况看,产权改革理论指导上的两方面偏差,是导致产权改革进展慢、成效小的主要原因。这就是:(1)没有真正理解产权的本质涵义和核心内容,并在理论上产生了许多无意义的分歧;(2)把产权改革与有缺陷的所有制理论十分勉强地挂钩相连,结果是自己捆住了自己的手脚。如上所述,产权的真正涵义是解释由财产关系外部权利内在化所引发的派生权利如何协调互惠问题,并不冲击财产关系所有权归属的性质问题,而且是把所有权已界定作为自身理论分析的前提条件,所以产权是一个比所有制内容更丰富、外延更宽泛的概念。由此看待产权改革问题,便可知晓其矛头并非指向所有制属性,产权变动与所有制关系更替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把二者捏合到一起,实在看不出其中有多少道理。

众所周知,学术界在讨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时,存在着是否清晰的两方面意见:“清晰派”着眼于所有权层次考察,认为国有资产产权是很清晰的,且已得到法律体系上认可:“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虚置派”则着眼于派生权利层次上(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进行分析,认为全民所有制的产权是虚置的,理论上的“人人所有”,在实践中就是“人人没有”。不能否认其各自分析的道理,但讨论的基点不同,结论自然相异。显然,所有制属性问题与产权改革是有密切联系的两个层面的问题,放在同一层次上去讨论,安能求同?所以,要进行产权改革,务先准确理解和把握产权的真实涵义,即便是争论,也要划定所争内容的范围和层次,即要先确定“共同语言”。总之,产权、产权改革与所有制理论、所有制性质变化是不同层次的两方面问题,应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更应把握二者之间的区别。从理论上认识产权改革不是财产所有制属性的改变这一点很重要,这有助于矫正在产权改革上已出现的理论指导上的偏差,又能有效防止今后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理论误导。

退一步讲,即便是把产权改革与所有制性质变化不适宜地连结起来,产权改革也未必能触动所有制关系的属性。这一点可以从改革至今,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得到保持和完善中得到反证。这就是说,真想用产权改革来冲击所有制性质改变的做法,也将难以奏效。其实,从产业定位的基本原则来评判,目下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资产布局不合理,是属于产业行业的“错位”问题,是其国有制属性定错了,即划错了“成份”,而且这种错位是从企业创建开始并延续至今未改。

二、产权清晰与广义内部人控制

现实生产活动的运转,可以从财产关系裂变的两个趋势中得到贴切描述:同一财产关系内部权利外在化和不同财产关系外部权利内在化,使财产关系多种权利彼此分离或互相融合,并按资本运营效率和资源配置合理原则组合生产经营方式。这说明,现实资本运转具有效率,是以财产关系中的产权界定清晰为前提的,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之一。产权边界充分界定,才有可能使同一所有者实现内部权利独立化和权责利关系的对称,也才能使不同的所有者按规则地解决派生权利并实现共同利益协调。自然,我们这里强调的产权清晰,是财产关系在法律体系已规范所有权性质的基础上,如何实现外部权利内在化方面的清晰。因为,财产关系的所有制性质,通常是由社会制度及相关的法律体系规范好的,在社会资本运转之前它往往是给定的前提条件,即要么是公有制性质的,要么是私有制性质的,无需用产权去逆向界定。

进一步分析,我们就要追踪使现实资本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产权清晰又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在此我们给出结论:(1)财产关系中的所有者身份及其代理主体不能缺位,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指向,这是基础性的保障条件。(2)财产关系中的经营者身份及相应权利是有明确规 定的,即必须通过市场机制和良好环境产生企业家阶层。还应当赘述一句:这是充分必要条件。

若两项条件任缺一个,就可能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经营者对出资者利益的侵害。即经理人员依法或事实上获得了对企业的强有力的控制权,其利益在企业战略决策中得到强化,经理人员与职工因利益方向上的趋同和关联性而共结同盟,从而使资产所有者应有的权益受到损害或侵蚀。虽然内部人控制在使经营者获得更多自主权、提高劳动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传统体制相比),但许多研究成果表明,若内部人控制得不到有效控制,企业内部权利失衡,这种没有外部人干预和监督的治理结构,将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因为内部人代表的是自身利益而非出资者的利益,因其自身偏好的影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仅要损害出资者利益,而且会导致资源配置扭曲,最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福利。

许多学者把内部人控制现象视为东欧和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种内在趋势”,“这是由计划经济制度的遗产演化而来的一个结果”(青木昌彦,1995)。其实,这是指狭义的内部人控制。如果从内部人控制的核心——经营者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损害出资者利益的活动,即从广义的内部人控制角度来分析,那么,内部人控制现象就不仅存在于特定时期、特定国家,恐怕是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概不能外。这可以从以下分析导致内部人控制原因中得到说明。

第一,信息的非对称性及信息成本差异。内部人一般具有生产技巧及经营上的技术优势,他们知道自己的工作努力程度及企业经营的实绩,这些自然优势会转化为他们获取所需信息的低成本,并且还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规则性;而对于外部人来说,则不能共享这些有效监控信息,取之,必须支付较大的信息成本。并且,由于信息不完备和随机因素的不确定性,内部人的自然禀赋及不规范行为往往难以被外部人所识别。如此,内部人就会受利己行为动机驱使,把自身的偏好转化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对出资者利益进行侵蚀和消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子公司利用合法或既定规则欺骗和损害母公司利益的行为,就可视为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不能说内部人控制只是体制转轨国家特有的内生现象,中西尽然。有区别的是,内部人控制的程度、数量不同。因为,在体制转轨国家,导致内部人控制的原因,除了已论述的信息不对称性外,还有如下多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内在成因。

第二,廉价投票权。传统体制及转轨时期,存在着产权关系的实际不清晰,国有资产名义归全民所有,但“人人有份”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支配,每个最终所有者都不能将其所有权转让于他人。所有者的高度分散化,使每个所有者都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成为非现实性,通过层层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委托管理,不仅淡化了所有者的权利,还要增加监控成本。最终剩余索取权与最终控制权在所有者身上无法实现统一,所有者只能不情愿地扮演“假老板”的角色,最终形成廉价投票权,把对企业的控制权拱手让给内部人。

第三,企业家阶层缺位。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往往不是通过经理市场竞争筛选出来的,通常是由主管的行政系统以组织任命方式产生。且不论通过这种形式产生的经理人员是否具有企业家的素质以及能否完成企业家的功能,就这种选择干部的标准来说,往往是过份看重其“政治表现”,而非管理能力和经济绩效。所以,没有经理市场的有效竞争,既不能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以较低的成本找到称职的管理人员,又不能保证选拔出来的人是真正的企业家并完成企业家的功能,自然不会带来非常有效的治理结构。

正因为在中国(包括东欧国家)存在多个导致内部人控制的内在因素,所以其内部人控制现象也就比西方国家更具有普遍性。尤其是体制改革以后的许多国有企业,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战略决策权和控制权被抽空,国有企业严重缺乏效率,国有资产被蚕食、转移,经理人员机会主义行为严重,并滋生出许多腐败和犯罪现象,有些甚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如有的经理人员转移资金于他国,并以个人名义注册经营企业)。

控制内部人控制问题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关键是外部人如何解决监督和激励机制。对此,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思路,归纳起来有二:(1)加强中介机构(如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 银行及各种非金融机构)的建设,以此来解决对内部人的控制问题。(2)让渡部分(或全部)剩余索取权于内部人,对内部人实际占有经济剩余的状态予以制度上的承认,以此达到激励内部人把“蛋糕”做得更大一些。无疑,这些对策都是富有建设性和可能极具成效的。实际上,问题的出现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同时产生的,沿着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成因去设计治理对策,也许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即:完备信息系统并设法降低监控成本;实现产权实际意义上的清晰并强化所有权约束;在经理市场通过有效竞争机制筛选出真正的企业家。

三、企业形式更替与企业家激励机制构建

企业形式,即企业的制度形式,也称企业管理体制。企业形式是企业的决策体制、组织结构、管理体系、经营方式及分析形式的统称。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形式概念及其演变过程则是发生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之中。如果从财产关系内在权利演化过程来分析企业形式发展,则主要存在三种企业形式:第一种: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形式。这是古典的企业形式,它以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为主要特征,也是在资本主义体系中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企业形式,由于当时资本规模较小,经营方式单一,市场结构简化,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有必要、也有可能同时掌握着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决策权和组织管理权。从财产关系角度讲,这种企业形式体现了财产关系内部诸项权利的高度统一。第二种:股份制形式。股份制被称为现代企业制度,它以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为基本特征。随着经营资本规模的扩大,生产经营方式更加多样化,市场风险因素加大,企业控制权逐步从企业资产所有者手中转移到经理人员手中,从而发生“经理革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际上是财产关系内部权利的裂变,即财产关系内部权利外在化,财产所有权分离为法人所有权和股权,企业作为人格化的法人,获得了对全部经营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第三种:法人参股形式。现在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大公司都不是以个人持股为主,主要是企业间的互相持股,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股东。如在日本,法人持股占到70%以上的比例,就是在英美,也有许多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法人组织持股。从财产关系的角度讲,法人持股形式则体现为财产关系外部权利的内在化。

从财产关系内部权利的高度统一、外部分离、内部融合的演变过程看西方企业形式的发展,就不难发现:西方企业形式的变化,本身也是对私有制的自我扬弃过程,这其中当然包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制约关系的变化和对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构建。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传统观念上自然是所有者制约经营者,经营者处于被动受约的地步,但随着所有者权利的淡化和经营者权利的扩充,经营者通过资产占有、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运用,对所有者也形成反制约关系。尤其是法人参股的企业形式,所有者的所有权并不一定表现为对本企业资产的直接占有,经营者权利的扩大化,使所有者无法对经营者实施有效控制监督,如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等,这反倒成为经营者对所有者的直接约束。

那么,伴随着企业形式的发展及经营者对所有者实际制约关系的形成,经营者——企业家阶层的行为动力为何,激励机制是怎样构建的呢?西方学者在解释这一问题时阐述了两条基本理由:(1)与剩余索取权相关的竞争压力。即经营者的努力源自企业间的横向竞争,因为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经营者出自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考虑,必须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生产适合市场需要的产品,这样才能使企业盈利,甚至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否则,就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吃败仗,甚至是被淘汰出局。经营者不是无产者,经营的资产有我一份,“谁的财产谁关心,我的财产我尽力。”关心、尽力是针对剩余索取权而来的,为了使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参与市场竞争,这显然是符合经济人的一般理性原则。 (2)企业家自我实现的精神追求。管理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除了基本的生理、职业安全等物质需要外,还有使社会承认、自我发展、自我价值实现等精神方面的需要。物质需要是低层次的需要,通过努力就可以得到基本满足;精神需要是高层次的需要,是永远不会得到彻底满足的,正是由此才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对于企业家来讲,除了对剩余索取权经济利益的追逐外,确实还需要一定的社会地位、名誉,内心里存在着对事业心、成就感的渴求,这都是对精神需要的追求。满足精神上的需求,往往通过关心、运用他人资产得到实现,别人的财产与自己的精神利益存在着间接关系,这就导致了“别人的财产我也关心”的行为发生。如此看来,企业家激励机制的构建过程,其实也就是企业形式的发展轨迹,而企业形式的发展过程,其实也就是财产关系内部权利裂变及所有制关系自我扬弃的缩写。因为任何事物都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相伴而生。

“谁的财产谁关心”,当然是正确的,因为这是人作为“经济人”的理性行为。但这并不完整,不能全面勾画人的全部行为动机。“别人的财产我也关心”,无疑也是正确的,因为这是人作为“社会人”的理性行为,而且它反映了人生的丰富内涵,超越了一般的所有制范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所以,物质利益是利益内容,精神利益也是利益内容,二者共同构成人的利益束。

面对中国国有企业,不难发现:对于经营者来讲,既没有“谁的财产谁关心”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也不存在“别人的财产我也关心”的精神追求诱导力量。相反,由于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存在着事实上的不清晰,“老板”推动资产运营,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与经营资本数量、风险程度、资产增值额度并无直接对等关系,国有资产有我一份,但却无法实际占有,也无法直接表现为自身的经济利益,更谈不上如何转让,因而就会产生“是我的财产我也不关心”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者的挑选并不是运用经理市场机制产生的,许多经营者并不是真正的企业家,其社会政治地位和精神需要也无需依靠有效经营别人资产来达到,所以“不是我的财产就更不关心”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理性行为了。

四、所有制形式的极点与财产关系属性的异化

现代企业制度形式是在财产关系内在权利外在化和外在权利内在化的分离和融合的基础上演化出来的。企业形式不是解决所有制属性问题,但在其内部权利裂变的过程中,却可能间接淡化所有制属性问题;对于财产关系来讲,其内部权利的演化也与所有制性质无关,通常它是在所有制性质既定的基础上寻求各项权利的独立或融合;对于所有制关系就不一样了,因为它是基础性的前提条件,它的演变将导致财产关系属性的变异,并形成对传统观念的正面冲击。

从理论上讲,公有制的发展容量是有限度的,并非越大越公,更不是越公越好,即公有制并不具有性质上的恒定性。当公有制的发展能量释放殆尽、制度空间充分饱合,在达到其运行的极值点后,就会向它的反面转化,极可能出现“公极而私”现象。如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国有制的超速、超规模挺进,由于实际产权的不清晰,经营者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国有资产在运营中没有得到有效保值与增值,相反却受到内部人控制,所有者的权益被损害,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直接转移为私人财产或被私人挥霍,有的是名义上的公而实际是私,有的是用公有财产来谋私人利益。公极而私,公有制形式的极值点,成为私人财产的转折处。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导致财产关系属性上的变异。

同样,私有制的发展也是有制度容量限制的,财产的私有制属性也不具有恒定性。一方面,私人资本规模扩张,国家会依据有关规则(如税收政策、工商管理制度等)依法分割一部分私人财产,把它直接转化为公有财产,即化私为公;另一方面,私人资本经营者,在其私人财产膨胀到一定规模,个人物质利益及私人消费得到基本满足后,就会转而追求精神方面的高层次需要。为了得到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公众认可,他们会通过兴办公益事业(如办学)、资助社会福利事业等而无偿地转移一部分私人财产,化私为公。也有的私人经营者出于对子女“艰苦奋斗”精神教育,或受约于既定的法律体系(如遗产税),也会主动地捐献一些私有财产。这些方面的事例,在我国各地都是层出不穷的。从所有制关系的演变看,就会出现“私极而公”的财产关系属性的变异。

由所有制形式的极度发展而引发的财产关系属性上的“公极而私”和“私极而公”的异化现象,首先我们应当承认它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事物辩证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同时,这种互相转化关系使得社会财产在公与私的属性上变得混沌不清,从资产形态难以截然分开。时移世易,在大变革的年代,面对这种公私观念的挑战,我们应该冷静思考,用辩证法去分析研究,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切不可盲断,更不应避之。

五、国有经济的行政推动与“运动型”的反内部人控制

我国传统的国有经济是典型的行政机构附属物,既缺乏经营自主权,也不对经营活动的结果负责,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集中于主管的国家机关手中。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既没有反映同一财产关系内部权利的外在化,又没有表现不同财产关系外部权利的内在化,找不到一点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一个自我封闭的行政性的独立系统。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始终没有解决,内部人没有对经济利益追求的冲动,企业运输只能靠外部行政力量推动。

传统国有企业的另一大缺陷就是,外部人对企业的监控也处于无效率状态。如果把转轨期外部人对内部人控制概括为极弱控制的话,那么传统体制下外部人对内部人控制就可概括为极强控制——企业没有财产权,只不过是放大后的车间,没有经营决策权,也没有人事任免权。极强控制和极弱控制,都是一种外部人管理无效,实际上都是内部人控制问题。只不过是在极强控制状态下,内部人更偏好于政治地位和行政晋升,当然并不是说内部人不渴望经济利益,而是因为收入分配原则毫无弹性且由外部人统一掌管,内部人不可能通过分配原则的更改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只能追求政治地位的提高和行政级别的晋升,从而可获得更多的租金。只要达到这一目的,内部人就可以做出背叛所有者利益的事情。所以,放大时间区间看,内部人控制现象就不仅存在转轨期,也存在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统治期,可以说从建国之初就存在,直到实行体制转轨我们都没清除产生内部人的土壤,所以内部人控制现象也就从未消失过。只不过是,在不同的时期,内部人控制所表现出的特征各异罢了。

有意思的是,与转轨期内部人控制治理对策相比,对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统治期的内部人控制的治理,也表现出强烈的行政色彩,可以概括为“运动型”的反内部人控制。即依赖外部人的极强控制,通过发动政治运动的方式,来一次次冲击内部人。因而自建国以后,我们的政治运动从未间断,从“一化三改”运动开端,“三反五反”运动、“大跃进”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小运动不断,大运动周期出现。外部人总是试图用运动的方式,来打掉“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吸血鬼、寄生虫”,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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